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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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中税协发[2007]3号【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7.01.09【实施日期】2007.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中税协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为了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6年12月3日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望各地方协会遵照执行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二○○七年一月九日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日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根据《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5]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决定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以互联网远程教学方式开展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为了办好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利用先进技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开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教学模式。

第二条远程教育网校是中税协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活动的教学服务体系,同时也是广大学员参与教学活动和业务交流的场所。

第三条参加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的学员包括: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没有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在事务所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均应参加远程教育网校学习,接受远程后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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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部日前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中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家长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

然而,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乱象频发,存在课程质量不合格、教室设施不达标、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决定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规范行业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注册和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要求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信息,以确保机构的合法经营和教学质量。

2. 师资力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相应学历和资格证书的教师。

教师需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3. 课程设置和教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设置课程,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潜力。

同时,机构在选择教材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要求,以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能够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4. 安全保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确保教室设施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如建筑结构安全、防火设施健全、紧急逃生通道畅通等。

同时,机构还需建立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健康、心理等方面的评估,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影响1.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教育部的管理办法将使校外培训机构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提升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度。

同时,要求合格的师资力量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将促使机构提升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学生。

2. 对学生的影响学生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可以更加放心和有保障。

他们能够选择质量更好的培训机构,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和培训。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2师资培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培训业务需求。
2.3师资考核: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进行考核。
三、培训内容与质量管理
3.1培训内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பைடு நூலகம்目标、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内容。
3.2课程设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学习能力和兴趣。
3.3质量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
4.1设施设备: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1.1设立条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其他教学资源;
4.2安全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3应急预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收费与退费管理
5.1收费标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6.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七、附则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背景教育培训是促进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人才素质,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教育培训行业,保障教育培训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机构1.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培训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政策、监管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执法监督等。

2. 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报告教育培训情况,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培训课程及内容1. 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科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以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提升能力为目标。

2. 培训课程内容应合理安排,注重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以提高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

3. 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不同需求设置相应的培训内容,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案。

四、教师队伍建设1.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

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专业背景,且需要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教学。

3. 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鼓励教师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五、机构设施和安全1. 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保障学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2. 机构设施和教学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六、学员管理1.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的个人信息、学习进展和成绩记录等,便于教学管理和跟踪。

2. 学员的考勤管理应规范、严格,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记录和通知学员的考勤情况。

七、收费与退费1. 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培训费用,并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

2. 学员有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明细账单,并享有合理的退费权益。

八、质量监控和评估1. 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反馈。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纠正和处罚。

九、法律责任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党办[2002]3号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党办[2002]3号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党办[2002]3号2002年1月3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干部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按照“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围绕事关干部教育培训全局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党校、计划、经贸、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条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组织部门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和统战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

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培训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根据我国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培训管理制度。

(2)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培训工作的目标、原则、流程和责任,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与公司战略发展需求相适应。

(2)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公司各项培训活动,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合理分配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投入产出比。

(4)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负责公司内部讲师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激励内部讲师。

(6)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跟踪员工培训记录,评估培训效果。

(7)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8)与其他部门协同,推动公司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公司整体培训水平。

(9)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培训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解释如下: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本培训管理制度旨在遵循教育部《校外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员工培训活动,促进员工专业成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依据教育部对校外培训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培训效果。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人力行政部作为公司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培训管理制度。

(2)人力行政部的职责包括:①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人员等;② 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确保培训质量;③ 监督培训过程,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④ 建立和完善培训资源库,提高培训资源利用率;⑤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培训工作,提供培训支持;⑥ 对培训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和审批。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学员权益,加强教育质量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循教育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权益。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制定教学管理方案,保障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进行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学。

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教学考核制度,保证学员学习成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具备专业资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课程评估机制,确保教学内容与时俱进,符合市场需求。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员工。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员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保护学员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奖惩机制,鼓励学员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学习辅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学员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校风师德,树立良好的教育风气。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

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甬教政〔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政〔2018〕25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现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努力实现“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与股份制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县(市)(含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具体审批。

