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设计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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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管理制度

生产矿井管理制度

生产矿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生产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矿井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矿井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矿井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井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生产作业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保护管理等方面,具体制度和办法由矿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矿井的经理、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第六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做好矿井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矿井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矿井生产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生产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生产作业的流程和程序,规范生产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作业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不得违规加班。

第十五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加班管理制度,加班时应当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矿山生产单位应当规范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得违规操作或违规行为。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 (2)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资源/储量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3 井田开拓 (5)3.1 井田开拓方式 (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6)3.3 开拓巷道布置 (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0)4.1 井筒 (10)4.2 井底车场 (12)4.3 主要硐室 (13)5 井下开采 (15)5.1 采区布置 (15)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6)5.3 采区巷道布置 (18)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9)6 井下运输 (21)6.1 一般规定 (21)6.2 井下煤炭运输 (21)6.3 井下辅助运输 (22)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4)7 通风与安全 (26)7.1 通风 (26)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28)7.3 抽放瓦斯 (30)7.4 安全监测、监控 (31)7.5 矿井热害防治 (32)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35)8.1 提升设备 (35)8.2 通风设备 (40)8.3 排水设备 (41)8.4 压缩空气设备 (43)9 地面生产系统 (46)9.1 一般规定 (46)9.2 井口布置 (46)9.3 井口受煤仓 (47)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48)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9.6 储存与装车 (4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5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5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5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5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3)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56)10.3 场内运输 (59)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6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61)10.6 场外窄轨铁路 (63)10.7 场外道路 (63)10.8 水运 (64)11 供配电系统 (67)11.1 一般规定 (67)11.2 电源 (67)11.3 负荷 (68)11.4 地面供配电 (69)11.5 井下供配电 (71)11.6 照明 (71)11.7 雷电保护 (73)12 智能化系统 (74)12.1 一般规定 (74)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74)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76)12.4 通信 (77)12.5 信号 (79)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81)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81)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84)13.3 建筑面积指标 (86)13.4 水源 (88)13.5 给水排水 (89)13.6 井下消防洒水 (90)13.7 供热通风 (94)13.8 矿井井筒防冻 (97)13.9 锅炉房 (9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99)14 环境保护 (100)14.1 一般规定 (100)14.2 污染防治 (100)14.3 生态保护 (101)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01)15 技术经济 (102)15.1 一般规定 (102)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02)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03)15.4 经济评价 (104)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04)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06)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07)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 (108)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 (108)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08)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8)分类及计算 (108)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9)分类及计算 (109)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110)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10)附录D 水力采煤 (112)D.1 一般规定 (112)D.2 开采 (113)D.3 工艺系统 (115)本规范用词说明 (11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矿井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作业,保障矿工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作业管理,包括生产、安全、环保等方面。

第三条矿井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矿井生产管理第六条矿井生产管理应根据矿区规划和矿井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和安排生产。

第七条矿井作业应严格遵守生产计划,保障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应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矿井生产应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矿井生产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矿井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场地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矿井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加强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分析事故原因,及时总结反思。

第四章矿井环保管理第十八条矿井环保管理应制定定期清理作业矿尘的措施,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矿井应加强尾矿处理,减少废水和固废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条矿井应开展定期的环境监测,确保矿山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矿井作业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矿井作业管理制度执行由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

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

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____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____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____日及月底一天进行。

检查当天早7:____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____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

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____元;迟到每人罚____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

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矿洞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矿洞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矿洞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洞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加强生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矿洞生产管理,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洞生产活动。

第三条矿洞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合规、精益求精”的原则。

第四条矿洞生产管理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开发,以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生产指挥部,负责矿洞生产的统一指挥调度。

生产指挥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协作。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生产任务,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方案,并指导各部门实施。

