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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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性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以上,且在新区进行实体性投资的,以其设立年度起3年内实缴资本金为基数,按1%额度分3年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1年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本条所述的时间期限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档次的,可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可据经济发展贡献度大小,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渝府令〔2016〕 303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5月26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两江新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

第三条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建设成为我国内陆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长江上游地区的金融中心和创新中心、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发、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市级有关部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以及江北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目录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二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第三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第四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第五章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第六章附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助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高地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一条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1万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只资助1次,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国外商标资助。

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资助2500元/件。

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国外商标注册的,只资助1次。

同一权利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专利奖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产业园广告管理制度

产业园广告管理制度

产业园广告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管理产业园内的广告活动,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产业园整体形象,制定和实施产业园广告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产业园内的所有广告活动,并由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

一、广告管理的原则和目标1.1 原则(1)依法合规:广告活动必须依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园的规定。

(2)公平竞争:产业园内的广告活动需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租户的利益。

(3)形象宣传:广告活动应体现租户的企业形象和产品特点,为产业园带来积极正面的宣传效果。

1.2 目标(1)保障租户权益:通过规范广告管理,保障租户的广告推广权益,确保其合法、有序、有效地进行广告活动。

(2)提升产业园形象:有效管理广告活动,提升产业园整体形象,吸引更多优质租户入驻。

(3)促进产业园发展:通过广告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产业园内企业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广告管理的范围和内容2.1 广告审批范围(1)所有在产业园内进行的广告活动需要提前向产业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2)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室内广告、网络广告、平面广告等形式。

2.2 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

(2)广告必须符合产业园整体形象,不得损害产业园和其他租户的利益。

(3)广告内容应注明广告主体和相关证件信息,不得涉及侵权行为。

2.3 广告发布管理(1)确定广告发布区域和方式,确保广告内容清晰明了。

(2)合理安排广告发布的时间和周期,避免影响产业园正常经营和租户办公。

(3)建立广告发布档案,对每个广告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广告内容和发布日期的准确性。

三、广告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1 产业园管理机构的责任(1)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2)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广告审批和管理工作,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3)对产业园内的广告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产业园招商管理制度标准

产业园招商管理制度标准

产业园招商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园的招商管理工作,提高招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产业园招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和优化资源配置。

第六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防范商业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产业园良性发展。

第八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产业园招商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和规范招商活动。

第二章招商政策第十条产业园应当根据自身的产业发展定位、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招商政策。

第十一条产业园招商政策应当包括产业导向、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服务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产业园应当建立健全招商政策宣传机制,便于企业了解政策、了解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产业园应当建立招商政策落实考核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措施有效可行。

第三章招商流程第十四条产业园招商流程应当包括需求调研、资源整合、项目引进、招商洽谈等环节。

第十五条产业园应当建立项目需求调研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了解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第十六条产业园应当建立资源整合机制,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形成产业链、价值链。

第十七条产业园应当建立项目引进机制,积极开展项目招商,引进有竞争力的企业。

第十八条产业园应当建立招商洽谈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九条产业园应当建立招商项目备案机制,确保招商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招商服务第二十条产业园应当建立项目配套服务机制,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

重庆两江新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市级中⼩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补贴)切块资⾦管理办法重庆两江新区市级中⼩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补贴)切块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加强两江新区市级中⼩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补贴)切块资⾦管理,提⾼资⾦使⽤效益,促进两江新区楼宇产业园建设,扶持⼊驻企业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补贴暂⾏办法》(渝中⼩企〔2016〕81号)和《重庆市中⼩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市级中⼩企业发展专项资⾦对区县转移⽀付⼯作的通知》(渝中⼩企〔2017〕28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重庆两江新区市级中⼩企业发展专项(重点楼宇产业园租⾦补贴)切块资⾦(以下简称“切块资⾦”)是指重庆市中⼩企业发展专项资⾦中切块分配到两江新区,⽤于重庆市中⼩企业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重点楼宇产业园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三⽅共同打造楼宇产业园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三⽅协议”)的重点楼宇产业园场地租⾦补贴的专项资⾦。

第三条切块资⾦的使⽤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科学管理的原则,体现资⾦的引导性、⿎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四条新区财政局负责切块资⾦的预算管理、资⾦拨付和资⾦使⽤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区产业促进局负责组织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章申报资格和补贴标准第五条申请切块资⾦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的法⼈资格并实际⼊驻重点楼宇产业园;(⼆)符合三⽅协议中明确的产业定位;(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和纳税信⽤良好;(四)按规定向两江新区统计、财政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五)环保等⼿续齐全,⽆重特⼤安全⽣产事故发⽣等违法问题。

第六条切块资⾦的补贴⾦额和时限按照重庆市中⼩企业局相关⽂件和三⽅协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

第三章审批、拨付程序第七条切块资⾦按照以下程序进⾏申报、审批与拨付:(⼀)申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地和设施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场地、设施,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第十条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

重庆市新闻媒体的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新闻媒体的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新闻媒体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新闻媒体的广告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推动品牌宣传、增强社会影响力等目的,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电台、电视等各种媒介,向公众传达的以赞扬、介绍、推荐、引导、提醒或提醒等方式发布的宣传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所有新闻媒体的广告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适度、切实、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广告主体第六条广告商应当向重庆市新闻媒体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宣传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重庆市新闻媒体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接受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

第八条重庆市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广告,不得故意拿市政府、政府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重庆市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或有损公共利益的广告。