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

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

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1. 背景1.1 建筑业职工安全问题的现状1.2 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机制2. 目的2.1 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2 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适用范围3.1 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3.2 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4.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4.3 建筑工程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4.4 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培训5. 培训教育组织5.1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部门5.2 聘请专业的安全培训教育讲师6. 培训教育形式6.1 线下培训授课6.2 线上培训视频教育7. 培训教育管理7.1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7.2 培训资料的归档和整理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8. 培训教育记录和证明8.1 职工参加培训的记录8.2 职工通过培训的证明9. 处罚和鼓励措施9.1 违反培训规定的处罚措施9.2 积极参与培训的鼓励措施10. 附件10.1 安全培训计划模板10.2 培训记录表格10.3 安全培训教育材料11. 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名词解释11.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名词解释2:1. 背景1.1 建筑业职工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危害1.2 安全培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 目的2.1 建立全面、科学的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2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3. 适用范围3.1 所有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3.2 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职工4. 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内容4.1 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解读4.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4.3 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规程4.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5. 安全培训教育组织5.1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机构或部门5.2 聘请专业的安全培训师资力量6. 培训教育形式6.1 线下面授教育6.2 线上网络培训7. 培训教育管理7.1 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内容7.2 培训课件和资料的准备和整理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8. 培训教育记录和证明8.1 参训职工的签到和签退记录8.2 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9. 处罚和奖励措施9.1 违反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处罚措施9.2 积极参与培训的奖励措施10. 附件10.1 安全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表10.2 培训教育材料和课件10.3 培训效果评估表格11. 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安全法律法规名词注释11.2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名词注释附件:1. 安全培训计划模板2. 培训记录表格3. 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眉农函〔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农函〔2020〕29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现将《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5日眉山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章培训师资第四章双向选择第五章课程设置第六章培训结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取得实效,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教司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农科(教育)函〔2019〕2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我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实际情况,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以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为目标,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和师资是指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评选,录入全国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承担我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教师。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四条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分为县级、市级和部省级。

县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县级、市级培训,部省级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各个层级的培训。

第五条县级、市级培训基地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评选公布;部省级培训基地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公布为准。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涉农大中专院校、涉农科研或技术推广机构、涉农民办培训机构,可申报县级、市级培训基地。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浙教监管〔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监管〔2021〕6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局),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省教育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附《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

附件:《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浙江省且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1. 概述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是为了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以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为主题,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2. 培养理念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培养教师的专业素养。

通过系统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教学,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心理素质、教学设计水平以及与学生的互动能力。

3. 培养形式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应包括多种培养形式,如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实践教学等。

集中培训可以提供一对一指导和集体研讨的机会,分散培训可以根据教师的个人需求进行选择,实践教学可以提供实地教学的机会。

4. 培养内容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包括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学设计、教学方法等多个方面。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培养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教学水平。

5. 培养周期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培养周期应根据教师的个人情况和学校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来说,培养周期可以从入职之后的数年开始,直到教师获得较高教学能力为止。

6. 培养评估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培养评估机制。

通过考核和评估,对教师的培养成果进行检验和总结,为进一步的培养提供参考依据。

7. 培养师资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需要借助专业的培养师资,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

培养师资应对教师进行指导,促进其专业成长。

8. 培养团队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需要形成一个培养团队,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共同研究和解决教学问题。

培养团队应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专业特长,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9. 培养教育环境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需要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培养教育环境。

学校应提供设备齐全的培训场所,建立完善的培养体系,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实践条件。

10. 培养成果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出具备高水平教学能力的优秀教师。

通过培训和考核,教师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手段。

10月教培新规

10月教培新规

10月教培新规近日,教育部门颁发的关于教培新规定引起了各位家长们的热议。

其中自2023年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

这一消息让很多人感到震惊,但实际上,这是为了更好地依法管理校外培训,确保合规者得到保护,违法者付出代价。

校外培训是一种非常有争议的教育方式。

一方面,它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考试和提高成绩;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出现焦虑和压力过大的情况。

