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合集下载

地名普查实施细则

地名普查实施细则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部署,统一标准,规范成果,保证质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强化组织、缜密实施,严格普查规程和质量标准,坚持“边普查、边应用、边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开展地名普查与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和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等现实工作紧密集合起来,全面落实普查范围和内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名普查工作要坚持全面普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安全普查,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坚持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注重质量、强化应用,坚持严密组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普查任务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普查地区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普查领导机构职责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普查地区工作机构的联系协调。

山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山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一)办公室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地名普查有关文件、政策和指示精神,审议本级地名普查重大事项,部署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有关工作。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通报总结和安排布臵各工作组进度。

每月不少于1次。

(三)办公室工作例会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每周不少于1次。

(四)办公室专题(阶段)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专题问题,研究安排阶段工作任务,总结阶段工作完成情况。

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上述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对于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 1 —(二)报告的内容。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需向地名普查办报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三)报告的方式。

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以口头报告为主;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名普查办书面报告;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本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负责人。

三、现场调查工作制度(一)普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要讲文明、有礼貌,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等。

(二)向普查对象发放普查表,指导填报,或经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写,代填的数据要符合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签字认可。

(三)现场调查要严肃认真,对登记表格涉及的要素缜密调查、逐项填写,坚持多方考证、有据可查,确保认知度;现场测量时要规范操作、准确记录,精确达到质量要求。

(四)普查人员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密敏感地名现场调查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五)普查员要做好各类普查表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搞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具体目标是:(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吴府办〔2011〕41号关于印发《吴川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吴川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吴川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吴川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部、省有关文件及湛江地名普查办〘关于印发<湛江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我市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今次地名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计划用18个月时完成。

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这次地名普查任务,全面推进吴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现就开展吴川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地名普查的任务和目的第二次地名普查范围包括我市15个镇(街),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地区的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在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的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

地名普查的内容相当广泛,除实地考察外,还要收集整理相应的资料,其中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

地名普查要与地名法规要求紧密结合,通过普查,充实完善吴川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和消亡地名资料库。

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湛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地名普查的具体范围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我市的共分为12大类、145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县、市辖区、乡镇、街道);(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名称;(三)居民点名称(自然村(居)、住宅小区、楼盘、商住小区);(四)交通运输设施名称(铁路、公路、街巷、公交车站、汽车站、火车站、航空港、港口、渡口、码头、停车场、桥梁、隧道);(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八)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九)建筑物名称(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地型建筑物、住宅区和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馆);(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泉、峡谷);(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盆地、丘陵、山脉、山峰、沼泽、森林、洞穴);(十二)海域类名称(海洋、海湾、海峡、岛屿、群礁、群岛、海岸、岬角、半岛)。

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地名普查是为了掌握我国各地区地名的实际情况,维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进行的一项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地名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普查工作的全面有效,制定本规程,明确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管等程序。

工作目标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掌握全国各地区地名情况,包括地名的分类、起源、固定、标识、利用等其他相关信息。

通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的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名库,提高地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工作内容1.制定普查方案根据国家及省、市、县等级的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方案,明确普查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工作标准、技术规范、普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2.组织人员培训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为普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包括地图阅读、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

3.确定普查范围根据总体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的范围、地区和对象,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涉及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特征等多方面的内容。

4.实施地名采集根据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地名采集工作,采集的对象包括各种地名,如地区、县城、乡镇、村庄、河流、山峰等多种类型的地名。

5.录入数据对采集的地名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清理、整理、引证、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将处理后的数据录入到地名数据库中,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6.提升地名信息规范性通过普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地名错误、重名、简称等问题,提高地名信息的规范性和标准化程度。

并通过各种方式,如出版地名册、地图等等,宣传和普及相关的地名知识和规范。

工作流程1.组织编制普查方案2.制定普查计划3.组织人员培训、准备技术设施4.实施地名采集5.录入数据6.做好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求1.根据地名普查工作要求,全面、规范、准确、及时的开展普查工作。

2.完善地图制作标准,提高地名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用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备案制度,保证地名信息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印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验收标准

印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验收标准

印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验收标准通过整理我县“地名一普”和学习“地名二普”试点省份工作经验,特制定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各类地名普查设计标准一、行政区域类地名普查设计标准:地区代码、行政级别、地理位置、毗邻的相关政区、上级政区、下级政区、总面积、总人口、其中政府驻地人口、民族构成、所辖政区、政府驻地、政府网址、电话区号、邮政编码、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境内主要矿产资源、主要工业、主要农业、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著名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著名历史人物、主要特产。

