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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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矿业行业的发展,矿用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生产,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成为了必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细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目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并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有效提高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条件。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范围1. 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灯、防尘口罩、安全带等,主要针对矿井作业环境和矿工的个人防护设备。

2. 抽样检验的对象为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和矿井使用单位。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2. 抽样数量:根据矿用产品的类型、规格和生产、销售情况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确保抽样数量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销售商或矿井使用单位,确保抽样的全程监督和可追溯性。

4. 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抽样技能,且与被抽样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确保抽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抽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抽样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检验。

6. 检验结果: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被检产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结果。

7. 处理措施:对于不合格的矿用产品,相关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意义和重要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意义重大。

首先,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矿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抽样检验也可以推动矿用产品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矿用产品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矿工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准确、明确、合规。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相关安全信息,并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仿制、伪造或者过期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矿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矿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做好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负有监督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记录和追溯制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为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检和检测,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矿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并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是指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细则:
1.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评审人员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安装位置、标志尺寸、标识清晰度等。

2. 安全标志的标识内容:评审人员需核对安全标志上的标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与相关标准要求相符合,包括标志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图案等。

3. 安全标志是否可识别:评审人员要验证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包括标志颜色是否鲜明、图案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易读等,以确保标志在矿用产品上能够被迅速识别。

4. 安全标志的附加要求:评审人员需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满足附加要求,如标志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伪措施等。

5. 安全标志的安装、使用说明:评审人员应核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并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6. 安全标志的可追溯性:评审人员需要验证申请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关标志的追溯记录,如生产日期、批号、质量证明等,以确保标志来源可靠。

7.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评审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对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情况,包括标志的保养方式、更换周期等。

8.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审人员要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以确保安全标志的合规性。

这些细则可能根据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而有所不同,评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评审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是判别矿用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两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检验规范进行。

产品检验规范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订;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检验规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第五条安全标志检验分为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五种类型。

第六条第六条新产品检验:指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所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第七条第七条定型检验:指对未定型的产品所进行的定型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主要性能检验:指产品经过安全标志定型检验后,对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主要性能检验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定期检验:指对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检验:指对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三章检验工作的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制订安全标志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向抽样人员发出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向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委托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是指用于矿业生产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确保其合理、有效和科学。

标准制定应加强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和标准解释方法。

2. 标志认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依法经过认定,认定程序应严格,包括技术评价、实验验证等环节。

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并建立认定结果的信息公示系统。

3. 维护和管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监督其符合标准要求,并及时更新和修订。

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标志进行抽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应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和撤销标志等。

5. 信息发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相关企业、个人和公众发布标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以上是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合规和有效性。

安标检验细则

安标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准确、规范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可靠。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依法履行检验工作。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应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应涵盖矿用产品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工艺、成品检验等。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应采取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便于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用户的权益。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检验内容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外观质量,包括外观缺陷、表面粗糙度、尺寸误差等。

(二)矿用产品的物理性能,包括强度、硬度、韧性等。

(三)矿用产品的化学成分,包括金属元素含量、非金属元素含量等。

(四)矿用产品的热处理工艺,包括淬火、回火、正火等。

(五)矿用产品的金相组织,包括晶粒度、晶界等。

(六)矿用产品的无损检测,包括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

(七)矿用产品的附加性能,包括耐磨性、耐腐蚀性、耐高温性等。

(八)矿用产品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安全标志、商标、批次号等。

(九)其他与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检验内容。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根据矿用产品的类别和用途,确定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判断、客观公正、权威可信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主要针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矿用产品。

第六条:评审内容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运行、维修及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可行性评估。

第七条:评审范围内的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石、矿石加工设备、矿井设备、矿山电气设备等。

第八条:评审内容应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评审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准备、评审现场检查、专家评审、评审讨论、评审意见书等环节。

第十条:评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开始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评审材料、制定评审计划等。

第十二条:评审现场检查应包括对矿用产品的外观、结构、材料、电气性能、操作性及防护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进行独立的评审意见表达,并进行现场讨论,形成一致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评审意见书应详细列明评审结果、评审建议、评审不合格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评审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准、矿山安全规程等。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应根据矿用产品不同的特点和风险,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变通或私设标准。