第七条设立生产巡查、检查、安全、技术、质量、设备等专业部门,负责矿洞生产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矿洞应按照规定的生产指标和标准,组织生产作业,并实施过程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矿洞生产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矿洞应定期组织生产会议、技术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矿洞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矿洞应加强事故预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洞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四条矿洞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矿洞应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矿洞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状况。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矿洞应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第十八条矿洞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设立环保部门,负责环保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矿洞应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污染物的治理,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范文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范文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传统的采矿工作中,缺乏科学管理和规范的操作,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确保采矿工程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和实施一套规范的采矿设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套科学、严谨的采矿设计管理制度范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工作质量。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采矿设计工作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规范操作采矿设计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

3. 综合协调采矿设计工作必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项目进行紧密配合,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内容1. 设计前期管理1.1 编制项目计划书在开始进行采矿设计之前,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任务、工作计划、人力资源和物资需求等内容。

计划书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2 资料搜集和整理对于采矿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搜集和整理,包括地质勘探资料、工程测量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确保设计工作的基础数据可靠。

1.3 制定设计方案依据采矿区域特点,制定合理的采矿设计方案,包括地下开采方式、矿石选矿流程、支护与控制措施等。

方案需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2. 设计中期管理2.1 编制设计方案书在制定设计方案后,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书,包括方案说明、设计参数、计算方法和施工要求等内容。

方案书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2 设计图纸绘制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设计图纸的绘制,包括平面图、剖面图、设备布局图等。

图纸需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3 设备选型和采购对于需要采购的设备,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进行设备选型和采购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 设计后期管理3.1 设计成果提交完成设计工作后,将设计成果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设计成果需包括设计方案书、设计图纸和设计报告等。

3.2 设计变更管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记录和更新。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7•【文号】煤生字[1997]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7日煤生字(1997)第237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部制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部发布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5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5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原煤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都必须根据自身特点,细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具体负责集团内所有原煤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包括托管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湘能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行:股份公司--湘能公司-生产矿井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各煤矿必须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还必须配备防突及瓦斯抽采技术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工程设计与技术规程审批管理第六条工程设计管理(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三下”压煤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

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以及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可由原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煤矿矿井安全生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并对其进行监管和执行。

本文将介绍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

一、安全生产标准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是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的基础。

这些标准包括了矿井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矿井设计和建设到日常生产和维护,都有相应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1. 矿井设计和建设标准:根据地质条件和矿井类型的不同,矿井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矿井的结构强度、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方面。

2. 供电和用电安全标准:煤矿矿井的电力系统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包括供电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

3. 瓦斯抽放和防治标准:煤矿矿井通常存在瓦斯爆炸的危险,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瓦斯抽放和防治措施。

这些标准包括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防爆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

4. 救护和紧急救援标准:煤矿矿井事故时,紧急救援的能力决定了矿工生存的机会。

因此,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救护和紧急救援标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人员培训等。

5.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煤矿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科学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这些标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安全检查和监测的频率和方法等。

二、安全生产规范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规范是对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行为进行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矿井通风规范:通风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矿工必须按照通风规范进行操作,包括通风设施的正确使用、通风方案的执行等。

2. 矿山灯具使用规范:在地下矿井,矿工需要使用特殊的矿山灯具。

使用这些灯具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包括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等。

3. 矿井危险品管理规范:矿山常常使用一些危险品,如爆炸物、有毒物质等。

矿工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DOC 121页)

煤矿矿井设计规范(DOC 121页)