因此,教育部出台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处罚什么怎么处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则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转线上”: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转地下”: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换马甲”: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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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和促进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持续、系统地进行,增强员工操作技能,提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和竞争力,以构建合理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企业人才队伍,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达到公司与职工共同发展的目的,逐步实现全员培训、终生培训的宗旨,结合集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含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雇用和聘用人员、与公司发生劳务关系的生产操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技能和素质培训。

(一)、知识培训
对职工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适应未来工作所需的新知识。

(二)、技能培训
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三)、素质培训
对员工进行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的培训,建立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职工自我实现的需
要。

三、培训主要形式
培训主要形式有岗位培训、学历培训和职工自我培训等。

(一)、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包含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部门内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1、岗前培训,指为新进职工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背景和企业文化,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职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企业及其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大中专毕业生须经一年熟悉生产工艺的基层实习,以及对转岗和新进其他职工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岗前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指公司为更新或扩展职工知识面、增强职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进行的专业培训,以及提高操作人员技能、技巧的培训,重点是职工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和特殊作业资格取证培训。

可以公司组织,也可根据需求各单位、各部门内部组织培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转岗培训指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按新岗位要求,对其进行的岗位技能培训。

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4、继续教育培训。

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职工每年应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

每年由各相关专业部门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开发人力资源。

岗位培训要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以公司内部培训为主,外部培训为辅,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多媒体电教、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相结合,授课和现场示范相结合,个人自学与冬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师资力量以内部为主,外部聘请为辅。

内部师资采取聘任模式管理,聘任选拔一批岗位熟练、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技术骨干组成自己的师资队伍,聘任材料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升迁依据之一。

(二)、学历培训
学历培训分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三个层次,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函授学习和业余学习两种。

在报考院校和专业上鼓励职工选择石油院校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方向的主体专业进行报考。

公司在每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开始前一个月下达公司招生计划,在计划内报考并录取的职工列入公司公费培养范围。

1、报考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函授学习的职工,工作年限须满一年以上,且报考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或相近。

2、报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必须是单位业务骨干,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本单位工作满两年及以上者。

并有本单位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材料,报考专业须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不得跨专业报考,且培养目标明确。

报考2月前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

考试成绩合格并录取后,与公司签订培养协议,公证后生效。

(三)、职工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增加自身含金量。

四、培训管理体制
1、职工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计划运行,费用预算控制。

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培训时间、培训质量。

各单位应设立培训机构,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加强管理,提高认识。

2、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工作,同时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公司机关的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3、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本着节约、高效、详细、具体可实施性的原则,以开发本单位人力资源为目标,于每年12月底上报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

4、教育培训经费专项使用,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控制培训经费的使用,并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做出效果评估、总结,及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5、职工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培训,对违章违规或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人承担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

五、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教育培训经费指培养费、培训资料费和培训上机费,由集团公司每年根据核定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的 1.5%提取拨付。

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学杂费等不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按陕油勘发〔2007〕18号文件执行。

2、学历培训费用指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培养费、住宿费和每年四个单趟的往返交通费。

在公司学历培训计划内报考并录取为公司公费函授的职工,培训费用由公司和学员共同承担。

其中培养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公司报销比例为处级以上领导80%,科级60%,其他职工40%,研究生报销比例统一为80%。

住宿费和交通费标准按陕油勘发〔2007〕18号文件执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费用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其它形式的学历培训均为计划外自费,公司不予报销。

学员学习期满,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验通过后登记备案,学员凭所在学校开具的正规学费票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公司财务资产部按比例一次
性予以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凭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单位按比例报销。

3、自费学习获取的毕业证书和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验合格后,学籍档案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专业对口的学历予以认可,专业不对口者不予认可。

六、培训要求
1、各级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领导应认真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2、培训计划应尽可能的准确、详细,对每一个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培训老师资质、培训课程、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期限、培训费用、办证费用、交通住宿费等项目进行明确和测算。

3、学历培训服务年限指毕业后回公司工作第一个月开始计算,每12个月计为一年。

大专及本科毕业后,在公司服务年限为2年;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服务年限为5年;脱产研究生毕业后,在公司服务年限为8年。

毕业后未满服务年限需要调离公司者,按比例赔偿公司损失。

200 年职工培训情况记录表单位:
填表时间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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