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价值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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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然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防范。

一、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法规,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例如,土地流转的程序不合法,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未经过发包方同意等,都可能导致流转行为无效。

此外,对于土地流转的期限、用途等,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引发法律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风险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市场波动较大,可能导致流转价格不稳定。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盲目跟风流转土地,可能会面临租金过高、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同时,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会影响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效益。

如果农产品价格下跌,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无法按时支付土地租金,给农民带来风险。

三、经营风险土地流转后的经营管理不善是一个常见的风险。

一些经营者在流转土地后,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种植或养殖项目选择不当,技术水平不过关,导致生产效益低下。

另外,自然灾害、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可能会使经营者陷入困境,无法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

四、社会风险土地流转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可能会导致农民之间、农民与村集体之间产生矛盾。

一些地方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损害了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容易引发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此外,土地流转后,如果大量农村劳动力无法实现再就业,可能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五、信用风险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当事人信用缺失的风险。

有些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能会故意拖欠土地租金,或者在合同期满后不归还土地。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建房等权利分开,以便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和农民的积极性。

这一政策于2008年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伴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土地承包期限不足、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将探析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发展路径。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存在土地承包期限不足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时间并不长。

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农民需要重新申请承包,这就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计的基础,短期的承包期限无疑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热情和投入。

有必要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政府也应加强土地承包权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土地流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限制和障碍。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地方财政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对土地流转不够支持和积极,导致了一些农民无法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时也担心土地被流转后无法再获得承包权。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流转选择和保障。

还需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收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但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权益保护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了一些农民在建房、使用土地等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这不仅制约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有必要加强对宅基地制度的立法和规范,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宅基地使用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益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益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益评估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一项重要的农村产权转让政策。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益进行评估,分析其对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治理等方面的影响。

一、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集约经营、规模效益的发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首先,流转土地可以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作物单产。

其次,流转土地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扩大土地面积、增加农作物种植品种,提高经济效益。

而且,流转土地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

通过以上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流转土地可以引入外部资本和技术,加快农村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这不仅促进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还推动了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村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三、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流转过程中,应明确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流转价格、流转规模等,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

同时,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流转市场秩序,防止乱象发生,保护农民在流转中的利益。

四、乡村治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乡村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流转土地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农地闲置现象,改善农村环境和农民生活品质。

同时,流转土地还可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村级组织的建设和乡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强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效果。

五、就业创业机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农民提供了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流转土地可以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岗位,吸纳剩余劳动力就业。

此外,流转土地还可以为农民提供创业机会,通过农村产业链的延伸,开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日益成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农民、农村集体以及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带来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风险1、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如果在流转过程中,各方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流转土地、流转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等。

2、市场风险土地流转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如果在流转时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可能会导致流转价格不合理。

此外,农业生产经营本身也面临着市场风险,如农产品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土地流转的收益。

3、经营风险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如果经营不善,可能会导致土地抛荒、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等问题。

这不仅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会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信用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如受让方拖欠流转费用、农民擅自收回土地等,这会破坏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5、社会稳定风险如果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合理,或者出现强制流转等问题,可能会引发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土地流转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向农民和土地流转相关方普及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依法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工作。

2、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共享,为土地流转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

同时,规范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市场供求等因素,确保流转价格合理公正。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营风险控制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营风险控制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营风险控制措施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合作社进行经营。

然而,土地流转合作社的运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社的持续稳定运行,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一些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营风险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营风险的特点1. 天气风险:农业生产常常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

干旱、洪水、冰雹等极端天气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或毁灭,从而影响合作社的经营收益。

2. 市场风险: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对农业产销带来不确定性。

合作社若无法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可能面临销售困难或价格下跌的风险。

3. 经营管理风险:不同的农业生产形式对管理要求不同,合作社可能面临缺乏经验、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导致管理不善,进而影响合作社的运营效率和效益。

二、风险控制措施为了降低合作社的运营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方面:1. 天气风险控制为了应对不同天气条件下的农业生产风险,合作社可以通过多样化农作物种植来分散风险。

