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案件
木腿正义_读一个十六世纪冒名顶替案
摘神”,也即真善合一的信念。
按这个传统,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却像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法律的职责在于确保正义的落实。
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法庭审判规则。
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不尽合情合理。
如本案中,农民一无肖像二不识字(无笔迹可验),马丹的长相和身体特征就难有客观的衡量标准。
法庭于是检查被告的知识(回答)是否与证人提供的有关马丹的知识(证词)相符,审判成为对被告的记忆、口才和应变能力的考验。
法庭当然知道有这种可能,因此决定侧重亲友相认(四个妹妹最后都认了木腿人)而不发用刑令;用刑在这类案件中会使原告、被告和证人都乱供一气,搅混本已渐趋分明的阵线。
这其实是一种我们熟悉的竞赛制举证原则:赢家总是先赢了多数(往往有利益牵扯的)亲友,联合起来迫使对手回答难以反驳的指控。
回到戴维斯的假设,只要阿、白合谋阿、彼和睦,木腿人即使回来控告,恐怕也只落到小炉匠斗假胡彪的下场。
散文家蒙田看到了深一层问题。
他觉得高拉所依理智判断运作生杀大权的司法程序,实在是不甚可靠的工具。
木腿人有哪一点比阿尔诺更像八年前的马丹?为什么大法官不能像古代雅典战神山上的法官那样老老实实宣布:“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这确是极有意义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指出了法律程序有不止一个目标:一方面从审判技术着眼必须看到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能够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统一的传统说法。
戴维斯没有意识到,这两个目标虽然相互矛盾却都是法律致力于达到的。
因此,高拉的《判决书》讨论罪行起因、恶人的坦白和灭亡,就不止是一个疑案的学理分析;它同时也表达了法律的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
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
在这个意义上,高拉的判决和著书并不矛盾:让灰土复归灰土,一如正义来自神明。
冒名顶替工伤案例分析
冒名顶替工伤案例分析冒名顶替工伤案例是指某人冒用他人身份,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所在公司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以下是一个冒名顶替工伤案例的详细分析。
该案发生在某公司,A和B是公司的两名员工。
A因工作意外受伤,发生了工伤事故。
经过初步调查,公司确认该事故由于工作环境不安全所致,A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
然而,A并没有向公司提交工伤赔偿申请,而是与B商量,由B代替他冒名顶替申请工伤赔偿。
B同意了A的请求,并冒名顶替向公司提交了工伤赔偿申请。
B制作了假的医院证明、拆迁协议、警察受理报案单等相关文件,让公司相信他是受伤的员工。
公司接到B的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发现了一些疑点。
公司负责人选派人员去调查,并与医院、派出所、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核实。
调查发现,B并不是受伤员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也是伪造的。
公司负责人决定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此事。
首先,公司停止了A 和B的工资发放,并对B采取了纪律处分。
其次,公司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法律部门介入调查此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最后,公司加强了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冒名顶替工伤申请是违法行为,涉及伪造和使用伪造的证件。
冒名顶替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其次,公司需要提高对员工工伤申请的审查力度。
在核实员工工伤情况时,应细致入微地调查,查实员工的身份和受伤情况。
同时,公司可以与医院、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便及时核实员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三,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普及员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员工应了解员工权益的保护和申请工伤赔偿的程序。
最后,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员工工伤申请的程序和责任。
同时,公司也应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向公司举报违法行为,帮助公司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冒名顶替工伤案例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提高对工伤申请的审查能力,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规范和民法,社会赋予其严厉的制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假名作证顶替他人或者顶替领导机关行使职权的,除情节特别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以犯罪形式立案,这就是冒名顶替罪的立案标准。
冒名顶替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犯罪形式立案的,主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首先,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犯罪主体必须有知识性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乎民事行为的规范性行为(作出非法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最后,进一步,应证明行为侵犯到了他人的利益。
冒名顶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社会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来惩处犯有此罪行的人,阻止犯罪,同时促进社会和谐和正义。
因此,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冒名顶替工伤案例
冒名顶替工伤案例近年来,冒名顶替工伤案例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冒名顶替工伤案件是指某人为获取工伤保险金或工伤待遇,与他人勾结,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工伤事实进行骗保的行为。
