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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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作者:陈久红王东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
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49.6克。
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49.5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896.4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
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购买毒品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毒品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
贩卖毒品罪若干疑难问题司法认定
司法 实践均 认为 , 对此 种行 为应 当认 定为贩 卖毒 品罪 的未遂犯 。
19 9 4年 l 2月 2 0日颁 布 的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 用< 全国人 民代
让 毒品 的行为 。 根据 以上 标准 , 有观 点认 为 以下 四类 贩 毒行 为属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禁毒 的决定> 的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这 一
结论得 到 了最终确 定 , 并作 了进 一步 拓展 。 解释第十 七 条第一 该
款规定 : … …不知道 是假毒 品而 当作毒 品走私 、 “ 贩卖 、 运输 、 窝藏 的 , 当 以走 私 、 应 贩卖 、 运输 、 窝藏 毒 品犯罪 ( 未遂 ) 定 处罚 。 ” 此外, 对于 在查 获毒 品犯 罪的 过程 中 , 用 “ 采 特情 引诱” 的情 形, 各地 做法并 不统一 , 从刑 法理论 上讲 然是 未遂 , 因为 自始至 终整个犯 罪行为 都处 于公安 机关 的掌控之 下 , 嫌疑 人的犯罪 目的 不可能 得逞 , 而且 该毒 品也 不会 流入 社会 危害他 人身 体健康 。 但 司法实践 中更多 的将此 种情 形认定 为既遂 , 笔者认 为此种认 定有 综上 , 司法 实践 中实 际上 更多地 采纳 了学 者的第 一种观 点 , 买卖双 方意思 达成 一致就 构成 凯遂 , 并不 以毒 品的实 际转 移为
刑 法理论通 说认为 : 判断 贩卖毒 品罪 的 遂 与未遂要 以贩卖 未遂 乃法定量 刑情节 , 而此 处在 于特意 强调在量 刑时可 以因假毒
毒品 的犯罪构成 为依据 , 完全 符合 贩卖毒 品 的犯 构 成要件 品事 实, 在量 刑上予 以适 当考虑 , 乃酌定 量刑情 节, 该批 复实际上 为 贩卖 毒品罪 的既遂 , 反之 为 贩卖 毒品罪 的其 他犯 罪形 态 。 贩卖 说 明了 已经 对 被 告人 的行 为 以既 遂定 性 了。但 刑法理 论通 说与 毒 品行为 是一种有偿 转让毒 品 的行为 , 行为人 构成贩 卖毒 品罪的 既遂 , 在主 观上要 具有 贩卖毒 品 的故 意 , 客观上 实施 了有偿 转 在 于 贩卖毒 品罪的未遂 : 其一 , 贩毒 分子 已购入 毒品 , 未卖 出就被 但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兰大《刑法学》15秋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
兰州大学《刑法学》15秋在线作业3满分答案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___处罚A. 主要罪行B. 重要罪行C. 全部罪行D. 最重的罪行正确答案:C2. 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有( )A. 堕胎兰州大学好专业B. 溺婴C. 毁尸D. 甲错误批评乙,乙十分气愤,自杀身亡正确答案:B3.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则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正确答案:D4.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 )的停止形态。
A. 过失犯罪B.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C. 直接故意犯罪D. 间接故意犯罪正确答案:C5.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 不构成犯罪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正确答案:C6.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___。
A. 实行的目的不同B. B、实行的程度不同C. 针对的危害程度不同D. 针对的对象性质不同正确答案:D7.甲某为了杀害乙某,在乙某宿舍的热水瓶中投放了毒药。
与乙某同宿舍的丙某倒水喝,中毒死亡。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犯罪构成案例一:抢劫案背景:X先生在街上行走时,被一名持刀歹徒抢劫。
歹徒威胁要割破X先生的喉咙并拿走他的钱包。
犯罪构成:1.盗窃罪:歹徒明确表示要夺取X先生的钱包,这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减他人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罪:歹徒以暴力手段要挟X先生,威胁可能割破他的喉咙,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背景:Y女士被警方发现在自家房屋中贩卖毒品。
警方对其进行搜查,发现大量的毒品制造工具和吸食工具。
犯罪构成:1.毒品犯罪:Y女士在家中贩卖毒品,持有大量毒品制造工具,这构成了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非法持有、制造、贩卖或者运输毒品的行为。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Y女士贩卖毒品,使得社会治安受到威胁,这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活动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案例三:诈骗案背景:Z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但是对方收到款项后却未发货。
经调查,对方没有出售电脑的意愿,而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Z先生的钱财。
犯罪构成:1.诈骗罪:对方通过网上虚构交易,骗取Z先生的钱财,这构成了诈骗罪。
诈骗是指为了牟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方获取了Z先生的个人信息,这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论:犯罪构成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在上述案例中,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毒品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是最为适用的。
这些案例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呼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毒品犯罪名词解释
一、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名词解释: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怎样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麻精药品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
麻精药品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作者:周保强蒋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09期摘要: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常辩称自己对于新型毒品缺乏明确认知,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麻精药品类新型毒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更加剧了主观明知的认定难度。
为定分止争,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认定,在购买方式上审查获取途径方法是否合法、在购买频次数量上确认是否存在过度交易情形、在交易价格上认定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在沟通及交易异常情况上厘清是否具有隐匿性交易方式、行业惯用暗语等情形,在实际用途上判断是否出于醫疗目的,以五个方面的要素判断,构建新型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药品毒品成瘾性主观明知放任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传统毒品案件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发案数量大幅下降,与此相反,新型毒品案件则快速上升,无论是从发案数量还是从占比上都有大幅提高。
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迷惑性、隐蔽性强,部分新型毒品本身还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导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认定难度大,也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争议,有待进一步厘清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在明知王某某过量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思诺思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指使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购思诺思并转卖给王某某获利,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累计达40余次、共100余盒。
被告人张某某根据程某的指使,以本人及其妻子的名义至多家医院骗购思诺思,并指使刘某、罗某(另案处理)使用同样方法骗购思诺思,涉案思诺思由张某某收集后统一转卖给程某(累计达20余次、共50余盒),再由程某转卖给王某某。