适当选择旱作、灌溉作物以及有不同生长周期的作物,可以减少天气风险对合作社的冲击。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投保农业保险,将风险分担给保险公司,减少自身承担的损失。

2. 市场风险控制为了降低市场风险,合作社应该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

合作社可以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商、零售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畅通。

同时,建立并执行灵活的定价策略,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定价,降低价格波动对合作社经营的冲击。

3. 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管理混乱和人员利益冲突。

并且,合作社应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决策能力。

此外,合作社可与专业农业科研院所、大学进行合作,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推进,这一改革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1.权利明晰度不高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权利明晰度不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之间可能出现权利不明晰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

2.农民收益不稳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导致农民收益不稳定。

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方面地”的情况,即土地承包农民收入下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收入增加的现象。

3.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一些地方由于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改革效果不明显。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资源利用权还不能自由流转,使得改革不能真正起到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的作用。

4.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部门在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农民和乡村稳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效果,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对策分析1.加强权利明晰度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高权利明晰度。

2.确保农民收益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加强监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收益不稳定。

3.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政府部门要督促各地区加大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落实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农民利益和乡村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控制与模式创新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控制与模式创新

一、概述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农村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如何有效控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并进行模式创新,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析1. 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农村土地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如果在抵押融资中过度使用土地资源,有可能对农村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2. 农村市场化程度不高。

在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不够科学、规范,土地产权登记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土地抵押融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3. 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在土地抵押融资中存在着违约和逾期风险。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方法1. 完善土地登记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土地流转和抵押权的登记管理,提高土地经营权的透明度和流转效率。

2. 加强土地价值评估和监控。

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抵押土地价值的监控和评估,保证土地抵押融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农村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提高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减少违约和逾期风险的发生。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创新1. 探索土地抵押融资的多元化模式。

积极探索土地抵押融资的多元化模式,例如土地抵押联保、土地抵押保险等,拓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2. 推动金融科技与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深度融合。

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的农村土地抵押融资评台,提高融资的便捷性和效率。

3. 鼓励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社会化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抵押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为农村土地抵押融资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和支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控制与模式创新的政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法律风险1、合同不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很多流转合同不够规范,条款不清晰、不完整,甚至存在口头协议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土地流转的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容易引发争议。

2、违反法律法规有些土地流转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合法审批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流转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流转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产权不明晰部分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流转,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影响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市场风险1、价格波动土地流转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农产品价格、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

如果农民在价格高位流转土地,而后期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受让方违约,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

2、信息不对称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市场行情、土地价值等了解不足。

而受让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在交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3、经营风险受让方在经营流转土地时,可能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多种经营风险。

如果经营不善,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甚至导致土地闲置、抛荒,影响农业生产。

三、社会风险1、农民失业风险如果大量土地流转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又无法在非农领域实现稳定就业,可能会导致农民失业,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土地流转可能会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一些农民可能会因为流转土地而变得富裕,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因为失去土地而陷入贫困,从而加大农村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当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巨变。

对此,2016年中央适时地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方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5年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现已进入修订程序。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将着重对三权分置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对三权分置法律逻辑关系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走向成熟。

一、何为三权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

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

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这种权利结构为三权分置的实行提供了现实基础,一般情况下,若农村人口流动性低、土地不流转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往往融为一体,统一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承包农民不经营自己的土地现象越来越突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趋于成熟。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

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地区,农民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租赁给其他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以实现土地流动、集中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流转模式、影响和问题以及政策调整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规模经营力量不足等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由小规模分散经营向大规模集约经营转变,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收入水平。

二、流转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多种模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一种是个体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展农业生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专业化的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由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无论哪种模式,都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影响和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对于缺乏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说可能面临生计问题。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解决土地流转价格、合同权益保障、土地面积和质量等问题,确保流转交易公平、透明。

此外,流转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避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策调整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转市场,明确了流转的程序和规则,加强了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