目次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 (2)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资源/储量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3 井田开拓 (5)3.1 井田开拓方式 (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6)3.3 开拓巷道布置 (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0)4.1 井筒 (10)4.2 井底车场 (12)4.3 主要硐室 (13)5 井下开采 (15)5.1 采区布置 (15)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6)5.3 采区巷道布置 (18)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9)6 井下运输 (21)6.1 一般规定 (21)6.2 井下煤炭运输 (21)6.3 井下辅助运输 (22)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4)7 通风与安全 (26)7.1 通风 (26)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28)7.3 抽放瓦斯 (30)7.4 安全监测、监控 (31)7.5 矿井热害防治 (32)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35)8.1 提升设备 (35)8.2 通风设备 (40)8.3 排水设备 (41)8.4 压缩空气设备 (43)9 地面生产系统 (46)9.1 一般规定 (46)9.2 井口布置 (46)9.3 井口受煤仓 (47)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48)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49)9.6 储存与装车 (4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5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5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5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5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3)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56)10.3 场内运输 (59)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6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61)10.6 场外窄轨铁路 (63)10.7 场外道路 (63)10.8 水运 (64)11 供配电系统 (67)11.1 一般规定 (67)11.2 电源 (67)11.3 负荷 (68)11.4 地面供配电 (69)11.5 井下供配电 (71)11.6 照明 (71)11.7 雷电保护 (73)12 智能化系统 (74)12.1 一般规定 (74)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74)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76)12.4 通信 (77)12.5 信号 (79)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81)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81)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84)13.3 建筑面积指标 (86)13.4 水源 (88)13.5 给水排水 (89)13.6 井下消防洒水 (90)13.7 供热通风 (94)13.8 矿井井筒防冻 (97)13.9 锅炉房 (9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99)14 环境保护 (100)14.1 一般规定 (100)14.2 污染防治 (100)14.3 生态保护 (101)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01)15 技术经济 (102)15.1 一般规定 (102)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02)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03)15.4 经济评价 (104)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04)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06)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07)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 (108)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 (108)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08)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8)分类及计算 (108)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 (109)分类及计算 (109)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110)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110)附录D 水力采煤 (112)D.1 一般规定 (112)D.2 开采 (113)D.3 工艺系统 (115)本规范用词说明 (11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

采矿设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采矿设计工作,提高矿山设计水平和效率,保护环境,维护矿山安全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的采矿设计工作,包括矿山规划设计、矿山选矿设计、矿山开发设计等方面。

三、管理体系1. 设立矿山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矿山设计工作,制定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设立矿山设计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

3. 设立设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矿山设计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确保设计人员具有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四、设计流程1. 立项阶段:确定设计目标、任务和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2. 勘察阶段:开展地质勘察、水文勘察、工程勘察等,获取矿山资源和地质信息。

3. 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矿山资源和地质信息,制定矿山开发方案,包括采选工艺、采矿方法、生产规模等。

4. 审查阶段:提交设计方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订。

5. 编制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报经设计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6. 实施阶段:根据设计文件,组织开展矿山开发和生产活动。

五、设计标准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

2. 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采矿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3. 采矿设计应注重矿山安全,避免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

六、责任制度1. 设计部门负责组织矿山设计工作,确保设计质量和进度。

2. 设计师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要求。

七、监督检查1. 设立矿山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矿山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对已实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回顾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八、处罚制度对违反设计规定和作假行为的责任人,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由矿山设计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867 更新时间:2012-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资源保护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五条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生产建设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第八条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第九条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第十条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第十二条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第十四条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第十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第十八条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九条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第二十条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第二十四条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五条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二十六条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第二十七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第五章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三十条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一条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第六章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第三十六条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三十七条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三十八条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第四十条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第八章矿区文化第四十三条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第四十五条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第四十六条大力践行弘扬“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七条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第四十八条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第四十九条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第五十一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矿井设计程序及依据

煤矿矿井设计程序及依据

煤矿矿井设计程序及依据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紧缺,煤矿矿井的设计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个合理的煤矿矿井设计能够提高煤炭的开采效率,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

下面将介绍煤矿矿井设计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1.煤矿资源调查评价:对煤矿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价,包括煤炭储量、质量、分布情况等。

2.矿井地质条件调查:对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包括矿床的构造、地质构造的稳定性、煤层的分布、质量等。

3.矿井设计方案的确定:根据煤矿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井地质条件调查结果,设计矿井的布局、采煤方法、支护方式等。

4.矿井结构设计:确定矿井的结构形式、开挖方式、矿井井筒的尺寸、坡度等。

5.矿井通风设计:根据矿井的布局和支护方式,设计矿井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动畅通,减少煤尘和有害气体的积聚。

6.动力供应及照明设计:根据矿井的需求,设计矿井的动力供应系统和照明系统。

7.掘进方式和设备选择:根据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法,选择相应的设备和掘进方式。