第五章审核结果第十八条:评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评审单位,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对评审结果的异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1. 评审目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的目的是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矿井生产安全。

2. 评审对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对象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 评审要点3.1 矿用产品设计- 确认设计是否符合矿用产品的安全要求,是否考虑到不同矿井环境的特点和工作条件。

- 评估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确认设计是否经过实际测试和验证,验证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3.2 矿用产品制造- 查验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 检查制造工艺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 审核制造过程中的工艺控制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保障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3 矿用产品检验- 检查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 考察检验设备的校准情况,确认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检查产品检验报告的编制和管理,确认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可信。

3.4 矿用产品使用- 考察矿井使用矿用产品的情况,确认产品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 检查矿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记录和事故情况,评估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 考察矿井对矿用产品的维护和保养情况,确认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退化情况。

4. 评审方法4.1 文件审查- 对矿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

- 对制造和检验文件进行审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4.2 现场检查- 到制造厂和矿井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情况。

- 进行设备测试和检验,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4.3 口头询问- 与相关责任人进行交流和询问,了解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和使用情况。

- 就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的追问,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5. 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意见和建议,并给出改进措施和期限。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1. 引言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或采石场等矿山开采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工具、装备和材料等产品。

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矿山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细则和方法。

2. 抽样原则(1)抽样数量:按照现场使用数量、生产批次、质量、种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抽样地点:应在生产、加工、仓库等环节进行抽样。

(3)抽样方式:应采取随机抽样、定量抽样和委托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样。

3. 检验方法(1)外观检验:应检验矿用产品的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损伤、裂纹、锈蚀、变形或异物等缺陷。

(2)尺寸检验:应检验矿用产品的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硬度检验:应检验矿用产品的硬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材质检验:应采用化学成分分析或显微组织分析等方法对矿用产品的材质进行检验。

(5)性能检验:应检验矿用产品的重载能力、耐磨性、耐腐蚀性、抗压性、抗拉强度和耐高温等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 检验结果判定(1)抽样判定:对于同一种矿用产品,每一批次应至少抽样3个。

(2)分类判定:按照质量标准,将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级别。

(3)结果处理:对于不合格的矿用产品,应按照标准进行返工或退货处理,并对质量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5. 结论对于矿用产品的抽样检验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严格处理和问责。

这样才能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保障矿工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对于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检验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以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细则范文,以供参考。

一、检验人员及要求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品质认证证书。

2. 检验人员应了解矿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具备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的能力。

3. 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商。

二、矿用产品质量标志检验要求1. 检验产品的标志是否正确、完整。

包括产品名称、厂商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安全标志等信息是否清晰可见、准确无误。

2. 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机械安全性能、防护等级、防腐蚀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3. 检验产品的可靠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工作效率、工作寿命、抗干扰能力、防雷击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4. 检验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防尘、防水、抗震动、抗污染等方面的检测。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方法1. 可通过目视检查、测量、实验室测试等方式进行检验。

2. 对于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绝缘电阻、耐压、接地电阻、续流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

3. 对于产品的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外壳强度、抗震性能、防护等级等指标进行检测。

4. 对于产品的可靠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长时间运行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5. 对于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人工模拟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要求1. 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检验方法与仪器设备、检验结果与评定等内容,并应注明检验日期和签字盖章。

2. 检验报告应明确指出产品的主要缺陷和不符合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主要参考国家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GB 25501-2010)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一些细则:1. 检验项目:- 安全标志的符号及构造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颜色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粘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遮光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耐候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耐低温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耐高温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耐湿热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 检验方法:- 对安全标志的符号及构造进行目视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安全标志的颜色进行色差检测,测量其与标准要求的颜色差值;- 对安全标志的尺寸进行测量,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安全标志材质进行材料分析,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安全标志的粘度进行测试,测量其粘度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安全标志的遮光性进行光透过率测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对安全标志的耐候性进行氙灯老化试验,测量其变色、剥落、开裂等变化情况;- 对安全标志的耐低温性进行低温试验,测量其冷弯和断裂情况;- 对安全标志的耐高温性进行高温试验,测量其耐高温变形和熔融情况;- 对安全标志的耐湿热性进行湿热循环试验,测量其表面变化和性能变化情况。