其次,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明确了农户的权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此外,还加大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经营者的扶持力度,鼓励他们发展集约经营、规模经营。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改革问题防范及建议分析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改革问题防范及建议分析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改革问题防范及建议分析作者:郭伟等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0年第5期一、农村土地改革面临问题防范分析(一)防止在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和非法征用土地在流转土地过程中,要明确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职能角色。

必须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

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由农民自己做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流转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民自身意愿的问题,农民可以随时自由地加入和退出合作社或其他土地流转方式。

因为单个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地方政府的规模经营冲动对抗,土地流转必须约束政府的政绩冲动,限定其过于膨胀的权力。

应当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

要防止和纠正有的地方盲目下指标、定任务、强行组织流转的错误做法。

防止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以各种税费的形式流向各级政府部门。

要完善农地征用制度,赋予农民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要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力,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过程中的透明度。

(二)防止土地的使用性质在流转中发生蜕变,变农业用地为建设用地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对农民具有多重效用价值,它在农民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如果以一时的经济利益为诱饵,改变农地的使用性质,那么,农民的最后一层低水平保障也将丧失,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将很难解决。

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地方政府要加强土地监督和管理,对任意违法乱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者要依法惩处。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1. 法律知识不足:许多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陷入法律牢笼。

他们可能对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盲区,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 土地产权问题:土地的权属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核心问题。

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流转许可证不合法、土地使用权纠纷等问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和无法解决。

3. 合同风险: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方面。

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解除等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一旦合同中的约定存在不合法或不完善,将会引发各种法律风险。

4. 土地利用规划风险: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存在违规流转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漏洞进行违规流转,这将给农民和土地流转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的认知。

通过组织培训、设立法律咨询站等方式,帮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许可制度、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等,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有序进行。

3. 加强合同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土地法等相关法律,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存在不合法或不完善的合同,应及时纠正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和效果。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并赋予农村土地承包者经营权的一种土地制度。

该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然而,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改革和完善。

首先,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限制,使得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这主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流转对象、性质以及流转的方式、条件有关。

因此,面对现状,我们需要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的方向,尽量简化流转手续,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各种主体广泛参与,特别是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加强规模经营,增强农村产业发展和竞争力。

其次,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大量的未界定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土地缺乏法律保障,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困扰。

因此,需要确立土地所有权的产权认定和登记机制,完善土地及其权益的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避免产权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再者,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保护不足,对想要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大量外来人口造成不便。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该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建立可持续的土地承包经营机制,对土地承包人进行社保和法制教育,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最后,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租金收益不足,导致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降低土地承包租金的负担,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鼓励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承包经营。

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需要在市场化方向上加强各种主体的参与,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登记机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为了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党和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惠农政策,优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各级乡镇政府也应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敦促落实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土地管理,收回多占的土地,实行公平分配,缓解土地使用的矛盾,稳定农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问题;解决途径我国作为一个农业泱泱大国,农村群众为了实现稳定发展,需要拥有充足的土地,而当前土地承包权发生了一定变化,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提出新的考验,如果管理不当将容易产生各种问题,损害农村群众自身利益。

所以,本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常见问题,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常见问题的解决途径,具体内容如下。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常见问题1.1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和跟进有待提高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乡村产业化的发展,各乡(镇)、村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呈现出迸发状态,由于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主动介入和及时跟进不太及时,导致已进行流转的土地,其经营权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久而久之地任其发展,致使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甚至有个别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有一部分土地承包商在进行流转农户土地经营权时,没有和当地乡(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也没有跟农户沟通协调,没有采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只和某一农户协商后,让这一农户在本村进行引导农户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工作,而这一指定农户基本没有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或者是采纳农户的意见,致使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处于不信任状态。

基于此,需加大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按照一定的规范程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工作。

1.2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性缺失农村土地流转规范与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从当前农民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反馈的问题来看,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土地流转脱离了土地资源的原则、主体的规范性缺失、土地流转的相应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极不利于农村土地进行有效流转。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被提上了议程,这一改革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权的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实施以来,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进行农田生产。

