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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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限售股解禁是指原本由于投资者协议或法律规定而限制流通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自由买卖。

这个期限通常是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间,例如IPO后的6个月到12个月之间。

限售股解禁对于投资者和市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事件,因为解禁的限售股可能会对股价和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

以下是限售股解禁的一般操作方法:1.研究企业情况:在限售股解禁前,投资者应该研究并了解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竞争优势等。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股价在限售股解禁后可能的变动趋势。

2.关注解禁信息: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公司发布的解禁计划和解禁股份的数量。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媒体公告中找到。

解禁的数量越大,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就越大。

3.技术分析:在解禁前后,投资者可以通过技术分析来判断股价的可能走势。

例如,通过观察股价走势、成交量、支撑位和阻力位等指标,来判断解禁后股价的可能变动方向。

4.风险控制:限售股解禁意味着更多的股份可以卖出,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适的风险控制策略。

例如,可以设置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损失。

5.市场情绪分析:解禁前后,市场情绪往往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市场的情绪变化,例如市场的买卖意愿、投资者的情绪指数等,来判断股价的可能变动趋势。

6.投资策略调整:根据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投资者可以调整投资策略。

例如,如果预计解禁会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解禁前先获利了结或减仓;如果预计解禁不会对股价产生明显影响,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或适当增仓。

7.及时跟踪市场动态:在解禁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别是解禁股份的交易情况和股价的波动。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

总的来说,限售股解禁是一个重要的事件,投资者应该综合利用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市场情绪分析等方法,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同时,风险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投资者应该设定合理的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为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本《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以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起算。

挂牌公司在本《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限售股解禁业务流程

限售股解禁业务流程

附件三:宏源证券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限售股解禁及财政奖励办理业务流程一、内部迁移1、限售股客户从原开户营业部转入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内迁方法按公司客户内部迁移相关办法执行。

2、客户在营业部填写有关纳税和财政奖励的申报资料,迁出营业部负责审核,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

填写资料见附件。

二、政府承诺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填写《关于对客户限售股解禁进行奖励的承诺书》,要求政府对财政奖励兑现时间进行承诺。

三、限售股减持客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或在二级市场报价减持限售股,减持股数需符合相关法规的限制要求。

四、税务清算1、限售股减持次月月初,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在当地地税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税务清算。

2、如需要退税,由营业部将退税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3、如需要补税,由客户将补税款划入营业部帐户,户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庆中路证券营业部;帐号:0;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金穗支行。

4、税务清算一般在次月15日前办结,具体退税时间根据当地税务局实际办理进度确定,在税务清算当月底前完成退税。

五、财政奖励1、税务清算后,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向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要求划付财政奖励款;2、税务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奖励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减持填写(提供)材料目录说明:1、以上材料原则上各提供一份即可,如客户需分月减持,则需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份数,如2个月填写2份,3个月填写3份。

2、红字标注为必须填写部分。

3、填写材料务必为客户本人,经办营业部需认真审核。

经办营业部:经办人:审核说明我营业部客户(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上海证券账号深圳证券账号),申请内转到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进行限售股减持。

我营业部已经认真审核了该客户填写的各类资料,客户资料为客户本人填写,填写内容真实。

宏源证券营业部年月日经办人:营业部负责人:纳税人申请书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本人(身份证号:)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庆中路营业部减持限售股(,证券代码:)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号:),根据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委会2011年第38号会办纪要,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元(大写),财政奖励资金划至本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银行划款手续费本人承担。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

全国股转系统试题答案解析-财看见出品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题)1.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A)审议后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董事长解析: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本题选A。

2.股票转让时间段为?(D)A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B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15至15:00C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15D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解析: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时段9:30-11:30,下午时段13:00-15:00。

周六、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本题选D。

3.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B)A挂牌公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后2个转让日之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B挂牌公司所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均需要披露C挂牌公司所有的三会会议决议均需要向主办券商报备D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要两名律师见证解析:根据《股份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9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本题选B。

4.以下哪种情况需要披露临时公告?(C)A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B公司股份限售C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0%D协议转让下,挂牌公司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解析:临时报告是指上新三板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作为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股份转让的平台。

然而,对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来说,其股票的终止挂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帮助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过程。

一、终止挂牌的情形根据《实施细则》,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证券登记证明;2、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披露;3、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4、挂牌公司管理层或股东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稳定或业务无法正常运营;5、挂牌公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营;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终止挂牌的程序《实施细则》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1、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挂牌的原因、时间、后续安排等信息。

2、股转系统公司将审核挂牌公司的书面申请,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如果同意,股转系统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

