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政办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级指挥机构2.2 市、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3 预防与预警3.1 生产安全风险防控3.2 预警行动4 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4.2 事故报告4.3 应急响应4.4 信息发布4.5 响应升级或降级4.6 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评估5.3 有关责任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通信保障6.3 装备物资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治安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经费保障6.8 教育培训6.9 应急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浙政办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要求,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省“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在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浙江省政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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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中心二号楼
体育场路212号 省行政中心一号楼
环城西路33号(省行政中 心4号楼) 板桥路12号 学院路35号
310025 87052511
http://www.zj
/ht
ml/xxgk/detai
l.jsp?xh=1145
9&curM=f1&nam
310006 87054049 e=组织机构
310009 87822706
310012 85022320
http://www.zj
/gb
体育场路555号
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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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中心二号楼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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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中心一号楼 莫干山路77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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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城西路91号
310004
http://www.zj :808 0/nsjg/index. 86041722 htm
环城西路33号省行政中 心四号楼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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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俶路24号
省府路21号
http://218.75.121.254/ 翠苑2区育新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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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路66号
http://www.zj /zj swbcms/view/z hcn/commonList .jsp?siteunid =448C7AAAE411 A1F767E3F927D 4918DAD&pid=A 07C9BA26BB4B4 5C71FAD617626 54873&id=F6CE 9C60EBC2BF5E9 267C6B607680F 310007 87050300 CA 87053883 、 310006 87055960 http://www.zj /col/co 85119040 l463/index.ht 310007 87055472 ml 310007 85112647 310012 88859330 http://www.zj /g b/zjgat/zfxxg k/zwgk/tsjb/2 00807/t200807 310009 87286688 21_16731.htm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确保实现我省今后五年各项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给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
一、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1.积极建设现代农业。
一是推进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
今年上半年,拿出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的思路。
二是分别就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机制、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粮食安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有关调查和研究。
今年上半年,提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消除“餐桌污染”的工作建议或具体政策。
三是围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出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进一步意见。
四是认真研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总协调人章猛进,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教育厅。
2.培育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对什么是先进制造业基地,怎样培育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进行系统研究,提出规划意见。
一是就形成若干个由核心区块和核心企业带动的面向世界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进行研究规划。
二是今年上半年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一步做大做强“五个一批”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浙民社〔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社〔2017〕3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18日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浙江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登记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一)培养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素养;(二)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理论水平;(三)增强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四)建设一支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第五条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地理标志【发文字号】浙民区字[2000]10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0.06.19【实施日期】2000.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民区字〔2000〕10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我们将适时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根据GBl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为统一、规范标志的种类、规格尺寸、用材及设置要求,在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我们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规范性意见,包括对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化。
一、街路、巷牌街路牌的以下规格仅指地名标牌部分,对地名标牌下的示意图、广告及其他内容的附加牌尺寸不作限定,但要确保地名标牌的突出、醒目及兼顾牌面整体的协调美观。
双杆或基座式:(1000-1200)×(300-400)mm;单杆式:800×300mm或900×350mm。
巷弄牌:450×300mm。
二、街路、巷牌设置要求街路牌:在道路交叉口必须设置,市区内长距离无交叉口路段两侧,要求每隔450-550米各设置一件。
巷弄牌:原则上在道路交叉口均应设。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浙民办[2013]14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浙民办[2013]142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民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贴心民政、法治民政、阳光民政”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大民政建设,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数字民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数字民政”的重要性,切实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设“数字民政”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宗旨,推进民政工作“贴心化、阳光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现代大民政、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需要的必然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数字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地措施,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工作。
(一)建设“数字民政”是建设现代大民政的根本要求。
在第十七次全省民政会议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现代大民政的重大战略决策,并提出了“打造大平台、推进大服务、建设大格局”的明确要求。
建设现代大民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工作的主线和重点,关系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大局。
现代大民政的现代性,不仅体现在以现代前沿思想和现代管理理念为指导,更体现在以信息技术为主体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全面应用。
因此,建设“数字民政”是建设现代大民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我省民政事业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利契机,突出自身在便民系统建设、利民信息交流、惠民措施应用上的巨大优势,全面推进“数字民政”建设,为建设现代大民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行政体系和浙江省行政体系
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它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教事务。
