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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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中的担保人的代位求偿和追偿权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人的代位求偿和追偿权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人的代位求偿和追偿权在担保协议中,担保人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其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位求偿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

代位求偿是指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依法追偿债务人欠款的权利。

追偿权是指担保人支付给债权人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一、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担保关系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这种求偿方式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求债务,并免去与债务人之间的履行纠纷和判决执行等程序,提高了债权人的追偿效率。

在担保协议中,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通常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1. 举证责任:担保人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事实,确保代位求偿的合法性。

2. 资金限制: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通常受到一定的限额,即担保金额的上限。

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担保人无权要求债务人进行追偿。

3. 通知义务:担保人在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告知其债权人已经行使或将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款项。

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减轻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经济压力。

在行使追偿权时,担保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合法性: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追偿时效:担保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追偿时效要求,合理安排追偿行为,避免时效性问题的产生。

3. 追偿金额: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追偿,但不能超过担保金额的限制。

三、担保协议中的其他条款除了担保人的代位求偿和追偿权之外,担保协议还可能包含其他条款,以进一步规定担保责任的履行和行使方式,例如:1. 违约责任:担保人在未能履行代位求偿和追偿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 追偿费用: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合理的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为债务⼈履⾏债务后,担保⼈有权向债务⼈追偿,要求债务⼈赔偿担保⼈履⾏债务时的损失。

担保⼈追偿的时候就成为了债权⼈,担保⼈除追偿主债务外,还可以追偿利息,那么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保证⼈追偿权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向其他保证⼈⾏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2年12⽉5⽇起施⾏。

担保⼈⾏使追偿权的条件1、担保⼈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这是担保⼈⾏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由此产⽣了在担保⼈与主债务⼈之间的⼀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代为履⾏债务之前,担保⼈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尚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与担保⼈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追偿的权利。

关于主债务⼈与担保⼈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认为应当属于⽆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产⽣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是基于双⽅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代为履⾏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只起诉主债务⼈以外的担保⼈⽽不起诉主债务⼈的情形。

在⼈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在该判决已发⽣法律效⼒,但尚未履⾏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担保⼈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不能履⾏或不能全⾯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就未履⾏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669条的规定,保证⼈可以预先⾏使追偿权,这是保证⼈尚未履⾏保证责任⽽享有追偿权的⼀个例外,保证⼈预先⾏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第⼀、⼈民法院已受理了债务⼈破产案件。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担保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

在担保协议中,保证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借款义务的情况下,愿意代替借款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保证人还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本文将详细探讨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一、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1. 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作为担保协议的签署方之一,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义务时,以其个人资产为担保,保证借款人的借款能够被及时偿还。

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即在主债务人(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才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并确保借款人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义务时,有义务履行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债务,并承担主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其次,保证人还承担处分担保财产的义务,以确保贷款人能够尽快得到债务清偿。

二、代位追偿权的含义与作用代位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偿借款人的债务后,取得了与贷款人相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返还相应的债务。

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的方式,向借款人追回已偿付的债权额度。

保证人代位追偿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借款人的破产等原因导致追偿困难。

代位追偿权在担保协议中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 实现债权的平等代位追偿权使得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拥有了与原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地位。

这样可以保证借款人对保证人的偿还义务与对贷款人的偿还义务一致,实现了债权在权利上的平等。

2. 促进追偿的便利通过代位追偿权,保证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追偿,无需再经过贷款人的介入。

这样有利于保证人尽快恢复自己的权益,减少了追偿的成本和风险。

3. 防止偿还责任的转移代位追偿权可以防止借款人将偿还责任转移到其他人身上,从而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的方式,确保债务的履行责任不会被其他人转嫁。

追偿的保证人追偿权

追偿的保证人追偿权

追偿的保证⼈追偿权追偿权的意思是在帮忙偿还了债务之后,向应该承担的债务⼈或者共同保证⼈追偿,要求她们共同担责的⼀个权利,⼀般情况,只有⼀般保证⼈有追偿权,⽽连带保证⼈只能够向债务⼈追偿,⽽不能够向其他保证⼈追偿,当然,有约定的除外,和店铺⼩编⼀起看看吧。

