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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2009年 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
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
1.2 合同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
2.1 保险期间 5.1 解除合同(退保)
2.2 保险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受益人 6.1合同效力终止
3.2保险金申请 6.2适用主合同条款
3.3保险金给付
3.4诉讼时效7 释义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2 保险责任在《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有效期间内,我们
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确诊患甲型H1N1流感并因患甲型H1N1
流感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我们除按《阳光人寿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等值于《阳
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50%的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
用的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按我们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本附加合同可以并同《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一起申请退保。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7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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