由于历史原因及部分地方的土地流转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存在诸多矛盾。

一方面,一些承包地流转到了外地企业或者个人手中,承包农民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转;因为承包地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很多农民不敢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导致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对策: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明确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大对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从事土地流转的行为。

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土地所有权隐性问题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分离,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和使用权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很多地方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开发土地资源。

对策:政府应该完善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

鼓励土地承包者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提供土地发展利用的支持政策。

还可以加大对土地资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力度,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和稳定。

三、土地流转权保护不足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地流转的过程,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足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持怀疑态度,甚至坚决抵制土地流转,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随着中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成为了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三项权利分置开来,实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

这一制度的改革旨在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制度的改革方向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一,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他们确保自己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

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必须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也不能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犯。

改革方向是要坚决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在改革中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在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自愿、自主、公平进行土地流转,同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转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和农民利益受损。

加强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和激励。

在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激励和保护是非常关键的。

要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农民投资土地、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机制,保护农民的经营权不受侵犯,确保农民有足够的动力和信心进行土地经营。

只有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农民才能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土地的经营中,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土地权属登记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基础,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登记制度,才能为土地的流转、承包、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要不断完善土地权属登记系统,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土地权属的变更及时记录。

在登记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土地权属的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三权分离”

浅谈“三权分离”

浅谈“三权分离”所谓“三权分离”系指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实际经权(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即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所谓农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实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标签: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我们看到分离的有利方面,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这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农村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现在再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在稳定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激活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能进行抵押或担保依据一号文件的规定只能是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实际上是预期收益抵押、担保——,这样规定就是要做到风险可控,即便是农民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到农民失去土地承包权。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既是中国特色农地制度的再次创新,也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

二、三权分离就像一堵防护墙当失地农民在城市无法立足之时,可回到农村,并在下个承包季再次承包土地,避免失业加失地造成社会危害和秩序不稳,同时也对基础耕地数量和粮食安全起到有力保障。

三、不利因素在农村土地的金融属性方面,由于抵押物为一定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率会很低,获得的资金支持会很少。

另外,较短的使用年限使得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困难重重,也使的银行不愿开展业务,给农民融资带来困难。

再者由于农民仍然具有土地承包权,可以再次承包土地,对于在押的承包经营权珍惜不够,违约成本很低,某种意义上起到了对失信人员的纵容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益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益评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益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企业等非农农民,通过合同、转让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传统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主要由农户自耕自种,农村土地资源分散,难以实现规模效应。

而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得以实现,有助于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减少农业用地浪费。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发展升级。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民从事经营管理,促进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向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还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最后,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

流转土地可以为农民提供多种增收机会,例如租金收入、分红收入等,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管理,从而提高农业产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使土地流转方更好地发挥其经营和管理能力,通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农田的耕作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还可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通过规模化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值。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升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进入农村,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

流转方可以通过投资农业设施、引进先进技术、优化农业产业链等方式,推动农村产业的升级,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中国农村土地管理中逐渐成为重要一环。

三权分置模式不仅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和抵押提供了新的思路。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探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成为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一模式,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得以明确分离,这既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又激发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防范风险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二、三权分置模式概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

这一制度不仅使土地流转更加灵活,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将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主体,从而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利用。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现状及问题1. 抵押现状: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逐渐成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抵押经营权,农民可以获得资金支持,用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诸多问题。

2. 问题分析:(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2)抵押价值评估难: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这给抵押贷款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3)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的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解决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关键。

应明确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关系,为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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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价值与风险防范摘要: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各有其丰富的基本内涵。

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消除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护经营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破解农地经营权抵押的困局、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可能产生农地经营者一方独大、国家粮食安全危机等各种风险,可通过合理设置两权分离期限、严格审查和监管农地农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来进行风险防范。

关键词: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分离;价值;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1302(2016)05-0001-04通信作者:高铭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mail:627843864 @。

2014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个重要文件,其中提出“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突出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

这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有了新的变化,对农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优化配置以及农地规模化经营也必将产生更大、更好的推动作用。