3. 检验要求:- 安全标志的符号及构造应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标志的颜色应在规定范围内,并与标准要求的颜色相近;- 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安全标志材质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安全标志的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得影响使用;- 安全标志的遮光性应达到标准要求,确保信息清晰可见;- 安全标志的耐候性应符合标准要求,能够长时间保持良好的性能;- 安全标志的耐低温性应达标要求,能够在低温环境下正常使用;- 安全标志的耐高温性应达标要求,能够在高温环境下正常使用;- 安全标志的耐湿热性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受湿热环境影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1.本细则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具体工作委托给矿产资源管理局实施。

2.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定、发布,对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确定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矿产资源管理局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合格标志和不合格标志,合格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合格标志表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四、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产品。

2.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监控和安全检测。

4.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接受矿产资源管理局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1.矿产资源管理局有权对矿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核实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志要求。

2.监督检查可以包括抽样检测、检验评估等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综合评估。

3.对于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产品,矿产资源管理局应及时颁发安全标志,并进行登记备案。

4.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矿产资源管理局应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等强制措施。

六、违规处理与处罚1.对于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矿产资源管理局应取消其安全标志,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对于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矿产资源管理局可以暂停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3.对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销商,矿产资源管理局应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监督结果的公示1.矿产资源管理局有义务对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披露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和企业的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装备、矿用工具、矿用物资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区)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层级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四条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省级以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各地质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与使用第五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进行标识。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几种标识方式:(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及标志文字;(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和文字应具有明显的标识特征,确保标志的辨识度。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应以矿用产品为主题,表现其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文字应为“矿用产品安全”字样。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红色为基本配色,形状为圆形。

第九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标志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安全标志的规范和使用。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提出整改要求,并处以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五篇材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五篇材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五篇材料]第一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是判别矿用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两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检验规范进行。

产品检验规范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订;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检验规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第五条安全标志检验分为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五种类型。

第六条第六条新产品检验:指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所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定型检验:指对未定型的产品所进行的定型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主要性能检验:指产品经过安全标志定型检验后,对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主要性能检验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定期检验:指对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检验:指对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三章检验工作的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制订安全标志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向抽样人员发出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向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委托书。

《矿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品安全标志的抽样和维护,根据矿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矿产品安全标志的维护是区分矿产品合格与否的首要依据。

维护内容包括安全功能维护和服务功能维护两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抽样和维护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查维护机构实施。

第四条矿山产品安全标志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产品维护规范进行。

产品维修规范由矿山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制定;如无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产品维修规范,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维护分类。

第五条第五条安全标志维护分为新产品维护、类型维护、主要功能维护、定期维护和监督维护五种类型。

第六条新产品大修:是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的大修,大修项目为触及产品安全功能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型式维护:是指对未定型产品进行的型式维护,维护项目是相关产品维护规范中确认的型式维护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主要功能性大修:是指产品通过安全标志型大修后,由生产单位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大修,大修项目为相关产品大修规范确认的主要功能性大修项目。

第九条附表维护:是指对已经定型的产品或者有效期届满后需要更换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样维护。

维护项目是相关产品维护规范确认的类型维护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维护:是指对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抽样维护。

第三章维护工作的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产品,矿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安全标志产品抽样维护计划,通知抽样人员对产品安全标志进行抽样维护,并向有关检验维护机构发出矿产品安全标志维护请求。

第一百零二条矿产品的抽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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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

Sampling inspection rules for safety signs of mining products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根据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是判别矿用产品是否合格
的重要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检验、使用性能检验两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由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检验规范进
行。

产品检验规范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订;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相关的现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检验规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
第五条第五条安全标志检验分为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五种类型。

第六条第六条新产品检验:指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所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定型检验:指对未定型的产品所进行的定型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主要性能检验:指产品经过安全标志定型检验后,对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主要性能检验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定期检验:指对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产品检验规范所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监督检验:指对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监
督检查,所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三章检验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制订安全标志产品抽样检验计划,向抽样人员发出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向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委托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抽样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抽样人员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并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单。

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检验机构寄送样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并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检测检验机构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后的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涉及现场检验的产品,应制定现场检验的有
关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已定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在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授权范围委托检验任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承担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
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一)不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进口产品的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工作,参照本细则并结合《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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