经鉴定,涉案药品均检出唑吡坦成分,系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经了解,为防止过量食用,危害患者身体健康,医生对患者开具思诺思时都会严格限定数量,一般患者每天最多只能服用一粒(10mg),医院一次最多开具一个月的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4年4月10日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证据规格第一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边民证等证据材料,准确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二条调取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照片。
户籍证明未附被告人照片的,应当制作被告人亲属或者其他熟悉者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或者对被告人进行亲缘、指纹等鉴定。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出生证明文件,入学、入伍等登记表,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刑法对于贩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体系中,贩卖罪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幅度与刑期判决。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贩卖罪的具体情况、刑法的处罚幅度以及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
一、贩卖罪的具体情况贩卖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传播、运输、制造、持有毒品、走私、贩运、运输人口、非法买卖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严重后果。
贩卖罪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二、刑法对贩卖罪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贩卖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
一般情况下,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中规定了贩卖罪的量刑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贩卖毒品方面,根据毒品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
数量较小的情况下,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2. 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处罚幅度。
对于贩卖罪中涉及到的共同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走私犯罪等情况,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刑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还对于累犯、惯犯给予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幅度。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惯犯是指因为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重新获释后再次犯罪的行为。
对于累犯和惯犯,刑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幅度,以达到惩罚和震慑的目的。
三、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除了刑法对于贩卖罪的处罚幅度外,刑期判决也是贩卖罪的重要部分。
刑期判决是指法院在对贩卖罪判决时,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被判处的刑期。
刑期判决的相关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的严重性。
贩卖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恶劣性对刑期判决有重要影响。
毒品犯罪认定
一、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
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
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毒品犯罪认定
二、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
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定义与刑罚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定义与刑罚贩卖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买卖禁止交易的物品或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涉及到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定义与刑罚也有具体规定。
一、贩卖品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贩卖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运输、贮存、掩藏、使用、买卖、运输有毒、有害的药物、易制毒化学品、毒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假药、劣药、有毒食品、有害食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农作物的种子、毒害森林的树木、军用物资、国防科技项目中研制的重要技术、产品,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商品的行为。
该罪行的定义清晰明确,包含了广泛的物品与商品范畴。
刑法对贩卖品罪的定义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贩卖品罪的刑罚贩卖品罪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贩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贩卖国家禁止买卖的定额补贴商品、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其他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贩卖毒品的罪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贩卖毒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贩卖、走私武器、弹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制造、销售、储存武器、弹药的,依照贩卖毒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贩卖品罪的危害与意义贩卖品罪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贩卖毒品等禁止交易的物品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全与稳定,导致毒品滥用、社会犯罪增加等问题。
2020年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快问快答判断题库及答案(共400题)
2020年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快问快答判断题库及答案(共400题)1、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正确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可以不适用我国刑法。
错误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4、凡犯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错误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7、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正确6、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错误7、只有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才认定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8、我国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正确9、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正确10、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错误1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但犯罪对象不一定。
正确1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错误1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正确14、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正确15、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正确16、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
正确17、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刑事年龄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错误18、法人不存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正确19、精神病人在任何时候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错误20、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2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即使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22、怀孕的妇女或年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错误23、对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触犯我国刑法所构成犯罪的行为。