下面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冒名顶替工伤案例,以警示人们远离这种违法行为。
这是关于一名建筑工人小李的案例。
小李是一名四十多岁的男性,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由于长期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导致他的身体出现了一些健康问题,特别是腰部和膝盖。
为了获得更多的工伤待遇,小李决定进行冒名顶替工伤。
小李与一名熟人达成了交易,决定以该熟人的身份进行冒名顶替工伤。
为了制造假象,小李故意强化自己的症状,假装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甚至独特地制造和加重了自己的伤病。
为了达到目的,小李甚至在家中布置了一个假装受伤的场景,以此为证据请求工伤赔偿。
小李的计划开始进行。
他与该熟人一起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根据小李提供的资料和症状,确实给了小李一份工伤证明,并开具了药品和治疗计划。
小李的计划初步成功,他顺利申请到了工伤保险金和工伤待遇。
然而,当小李欣喜若狂的时候,却意外发现了事情的败露。
有一天,小李错将一些重要文件放到了口袋里,结果这些文件一下子散落在地上,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医疗卡。
一个好心的同事看到后,拾到了这些文件,并帮助小李捡起。
小李心里对于同事的好心心生感激,便主动向同事表达感谢。
这时,小李的同事却说:“不用客气,不过你的工伤保险单怎么掉在地上的?我刚拾到的。
”听到这句话,小李吓得魂都要飞了。
事后经过调查发现,小李的同事实际上是一名内鬼,早就发现了小李的企图。
他一方面依据自己的判断与推测,一方面又报到安监局。
安监局出动,对小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最终,小李的冒名顶替工伤行为败露,遭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他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返还所有的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和工伤待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冒名顶替工伤的利益诱惑确实是非常大的,但是却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许多麻烦和损失。
宪法的案例故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故事:
1. 孙志刚案: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 3 月 20 日死于这家救治站。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
最终,涉案人员被依法惩处,相关部门也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2. 齐玉苓案:1990 年,山东滕州第八中学的初中生齐玉苓考上了中专,但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了姓名,陈某冒名顶替齐玉苓上了中专,并在毕业后分配到银行工作。
而齐玉苓却因为没有考上中专,只能务农。
1999 年,齐玉苓偶然得知了真相,于是将陈某、陈某所在学校、滕州市教委和滕州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最终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讨论和关注,也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也展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冒用他人身份案件
冒用他人身份案件冒用他人身份案例——殷某冒用王某身份开设网络银行案例时间:2008年至2009年事件概述:2008年,殷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了王某。
王某是一名富有的企业家,他在当地拥有多家公司,并经营着大笔的资金。
由于殷某的生活条件一般,她决定冒用王某的身份以谋取私利。
殷某开始了她的计划,她利用社交媒体以王某的名义建立了一个虚假的社交账号,并在网络上发布了一些虚假的富豪生活照片。
殷某还使用了在王某名下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以确保她的行为看起来更真实。
2010年初,一家新成立的网络银行因着殷某的冒用行为而成为她的目标。
殷某进一步冒用王某的身份,声称自己是该银行的首席执行官,并开始与客户进行交流。
她在各类社交媒体和在线论坛上积极宣传该银行,并声称自己能够提供更高的利率和更好的服务。
在短短几个月内,大量的客户纷纷将大笔资金存入这家网络银行。
由于王某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强大的财团背景,大部分客户相信这家银行的真实性,并在殷某的引导下进行了交易。
然而,殷某并不是真正的首席执行官,而是一个冒名顶替者。
事态逐渐暴露于是被害人开始察觉到某些不对劲的地方。
2010年底,王某得知了这起恶意冒用事件,并立即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追查到殷某的真实身份。
2011年初,警方成功将殷某抓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殷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解释了她的动机。
她声称自己是出于对王某财富和生活方式的羡慕,以及改变自己境况的渴望而进行这一行动。
根据法律规定,殷某被控犯有虚假冒用他人身份罪,网络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在法庭上,检察官援引大量的证据证明了殷某的罪行,包括她建立虚假社交账号和虚假银行,并欺骗客户投资的行为。
2012年,法庭宣判殷某犯有虚假冒用他人身份罪、网络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重罚款。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冒用他人身份和网络诈骗两个罪名,其结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
冒用他人身份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到了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案例一:案情描述:2019年,某高考期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在某高考考点附近的一家培训机构内存在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警方侦查后发现,该培训机构通过收取高额费用,安排替考人员冒名顶替学生参加高考,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准考证等欺骗考试工作人员。
处理过程:警方进行了秘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收据、伪造准考证等。
在高考期间,警方突击搜查了该培训机构,当场抓获了两名涉案人员以及多份伪造的准考证等。
