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天价违约金案二审判决书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律师介绍富安娜股权纠纷案获赔付3605万元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刘国军律师介绍:富安娜(15.40, 0.29, 1.92%)(002327)周二晚间披露,公司日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8份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诉周西川等18人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定18名被告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605.02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表示,18名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若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并称,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18名被告负担,若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山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底,因股权激励发生纠纷,富安娜将26名激励对象告上法庭。
公告显示,南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并称,富安娜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指出,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
《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刘国军律师说到法院认定,被告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被告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
富安娜表示,若本次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3605.02万元营业外收入。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富安娜股权激励案胜诉_或将震慑高管离职套现
2014年第04期2014年1月21日,富安娜(002327)一纸公告,宣告持续了一年多的A 股上市公司“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终有定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曹琳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离职,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返还给富安娜,而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万元及利息。
这也意味着A 股上市公司最具标杆意义的股权激励纠纷案进入盖棺定论阶段,也为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实战判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低价获股”、“上市离职”、“抛股圈钱”的资本游戏可能玩不转了。
股权激励怪圈长期以来,A 股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大部分都陷入“激励对象低价获得股权,公司成功上市,离职抛股”的激励怪圈,股权激励的初衷是留住人才,结果由于股权快速增值,离职抛股的现象比比皆是,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疾。
据了解,富安娜上市前曾向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实施了股权激励,并配合IPO 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
但不想待公司上市后,以上员工却分别于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期间纷纷辞职并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违反了曾签订的《承诺函》,对此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违约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在经历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山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南山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终审等一系列法律流程之后,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最贵”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终于划上了第一个句号。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作为被激励的原始股东之一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返还给富安娜公司,而据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9元及利息。
富安娜:天价诉讼案悬念已解____
2014年第01期富安娜:天价诉讼案悬念已解行业·公司|公司深度Industry ·Company近日,记者获悉富安娜(002327)向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系列案有了最新进展,该系列案的关键证据——由被告之一吴滔向南山法院申请的《承诺函》真伪鉴定结果已经出炉,经鉴定,最终认定该《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诺函》落款承诺人处“吴滔”签名是吴滔本人书写,摁在吴滔签名上的指印也是吴滔本人的。
就此,围绕富安娜天价诉讼案的最大悬念已解。
富安娜又一次有力揭穿了余松恩、周西川、吴滔等前自然人股东否认签过《承诺函》的谎言。
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始末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富安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
同时,富安娜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他们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
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
据了解,余松恩、周西川、陈瑾等人离职后,均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案堪称A 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
《承诺函》成为关键证据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被告进行单独立案,但几乎所有被告均称《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是套印上去的,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黄庭、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庭、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8【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星刘凯升彭箭【审理法官】刘星刘凯升彭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庭;刘喜凤【当事人】黄庭刘喜凤【当事人-个人】黄庭刘喜凤【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陈林生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陈林生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艺陈林生【代理律所】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庭【被告】刘喜凤【本院观点】因黄庭未提供双方因借款发生冲突后公安机关相关询问笔录,仅凭《治安调解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黄庭与廖某之间因金钱借还发生冲突的“金钱"系本案案涉款项,即该调解协议书不足以证实该冲突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该调解协议书不予采信。
该聊天记录内容主要载明刘喜凤自称因缺少周转资金而无法更快发展生意,希望黄庭能组成团队在刘喜凤处投资,因刘喜凤对该聊天记录内容不予认可,认为不完整、系黄庭自行剪辑而成,而黄庭并未对该证据申请鉴定,且该证据也未涉及本案案涉款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虽黄庭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及5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黄庭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4月29日、4月30日及5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提交的其与刘喜凤2019年12月26日、12月30日及2020年2月16日、2月17日、3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黄庭与刘喜凤对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归还期限经协商已达成合意,案涉款4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本息,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王楷与张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楷与张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7【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4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楷;张丽丽【当事人】王楷张丽丽【当事人-个人】王楷张丽丽【代理律师/律所】赵景磊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汇贤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孟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景磊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汇贤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孟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景磊沈汇贤孟露【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楷【被告】张丽丽【本院观点】2019年12月21日上诉人王楷与被上诉人张丽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由此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管辖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12月21日上诉人王楷与被上诉人张丽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由此建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争议在于合同解除的过错方系王楷或张丽丽,并据此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根据查明事实,系争合同约定2020年2月30日(应为2020年2月29日)办理验房、交房手续,王楷向张丽丽支付120万元房款。
后因疫情管控,双方合意延迟前述交易时间,并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0日反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事宜。
