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O S-030《照明及照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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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

安全管理规范

SHEO S-030-2016 照明及照度管理规范

2016-12-31发布 2017-01-01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

5.1. 流程图 (1)

5.2. 风险控制 (1)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

6.1. 照明强度的测量与评估 (2)

6.2. 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 (2)

6.3. 照明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4)

7. 检查与考核 (4)

8. 相关/支持性文件 (4)

9. 报告与记录 (4)

附录 (4)

附图1 照明及照度管理流程图 (5)

附表1:SHEO S-030-R01《应急照明清单》 (6)

附表2:SHEO S-030-R02《照度监测记录表》 (7)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办公场所和生产区域照明设施配置、维护保养,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修订单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编审人员:

修编:高海嘉张宪岭陈锦富龚克张春新邵波周大勇王涤华周永健

初审:张春雷梁天杰苑龙马庆增李越冰

复审:马洪顺

审定:赵平

批准:刘国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0年7月31日首次发布。2016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SHEO S-072《照明与能见度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照明及照度管理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办公场所和生产区域照明及照度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及外包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03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DL/T 5390-2014 国家能源局《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GB 50229-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照明设施:正常生产、非生产区域照明及事故照明设施。包括:照明灯具、线缆、照明开关箱等。

3.2.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3.3.分区一般照明:对某一特定区域,如进行工作的地点,设计成不同的照度来照亮该区域的照明。

3.4.局部照明: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些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3.5.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3.6.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7.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3.8.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3.9.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3.10.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3.11.警卫照明: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

3.12.障碍照明: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全的标志灯。

3.13.照度: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括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

4.职责

4.1.企业应组织制定照明及照度管理规范,明确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监测和监督检查相关职责,

组织做好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保证工作场所及现场照明满足要求。

4.2.企业应按照一岗一标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对照明及照度管理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

5.流程与风险控制

5.1.流程图

管理流程见附图1

5.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见表1

表1: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照明强度的测量与评估

6.1.1.企业应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工作/作业场所照明及照度测量与评估工作(见附表2),现场的照度

应符合DL/T 5390-2014《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照度测量评估时应考虑正常和应急照明情况。

6.1.2.企业应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各区域照明监测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符合DL/T 5390-2014 《发电厂

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等标准要求。

6.1.3.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进行照明测量与评估。测量与评估结果,由责任部门保留好

记录。

6.1.4.企业应依据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组织实施改进措施,配置及改善照度的设备设施,配置时应

关注:

1)应急要求:需应急处理的场所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2)作业要求:确保有作业需求的场所的照明亮度;

3)标识要求:确保有标识地方的照明亮度;

4)特殊区域:带电区域等照度满足标准要求;

5)光污染:生活、工作场所照明亮度与采光方式合适。

6.2.照明设施的一般要求

6.2.1.企业的照明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2.2.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照明种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6.2.2.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6.2.2.3.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6.2.2.4.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应根据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6.2.3.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的位置包括:锅炉汽包,除氧器压力表,引风机,送风机,煤、灰、水取样

点,锅炉底部捞渣机,热力网加热器,疏水箱,发电机冷却水箱,发电机主油箱,减温器,蒸发器,室外油罐油位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等。

6.2.4.消防供电的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6.2.5.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所列:

表2 :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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