二、非行政区域类地名普查设计标准:1、矿区:范围驻地、人口、面积、主要矿产产值、设立时间、所在(跨)行政区;2、农、林、牧、渔区:类型、范围、人口、面积、年均气温、无霜期、年均降水量、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3、工业区、开发区:范围、人口、面积、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4、贸易区、口岸:范围、人口、面积、主要产业、主要商品、所在(跨)行政区。

5、地片、区片:范围、人口、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三、单位类地名普查设计标准:单位类型、所属行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

四、群众自治组织地名普查设计标准:类型、组织宗旨、管理范围、下级组织、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所在(跨)行政区。

五、居民点地名普查设计标准:类型、地名的来历及沿革、地理实体概况(含人口、面积)、所在(跨)行政区。

六、交通运输设施类地名普查设计标准:1、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主要技术参数(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质地、道路等级)、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时间、建成时间。

2、街、巷:主要技术参数(起点、止点、长度、宽度、路面质地、道路等级)门牌号范围、地名含义及沿途重要地物(含始建时间、使用时间)、途经行政区。

3、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主要技术参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年客运量、年货运量)、地名沿革(地名含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与之相连的主要交通线)、主要运营线、所在(跨)行政区。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

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

第五条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1.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或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相关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普查办自查(或者核查、验收)报告。

13.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14.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

15.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6.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相关材料。

17.宣传工作相关材料。

1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1.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

1.地名登记表;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6.其它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

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它类(类别代码:2DPQ)。

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3.其它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的保存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记录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中国政府决定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本文将介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方案。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名的普查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于20世纪80年代进行,对地名信息进行了初步的全国性调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名的变动和增长非常迅速,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来更新和补充地名数据库。

二、目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范围内的地名信息,包括城市、乡村和自然地理特征等各类地名。

通过普查,可以建立一个准确、完整、规范的地名数据库,为国家的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研究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的传承。

三、普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地名进行登记和调查。

普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的名称:包括城市、乡村、山川、湖泊等各类地理要素的名称。

2. 地名的位置:通过GPS定位技术,准确记录地名的经纬度信息。

3. 地名的来源:调查地名的来历和命名背后的故事,包括文化、历史和民俗等方面。

4. 地名的特征:对地名的特点进行描述,如地貌、水系、气候等。

5. 地名的语言学研究:对地名的语言学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包括音韵、语义等方面。

四、普查方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名调查:组织专业调查人员深入各地对地名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

2. 数据整理:将调查获得的地名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准确、完整的地名数据库。

3. 技术应用:利用GPS、遥感、卫星图像等技术手段对地名进行定位和空间分析。

4. 数据质量监控:建立评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意义和预期成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和预期成果包括:1. 了解地名的分布和变动情况,为城市规划和地理信息系统提供依据。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印发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印发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普查任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普查工作用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

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地名代码编制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资料数据信息管理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名普查内容第六条地名分类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

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地名的属性信息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 1 -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全国地名普查

全国地名普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区划地名司时间:2014-04-29 15:18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2014年4月11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地名,普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解读

【地名,普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解读

解读:以国普办下发的5 万图和 2 米影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 选择适合普查区的基础地理数据和影像数据。
县级
二、地名调查
1.收集资料
项目:一普资料(25%)
范围:县级
要求:收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依据:未收集到一普资料扣5分。
解读:一普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数据,用来统计历史地名。
要求:收集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 图。
依据:收集不足4项扣5分,收集4项及以上不足6项内容扣2分,收集6项以上 内容不扣分。
范围:县级
县级
二、地名调查
1.收集资料
项目:地图影像资料(25%)范围:县级
要求:收集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
依据:未收集到适合普查地区的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扣5分。
依据: 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扣 5 分。只开通普查网站(含专栏),未 开通微博或微信平台扣1分。
解读:网站或专栏,微博或微信。
县级
一、组织管理
9.普查宣传
项目:广告栏和标语(25%)范围:各级
要求:利用地名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宣传地名普查工作。张贴宣传海报 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县级
一、组织管理
7.保密安全
项目:涉密数据与人员管理(20%)范围:各级
要求:涉密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传输等管理过程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
据保密管理办法》第六章要求。各级地名普查办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安全与保密 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依据:五项要求中有一项不符合扣5分。
依据:未开展此类宣传工作扣5分。
解读:这些形式是宣传的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开展宣传工作。

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x政发〔2014〕38号)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目标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基本情况、标准名称、别名、简称、地名读音、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书写、使用时间、地理位置、地名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括、语种、密级、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

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和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

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本次地名普查共涉及11大类:(一)行政区域名称(乡、镇);(二)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畜牧场、林场,工业区、开发区);(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桥梁);(六)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七)纪念地和风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古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如公检法);(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水库、泉);(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山、山峰、丘陵、洞穴)。