李德琼、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德琼、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云08民终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坤邱继娇田田【审理法官】张坤邱继娇田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德琼;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德琼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德琼【当事人-公司】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晓东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饶康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晓东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饶康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晓东饶康【代理律所】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德琼【被告】普洱佳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佳浩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一方李德琼签字为李俊辉代签,庭审中李俊辉代李德琼签订合同的行为虽已经李德琼认可,但对于个人购买价格800.00万元款项巨大的房屋,李德琼未到场签订与常理不符,李德琼在签订合同后,将购房款按佳浩房地产公司的通知支付给了佳浩集团公司,在支付完款项至今,虽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但佳浩房地产公司并未出具购房发票或者购房收据给李德琼,不符常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德琼与佳浩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首先,李德琼系信融公司的股东及职员,佳浩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云与佳浩集团公司的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反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佳浩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云与佳浩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永美为夫妻。
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良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良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7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凯晋邹迎晖叶汉杰【审理法官】田凯晋邹迎晖叶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良秋;林伟杰;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良秋林伟杰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良秋林伟杰【当事人-公司】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宾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姜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宾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姜丰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宾姜丰【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林良秋;林伟杰;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延期还款协议书》(10000000元借款)明确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再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
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耕宇、陈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耕宇、陈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黑04民终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兢鹤韩锡艳白丽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耕宇;陈菲;路艳春【当事人】王耕宇陈菲路艳春【当事人-个人】王耕宇陈菲路艳春【代理律师/律所】陈金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董卓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金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董卓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金环董卓【代理律所】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耕宇;陈菲【被告】路艳春【本院观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二上诉人王耕宇、陈菲一审中所举示的录音不构成上诉人路艳春在诉讼中的自认,而被上诉人路艳春二审中忆举示相应证据,证实其一审庭审中所述的银行贷款在向二上诉人出借款项前已偿还完毕,现无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系由银行转贷而来,二上诉人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二上诉人一审所举示仅系上诉人单方的微信语音,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已完全达成了免除利息的约定,本院对二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利息已免除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二上诉人王耕宇、陈菲一审中所举示的录音不构成上诉人路艳春在诉讼中的自认,而被上诉人路艳春二审中忆举示相应证据,证实其一审庭审中所述的银行贷款在向二上诉人出借款项前已偿还完毕,现无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系由银行转贷而来,二上诉人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二上诉人一审所举示仅系上诉人单方的微信语音,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已完全达成了免除利息的约定,本院对二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利息已免除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柳海民、吴勇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海民、吴勇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海民;吴勇章【当事人】柳海民吴勇章【当事人-个人】柳海民吴勇章【代理律师/律所】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文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文贵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留涛王文贵【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柳海民【被告】吴勇章【本院观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柳海民的举证足以认定向吴勇章出借3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柳海民主张吴勇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以下事实:一、第三人何以贵二审到庭明确表示其不认识吴勇章,只是受上诉人柳海民的委托指示转款,其只是借钱给柳海民,与柳海民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二、二审期间,根据上诉人柳海民的调查取证申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复函:微信号×××归属“吴勇章身份证号码:××××××××”。
三、上诉人柳海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律师与被上诉人吴勇章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其从2018年10月30日开始代表柳海明向吴勇章催讨本案借款,吴勇章对拖欠本案借款本身并无异议,只是表示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柳海民的举证足以认定向吴勇章出借3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柳海民主张吴勇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袁南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袁南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8631-8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袁南南;汪鲁才【当事人】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袁南南汪鲁才【当事人-个人】袁南南汪鲁才【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向峰广东君纳律师事务所;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向峰广东君纳律师事务所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向峰熊乐【代理律所】广东君纳律师事务所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丰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袁南南;汪鲁才【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虽然两被上诉人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一直延续,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未解除,但上诉人并未支付两被上诉人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故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支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1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仲裁已裁决支持4955.36元,上诉人未就该项事项提起诉讼,故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承敏、孙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承敏、孙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4【案件字号】(2021)赣08民终1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杰罗良华肖永兰【审理法官】李伟杰罗良华肖永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承敏;孙其东【当事人】谢承敏孙其东【当事人-个人】谢承敏孙其东【代理律师/律所】杨虞娇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虞娇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虞娇【代理律所】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谢承敏【被告】孙其东【本院观点】孙其东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了其分别于2017年3月11日和3月12日的取现金49900元的取款凭证、2017年5月11日的转账凭证、谢承敏于2017年12月22日出具的载明借款本金19.5万元的借条及其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载明欠款金额为19.5万元的保证书,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孙其东已向谢承敏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结算后借款本金为19.5万元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其东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了其分别于2017年3月11日和3月12日的取现金49900元的取款凭证、2017年5月11日的转账凭证、谢承敏于2017年12月22日出具的载明借款本金19.5万元的借条及其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载明欠款金额为19.5万元的保证书,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孙其东已向谢承敏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结算后借款本金为19.5万元的事实。