经过对涉案人员的审讯,警方调查清楚了整个代考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判处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培训机构被勒令停业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代考的考生也被取消了高考成绩并受到相应的处分。
案例二:案情描述:2018年,某乙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有多名考生被曝光通过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的方式作弊。
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并联系相关考试机构展开合作,进行现场监控和取证。
处理过程:警方展开了反扒窝点的行动,先后查处了位于不同地区的三个代考窝点,抓获了组织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警方查封了窝点内后期代考所需的各种工具和资料,还搜集到了多份相关考试的伪造考试证明和替考人员的照片、信息等。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后,参与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作弊的考生被取消了考试成绩,被限制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相关资格考试。
警方还对相关机构进行了整改,加强了考试安全管理,提高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两个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的案例。
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依靠警方的调查和取证,以及相关考试机构的合作。
对于参与代考的人员和机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对相关考试进行整改,维护考试的公正和严肃性。
新闻联播宪法法治事例
新闻联播宪法法治事例1.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2020年6月,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且引发类似案例被不断曝光。
7月2日,教育部在其官网发布了题为《最高标准最严举措全力以赴做好2020年高考工作》的通报文章,其中针对公众关心的“冒名顶替”问题,专门作出了严肃表态。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冒名顶替他人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和就业安置待遇认定为犯罪2.老年人被智能科技边缘化11月23日,湖北宜昌一老人冒雨用现金交医保被拒引发关注。
宜昌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老人“不收现金,要么告诉亲戚,要么你自己在手机上支付”。
此事被报道后,“老人是否被科技边缘化”的问题引发热议。
智能科技时代,我们习以为常的科技生活和数字福利,却往往是老人这一群体面临的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
2020年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作出部署。
3.最高法、妇联、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这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适用、依法惩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妇联组织或村委会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行动不便当事人申请、破除对未成年人进行打骂教育的陋习、探索学校对发现家庭暴力的作用、同居关系及离婚后的暴力防治、放宽申请人举证标准、精神暴力适用情形、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基于家庭暴力而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等多个方面。
4.杭州在全国率先启动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立法2020年11月,杭州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
齐玉玲案
齐玉玲案一.案情: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1990年从滕州八中毕业。
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济宁商校录取。
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
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
目前,陈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玉玲”。
齐玉苓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
一边是自己的下岗、清苦的劳作,另一边却是冒名者现今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生存状态的如此反差挨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
二.判决结果: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此后,就有了山东高院就侵犯受教育权民事赔偿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截然不同。
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
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决,它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涉及的法律:1:《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宪法》第46条第1款2:适用的法理:①.宪法是公法②.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③.宪法规范只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效力④.公民一般不能违反宪法四.专家学者意见:关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向媒体作过深刻的解说。
冒充他人身份作案案
冒充他人身份作案案标题:冒充他人身份作案案案例背景:2010年5月3日,XX市发生了一起冒充他人身份作案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化名)冒充受害人李某(化名)进行非法活动,导致李某名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
该案被XX市公安机关立案,并交由法院审理。
事件经过:1. 2009年10月1日:王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匿名注册了一个与李某姓名相似的账号,为了更好的冒充李某的身份,他模仿了李某的风格和言辞。
