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珠府(2009) 10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 九年七月三十日-1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莆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莆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2-笫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笫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个性考核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珠府[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3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珠国资[2005]33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31号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珠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达到经济上最优化,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2)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建立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3)现金贡献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以现金流为核心,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进行控制;(4)全面性原则:全面预算必须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及控制;(5)刚性原则:企业预算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6)目标责任原则:建立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的考核激励体系。
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全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1)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3)汇总、编制市属企业预算,分析市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12页)
发布时间:2009-08-06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三)企业预算目标值(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第六条考核权重的确定(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集团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
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
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
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珠国资〔2013〕274 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3〕274 号各市管企业:为规范对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引导市管企业构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评,市国资委参照市安委办印发的《珠海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珠办发〔2012〕15号),制订了《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4日珠海市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评,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资委加强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44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珠字〔2011〕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珠府〔2010〕17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财务总监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财务总监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珠国资[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市国资委财务总监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6]54号各财务总监及有关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国资委财务总监、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批复》珠府函〔2005〕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更好地落实财务总监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财务总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工作绩效和薪酬挂钩,现对财务总监的月度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考核内容财务总监的月度绩效考核内容是按照珠府函〔2005〕228号文件要求,对财务总监每月履行岗位职责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原则,工作尽心尽责;(二)深入了解企业财务情况,企业财务数据真实;(三)帮助督促企业建立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四)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五)按时、按质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及专项工作;(六)执行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各项管理规定;(七)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完成任务好;(八)企业有无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九)有无审签不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及资产流失;(十)有无监控不力,企业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按照“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并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共设置了8个大项目和21个小项目,主要包括(详见附表):(一)出勤;(二)月度工作报告完成情况;(三)日常财务监管情况;(四)重要事项报告情况;(五)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六)工作效率;(七)经核实的其他投诉;(八)出现重大失职问题。
三、考核程序(一)由财务总监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并在月度工作例会上述职;(二)财务总监先自行对照绩效考核评分项目指标进行自我评分;(三)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财务总监自我评分以及每月的工作表现及考勤结果等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进行初步评分;(四)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将初步评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定得出考核结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珠国资〔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各市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9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国资国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融入国资监管,打造“信用国企”形象,构建良好信用环境,推动市属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和《珠海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打造“信用国企”形象,将国资监管融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09-08-06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三)企业预算目标值(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第六条考核权重的确定(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
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1990年6月2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行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待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补亏还贷任务完成,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章承包经营的原则、形式和期限第四条承包经营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
亏损企业实行减亏承包,原则是:核定亏损,确保补亏,超补有奖,欠补受罚。
第五条承包的主要形式是企业经营者带领全体职工集体承包。
鼓励企业法人承包,即企业承包企业。
欢迎外商承包。
一些边远的长期亏损的小门店、小企业,可以包给个人,但经营商业批发、进出口、金融、房地产、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不能包给个人。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承包或租赁经营方式;还可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至五年。
少数经营不稳的企业,承包期可以短些,但不得少于三年;经营稳定、有条件的企业,承包期可以与“八五”计划衔接。
第三章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确定第七条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承包。
市属集团(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市的企业实行承包,发包方为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章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事故隐患第六章事故预防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九章附则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履责的报告事项;(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配合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珠国资〔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现将《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9日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推进市管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粤纪发〔2003〕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依法对市管企业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实施审计和检查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管理,是指审计结果处理、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有错必改、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结果处理第四条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随时跟踪检查被审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结论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涉及事项的性质和情节,将审计结论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审计发现被审计企业或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按《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落实追究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珠海市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批评。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珠国资[2005]32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27号各市属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有关法规,结合珠海实际,我们对珠海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报送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附件:《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珠海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4号令)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级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珠府[2009]10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0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珠海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三)企业预算目标值(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第六条考核权重的确定(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企业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考核权重=基准权重×[1-]国资委目标值(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实际完成值-企业目标值指标得分=考核权重×[1±]企业目标值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3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 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
(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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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及奖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主营业务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平均单位成本、经济增加值(EVA)、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单位成本、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安全间隔里程、产销差率、项目管理指标、融资计划完成率、经营净现金流入、总资产增长率、资产管理效益指标、经济增加值(EVA)以及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
(二)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基础管理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等指标。
第五条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全国同行业优秀值(三)企业预算目标值(四)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五)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六)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第六条考核权重的确定(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企业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考核权重=基准权重×[1-]国资委目标值(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一)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1、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计分公式实际完成值-企业目标值指标得分=考核权重×[1±]企业目标值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2、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80%。
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考核权重的120%。
3、在分类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评价指标对应的分数为3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具体如下:1、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定性评价占10分,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占10分;基础管理情况占5分,由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财务总监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等基础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企业法人治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根据考核企业章程和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评定。
2、奖励加分项目:全面预算管理指标中,企业各指标实际值控制在预算目标值的5%以内,另奖励加5分;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四好”领导班子,另奖励加5分。
3、社会责任项目:该类指标不设权重。
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指标,当企业在以上方面工作发生事故时,视事故等级扣分,最多扣至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综合评价指标的每项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重大情况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有充分证据可免责的除外),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5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扣减10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一)任期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不良资产比率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二)非经营性企业任期考核指标为:1、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2、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第十条国资委目标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企业定位及发展规划(三)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四)全市相关指标的总体水平(五)国内、外经济环境重大变化及企业战略重组等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考核权重的确定(一)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基准权重;(二)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企业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考核权重=基准权重×[1-]国资委目标值(三)考核权重最低不低于基准权重的50%,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或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其中:(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的计分:实际完成值-企业目标值指标得分=考核权重×[1±]企业目标值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在任期内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中若有特殊客户核定指标,则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相应该项指标得分按企业实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情况评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计分以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分数加权平均值乘以权重所占比例计算。
第四章薪酬与奖惩第十三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薪酬的兑付(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发放;任期奖励金在任期考核完成后发放。
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的确定。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配系数为1,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分配系数为0.9,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分配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涉及董事会成员本人的,应予以回避。
(二)基本年薪、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费按在岗时间支付和缴存。
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和缴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离市属国有企业的,调离的下月停发(停缴存)。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年度薪酬的调整兑现(一)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年薪按90%发放。
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8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6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
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三)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被辞退或被羁押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考核年度绩效年薪按95%兑现;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80%兑现;受到降职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的50%兑现;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减全部考核年度绩效年薪。
(五)考核当期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未经批准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酌情扣减企业全部负责人绩效年薪,至零为限:扣减额=考核年度绩效年薪×迟交月数÷12(六)市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任期奖励金的调整兑现(一)任期内调整岗位或辞职而未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根据离任审计视情况进行奖励,不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离职一年后按每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二)任期内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视情况减少企业全部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减少额=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1-国资收益任务完成率)(三)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领取兼职报酬、超发薪酬的,超发部分应退回企业,并由企业将超发、退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况减少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至零为限:减少额=任期内企业以该负责人绩效年薪的基数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实发薪酬-应发薪酬)÷应发薪酬(四)任期内被辞退或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五)国资委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损失金额不足500万元但占净资产5%及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七)企业负责人发生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八)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不达标、维稳工作中发生群体上访省政府或中央政府事件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第十七条管理与监督(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
(二)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按上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当年预提,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待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次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奖励的任期奖励金退还企业调整退还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金的收存、管理和奖励。
(四)每年1月31日前,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当年的薪酬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薪酬计划内容包括当年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计提的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标准和发放(缴存)金额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