(接洽两国政府首脑的重要活动;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对国际冲突进行斡旋、调解;保护本国侨民)国防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国防事务和国防建设事业。
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经济作出宏观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做好一些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
(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统筹管理教育部门教育经费;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和对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进行评估)科技部:提出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工业信息化部: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
公安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发挥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制机制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现就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序衔接、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坚持制度独立运行,城乡一体、覆盖全民,待遇公平享有,基金安全可持续。
坚持部门协同推进,政策一体贯通、服务有效衔接,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撬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商业护理保险和养老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感。
到2025年,我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国家部署全省普遍建立城乡一体的政策性长护险,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区域人群间待遇差距进一步缩小,政策更加协同高效。
到2027年,我省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2018年浙江省面向部分“双一流”高校选调应届生计划表
备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 浙江省金融办 浙江省金融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产业经济学 不限 法学类 中国语言文学类 水利工程类 计算机类 法学类 财会管理类 法学类
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报 考,要求本科、硕士 均为同一专业 1、要求双侧矫正视 力均5.0以上;2、其 他按招录人民警察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不限 经济学类、数学类、会计学 不限 旅游管理 工商管理 应用经济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1
√
√
法学(一级学科)
温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
2
√
√
法学(一级学科)
057788099135 057788968151 057788968079 057789980168
1.需通过全国统一司 法考试,并取得A或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2.大学本科为法 学专业。 1.须通过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取得A类、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2.本科要求为法 学专业。
备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土局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住建委 温州市文广新局 温州市审计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温州生态园管委会 嘉兴市互联网经济发展局(嘉 兴市经信委)-参公 嘉兴市科技局
会计学、财务管理 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 理、财务会计、会计、会计与审 计 规划类 住建类 法学 计算机类 药学类 经济学类、金融学类 土木类、建筑类 机械工程
咨询电话 (含区 号)
05722398897 05722398897 05722398897 05722398897 05722398897 05722398897 057585135102 057588580575 057588129112、 88129171 057585220551 057588750196 057585209617 05758861522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浙人社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1个类别(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考试。
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
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进行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认定无效,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
浙江省政府的行政机关构成体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四、省政府直属机构五、部门管理机构(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浙江省教育厅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5)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6)浙江省公安厅7)浙江省监察厅8)浙江省民政厅9)浙江省司法厅10)浙江省财政厅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16)浙江省水利厅17)浙江省农业厅18)浙江省林业厅19)浙江省商务厅20)浙江省文化厅21)浙江省卫生厅22)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浙江省审计厅24)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省政府直属机构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5)浙江省新闻出版局6)浙江省体育局7)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浙江省统计局9)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10)浙江省旅游局11)浙江省粮食局12)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13)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16)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1)浙江省物价局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浙江省文物局4)浙江省监狱管理局5)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9年2月19日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基建投资基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投资的,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负责省本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县级民政部门重大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会光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会光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0
•【字号】浙政干[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会光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11〕2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李会光任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列葛炳瑶之后),免去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马柏伟任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列孙景淼之后),免去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朱志泉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列郑宇民之后),免去其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职务;
纪圣麟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列杨烨之后),免去其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职务;
吴强军任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列孙志丹之后),免去其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浙民移[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14]77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4月14日附件: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对经审核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并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审核。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发生改变,引起居民迁移界线发生变化;(二)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的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三)移民安置规划新址包括集中居民安置点(100人以上的)、城(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建设地点、方式改变的;(四)移民安置规划新址占地面积或集中居民安置点的搬迁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20%的;(五)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标准及方式发生变化的;(六)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的;(七)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设计方案调整的;(八)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移民工程建设,投资变化大于10%或金额变化超过1000万元(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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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浙民民[2016]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民民〔2016〕2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全面推进浙江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沟通,加强信息化保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
(一)全面实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