8.安全监测和管理设计:设计矿井的安全监测系统和管理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1.煤炭资源调查评价标准:根据《煤炭资源调查评价规范》,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提供煤炭开采的基础数据。

2.矿山地质条件评价标准:根据《矿山地质条件评价规范》,对煤矿地质条件进行评价,包括矿床构造、地质构造稳定性、煤层分布、煤层质量等。

3.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矿井通风、支护、排水、防火等措施的设计。

4.设计规范和标准:根据矿井工程设计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的结构形式、开挖方式、矿井井筒的尺寸、坡度等。

5.煤矿设备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的煤矿设备和技术标准,选择适合煤矿开采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矿井的开采效率。

6.矿井安全监测和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的矿井安全监测和管理规定,设计矿井的安全监测系统和管理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总之,煤矿矿井设计应根据煤矿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井地质条件调查结果,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矿井的布局、采煤方法、支护方式、通风设计、设备选择等。

2023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煤矿质量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适应未来煤矿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并于2023年正式实施。

一、总则1.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以及合资合作煤矿。

2.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指的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矿井设计、采矿工艺、矿井设备、煤炭品质以及煤矿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的标准化管理。

二、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煤矿生产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矿井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 严格质量控制原则:对煤炭质量进行严格监控,保证煤炭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煤炭产品。

3. 环境友好原则:煤矿生产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广清洁煤矿生产技术,实现煤炭生产与环保的良性循环。

三、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内容1. 矿井设计标准:矿井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煤矿设计标准,包括矿井结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2. 采矿工艺标准:煤矿的采矿工艺必须符合国家采矿工艺标准,包括采矿方法、矿井支护技术、矿井通风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3. 矿井设备标准:矿井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矿井安全设备、矿井通风设备、矿井运输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4. 煤炭品质标准:煤矿生产的煤炭必须符合国家煤炭品质标准,包括煤炭质量、煤炭灰分、煤炭硫分等方面的要求。

5. 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煤矿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四、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1. 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煤矿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煤矿生产中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

3. 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设备、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矿井重点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重点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部经纬,旨在规范矿井重点工程管理行为,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依法承建矿井重点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井重点工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五条矿井重点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佳方案。

第六条矿井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专业审核,确保符合规范。

第七条矿井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矿井重点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认真履行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矿井重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测设备,保障施工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求,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保障施工进度。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三条矿井重点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必须由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或交付使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矿井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措施,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九条矿井重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过程,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矿井综合管理制度

矿井综合管理制度

矿井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及其他矿井企业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矿井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调配各项生产要素,保证安全生产是企业永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协调和领导。

第六条设立矿井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设立矿井安全检查部门。

负责对矿井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第八条设立矿井安全技术部门。

负责矿井的安全技术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制定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十条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加强对矿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和反馈。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矿井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流程合理、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重大事故实行问责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六条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监管,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第十八条完善矿井日常巡查记录和检测仪器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落实矿井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和救援。

第二十条及时报告矿井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作出违规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矿井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矿井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四条引进并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序言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而煤矿则是煤炭资源的开采基地。

然而,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风险。

煤矿立井是煤矿工作中最为危险的环节之一,立井作业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立井作业的安全,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可行的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责任部门。

在煤矿企业中应当设立专门的立井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煤矿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由矿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检查。

在责任部门方面,煤矿企业应当明确煤矿立井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应当对煤矿立井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煤矿立井安全负责。

同时,还要设立专职的安全主管,负责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二、立井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煤矿立井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首先是对煤矿立井作业区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是对煤矿立井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对煤矿立井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煤矿立井作业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能够熟悉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减少操作事故的发生。

三、立井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煤矿立井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是煤矿立井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进行煤矿立井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

1. 掌握立井作业规程在进行煤矿立井作业前,必须仔细阅读并熟悉煤矿立井作业的规程和操作程序。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或省略任何环节。

2. 确保立井设备的正常运行在进行立井作业时,必须确保立井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