谢承敏与孙其东于2019年1月28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谢承敏重新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本金为21万元。
刘纯新与张思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纯新与张思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5【案件字号】(2022)陕05民终1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审理法官】晏海李豪玲徐新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纯新;张思栋【当事人】刘纯新张思栋【当事人-个人】刘纯新张思栋【代理律师/律所】朱万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雷茜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万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雷茜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万利胡梦姣雷茜【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纯新【被告】张思栋【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上诉人刘纯新向被上诉人张思栋出借5万元,被上诉人张思栋收到上述款项后向上诉人刘纯新出具借条一份,则上诉人刘纯新与被上诉人张思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至于该款项5万元被上诉人张思栋用于何处,不影响该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和效力。
被上诉人张思栋应向上诉人刘纯新偿还该5万元借款。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审时,上诉人刘纯新向本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出庭)能够证明上诉人刘纯新一直向被上诉人张思栋索要该笔借款,上诉人刘纯新的索要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纯新的上诉请求成立。
单家卓、于宁宁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家卓、于宁宁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艳陈瑞晖刘庆国【审理法官】徐艳陈瑞晖刘庆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家卓;于宁宁;刘凯【当事人】单家卓于宁宁刘凯【当事人-个人】单家卓于宁宁刘凯【代理律师/律所】邓国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国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国锐【代理律所】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单家卓【被告】于宁宁;刘凯【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博慧公司经工商登记予以注销,注销前的股东是于宁宁、刘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11日的劳务费,单家卓认为其在博慧公司做工后于宁宁、刘凯没有支付该款。
于宁宁、刘凯认可单家卓做工的事实,但认为已经向单家卓支付了该款。
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于宁宁、刘凯应当就其已经支付该款进行举证,现于宁宁、刘凯无法举证证实已经向单家卓支付了4250元劳务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单家卓支付4250元的劳务费。
综上所述,单家卓的上诉请求成立。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284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于宁宁、刘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单家卓支付劳务费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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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旭、张士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3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任李艳乔永礼【审理法官】安述峰任李艳乔永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昌旭;张士战;陶兵利【当事人】陈昌旭张士战陶兵利【当事人-个人】陈昌旭张士战陶兵利【代理律师/律所】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思怀【代理律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昌旭【被告】张士战;陶兵利【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陈昌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担保期间?关于陈昌旭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昌旭在2013年3月9日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后又于同日自书担保证明一份,内容为:我自愿为陶兵利在你处借款贰万伍仟元作担保,如果此款不能安(按)时准时归还,我保证以个人收入及家庭收入、财产等来归还本金及利息。
陈昌旭为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因各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陈昌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担保期间。
因张士战与陶兵利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张士战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张士战在二审中称其每年均向陶兵利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且从未要求陈昌旭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陈昌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张士战直至2021年3月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无论从按张士战所说每年均要求陶兵利偿还本金及利息还是从陶兵利最后一次于2016年2月6日偿还借款2600元起算,张士战要求陈昌旭承担担保责任均已经超过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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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8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黄玮娜刘灵玲【审理法官】朱珠黄玮娜刘灵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饶莉广东饶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莉广东饶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莉【代理律所】广东饶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润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北科联公司对于收到涉案款项的时间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对于无争议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北科联公司主张,利息计算应该从出借款项之次日计算,而不应当从当日计算,因此,一审计算有误。
本院认为,北科联公司对于收到涉案款项的时间并无异议。
经核算,涉案利息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如下表:利息结算(非复利)天数年数本金利率利息本金注入利息结算总结算 1 2017-11-16 始0 0 0.24 0.00 2658955.06 0.00 2658955.06 2 2017-11-2913 0.04 2658955.06 0.24 23044.28 100000.00 123044.28 2781999.34 3 2017-11-30 1 0.00 2758955.06 0.24 1839.30 400000.00 401839.30 3183838.64 4 2018-6-28 210 0.583158955.06 0.24 442253.71 1056738.12 1498991.83 4682830.47 5 2018-12-3 158 0.44 4215693.18 0.24 444053.01 0.00 444053.01 5126883.48 合计382 1.06 911190.30 4215693.18 因此,一审法院计算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确认。
富安娜:合同纠纷诉讼案有进展
2013年第28期富安娜:合同纠纷诉讼案有进展通过产品创新抵御寒冬本刊记者王志球7月9日,富安娜(002327)发布了关于与部分原始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称日前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上述21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做出了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被深圳中院驳回,维持原判,并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将由南山法院择日开庭审理。
公司还表示,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事实上,近两年来,由于下游需求疲软,家纺行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为此,公司不断通过营销创新与产品创新来抵御行业寒冬,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公司业绩预告显示,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0-30%。
这反应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
被告管辖权异议被驳回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08年3月,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
同时,公司与被告签署了《承诺函》。
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跳槽至水星家纺——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
此案诉诸法院之后,因被告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向南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山法院驳回起诉。
南山法院于4月1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全部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之后,被告就此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在审查之后,认为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将由南山法院择日开庭审理。
富安娜: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审胜诉积极推进渠道建设促发展
富安娜: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审胜诉积极推进渠道建设促发展任远
【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
【年(卷),期】2013(000)042
【摘要】10月9日,富安娜(002327)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下达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司诉曹琳(26名被告之一)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定
被告曹琳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审理本案产生的费用。
