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银发[2006]2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2006年7月19日银发[2006]25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深化人民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银行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行,全面提高中央银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央行”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适应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金融法制建设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领导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增强各级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推动全社会金融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社会各界形成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习惯,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金融法治环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财库[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库[2002]28号)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
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
各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15•【文号】财库[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银发[199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1.03
【实施日期】1999.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银发〔2016〕308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银发〔2016〕30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做好2016—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七五”普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七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全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相结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力促进法治央行建设,为推动“十三五”时期金融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银发[210]268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2010年9月21日银发[2010]26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全面、准确监测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货币供应量、信贷总规模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人民银行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2.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3.理财、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为全面、准确监测货币供应量与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制定《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根据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专户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的特征,将其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建立登记机制,逐产品报送统计信息。
针对目前多只理财、信托产品资金组成一个资产池集中管理使用的现象,逐资产池报送资产负债信息。
一、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只理财、资金信托产品。
二、统计内容统计内容为理财、资金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募集信息、终止信息及资产池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终止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银办发[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24日银办发[2008]229号)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新录用行员的试用期管理,完善试用期考核机制,培养新录用行员的央行文化理念、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提高新录用行员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文印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新录用行员。
第三条新录用行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新录用行员试用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入行培训、实习锻炼、定岗和岗位培训、考核、转正定级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章入行培训第五条入行培训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组织,或委托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入行培训的主要内容:(一)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架构和主要业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主要业务法律知识;(三)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四)公文写作和运转流程;(五)公务活动基本礼仪;(六)人际关系和沟通技巧,团队精神教育;(七)人生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入行培训可根据情况采取军训或拓展训练等形式;培养新录用行员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精神,锻炼新录用行员身体和心理素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9〕7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02【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行对1990年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附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三)优惠贷款利率;(四)罚息利率;(五)同业存款利率;(六)利率浮动幅度;(七)其他。
第六条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一)浮动利率;(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同业拆借利率;(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银发〔1994〕2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充分研究了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和今年前三季度货币供应量统计数据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监测、研究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货币政策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和提出对策建议。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1994年10月28日)为了加强宏观监测,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和国际通用统计原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
一、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一)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现金等负债,亦即金融机构和政府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
(二)货币供应量按层次统计。
根据国际通用原则,以货币流动性差别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拟将我国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0、M1、M2、M3。
各层次的货币内容如下:M0: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M1: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M1,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银发[2000]164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银发[2000]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工作,严肃宣传纪律,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中央银行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银发〔1996〕208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宣传,是指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公告、撰写文章、讲学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金融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分支行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含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下同),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新闻。
第四条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金融宣传,增加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一)总行新出台的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办公厅要协调有关司局拟定宣传材料,报经批准后发布,并要注意做好跟踪、深度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3【实施日期】1999.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
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财库〔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18〕11号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1月16日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四条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五条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七条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银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31日银发[2011]2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立体发行库(以下简称立体库)管理,规范立体库业务操作,保障立体库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体库是指以立体货架存储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以自动化物流设备进行出入库作业,以仓储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发行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立体库及其附属场所、立体库业务、设备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同级别发行库的实物,可以在同一立体库内保管,但在账务核算、出入库管理上应严格分开。
第五条设有立体库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在发行基金包装、搬运、出入库、查库、库存实物核对等业务环节,开发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证“先进先出”等制度的落实,满足立体库科学管理、高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信息管理系统及设备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和立体库仓储管理系统。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62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06.02【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2日银办发[2000]16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执行中若有问题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内部管理第四条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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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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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计算机报》2018年第01期
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但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这也引起了监管的重视。
1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并配套印发
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央行表示,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显现出门槛低、使用便捷的优势,市场份额持续增长,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
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
央行要求,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同时,央行重申清算管理要求。
针对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支付机构直连进行商户拓展,进一步强化了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直连的现象,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