第十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应当建立与广告商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广告审核第十一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应当设立严格的广告审核机构,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广告审核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的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广告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广告稿件,并向广告商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广告审核机构发现广告内容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广告商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重庆市新闻传媒总局。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发现广告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广告商追究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对于广告界发布了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第十七条重庆市新闻媒体应当对违规广告进行公告曝光,并向市广告监督管理局报告。

园区广告管理制度

园区广告管理制度

园区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促进园区内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园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园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园区广告管理制度适用于园区内的广告发布和管理行为,具体范围包括园区内的所有建筑、设施、广场、道路等。

第四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为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园区内的所有广告发布行为必须事先向园区广告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广告发布管理第六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包括悬挂、张贴、喷绘、广告牌、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媒介。

第七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必须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媒介,并经过园区广告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园区内的风貌和环境,不得影响园区内的景观和交通秩序。

第九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虚假宣传。

第十条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必须事先向园区广告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包括广告内容、位置、形式、时段、时长等具体信息。

第十一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和审批符合要求的广告发布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发布行为予以拒绝和限制。

第十二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园区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定期进行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和整治,确保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符合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对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规的广告发布行为。

第十四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置监控设备、制定巡查计划等方式对园区内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园区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接受园区内的居民和业主对不合规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的广告发布行为,园区广告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进行整改,若情节严重,园区广告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罚款和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工商办字[2010]25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55号2010年12月23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2010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重庆两江新区,是我国内陆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也是由国务院直接批复的第三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建设,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内陆地区开发开放新模式、提升重庆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重庆两江新区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创新市场准入机制(一)创建企业名称核准快速通道。

支持两江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核准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授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支持建立符合两江新区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体系,加大授权力度,实现两江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渝市政委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市政委发〔20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短期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发XXX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第六条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中,两江新区新建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50号【发布日期】1994-03-21【生效日期】1994-03-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庆经济技术《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规定,规范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融合】鼓励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在广告产业集聚区设立“泛广告产业园区”1。

支持广告产业较发达地区引导相关业态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资源互补和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园区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探索建立我省广告产业园区协作体,加强园区之间信息、企业、项目、创意、技术、市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常态化交流与合作。

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建设广告产业园区;配合省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择优指导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园区所在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园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对园区运营主体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开展考核。

园区运营主体承担园区依法经营管理职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泛广告产业园区:指在当地某区域已形成规模较大的广告产业集聚地,经县(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临近街道或区域划为广告产业园区。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四)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外、规划范围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二、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管委会的职能机构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规划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具体机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7号《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征收范围及管理第一条凡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即:鱼复工业园区涉及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工业园区涉及的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高新园区涉及的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镇街,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管理的区域;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和寸滩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用于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

第四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两江新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照主城区Ⅰ档,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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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打造实施广告战略升级版的新要求,为扶持我区广告及文化创意产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聚集广告创意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产业园概况
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位于海王星科技大厦,第一期启用E区六楼和八楼,面积3220.73平方米(其中:8楼整层1786.62平方米,6楼1434.11平方米),以后根据两江广告产业园发展需要分期加以扩大。

海王星科技大厦配备有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多功能会议厅、产品演示展销厅、知名咖啡厅等配套设施。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驻北部新区的广告、品牌、文化创意类企业、高校工作室,或经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企业或机构。

入驻后工商、税务关系须在北部新区。

三、优惠租金及期限
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区域)租金标准分为三档,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第一档优惠租金20元/㎡·月;第二档优惠租金40元/㎡·月;第三档标准租金(重庆高科集团公司公布的当年楼宇市场租金价格)。

单个公司租用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从入驻之日起对年止为一个入驻年度。

(一)优惠租金。

1.对新入驻的广告文化创意类企业,给予3年的房屋租金优惠期,企业从入驻之日起:
第一、二年度:直接享受第一档优惠租金20元/㎡·月;
第三年度:租金标准根据前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按第四条优惠租金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合格的,继续按第一档优惠租金执行;考核不合格的,由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提出整改并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在3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按第二档优惠租金40元/㎡·月执行,3月后整改完成达到考核标准即恢复20元/㎡·月的优惠租金,3月后整改未完成的将被要求迁出广告产业园。

享受优惠租金的场地面积原则上按照人均10㎡核算。

员工人数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超出部分面积按第三档标准租金执行。

企业入驻3年优惠期满后,原则上应退回租用场地,确需继续租用,其租金按照第三档标准租金执行。

2.对需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二)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和机构享受北部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具体包括:
1.渝新委办发﹝2013﹞22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2.渝新委办发﹝2013﹞21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中“第五章专业服务业”部分内容;
3.渝新委发〔2014〕119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优惠租金考核机制
实行优惠租金考核机制。

企业入驻后第三个年度优惠租金的执行,由运营公司组织对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优惠租金档位。

(一)考核指标。

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的,为考核合格:
1.从事广告、文化创意及专业服务相关业务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的广告、文化创意及专业服务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60%;
2.企业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保;配合园区管理,及时填报相关数据、报表等经营情况。

(二)考核实施。

由运营公司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为合格,并按考核结果确定第三年度的租金档位。

企业员工人数以区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依据;纳税情况以国税局、地税分局出据的纳税票据为依据。

五、项目入驻及考核流程
(一)申请入驻企业或机构填写入驻申请表,并按要求递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公司简介等材料。

已入驻的企业填写考核表,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运营公司受理并初审。

(二)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个案项目提请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

(三)经审批同意后,运营公司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第三年租金档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四)入驻企业同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入驻手续。

六、本办法由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两江广告产业园入驻申请表
申请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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