贩卖毒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买受毒品,也属于贩卖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有不少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主要包括氯胺酮(K粉)、摇头丸、麦司卡林、苯环利定、三挫伦、氟硝安定等等。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被他人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他人利用而进行了贩卖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没有盈利目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在某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
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
应选。
《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 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
刑法中的贩罪解析在刑法体系中,贩罪是指以经营、组织、运输、销售等方式参与非法交易活动,从而获利并犯罪的行为。
这些非法交易活动可以涉及毒品、走私品、盗窃品、人口贩卖等各个方面,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解析,阐述贩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刑罚。
一、贩罪行为的性质贩罪行为属于非法经济犯罪的范畴,其目的是通过非法交易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贩罪行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素:明知所贩售的物品或者参与的交易活动是违法的,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以商业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销售、分发、运输等手段实施大规模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
在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贩罪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刑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规定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了盗窃或者抢夺、收买、非法持有、出租、承租、放贷、购买走私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以及其他贩运、运输、邮寄等活动的罪行。
二、贩罪行为的危害贩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贩罪活动会导致社会稳定和安全形势的恶化。
毒品贩卖、走私活动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犯罪率上升,极大地破坏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
其次,贩罪行为会对个体及家庭产生严重破坏作用。
毒品成瘾者、走私品买卖的参与者以及其他非法交易的受害者都会面临身体健康、精神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发展。
再次,贩罪行为给国家及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走私活动、盗窃贩卖活动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对贩罪行为的刑罚针对贩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对于贩卖毒品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相当严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条,贩卖毒品的量达到某一标准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贩卖毒品数量未达标准的,将被判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小度小度警察检查试卷
小度小度警察检查试卷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二)一、判断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家庭暴力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错2、民警现场处置家庭暴力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李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刘女士因工作关系经常很晚回家,李先生怀疑刘女士出轨。
一次刘女士半夜回家,身上又有很大的酒味,李先生二话不说,劈头盖脸就是一顿打骂。
刘女士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是家庭纠纷,不予出警。
对错4、陆某在16周岁时杀人,到19周岁时被抓捕归案,审判时20周岁。
对陆某可以判处死刑。
对错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错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对错7、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赌博罪论处。
对错8、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错9、张某是一名警察,在巡逻途中不慎将依法配备的枪支丢失,被李某捡拾,张某发现枪支丢失后因害怕未及时报告,数日后,李某持枪抢劫他人。
对张某应以丢失枪支不报罪定罪处罚。
对错10、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错11、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错1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错13、赵某(15周岁)抢夺他人人民币30万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错14、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错15、对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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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原文作者:陈久红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
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XX年11月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克。
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
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购买毒品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毒品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
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其电子秤、封锁机、透明塑料袋的用途进行讯问时,刘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刘某称电子秤是为了买菜做饭时核对菜的重量,但在其承租的房屋内没有厨具,邻居证实实,它不像客观事实那样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而是“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
”主观事实的认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但困扰着我国大陆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同时也困扰着域外和其他国家的学者和司法者,对其认定需要经过外部资料进行判断已成为共识。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深藏于内心的主观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可以直接看见,并直接表述于审判者面前,他人无从窥见其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地推论方可得知。
”德国学者指出,“在查明故意、特定意图和动机等心理要素时会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难,只有从外部事实及心理学上法则进行必要的反推,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认为,对案件主观事实的认定,从逻辑上来说,需要摆脱以口供为中心的惯性思维,建立起一种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思维;从具体方法上来说,需要合理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1.审查案件证据的逻辑思维。
司法者需要形成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从外围证据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逻辑思维过程。
打破传统的口供为先、以口供为中心、从供到证的思维范式,杜绝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认定案件的主观事实。
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说,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
因为言词证据具有可变、难以固定的特性,“对于每一个提供言词证据的人,随着时间、地点和提取的人的不同,言词证据的内容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很少承认自己的真实意图,为逃避法律的惩罚而百般辩解成为其第一选择。
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书证则以客观存在的实物及其反映形象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物证不会因为证人的存在而缺席。
物证不会发生错误。
物证不会作伪证,只有物证的解释才可能出现错误。