矿井设计管理制度

矿井设计管理制度

矿井设计管理制度一、矿井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组织施工。

矿井设计按其井型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时必须留有余地,要选择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多方案比较,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实现采、掘(开)、机、运、通、选综合配套,力争实现本质安全、优质高效、高回收率、节能环保、经济效益等。

矿井设计编制完毕,经矿(公司)、集团公司初审,报省煤炭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二、生产矿井的每个采区在生产前都必须编制设计,采区设计由矿(公司)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编制完毕后,经矿(公司)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采区及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为采区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四、采区设计项目负责人根据设计指令下达设计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五、采区设计项目负责人根据确定的设计原则收集相关资料进行采区初设和施工图纸设计。

六、采区设计编制的内容,包括采区设计说明书、采区设计图纸。

(一)、采区设计说明书1、采区设计说明书应说明:采区位置、边界、开采范围及与邻近采区的关系;可采煤层埋藏的最大垂深,与邻近采区的关系等.2、采区所采煤层的赋存情况(走向、倾斜、倾角及其变化规律、煤层厚度、层数、层间距离、夹矸层厚度及其分布,顶底板的岩石性质及其厚度等)及煤质。

瓦斯涌出情况及其变化规律,瓦斯涌出量及确定依据;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情况等。

3、水文地质: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最大及正常涌水量,邻近采区周围小窑涌水和积水情况等。

煤层及其顶底板的物理、力学性质等。

4、说明对地质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包括资料的可靠性及存在的问题。

5、确定采区生产能力,计算采区储量(工业储量、可采储量)和高级储量所占的比例,计算采区服务年限并确定同时生产的工作面数目。

安全工程矿井设计方案规范

安全工程矿井设计方案规范

安全工程矿井设计方案规范矿井作为煤矿生产的重要设施,其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矿井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结构布局、安全设施、防灾措施等方面,确保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能够高效生产,而且能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就矿井设计方案的相关规范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矿井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矿井设计方案的相关规范1. 矿井的结构布局矿井的结构布局应当合理,确保各项生产设备和作业空间的合理布局,避免设备之间的干扰和影响。

在矿井布局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通风、排水、运输等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地布置矿井内的设施和设备。

此外,对于矿井的主要通道和逃生通道,应当留有足够的空间,确保在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2. 矿井的安全设施矿井的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在设计矿井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布局,包括瓦斯抽放、通风、灭火、排水等设施。

对于瓦斯抽放设施,应当设置合理的位置和数量,对矿井内的瓦斯进行及时抽放和处理。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矿井内的通风需求,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灭火设施和排水设施的设置也是矿井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应当确保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排水。

3. 矿井的防灾措施在矿井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防灾措施,包括矿井逃生通道、瓦斯探测和监控系统、应急救援设施等。

矿井逃生通道的设置应当合理,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人员。

针对瓦斯爆炸等事故,应当设置完善的瓦斯探测和监控系统,及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并能够在达到危险值时发出警报。

此外,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也是矿井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应当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4. 矿井的维护管理矿井设计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维护管理问题,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等。

在设计矿井时,应当考虑到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问题,确保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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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设计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第40条设计工作应包括: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计,地面建构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加工图的设计。

第41条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的大中小接续安排,作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42 条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

(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理应提前半年提交委托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三月提交委托书,掘进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

(2)机电运输设计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所需机电运输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3)所需通风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第43条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粗)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素描。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第44条业务职能部门(专业职能管理的工区)承担专业管理范围内的设计。

第45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系统构建要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采、掘、机、运、通各系统。

至少提出两套以上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效果比较,在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广泛讨论
的基础上,报总工程师审定。

第46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积极采用机械化运输作业线,优先采用先进的支护技术。

第47条施工过程中遇条件变化需要更改设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更改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经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任何人无权私自变更和修改。

第48条对完成设计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以奖励,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施工,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处罚。

第49条设计工作(任务)可以采用内部承包形式实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及考核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部门或个人,签定内部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及其报酬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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