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黑山镇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和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53号)要求,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结核病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防控的重点传染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内容。
2007年起,省政府实施贫困结核病医疗救治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省已出现多起学校聚集性结核病发病,且有增多的趋势。
结核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传播。
在群体环境下,如果存在结核病传染源,就特别容易发生结核菌的传播。
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是典型的群体环境,存在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病例疫情的高风险,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建立卫生、教育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组织领导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并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技术工作,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落实。
学校要指定在校医护人员或保健老师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担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报告、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列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四、相关部门职责(一)教育行政部门1、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 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版)
XX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版)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防控格局,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职责分工1.卫健行政部门(1)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4)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5)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6)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教育行政部门(1)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2)配合卫健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3)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4)会同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5)联合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计划;(2)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3)主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和舆情,调查核实病例报告信息,向学校反馈结核病疫情信息及处置意见建议;(4)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5)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6)组织落实学校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青山小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措施总结 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1•【文号】国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结核病防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1日“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27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目前我国仍是全球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每年新发结核病患者约90万例,位居全球第3位。
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
但我国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洛卫疾控[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洛卫疾控〔2013〕1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高新区、伊滨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沟通合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控技术指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辖区学生结核病疫情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地每半年召开一次卫生和教育部门工作例会,及时交流防控工作信息、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
二、加强主动监测和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如实报告学生肺结核患者及疑似病例,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每周对学校肺结核疫情进行分析,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疫情须书面告知学校;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5月开始每月15日前报上月学校肺结核疫情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在出现肺结核患者及疑似病例后,应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卫生部门按照《洛阳市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置。
三、加强联合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工作的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和教育局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督导检查1次,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督导检查不少于4次,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23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contents
目录
引言学校结核病防控管理体系学校结核病预防措施学校结核病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防控监督与评估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引言
01
1
背景与意义
2
3
结核病在全球范围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仍居高不下
学校是结核病传播的高危场所之一,学生之间接触密切,容易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
结核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估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相关研究论文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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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结核病临床诊疗规范,明确了结核病诊断、治疗的原则和方法。
结核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结核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南,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技术指南与标准
学校结核病疫情流行病学特征研究
通过对近年来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流行病学分析,探讨学校结核病流行的特点及影响因素,为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06
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预防措施、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相关政策法规与文件
结核病临床诊断与治疗方案
制定监督与检查计划
定期开展自查和互查
监督与检查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设立结核病防控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
设立评价标准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甘卫疾控发〔2018〕204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结核病防控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教文体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在学校传播,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结合当前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靠实防控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健康甘肃、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工作原则,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合作,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
要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区域公共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年度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联合督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积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甘肃省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并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建设配齐学校卫生(保健)室人员、设施等基本条件,确保有专门力量,按规范全面落实入学体检、健康宣教、中小学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查、病例报告、病例管理、病例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鲁教体字〔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高等学校,委属(管)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防控工作合力(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健康山东、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担当。
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和通报学校结核病疫情、联合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等,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落实学校防控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全面落实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的专项筛查、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环境卫生保障、中小学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登记追踪、病例报告与管理、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要主动接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同时每所学校都要明确一名疫情管理员(可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校医务室或校医院等有关人员兼任),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患病学生的全程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卫疾控秘[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卫疾控秘〔2014〕18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结防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近年我省发生多起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为进一步加大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22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查范围1.高校、寄宿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2.各市、县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院;县级另选择一家综合性医院。
3.各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自查的学校和医疗机构。
二、自查内容学校、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定点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工作分别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
各地应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原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控制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县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各自系统的自查工作。
(二)组织自查。
各级各类机构要认真对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自查中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节,各地要及时整改完善。
学校2022年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学校2022年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学校2022年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妥善处置学校群体性结核病感染事件,努力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2版)的法律法规要求,我校将积极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学校防控结核病的应急能力,特制订本预案。
一、严格组织领导学校成立防控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防控工作。
组长:贾惠芬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落实人员分工、资金保证、部门协调。
副组长:屈鹏飞张军协助组长做好相关事务工作。
组员:刘勇乔瑞霞具体负责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
冯丹赵晓静具体负责学校卫生监督,防控必须物品的采购,校园消毒。
金德海1/7具体负责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
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的卫生打扫,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学生晨检及缺勤统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及报告。
二、学校结核病预防措施1、加强健康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认知水平,增进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教室、图书室等人群聚集场所要特别注意卫生和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住口鼻,常洗澡、勤换衣被等。
4、广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
5、组织全校教职工及新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对有结核病史及有结核病家族史,体质较差的学生,要注意重点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诊治。
三、学校发生肺结核病的处置办法(一)对疫情的处置1、学校一旦发现首例肺结核病患者或疑似病例,应在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疾控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延报、瞒报。
2、积极协助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情的来龙去脉。
如果传染源在学校内,应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传染源。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卫疾控秘[2012]504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50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省结防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全省学校结核病疫情时有发生,数所学校发生了学生感染肺结核聚集性病例,严重威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和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不仅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关心爱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以及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安徽省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卫防秘[2009]381号)的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和处置方案,定期通报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信息,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卫生部门疾控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防治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环境消毒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以及治疗的督导管理;一旦学校发现病例,要组织做好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密切监测疫情动态,定期开展本地结核病疫情形势分析,认真做好结核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风险评估工作。
学校结核病防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学校卫生室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开展结核病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结核病防治意识;(2)定期对学校环境、设施进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3)负责新生入学、教职工体检等环节的结核病筛查;(4)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及时上报;(5)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防控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课堂教育、宣传栏、讲座等形式,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2. 筛查监测:对新生、教职工进行结核病筛查,确保及时发现、隔离和治疗患者。
3. 环境卫生:保持学校环境整洁,定期消毒,加强室内通风,降低结核病传播风险。
4. 健康监测:开展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踪及登记,及时发现疑似病例。
5. 患者管理: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严格执行休学、治疗、复查、复学等管理制度。
6. 信息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2. 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版)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
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 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专项督导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发生,按照市卫计局、市教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督导方案。
一、督导目的
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督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川卫发〔2017〕19号)。
三、督导对象
东风中学、阆中师范、老观中心校、水观镇中,并对其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
其他学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督导。
四、督导内容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详见附件)。
五、督导安排
(一)督导时间
20xx年3月10日—3月17日。
(二)督导人员
市教科局1人、市卫计局1人、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1人、市疾控中心2人。
(三)督导方式
1.听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情况报告;
2.现场查看学校结核病防控资料,询问了解学校结核病防控相关人员工作情况;
3.现场监测学校环境;
4.现场调查结核病核心知识知晓率;
5.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附件:xx市20xx年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专项督导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xx年2月22日
附件
xx市20xx年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专项督导表
3
督导人员签名:陪同督导人员签名:
4。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2。
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四)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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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学校:
结核病是一种传染性强,治疗时间长,疫情高发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是国家确定的三个重点传染病之一。
为有效防控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贯彻石家庄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石卫疾控字【2011】37号),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学区、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持续开展。
二、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应对疫情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晨检、因病缺勤登记与病因追查制度和健康体检、通风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
对于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要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结核门诊检查确诊。
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按要求做好学生宿舍和学习环境的消毒,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对于确诊的学生结核病患者,学校
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休学和复学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在学校进一步传播。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控知识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师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举办知识讲座、主题班会、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有咳嗽症状时自觉佩戴口罩并及时就诊,预防控制结核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四、搞好校园卫生,减少疾病传播
各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校园卫生清洁活动,清除卫生死角,努力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校园的消毒工作;教室和集体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同时,要加强学生卫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五、积极协助县疾控机构对结核病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筛查。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201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