追偿的保证⼈追偿权保证⼈追偿权⼜称“保证⼈求偿权”,是指保证⼈在履⾏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偿还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履⾏债务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保证⼈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之间形成⼀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证⼈追偿权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向债权⼈履⾏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依何种⽅式履⾏债务,也不论保证⼈是履⾏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的履⾏⽽使债务⼈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免责,是指主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因保证⼈的履⾏⽽消灭,并⾮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因保证⼈的保证债务的履⾏⽽免责的,保证⼈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因⾃⼰的清偿⾏为⽽免责时,即使保证⼈⼜履⾏了保证债务,保证⼈也不享有向债务⼈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返还。

3、保证⼈履⾏保证债务⽆过错。

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在债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使主债务⼈的抗辩权⽽未⾏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丧失向主债务⼈追偿的权利。

⼜如,保证⼈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以免造成主债务⼈的重复履⾏。

如保证⼈在履⾏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致使主债务⼈善意地再为履⾏时,保证⼈也丧失追偿权。

保证⼈追偿权的范围,⼀般应当包括两部分:⼀部分是保证⼈为主债务⼈向债权⼈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保证人追偿所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因为管辖规则不同,可能会影响到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涉及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详细探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

一、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涉及因素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有几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国籍、居住地、财产分布情况等因素。

这些因素将影响到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判断和审判程序。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国籍将对该案件的管辖规则产生影响。

在国际贸易等跨国合作方面,当保证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均为外国人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国际法律条款约束。

比如,如果是在两个签署了《联合国公约》或《国际私法公约》等条约的国家之间,被保证人所在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对该案件进行管辖。

其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居住地也是影响该案件管辖规则的因素。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居住地与法院不在同一地区,法院是否可以接受该案件并行使管辖权,需要看当地的管辖规定。

比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所在地和法院不在同一个地区,其所在地的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依然可以行使管辖权。

此外,财产的分布情况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追偿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财产,这些财产的所在地也将影响到该案件的管辖规则。

比如,如果涉及到房产或车辆等物品,其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当保证人追偿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分布情况时,需要考虑到财产所在地及当地的管辖规定。

以上三个因素共同作用,将会对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规则产生影响。

二、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管辖规则的确立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管辖规则。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

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限制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或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及无因管理关系,或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关系。

既然追偿权因此而发生,那么保证人行使这项权利就要遵照委托合同、无因管理以及连带关系的相关规定,这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基本原则。

保证人一旦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或某些关于追偿权的特殊规定,其追偿权的行使即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怠于履行通知义务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前,是否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我国担保法未作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保证人应负此种通知义务。

以《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例则否认保证人负有此种通知义务。

事实上,无论是清偿前的通知义务,还是清偿后的通知义务,此制度规定的初衷无非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的重复清偿及保证人的恶意清偿,以期有效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统一规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不仅完全可以实现上述功能,而且还可以发挥其更多的效用。

首先,《担保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债权的实现,但也不是以随意牺牲债务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特别是在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准备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债务人也很可能在为债务清偿做准备。

其次,保证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纠纷的发生。

保证人未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果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的通知义务,保证人清偿前严格履行此义务,且在债务人如实告知的前提下,就会避免由追偿权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最后,在有偿保证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的今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可以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

债务人作为债务的最终责任人,无论是向债权人还是向保证人清偿债务,都是理所当然的。

但在某种情况下,尤其是在连带有偿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都准备清偿时,如果保证人及时的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就可以减少其对保证费用的支出,这也是对债务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试论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保障