鉴于此,理论上研究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价值与风险防范便有了重要的实践意义。

1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基本内涵1.1农地承包权的基本内涵农地承包权是指农民家庭平等承包集体土地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从实质上讲,是农村集体成员权在农村土地权益上的体现[1]。

农地承包权的基本内涵如下:(1)农地承包权是一种成员权。

成员权是以某一团体的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权利,同时,它也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针对农地承包权这种成员权来讲,涵盖了土地承包权、国家征地补偿分配权、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权、集体股份分红权以及各种公共福利的获得权等经济权利与经济民主管理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权事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生存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属于农民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和最重要的权利。

(2)农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农户,并不是农村集体成员个人。

农户家庭通过土地承包行为从集体那里(发包方)获得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土地权利。

此时,农户有权再通过出租、转包等行为方式将农地经营权让与给其他的经营主体。

相对于新的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初始主体。

(3)农地承包权是财产权利。

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时,农户可以获取土地承包权所带来的资本收益。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特性决定了农户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概括性的、统一性的权利。

在农户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承包权是共同共有。

比如其中的土地租赁收入分配请求权,就是一种抽象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不得单独行使。

(4)农地承包权的主要权能包括收益与处分。

农地承包权是法定权利,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经营土地获取农业收益,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承包土地上的经营权让与他人,在此一债权性流转(土地出租)关系存续期间,承包权人只能收取地租,不能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5)农地承包权人对土地实行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

在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承包权人变直接占有土地为间接占有土地。

从逻辑上来说,既然农地承包经营行为包含农地承包和农地经营2个前后相继的行为,那么,其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可以分解为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2个权利。

当承包权人自己经营土地时,是对土地直接占有,当承包权人出租土地、自身不经营时,他对土地是一种间接占有。

在土地流转关系终止之后,农地承包权人又收回土地,恢复了土地经营权,继续对土地实行直接占有。

1.2农地经营权的基本内涵农地经营权是指在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方式下,本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其他农户或者本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基本内涵如下:(1)农地经营权是以农地的承包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

如果没有承包权,自然就没有经营权,它们之间是一种皮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土地承包权最主要的权能就是土地承包与土地经营,所以以往多称承包经营权。

这2种权能既可由承包农户一体承担,也可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承担。

当它们由承包农户一体承担时,经营权就被承包权所遮挡,主要显示的是承包权。

当它们被不同主体分割承担时,经营权就得以显化,就产生了独立的经营权人。

土地承包权属于土地经营权的上位概念。

(2)农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债权。

农地经营权只有在与农地承包权分离时才能被独立地称作农地经营权,当它与农地承包权合一时,其被农地承包权涵盖,其称谓自然也就被湮没,仅显示出农地承包权,最多可以被称为承包经营权。

所以,说到农地经营权时,它就处在与农地承包权分离的状态。

这时,农地经营权人与农地承包权人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主要受《合同法》的规范与约束。

农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流转合同(出租合同、转包合同)约定、意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因而其本身是一种债权,属于契约之债,并不是物权。

(3)农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

农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属他物占有,即对他人之物的占领、控制。

他物占有是现实占有中的直接占有。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是一种实际的、事实的状态,而支撑直接占有的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合同债权(在出租、转包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经营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土地)。

(4)农地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复杂性。

在农地转包的模式之下,农地经营权主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

在农地出租的模式之下,农地经营权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户或者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农地经营权虽然不是从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那里取得的,但是它是从初始主体――承包人那里取得的,故其主体被称之传来主体。

(5)农地经营权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要受到一定的拘束。

首先,农地经营权有法定最长期限的限制,其享有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剩余的土地承包期限,这恰是其依附于承包权的体现。

其次,农地经营权人本身并无对农地独立的处分权利,如果对占有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征得原承包农户的同意。

2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价值2.1有利于消除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现有农户零散经营农地的状况绝非农地现代化经营的状态,农地资源必须进行流转以求重新配置、优化配置从而取得更高的农业效率、农业效益[2]。