公司称,若本次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后期增加相应的营业外收入。
【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任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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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玉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6 浏览:64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明玉。
委托代理人:张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组织机构代码:61888126-8。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余辉,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明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常明玉入职富安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05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
诉讼中,富安娜公司向该院提交了《员工离职交接清单》,证明常明玉于2008年10月14日停止出勤,离开了富安娜公司,构成违约;常明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称常明玉系被富安娜公司辞退而离职,并非常明玉主动离职。
2007年6月20日,富安娜公司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意富安娜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5元/股(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常明玉向富安娜公司支付了29000元,认购富安娜公司的股票20000股。
2007年6月29日,富安娜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富安娜公司提交的核发证照(通知书)情况记录表显示,富安娜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的注册资本为7700万元,其中常明玉占有富安娜公司0.0259%的股份。
2008年3月4日,富安娜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达成了《关于终止<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内容为:终止实施《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对10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做如下处理:给予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股票回售选择权,对于放弃股票回售选择权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转换为同股数的无限制性的公司普通股,与公司其他普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同股同权等。
该草案‚特别提示‛部分规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期限为4.5年,包括禁售期1.5年、限售期3年。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5年(即2007年下半年及2008年度),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第一条‚释义‛部分规定:‚限制性股票指富安娜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富安娜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以及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而新增的相应股份。
‛第十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部分规定:‚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后,享有与公司普通股股东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受本计划限制‛。
第十一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再授予与注销‛部分规定:‚在本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和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时,公司有权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根据限制性股票认购成本价回购其所持限制性股票‛。
2008年3月20日,富安娜公司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同日,常明玉出具《确认函》及《承诺函》,其中《确认函》内容为:‚本人常明玉,根据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约定,现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2万股。
根据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的有关约定,本人同意将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同股数的无限制性的公司普通股,与公司其他普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同股同权。
‛《承诺函》内容为:‚本人常明玉,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2万股。
鉴于本人在公司任职,且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本人在此自愿向公司承诺:1、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2、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本人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前赠送的红股)。
3、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应在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9年12月30日,富安娜公司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富安娜公司的控股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
同日,富安娜股票(股票代码:00232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数为10300万股。
2010年5月19日、2012年4月19日,富安娜公司分别召开了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关于<2011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经过两次转增,常明玉持有富安娜公司股份增至31200股。
另查,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7月21日出具的《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6月30日、2008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12月31日,富安娜公司的净资值为170816910.18元,总股本数为7700万股。
再查,2012年12月31日富安娜股票的收盘价为43元/股。
富安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常明玉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963456元(违约金暂以富安娜公司2012年12月25日收盘价33.10元为依据计算,具体支付的金额以2012年12月30日的收盘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9日起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常明玉承担。
庭审中,富安娜公司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金额为960336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常明玉在富安娜公司股东会通过《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向富安娜公司交纳购股款认购富安娜公司的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20日,常明玉出具《确认函》确认同意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同股数的普通股票,同时,常明玉出具《承诺函》,富安娜公司依据该承诺内容,要求常明玉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富安娜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常明玉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是否合法,常明玉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富安娜公司要求常明玉根据其出具的《承诺函》支付‚违约金‛,常明玉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于‚本人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以常明玉承诺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常明玉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为2012年12月30日,因2012年12月30日为非交易日,涉案股票可以公开出售之日顺延至2012年12月31日,常明玉应于此后三个交易日前即2013年1月8日前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富安娜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常明玉的此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常明玉在富安娜公司工作期间,向富安娜公司认购了股票,其与富安娜公司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常明玉基于其劳动者的身份与富安娜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常明玉基于其认购了富安娜公司的股票成为富安娜公司的股东,与富安娜公司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富安娜公司以常明玉违反了其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承诺函》的约定为由,要求常明玉支付违约金及相关利息。
从《承诺函》中‚本人常明玉,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2万股。
鉴于本人在公司任职,且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的表述看,常明玉是基于富安娜公司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而给予常明玉购股资格并非富安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虽然《承诺函》中关于‚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的表述涉及到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但这并非劳动者了为获取工作机会而作出的承诺,承诺内容并非富安娜公司与常明玉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而是在常明玉获得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富安娜公司的股票的资格后作出的承诺,即富安娜公司一方面给予常明玉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资格,另一方面也要对常明玉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常明玉在确认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同时作出一定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常明玉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故富安娜公司与常明玉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普通合同纠纷,非劳动合同纠纷,判断《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
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