2. 2009年12月15日:王某在该账号上发布一条具有诽谤性的信息,污蔑李某参与了一桩贪污案,给李某造成了名誉损失。
3. 2010年1月5日:王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向某银行办理了一个信用卡,并完成了与李某相关的贷款申请。
4. 2010年3月20日:王某将信用卡额度透支至极限,同时向银行提出了欠款无法偿还的申请。
他还通过电话模仿了李某的声音,告知银行无法还款的原因,并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
5. 2010年4月10日:银行接收到了王某提供的伪造李某身份的证据,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李某列入了信用黑名单。
此举严重影响了李某的信用状况,阻碍了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
6. 2010年4月20日:李某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冒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7. 2010年5月3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抓获了王某。
随后,案件移交给法院审理。
审判及判决:该案由XX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经过了一系列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王某冒充李某的账号注册信息、诽谤言论的记录、伪造的身份证明、银行贷款申请表以及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经法院审理,王某构成了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诽谤和贷款欺诈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已经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失,并导致她面临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王某给予李某经济赔偿,以恢复其声誉。
律师点评:这起冒充他人身份作案案例,涉及到了网络诈骗、诽谤和贷款欺诈等多项罪行。
法理学经典案例--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2001年)1【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3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齐玉苓案始末
齐玉苓案始末作者:孙俊丽来源:《青年时代》2009年第07期时下,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事件”备受国人瞩目,这令我不禁想起多年前发生在山东滕州,却在全国引发巨大影响的齐玉苓案,这个案件甚至被人们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当时,我正在大学法律系学习,老师们经常用这个典型案例来给我们讲课,到现在,我仍然还记得这一案件的大致经过。
1990年,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上了济宁商校。
一晃3年的时间过去了,陈恒燕以“齐玉苓”的身份毕业了。
而此时陈恒燕又面临着一关,也就是工作报到这一关。
因为如果档案里的照片与本人不相符,用人单位一看还是会露出马脚。
于是陈恒燕的父亲想到了用陈恒燕的照片把齐玉苓的换下来。
虽然照片好换,但是照片上需要加盖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钢印,表格中需要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印章。
这些,陈恒燕神出鬼没通广大的父母都通过关系为她办好了。
于是,1993年,陈晓琪用齐玉苓的姓名顺利进行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在陈晓琪一路顺风的同时,齐玉苓正在不惜一切代价让自己走出农村改变着自己的命运。
1993年,齐玉苓花了6000元买了一个城镇户口,又拿了6000元学费去了一个技工学校读书。
1996年齐玉苓终于被分配到了鲁南铁合金厂,成了一名普通维修女工,每月200元左右收入。
这些已经让昔日的农家女孩感到欣慰了,而此时陈恒燕已经在银行里以“齐玉苓”的名字成为了一名储蓄所主任,大家称她为齐主任。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9年之后让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之事仍然东窗事发了。
冒名顶替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顶替,顾名思义,是指冒用他人姓名、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身份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冒名顶替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冒名顶替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二、冒名顶替案件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冒名顶替案件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冒名者、被冒名者、受害者等。
其中,冒名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以成年人为主,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冒名顶替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2)职业:涉及各行各业,如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等。
(3)动机: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求职、升学等。
2. 客体特征冒名顶替案件的客体是公民的姓名权、身份权等合法权益。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身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以其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3. 客观特征冒名顶替案件客观上表现为冒名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侵犯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国家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等。
(2)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国家补贴、保险、福利等。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 法律特征冒名顶替案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性质:冒名顶替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冒名顶替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冒名顶替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名顶替专项工作预案