然而,自我国农业法律尤其是农业政策极力倡导、号召农地流转、实行农地规模化经营以来,我国农地流转的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是农地流转率较低。

据许多学者近期在全国开展的农村土地调查可知,仅有15%以下的农地参与了流转[3]。

其次是流转的期限太短。

多项调查显示,以1年为期的比例多达1/4,而有将近一半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确定期限。

根据合同的基本原理,不定期的合同就是最不稳定的合同或者是最短期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就是今天转出土地明天收回土地也在允许之列)。

再次是流转的块均面积小且转入户也不能合并。

究其各种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农户害怕土地转出之后从而失去土地。

本课题组在湖北省黄石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多地农村考察时,当问及当地的农民为什么不愿流转土地时,多数的回答是:我们把土地转给别人耕种,村里或者乡里(领导)会说,既然你们已不愿种地(把土地给了别人),也就是说你们已不需要土地了,那就把土地收回来交给更需要土地的人种,以后也不再给你们分地了,可以给你们一些补偿。

补偿能有多少?我们害怕土地一去不回,所以就不敢流转土地了。

本课题组又走访了乡、村干部,问他们为什么对农民流转土地会有这样的想法时,他们认为,农民流转土地就是把整个土地的权利都转让给了对方,他们对转出后的土地漠不关心,也不管对方如何使用土地,有的流转土地费用极低,还有的根本不收费用,综合这些可以认为他们已不需要土地,应该把土地收回,况且村里还有很多新添人口(刚嫁过来的媳妇和新出生的孩子等)没有土地。

看来,人们大都对土地的权利状况理解不足,普遍认为只要把土地流转给别人,交由别人耕种,就是把土地权益的整体交了出去。

这些认识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影响了农地的现代化经营。

现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农户流转土地只流转土地经营权,不留转土地承包权,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还保留了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物权性质的承包权,也可以说是把土地的“田面”流转出去了,还保留着“田骨”,也就是永远不会丧失土地(除非自己愿意通过法定渠道退出农地)。

农民没了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肯定会大大提高,土地就会重新优化配置,农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局面就会好起来。

2.2有利于保护经营权人的利益在政策没有确定农地权利“三权分置”、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农地流转市场属农地租赁市场之前,农民流转土地心里不踏实,只愿进行短期流转,这样便于早点收回土地(这和人们的民间高息存款心理一样,一些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借款的利息很高,是银行存款利息的10倍左右,人们想存又害怕钱“飞”,就选择3个月或2个月的最短期存款),农民收回土地之后,先观望一段时间,接着再进行短期流转,如此反复,形成了土地流转期限上的恶性循环。

转出土地农户如此做法最大的受害者就是转入土地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经营者。

众所周知,农业的现代化经营需要较大的投资,而投资又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经营期限必须足够长,这样才能收回投资的成本和取得更大的效益。

如果经营期限较短或者太短,经营者就不敢进行较大的农业投入,尤其是大型机械和先进的科技,试想如果今年经营者花了100万元买了台最新配置的耕地播种机,刚刚用了1年,明年土地承包人都要陆续收回土地,就算其1年净收益20万元,那剩下的80万元成本怎么办?只能自己赔了。

因此有意经营农业的能人和较强的农业企业在目前较短的农地经营期限面前都不敢向前,农地经营期限问题成了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的严重束缚。

现在国家政策关于农户只流转土地经营权、永久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不仅使农民纷纷流转土地,而且使他们更愿意长期流转土地(频繁短期流转土地的成本较高,比如要不断寻找承租人、不断谈判、不断签合同等等会花去较多的费用),这对转入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土地经营期限长了,他们都愿意买大设备、好设备、高级设备了,再以前边的那个例子来计算,如果农户们租出土地的期限是20年,每年这个经营者的这台设备的净收益是20万元,5年便可收回这台设备的成本,剩下的15年净收益就是300万元,可以说农地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农地经营、农业投资有利可图,大家都纷纷进入、纷纷投入,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便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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