3、在公告发出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停止交易,并进入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

在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4、在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正式终止挂牌。

三、终止挂牌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终止挂牌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包括:1、投资损失:如果投资者持有即将终止挂牌的股票,他们可能会面临投资损失。

因为这些股票在摘牌后将不再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和保护机制,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2、流动性风险: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无法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券商服务内容:1、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2、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每月至少与挂牌公司联系一次,询问挂牌公司重大情况或者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等。

主办券商每季度应就沟通情况填制《日常沟通情况表》,包括沟通时间、沟通人员、沟通方式和沟通内容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3、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当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并购重组、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培训。

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纪律处分;(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主办券商应当在培训前制作课件,培训应当录音、培训的课件、录音、照片和签字页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6、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限售解限售业务指导一、一般性规定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七)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间满一年和两年。

(八)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九)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回复函
AAAAA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企业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的《关于办理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告知函》,本人/本企业已知悉函件中关于本人/本企业持有贵公司的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及承诺事项,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的信息本人/本企业确认无误。

本人/本企业兹委托贵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本人/本企业对被委托人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期限:自《股东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委托权限:全权办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涉及事项。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期间,如因本人/本企业股份出现冻结状态发生变化、司法过户、转托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托管单元变更等情况导致股份解除限售失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特此函复!
个人/本企业:
年月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

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

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限售股工商登记流程(一)

上市公司限售股工商登记流程(一)

上市公司限售股工商登记流程(一)上市公司限售股工商登记流程介绍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一般会有一定比例的限售股,这意味着一段时间内这些股份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限售股的工商登记流程是非常关键的,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流程。

流程步骤1.申请办理限售股工商登记:上市公司需要提出申请,附上相关的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份分配表等。

2.提交到工商局:申请材料须提交到当地工商局进行审核。

3.审核材料:工商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4.缴纳费用: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需要缴纳相关的工商登记费用。

5.办理登记手续:缴费后,工商局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6.获取相关证书: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上市公司将取得限售股的相关证书。

7.公告公示:工商局会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示,以便公众了解该公司限售股的登记情况。

8.监管局审核:监管局会对工商局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备案。

9.颁发证书:监管局审核通过后,会向上市公司颁发限售股登记证书。

注意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时,需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填写虚假信息。

•办理登记手续时,务必按照工商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

•在公示期间,公司应及时关注公告信息,避免错过相关通知。

•如果需要修改限售股登记信息,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结论上市公司限售股工商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需要依法依规办理。

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对该流程有更清晰的了解,并能够正确进行限售股的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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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办理。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或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八条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主体为:(一)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四)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条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限售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和两年。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第十三条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应当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起算。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售。

第十五条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以本指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分别计算可转让数额,并以其中数值较低的一项作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主体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了比本指引更长的限售期、更低的可转让股票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其计算参数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以下时限申请办理股票限售:(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新增股票的,在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新增股票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能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二)新任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

(三)免职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免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董事会批准2个转让日内,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辞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核。

(一)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

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附件1的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二)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主办券商。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审核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一)主办券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按附件2填写明细表,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二)主办券商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明细表电子档及传真件送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三)主办券商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二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形式审查并出具确认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5个转让日内就主办券商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向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出具确认函。

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主办券商获得确认函后,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适用于原报价转让系统)》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发布股份解限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要求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

公告中的可转让日最早定在T+2日,其中T为信息披露日。

第二十三条中国结算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挂牌公司应向中国结算告知其已对解限售事项进行公告,中国结算在挂牌公司刊登解限售公告后进行正式登记,并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进行股份限售的,不做强制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后,中国结算即可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附件2、主办券商填报的限售及解限售明细表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适用于本指引第十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首批须注明公司改制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分批解除限售情况;(二)解限售依据2、本批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的持股情况,包括:(1)挂牌前的持股情况;(2)公司挂牌前十二个月内直接、间接持有股份的转让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①,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或权益分派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首批解限售适用);(4)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第四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①挂牌期间特指申请首批解限售时到挂牌之日的期间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第十条计算本批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按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按“适用于指引第十一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二、适用于指引第十一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二)解限售依据2、本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1)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2)上一年度,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4)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4、是否已对新任高管、离职高管以及现任高管新增股份进行了限售登记;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第十一条计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的,应按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主体的还应按“适用于本指引第十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分别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三、适用于指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限售/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二)限售/解限售依据2、本次限售/解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适用于指引第十二条);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其持股情况(适用于指引第十三、十四条);5、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五)计算过程6、按指引第十二、十三或十四条计算本批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五)其他材料7、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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