三、时间安排根据上级部署,我县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

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的入库验收工作。

各省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相关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果数据指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并报送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并进行过接边检查且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第二章报送要求第四条省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要求,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成果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成果数据报送前,省级地名普查办应使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预检查软件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第六条省级地名普查办报送成果数据时,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交接单》(见附件1),并附上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委托的监理机构、质量评定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

第七条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报送成果数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数据保密安全管理。

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八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包括入库检查和接边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成检查组,按照任务分工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第十条入库检查遵循自动化检查与人工检查、属性数据检查与空间数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电子底图查证、奇异值分析、统计分析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一条入库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相应检查意见,并反馈至省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要求,全国沿边沿海359个县(市、区)于2009-2012年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试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县(市、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试点工作结束以来,试点地区地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在普查内容、标准规范、成果应用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确保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试点地区要在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基础上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

开展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对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更好发挥地名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试点补查和全面普查的关系,将试点地区地名补查与全面普查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

补查标准时点也定为2014年12月31日,地名调查、成果验收、成果应用等阶段工作相应要比全国地名普查提前半年完成,以更好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要制定专门补查方案,安排专项补查经费,明确具体补查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补查任务。

二、认真搞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整理。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doc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doc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

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

第五条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
1.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或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相关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普查办自查(或者核查、验收)报告。

13.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14.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

15.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6.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相关材料。

17.宣传工作相关材料。

1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1.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8.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录、图、表。

9.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六条普查验收标准:各项工作开展规范,相关材料齐全完整,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准确。

(二)图、表、数据库上的名称、位置与实地一致。

(三)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合乎规范,没有遗漏。

(五)地名成果图用字规范、标注清晰,位置和图式符号准确,标注内容准确完整。

(六)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正确,书写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考证详实、准确,资料来源明晰、可靠。

(八)地名的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考证详实、准确。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十)调查的项目、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填写等内容完备无缺。

(十一)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其中属性库和图形库实现逐一匹配,建立了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

(十二)多媒体数据类型齐全、项目完整,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和反映地名信息及普查工作重要过程。

(十三)开展了普查宣传、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

(十四)制定了成果转化、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普查过程中无保密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资金与设备设施有保障。

(十五)实施了质量管理、评价、监理工作,有完整的质量评价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六)建有完善的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

第七条普查验收合格的量化指标为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中的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等七项内容,普查档案项不计入此次验收指标。

每项满分为100分,根据评分要求和依据,按照评分项目确定的百分比折算分值,各项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一)组织管理90分以上。

(二)地名调查90分以上。

(三)地名标准化90分以上。

(四)地名标志90分以上。

(五)数据库建设95分以上。

(六)成果表100分。

(七)检查验收90分以上。

县(市、区)由省级政区直接管辖的,地级分值视为满分。

第八条普查验收自下而上申请报验,逐级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修正。

县级地名普查办按照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地级(或上一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核查,并按不低于30%的县级政区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地级辖区内少于5个县级政区的,应全部进行现场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县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整改后,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验收。

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验收,并按不低于20%的县级政区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地级及县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整改后,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审核及抽查复验。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普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质量和效率,加快验收进
度。

第九条省级地名普查办原则上应整体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提报审核申请。

确需分期分批提报的,每批次应不少于本省份县级政区总数25%。

审核申请材料包括成果数据、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报验单(见附件2)、省级质量评价报告(含分值表)、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县级、地级地名普查办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对省级地名普查办上报验收的普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不低于全国县级政区总数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复验。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整改。

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成果依程序重新提报申请,并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3)。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抽查复验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向省级地名普查办出具本省地名普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全面审核及现场抽查复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审核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利用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对省级地名普查办报送的县级政区普查成果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普查成果由省级地名普查办按照有关要求处理后,分批次导入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

(二)抽查复验
1.听取省级地名普查办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自检、核查、验收情况工作汇报。

2.听取监理和质量评价代表意见。

3.全面审核普查实施情况。

4.分项审验普查成果,核验质量评价分值表。

5.实地验证地名信息。

6.综合评议,提出抽查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各省份地名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各省级地名普查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成果数据汇总上报和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格标准,确保验收扎实有序进行。

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审核申请表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报验单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复验申请表
附件1:
省(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审核申请表
县级政区名称地名总条数
质量评价
总分
监理单位
外包服务
单位
省级验收
时间
备注
县级普
查办自
查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地级普
查办核
查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省级普
查办验
收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附件2
省(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第批报验单
(盖章)
序号县级政区名称县级自查时间地级核查时间
省级验收次数
及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
附件3:
省(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复验申请表
县级政区名称原报验批次
存在
问题
整改
情况
县级
普查
办复
查意
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地级
普查
办复
核意
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省级
普查
办复
验意
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