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打击冒名顶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明确冒名顶替专项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高效、有序、有力地进行。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冒名顶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汇总、情况报告等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本领域的排查、整治和打击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冒名顶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1)制定冒名顶替专项工作总体方案;(2)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3)对冒名顶替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对冒名顶替案件进行督办、协调和处置。
2. 冒名顶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汇总、情况报告;(2)建立健全冒名顶替案件线索收集、研判、移交等工作机制;(3)对冒名顶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3. 相关部门专项工作小组:(1)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领域的排查、整治和打击工作;(2)对发现的冒名顶替线索进行核实、调查;(3)对冒名顶替案件进行依法查处、移送。
四、工作流程1. 线索收集: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移送等方式,广泛收集冒名顶替线索。
2. 线索研判: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研判,确定案件性质、涉及领域和可能涉及的当事人。
3. 调查核实:对研判确定的重点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冒名顶替事实。
4. 案件查处:对核实确认的冒名顶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5. 信息通报:对冒名顶替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6. 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冒名顶替专项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法律诈骗案例
法律诈骗案例事件详情:2008年10月15日,在某市发生了一起冒充法官行骗的案件。
嫌疑人李某,冒充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以要求被害人高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为由,多次向高某索要钱财。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经过。
10月15日早上,高某接到一通自称是市中级法院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法官李某。
李某以高某涉嫌在网上购买假证件为由,称高某将面临刑事处罚。
之后,李某要求高某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罚款,否则将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受到吓唬和迷惑,高某信以为真,立即答应支付罚款。
李某告知高某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罚款。
李某提供了一个收款账户,并告诉高某将收款账户信息告知银行工作人员,以便完成转账操作。
高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前往当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10月15日中午,高某到达银行,并按照李某提供的账户信息填写了汇款单。
然而,在填写汇款单的过程中,高某开始对此事产生了怀疑。
他注意到填写账户信息的地方有一个错别字,而且账户名称与法院名字不符。
高某立即停止操作,并打电话咨询了法院的工作人员。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高某,该案与法院无关,敦促他报案。
高某在了解到实际情况后立即报警。
警方接警后对该案展开了调查。
10月18日,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嫌疑犯李某的身份,并前往其租住的出租屋实施抓捕。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当场逮捕了李某,同时扣押了大量冒充法官的证据,包括虚假法院函件、电话录音、银行汇款单等。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李某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了市中级法院的电话号码,并利用这个号码与高某进行联系。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并非是法官,而是从事非法行骗活动的职业骗子。
他使用冒充法官的方式,威胁、恐吓、极力诱导被害人支付非法所得。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是一例非常典型的冒充法官行骗案件。
嫌疑人利用伪造的法院号码以及虚假的法庭情景,成功制造了一种紧迫感和威胁感,使受害人心生恐惧,进而答应支付高额罚款。
这种手法还表明了嫌疑人对法律案件的知识掌握较为深入,能够以法院的名义进行恶意行骗。
法律援助被盗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享受到这一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法律援助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我们特举办本次法律援助被盗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分享1. 案例一:律师援助被冒名顶替甲律师在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不慎将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给了不法分子。
随后,不法分子冒用当事人的身份,伪造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向法院申请执行,企图非法占有当事人的财产。
幸亏甲律师及时发现并报警,才避免了当事人的损失。
2. 案例二:援助资金被挪用乙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任务时,负责管理援助资金。