试论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法律保障
2 .Dalan M un c p ntr e at o eSCo t。 i i i alI e m di e Pe pl ur Dalan. ao i g 1 60 i Li n n 1 01, Chi a) n
Ab t a t Th r s n a e , i c s i g t e n c s i O g v h u r n o h i h O r c v rl s e e o e s r c : e p e e t p p r d s u sn h e e st t i e t e g a a t r t e rg tt e o e o s s b f r — y
先 追 偿 权设 立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本 质 。结 合 我 国 《 产 法 》 及 最 新 的《 保 法 》 司法 解 释 , 出 了我 国 目前 保 证 破 以 担 的 提
人 预 先 追 偿 权 在 法 律 保 障 上 仍 然 存 在 的 问 题 , 阐 述 了 自己 的 立 法 建 议 。 并 关键词 : 证 人 预 先 追 偿 权 ; 权 申报 ; 债 权 请 求权 保 债 主
G U O u — n PA N G X e yi g Xue z en —h ( . p rme to Gr du t , la a ii iest Dai n Lio ig 1 0 6, ia; 1 De a t n f a a e Dain M rtmeUnv ri y, la , a nn 1 2 Ch n 6
试论 保谖人 行使 预 追偿极 法 律保 障
郭 雪 莹 庞 学 真。 ,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1 研究生部 , 宁 辽 大 连 1 6 2 ;.大 连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宁 大 连 1 6 0 ) 1062 辽 1 0 1

追偿权解释

追偿权解释

1、合伙人追偿权《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保证人追偿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4、雇主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5、销售者追偿权《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为了便于陈述,笔者把先行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保证人、保险人、雇主称为追偿权利人,把被追偿的责任人称为终局责任人。

从我国法律对上述追偿制度的规定来观照本案,笔者认为,本案的乙公司不具有合法的追偿权。

理由如下:1、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利。

保证人的追偿权 起诉状

保证人的追偿权 起诉状

保证人的追偿权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先生,现就保证人的追偿权,向贵院提起起诉。

一、案件事实XX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XXXX元,且借款期限为X年。

在借款合同中,XX公司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性,由被告X先生担任保证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计算方式。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二、追偿权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被告作为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审查保证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债务金额。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权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被保证人对债务履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与被保证人对清偿债务的债务关系终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审查保证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债务金额,并在支付利息后,向债务人请求支付利息差额。

"四、法律分析与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证人X先生是否应履行连带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X先生作为保证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追偿债务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有权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与被保证人对清偿债务的债务关系终止。

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债务金额,并在支付利息后,向被告请求支付利息差额。

五、诉讼请求据此,本案原告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1. 判决被告X先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借款金额XXXXX元及相应的利息。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典》第699、700条

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典》第699、700条

导读《九民纪要》针对混合担保中担保人追偿权问题,规定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纪要意见面临着不小争议,司法实务中裁判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民法典已经公布,但是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规定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作出明确的授权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检索最高法院判例中的裁判规则,探究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设立的法理渊源、价值选择、限制条件,进而提出相关法律适用制度完善建议,让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得到解决。

观点摘要1 . 对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作出明确规定,该部分内容属于立法包括民法典需要明确的行为规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范畴,不能削足适履地通过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2 . 建议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顺序上在确定主债务人履行不能情形时,参照民法典第687条中关于一般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例外情形确定。

3 . 在担保实务中,对于否定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即应区分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时是否知晓有其他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是共同签署还是分别签订,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和追偿权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问题,本来可谓不存争议。

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确认了保证人向债务人以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关于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做了进一步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民法典》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法律相关】

《民法典》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法律相关】

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历史法条梳理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条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相较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新增了“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内容。

对该条文的理解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对行使追偿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例如,在混合担保(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约定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该等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具有法律效力,按约定实现追偿权。

第二,当事人对行使追偿权没有约定的,则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就取得多少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支付本息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存在争议,待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第四,保证人在行使债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当保证人履行债务不足以相对消灭债务时,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则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后,债权人仍对利息等从权利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

民法典的保证人追偿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人追偿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追偿权有哪些保证⼈,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保证责任的⼈。

⼀般来说,保证⼈是指与债权⼈约定提供担保,当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既要承担责任或者义务,也享有⼀定的民事权利。

追偿权就是保证⼈的权利之⼀。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追偿权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保证⼈追偿权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条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三)债权⼈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债务能⼒;(四)保证⼈书⾯表⽰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等内容。

法律规定以外的内容,不属于保证责任的范畴。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之下的担保责任免除情形。

如果⼤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证合同的要点和法律规定。

一、保证人的权利1. 追偿权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一旦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催讨债务、起诉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追偿权。

2. 知情权保证人有权了解债务的具体情况。

债务人须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债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债务的性质、金额、履行期限等。

保证人凭借知情权可以更好地掌握债务情况,以便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追偿和风险控制。

3. 资产保全权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通过保全措施,保证人可以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以保障追偿权的行使。