”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说,遵从从客观到主观、从书证物证到言词证据、从证到供的证据审查逻辑,符合人类的认知图式,有利于司法人员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是对新刑诉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
因为这种审查逻辑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超越,可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2.认定案件主观事实的具体方法运用。
主观事实因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而难以认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是,难以认定不等于不能认定,因为主观事实在具备主观性特征的同时也具备客观性的特征,即人的主观意识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它不是纯粹的主观自生的事物,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会通过其客观行为外向化、客观化。
这便为化解刑事主观事实证明的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即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的主观事实时,应当全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与行为相关的因素,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反推其主观心理态度,科学合理地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刑事推定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事实认定方法和司法证明方法,是指“裁判者根据已经得到证明的基础事实,认定存在推定事实。
”它是解决主观事实证明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虽然说刑事推定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有罪推定,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事实推定,是一种相对的证明而不是绝对的认知判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严格限制。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用作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且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
基础事实真实可靠,是指基础事实得到证据的证明,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是指“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也存在的概率极高,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近似于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或然性,而非必然性。
”[11]二是在证明标准上,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还是对处于反驳立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证明标准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无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不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且举证能力有限,要求其反驳的证明标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会增加他们提出辩护的门槛、降低成功的几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设置和运用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转移证明责任来缓释严格证明的难度,如果要求其证明标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刑事推定的存在基础就会荡然无存。
[12]三是必须设置反驳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权。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基础事实或推定事实的反驳具有具体明确的证据支撑或可调查的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构成对推定事实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否定推定事实的存在。
(三)回归到本案的具体分析依照上述我们所提倡的审查案件证据的逻辑思维,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便应当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毒品称重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尿液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等物证和书证开始,再到刘某承租房的邻居、房东以及同案人黄某等人的证言,最后再看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
尿液检测报告书证明刘某系吸毒人员,其与其他物证书证可以联合证明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购买持有这一事实,同案人黄某的指证则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
据此,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已不存在疑问。
这一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是对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超越,有效地摆脱了单一依靠口供这一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及其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弊端,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
当然,对于本案来说,进行到这一步还没有完结,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只有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就需要综合审查案件证据,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即判断刘某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其他犯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贩卖”含义的界定可知,如果刘某具有“贩卖目的”,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对刘某是否具有“贩卖目的”的判断需要科学合理地运用刑事推定原则。
对于刑事推定原则运用时应当把握的三个方面,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结合本案来说,首先,本案的基础事实是刘某非法收买毒品,这一事实已经得到案件现有证据的证明,且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并且,非法收买毒品这一基础事实和我们所要推定的贩卖毒品这一事实存在着“高度盖然性的或然性”。
因为对于购买大量毒品的人来说,供自己吸食的可能性较小,购买之后往往是为了贩卖。
其次,在证明标准上,对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即对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判断是基于其非法收买行为而进行的推定,并不要求刘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在证据的把握上也就不要求有交易毒品的毒资、购买人的证言等证明刘某实施了贩卖行为的证据。
对于刘某反驳证据的把握同样如此,如果刘某对其贩卖事实即“贩卖目的”的反驳具有证据支撑,便可否认推定的贩卖事实的存在。
所谓的反驳事实比如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电子秤、封锁机、塑料袋等不是其本人所有或另有用途等。
再次,设置反驳程序就是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司法人员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现有的证据为基础,用推定的事实对刘某进行讯问。
如果刘某的反驳具有证据支撑或可调查的证据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后构成对推定事实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否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刘某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撑其反驳,或者其无法对司法人员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应当认定推定事实成立,即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否认其“贩卖目的”的存在。
检察机关承办人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讯问时,问刘某购买毒品的用途,刘某依然坚称是为了吸食,承办人便抓住现有证据继续对其发问,问其在社区是吃低保的人从何处拿来20万元人民币,吃低保怎么还一次性的花费20万元来购买毒品,每天吸食毒品的剂量,从其租赁的房屋搜出的电子秤、封锁机、40多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的所有人、用途,为何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
刘某辩称20万元是之前做生意存下来的,但这一辩解被之后对其银行账户的查询和其妻子的证言所否定;刘某现年57岁,其购买如此多的毒品用来吸食要吸食多长时间?这显然不合常理;其辩解电子秤用途是核对做饭买菜时菜的重量,但被房东提供的自刘某承租后天然气的用量几乎未动和邻居从未见到刘某买菜以及在房屋内并未搜查出饭锅、碗筷等做饭用具这些事实所推翻;其称封锁机是朋友存放在租赁房屋,但在承办人问其朋友的姓名、住址、方式时无法回答;其称透明塑料封口袋是当天为分装毒品时买多了,但其提供的购买透明塑料封口袋的经查系虚构;其辩称分装成18小袋是方便吸食时携带,但不可能一次性吸食40多克,也不必分装成重量基本相同的小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