然而,乙律师因个人原因,将援助资金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援助案件办理完毕后,乙律师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此时已无法挽回损失。
3. 案例三:援助对象被骗取财产丙律师在为一名因家庭暴力而寻求法律援助的妇女提供帮助时,被妇女的丈夫欺骗,骗取了援助资金。
后来,丙律师发现被骗,但为时已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甲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泄露。
同时,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 案例二分析:乙律师在管理援助资金时,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此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案例三分析:丙律师在为援助对象提供帮助时,应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 严格保密制度:对援助对象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援助资金安全,防止挪用、侵占等违法行为。
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被坏人利用身份证做坏事的案例
被坏人利用身份证做坏事的案例江顺利遭遇了“不顺利”,这个从未远离家乡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的33岁汉子,却背上了“案底”,公安系统的信息显示他因为犯抢劫罪在广东深圳“服刑”五年。
有这个“前科”的记录,他一旦到外地入住酒店,总会遭遇警察敲门盘问,这让他困苦不堪,也影响到他竞争村干部。
2019年,他坐飞机去深圳向办案机关讨说法。
原来是2008年时他的同窗张清杰在抢劫后,冒用了自己的姓名、身份。
即便江顺利“和张清杰长得一点都不像”,这个不高明的谎言还是忽悠了警方、检方乃至法院。
甚至,江顺利还发现在2013年张清杰释放之后,因为冒用身份证被治安处罚时,仍然在假冒江顺利的身份。
目前,张清杰的抢劫案,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公安机关也答应为其删除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当初江顺利的身份为什么会被“长得不像”的人冒用,办案机关给出的理由是“当时的科技没那么发达,照片也比较模糊,难以分辨”。
这话对于2008年就铸成的错案,对于十多年来一直头顶着“前科”、生活在委屈中、失去竞争村干部机会的江顺利来说,显得过于轻佻了。
需明白,罪犯冒用他人身份,不是一个“技术瑕疵”,而是没有做到对罪犯起码的“验明正身”。
所以,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说明当初办案机关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都没有查清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侦查人员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之一。
这也同样是办案检察机关的责任。
对于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我国司法机关主要采用的方式是:先由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信息,再由侦查机关向户籍地的公安派发调查函进行调查。
所以,如果当初办案机关认真履行程序,依法依规向“江顺利”户籍地所在公安机关发函确认身份,冒名者是很容易被识破的。
而且江顺利曾就此事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询问,是否曾有深圳警方发函要求核查其身份信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就得问一下,当初办案机关有没有直接跳过发函确认嫌疑人身份的环节,粗枝大叶地照单全收嫌疑人的自我供述?嫌疑人身份被冒用,不是“照片比较模糊”可以搪塞的,而是说明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层层失守,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都没有搞清楚,就定了罪、量了刑。
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
系,在他们的帮助下,从宝山区罗南派出所调取了询问谢洪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照片等。
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对派出所提供的谢洪本人照片与2005年案发时作案人照片进行仔细比对,经谢洪辨认,初步确定冒名者系他的小学同学谢龙,从而快速锁定了真实作案人的身份。
初战告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奉贤区检察院在分析论证已掌握证据的基础上,集中办案力量深入调查,尽力还原事件原貌。
控申干警首先仔细审阅了2005年“谢洪”抢夺案原案卷宗材料,试图从中发现疑点。
同时运用本院档案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谢龙”其人,迅速收集调阅谢龙相关档案材料。
办案人员发现,谢龙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当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时,他交代2002年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某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具体是哪个法院他记不清了。
但这节事实最终因无证据查实,奉贤区法院未作前科认定。
案情至此,曙光显现。
办案人员敏锐地察觉,这未查实的2002年的盗窃罪与2005年假冒他人名义犯罪服刑,两者之间必有很大的关联。
如果谢龙2002年盗窃罪为真,那么他很有可能在2005年犯下抢夺罪时怕因累犯被加重刑罚而冒用谢洪的名字。
对此,奉贤区检察院当机立断,将正在嘉定区打工的谢龙口头传唤到院调查核实。
如何才能让他迅速道出实情呢?控申干警事先掌握的谢龙的信息派上了用场。
谢龙出狱后一直在沪打工,现工作较稳定,前两年已成家,且孩子尚年幼,希望过安稳生活。
在询问时,为一举突破他的心理防线,办案人员从其对家属子女牵挂的心理入手,为其分析利弊得失,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政策教育,谢龙终于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交代了事实真相。
原来,2002年8月,他因盗窃犯罪被浙江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1月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他不思悔改,又在析案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奉贤区检察院查办谢洪被冒名服刑信访案纪实文/程新友 廉敬武。
谁制造了“张娟上学”事件
谁制造了“张娟上学”事件在河南省新野县,一位初中生在考分超过学校录取分数线以后却没能如愿入学。
三年后,这位学生才发现,原来当年竟然有人冒名顶替其上了学。