二、保证人的义务1. 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的首要义务是履行担保责任。

一旦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保证人应立即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债权债务的履行。

2. 催告债务人保证人有义务依法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

催告可以书面形式,保证人要明确告知债务人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催告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3. 被追偿抗辩权保证人在被债权人追偿时,可以提出合法的抗辩权利。

主要包括抗辩债权人未尽义务、抗辩债务人债务不成立、抗辩债务人欺诈等。

保证人应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抗辩权,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合同效力与解除1. 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签署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合同解除保证合同一般会约定解除条件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提前解除等。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是债务人取得贷款的方式之一,保证人保证后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债务人违约的,债务往往会让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

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保证人追偿权 利息计算方式

保证人追偿权 利息计算方式

保证人追偿权利息计算方式
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资金占有具有成本,在没有违反高利贷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资金占用成本,也即迟延利息或违约金。

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

2. 在双方事先无约定事后亦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形下,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

但要注意的是,原告诉请上述代偿款项支付按年利率%从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律依据不足,结合案件事实,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仅予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连带责任保证人 放弃追偿权 条款

连带责任保证人 放弃追偿权 条款

连带责任保证人放弃追偿权条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放弃追偿权是指在担保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选择先行履行债务并要求主债务人偿还,或者放弃追偿权利,即放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对保证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对保证人的风险承担产生影响。

如果保证人放弃了追偿权,意味着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债务。

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因为如果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放弃追偿权可能会影响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保证人放弃了追偿权,主债务人可能会对债务履行产生较少的责任感,因为他们知道即使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也无法追偿。

这可能会导致主债务人的履约意愿降低,从而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执行。

此外,放弃追偿权的条款也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通常希望保证人能够履行连带责任,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如果保证人放弃了追偿权,债权人可能会感到担忧,因为这意味着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放弃追偿权的条款在担保合同中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保证人在同意这一条款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放弃追偿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终,放弃追偿权的条款应该在各方的充分理解和同意下才能够生效。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起诉状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起诉状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全称)
被告:(被告全称)
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我作为原告,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对被告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追
偿责任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现将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如下:
一、事实和理由
(此处应简单描述保证合同的缔结以及原告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和责任。

列举相关事实并详细说明为何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追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作为原告,特诉请法院:
1. 判决被告立即履行保证合同的追偿责任,支付追偿金额(具体金额);
2.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 保证合同正本及副本;
2. 履行保证的相关凭证;
3. 与保证合同相关的书面证据;
4. 相关的财务凭证及银行对账单。

请负责此案的审判庭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保证合同的追偿责任,支付追偿金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

起诉人:日期:。

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范本

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范本

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庭提起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请求,现将细节陈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保证人姓名:(债权人提供保证时填写的保证人名称)
2. 债务人姓名:(被保证人姓名)
3. 债务人身份证号码:(被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4. 债权人姓名:(债权人姓名)
5. 债权人住所地:(债权人住所地)
6. 债权人联系方式:(债权人联系方式)
二、事实与理由
保证人作为被告被原告债权人起诉的基本事实如下: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陈述)
三、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人诉请法庭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保证人向原告支付未清偿的债务金额;
2. 判决保证人支付债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3. 其他法庭认为需要的判决。

四、证据清单
1. 债务合同复印件:附件一;
2. 保证书复印件:附件二;
3. 其他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

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债权人签名:年月日。

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

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

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混合共同担保是指一种担保方式,多个担保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担保,以减轻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提高其借款的获得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就会成为焦点。

一、追偿权的产生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每个担保人都对债务人的全部或一部分债务进行了担保,因此,每个担保人都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当债务人未能无力还款时,追偿权便产生了。

二、追偿顺序在混合共同担保中,追偿顺序一般按其担保的性质和种类来决定。

比如,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他们的债权就属于同等优先级;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抵押担保,则其优先级相对较高。

三、案例解析案例一:小张和小李都为小王的一笔贷款提供了保证,小王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债务逾期,小张和小李都有权对小王进行追偿。

小张先行受偿,那么小李应当排在小张之后来追偿。

案例二:小张为小李提供了抵押担保,小李又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由小张提供担保。

银行未能收到小李的还款,则可以优先向小张追偿抵押房产。

案例三:小李为小张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是因为债务人未能还款,银行要向保证人追偿。

由于小李属于连带保证人,其与其他保证人之间债权属于同等优先级。

那么银行可以向小张和其他保证人追偿。

综上所述,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这需要各方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和完善细节,并尽可能提前制定好追偿计划,以防止追偿过程中的纠纷。

四、解决方法在混合共同担保中,避免追偿权问题的产生是很难的,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1.明确追偿顺序: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需要明确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顺序,以此保障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制定协议:可制定一份协议,约定整体追偿权的行使顺序以及各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并详细规定每个担保人追偿时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控制:需加强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以降低违约风险。

五、结论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
的批复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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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的追偿权
作者:陈小强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2期
摘要:保证人追偿权是近年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这根源于我国保证人追偿权制度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未能对司法实践予以积极指导。

因此,本文将对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过程进行论述和探讨,以期能对保证人追偿权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认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保证人;追偿权;追偿范围
一、保证人追偿权问题
(一)是否享有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其实质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债的请求权。

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是否享有追偿权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并且由此而到一定损失。

按照追偿权理论解释,担保人享有的是一种新产生的权利,权利产生的基础是代偿行为。

那么,履行代偿义务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担保人都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讨。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即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获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第三,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

保证人在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

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虽然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毕竟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为了主债务人的利益而遭受了损失,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应当赋予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二)保证人追偿范围
对于保证人追偿范围的认定是本案的另一个问题。

《担保法》第21、31、43条规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且保证人只能够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行使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追偿权,除此之外的权利,法律并未进一步进行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可能大于主债权,因为保证人除清偿主债权外,还需要就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数额,以债务人受免责的数额为限,也就是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限。

如果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原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则保证人完全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保证人就主合同债务只承担了一部分保证责任,即只清偿了一部分债权时,则只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内,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数额权利。

第二,法定利息和其他收益。

第三,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为履行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运送费、汇费、公证费、登记费和诉讼费等)。

二、完善保证人追偿权的思考
(一)明确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与义务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

为此,有必要对保证人的追偿权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前,是否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关于此个问题我国担保法未作规定。

实际上,无论是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还是承担保证责任后的通知义务,该种规定的初衷无非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的重复清偿以及保证人的恶意清偿,以期有效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统一规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负有通知义务,不仅可以全面的实现上述功能,而且还可以发挥其更大的效用。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债权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以随意牺牲债务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其次,保证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纠纷的发生。

最后,有偿保证的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可以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隐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债务人作为债务的最终责任人,无论是向债权人还是向保证人清偿债务,都是理所当然的。

但在连带有偿保证中,当保证人与债务人都准备清偿债务,如果保证人及时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就可以减少其对保证费用的支出,这也是对债务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援引债务人的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一是抗辩权,即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证人在未行使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这个问题稍显复杂,如果错误的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作为其享有追偿权的唯一条件,完全割裂了保证人的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是对法条断章取义的理。

(二)完善保证人追偿范围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履行保证责任直接造成的损失得到了支持外,其在履行清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并未得到明确的肯定。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的程中产生一些相应合理的费用,作为保证人所遭受的损失,也应当作为考虑的部分。

有时由于承担了保证责任而造成自己本公司期待利益损失或者资金周转不灵等严重后果,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详细地规定保证人追偿范围,这就无法从法律上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权利保障。

故对保证人追偿范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对于承担保证责任后间接费用的计算应当与债务人达成一致共识,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

第二,保证人承担责任产生的利息,即因追偿权人对外承担责任,而导致债务人对外免责,这个过程相当于对债权人出借了消除债务人责任的一笔资金。

当追偿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时候自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该资金的占有成本。

该利息的具体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法律赋予保证人迟延履行追偿的权利。

保证人对于自己的合理费用一时间不能提出合理有效证据的,即使过了保证期间,也应当额外赋予保证人相应的权利,使其有更加足够的时间保障和行使追偿权。

参考文献
[1]冉克平.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J].法商研究学报:2015(2):35-43.
[2]陈月红.论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3):68-74.
[3]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55-330.
[4]郭明瑞.担保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6.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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