一怒之下,受害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将冒名者、作弊老师、所在学校、录取学校、当地教委及公安机关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
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艰难诉讼,近日,这起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求学女遭人顶替现年23岁的张娟出生在河南省新野县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家庭。
家境贫寒,父亲多病,她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念头,争取早日参加工作,肩负起家庭重担。
1996年,张娟初中毕业参加考试,第一志愿填报了南阳工业学校。
当年南阳工业学校录取分数线是481分,张娟的考分为483分。
然而事过一个月,迟迟不见录取通知书。
这时,张娟的父亲因患癌症去世,犹如雪上加霜,张娟还未中学毕业的弟弟只好辍学外出打工。
时间到了1999年,张娟高中毕业被许昌师专录取。
当张娟手持许昌师专录取通知书及村级证明,来到新野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户口早已迁入南阳工业学校,后经有关部门协调,王集派出所仍按户口底册将张娟的户口转到许昌市。
事情发生后,张娟及家人将户口被迁及有人冒名顶替上学一事反映到新野县教委、县公安局,经查证:1996年领走张娟通知书的是王集乡教办室干部张新芳;南阳工业学校证明1996年入学的“张娟”仍在校学习。
经受害人多方打听,冒名张娟者真名叫陈星华,系新野县上庄乡彭桥村农民。
2000年8月,张娟来到新野县检察院法纪科,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此时,假张娟正在读机械制造专业四年级,当检察官到南阳工业学校调查时发现,假张娟突然失踪。
进一步查证又发现,1996年学校入档资料原始照片是张娟的,学生入学建学籍时,张娟照片已更换他人。
2000年11月,张娟以陈星华、张新芳、新野县教委、新野县王集第一初中为共同被告,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860元,包括高中三年多支出的学杂费及晚参加工作一年的工资、奖金收入,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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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冒名顶替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0年5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每名员工意外医疗保额两万元,投附加保险意外保单投保(注册)人数31人投保,保险期限:2010年05月25日至2011年05月24日。
于2010年10月17日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向我司提交索赔资料称:该投保单位一名工人冯某于2010年10月25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投保单位压膜机压伤左手伴蒸汽机烫伤,受伤后立即前往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骨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
入院诊断:1、左手烧伤2、左侧桡骨远端骨折3、左侧月骨骨折。
经住院手术治疗39日治愈出院,共计医疗费用22591.87元。
调查工作:
调查员接到案件的理赔资料后,迅速对工人冯某展开核实工作。
首先,调查员取得冯某的住院病历,病住院核实取得历内容记录与投保单位报案所称一致;其次,调查员联系单位负责人及要求面见冯某,但相关负责人称冯某治疗出院后已回老家休养,目前无有效的联系方式。
此时,调查工作陷入停滞,针对意外伤害保险面见伤者核实伤情是理赔与否最有力的证据,否则便无法确认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受伤。
此案件若保险公司单方选择撤案处理,投保单位定会不予接受,但若时效一拖再拖无进展,则可能超过《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30日内法定理赔核定时日。
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医生认为,既然此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单位系全员并记名投保,根据提供的员工身份及用工证明等资料,受伤工人应为该单位员工,应该不会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案情若无其他疑点则可以正常赔付。
为了进一步核实事件真实性,调查员亲身到投保单位实地走访。
调查员以受伤工人冯某老乡身份为名,向门卫室询问冯某目前去向。
保安称,冯某一直在单位工作没有受伤住院,昨天还看到冯某下班后与工友一起打篮球。
这时,调查员的问询引起了另一名保安的警觉。
当调查员亮明保险公司的身份后,该保安支支吾吾称冯某刚刚从老家赶回公司,现在应该可以配合保险公司面见。
约半小时后,工人“冯某”来到门卫室与调查员面见。
调查员发现其手部确有外伤术后痕迹及烧伤疤痕,但其面容与案件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差异。
案件内身份证复印件的冯某为国字脸型并颈部有一颗黑痣,但是面前这位冯某属于瓜子脸型并颈部无任何黑痣。
调查员对冯某进行询问笔录,“冯某”对自己受伤住院治疗经过讲解的绘声绘色没有任何漏洞,但当调查员问及具体身份证号码、家庭状况时,其顿时茫然不能作答。
调查员对其拍照正面相后,随即委托韶关中华到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照片比对及前往该伤者冯某老家进行调查了解,结果伤者照片并非冯某身份证其人。
韶关中华调查前往冯某家中,向冯某父亲询问冯某受伤情况,冯某父亲表示:冯某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一直在家中,没有到外面打工,更没有受伤这回事。
至此,根据目前已有的客观证据,保险公司对此案件予以拒赔处理。
但还有一疑问,既然投保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是31人投保,那工人因工受伤完全没有必要提交另一工人的相关证件进行索赔。
调查员将调查情况向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负责人叙说,广州市天河区棠东XX洗衣厂负责人表示同意放弃索赔并叙说该员工是刚刚新招的,来不及办理投保就出险。
所以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申请索赔。
理赔风险分析:
至此,案情明朗。
本案件实为一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记名投保案例,若调查员不深
入到投保单位实地调查及仔细观察、准确判断,或者想当然相信认为投保单上人数为全员投保,那么就会产生错赔案。
所以要求调查员必须完全掌握各险种条款及医疗查勘工作中的各个流程、调查环节、调查技巧,运用换位思考,做一个好的倾听者去发现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去分析问题,理清案件头绪,以高效、高质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完成查勘工作。
为公司挽回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