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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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着比较重要的位置,刑诉的修改对于辩护工作尤其是律师实务工作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展开。

关键词法制建设律师实务权利义务作者简介:张唤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我国司法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此次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又吸取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许多突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

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也是各抒己见,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此次的修改和完善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比如“三难”问题等;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主要对新刑诉以下几个方面的律师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剖析。

一、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较之以往能更早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多年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处于一种含糊状态,因此而造成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的案例举不胜举。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此条明确的确认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身份,对以前的含糊身份得以彻底摆脱,不再只是以一种帮助人的角色出现,是律师地位的提高,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二、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仍有不足之处(一)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的第39、40条和未改动的41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实,这是从根本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进行的扭转,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辩护力度,有助于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2021年3月1日,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这份解释从多个方面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的说明和补充,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权威、高效。

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相较于原有的版本,存在许多改动和变化。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

第一,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要求传递的传票应当写明嫌疑人的组织单位和姓名,并且应当告知嫌疑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可以辩护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

此外,新的解释还规定,公安机关在传讯嫌疑人时,必须将传票交给嫌疑人的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并同时告知其相关知情权利。

第二,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扩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的权力。

例如,为了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新的解释允许公安机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调取的物品材料进行复制、取样等行为,以便进行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技术鉴定或者检验。

但是,也必须注意保护被复制、取样等物品材料的完整性和原貌性。

第三,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对证据采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例如,新的解释规定,如对嫌疑人所作的口供存在争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分析认定口供的可能性和可信程度;在鉴定证据时,应当严格审查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佐证情况。

第四,针对电子数据和网络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投入大量篇幅对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上,新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采用相关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对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时,人民法院要求能够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是新、旧版本刑事诉讼法解释之间变化的一小部分,新的解释还对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比如对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保候审、异议申请等。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经验与成果,推出了一系列的变革,下面将对其中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被告人询问制度的变革。

在旧法中,被告人询问是在审前进行的,且在审前询问中,被告人不享有辩护权,这使得一些无法自行辩护的民众难以得到保障。

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询问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在侦查阶段进行,这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辩护的空间。

同时,在被告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回答检察机关的问题,这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的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指法律援助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无力承担辩护费用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旧法中法律援助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刑事辩护人的角色,明确了辩护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对刑事辩护的费用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刑事辩护人相应的报酬。

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辩护,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取证制度的变革。

旧法中,取证主要由侦查机关完成,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证的权力逐渐延伸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手中。

新法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收集证据的要求,且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取证的权力不再由单一的机关掌握,避免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保证了取证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设了律师团、专家团等取证参与者,进一步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被告人询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和取证制度的变革,增强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论文摘要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尝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治理念的措施,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不仅是人之权利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要求,还是衡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3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中多项法律条文的改动,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着强大的进步意义。

但就客观的分析以及对比,不难发现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之处都将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进行,也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了充分完善的保护,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笔者尝试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与解决措施,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护。

一、想上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思想上牢固树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作为一个国家,在错误观念没有得到改变之前来修正我们的制度是非常艰难的。

然而,改变了相关的错误观念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

正确观念可以让制度得到最完善的实施,反之,错误观念只会对制度产生破坏性的效果,到最后再完美的制度也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树立起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

在此,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会阻碍司法办案,会不利于惩罚犯罪;二是为追求惩罚犯罪而忽视甚至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浅谈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浅谈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的影响及对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在取证、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并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

应该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挑战与机遇并存,既给国家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工作带来的四大影响一是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

新颁布的刑诉法,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最后,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

首先,本次新刑诉法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

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措施,将改变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国家公诉人将面对更多辩护人的直接对抗;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论文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论文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摘要: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律师的辩护权有大范围的扩大与调整,大大地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可作为空间。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长期以来,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律师步履艰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导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低,造成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退出刑辩业务,将刑事案件划分到执业范围之外,转而专攻民商事业务,新入行的年轻律师们基于“老律师”刑辩执业风险的忠告或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排斥代理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作用的局限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觉得请律师不如花钱“找关系”,不需要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此反复恶性循环造成刑辩之路越走越窄,大量刑事案件已看不到刑辩律师的身影,甚至有刑辩律师发出“刑辩已死”的哀鸣。

2010年11月,周永康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需要律师参与,“律师兴则国兴”,很难想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没有辩护律师的国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辩护律师,刑辩之路需要法律保障,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必将给刑辩律师的工作带来生机,刑辩律师将更广泛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必将更好地保障和尊重人权。

新刑诉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将不再处于钳制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被动地位,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充分展现个人辩护能力,优秀的辩护能力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对刑辩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刑辩律师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律师辩护权的扩大相应地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利提出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辩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作为辩护人,也即律师的辩护权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

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

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

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

”[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

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2.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为注重尊重人权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完善的侦查措施,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社会形势。

任立华律师:新刑诉法给刑辩律师带来的新业务、新攻略和新挑战

任立华律师:新刑诉法给刑辩律师带来的新业务、新攻略和新挑战

调取书证、物证的取证方式及注意事项
1.取证要求: (1)所调取证据由被调取人签字、写上日期;如单位提供则加盖提供单 位公章; (2)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在何处; (3)电子、音像证据要注明制作人、制作过程、提取过程; (4)提取人签字、写上日期。 2.调取书证、物证的注意事项 (1)必须有提供人,且提供人应签字、注明日期; (2)必要时由证人书写证据形成过程说明或者辨认说明; (3)不能由单位写说明,应由证人写说明; (4)亲自调查取证,不能由当事人取证,转交给律师; (5)明显虚假的证据,取证程序不规范的证据不能提交司法机关。
新《刑诉法》带给刑辩律师的新业务、新攻略和新挑战
主讲人:任立华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宁夏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 《宁夏律师》编委会委员,责任编辑 中阿经贸论坛法律事务部专家律师 中卫市法学会理事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联络员 民主建国会会员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
Ni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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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的三大功能
阅卷作为律师进行辩护防御准备的“三驾马 车”(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中的关键 环节,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1、了解控方的证据有无瑕疵,体系是否完整 2、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有无违法 3、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 告人的证据做准备
会见的技能分解
——律师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申请会见难度依然存在
会见申请由看守所审查带来的新挑战,条文上规 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 八小时。在执行层面,可能带来一些麻烦。 申请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度不 减 会见过程中核实证据带来的新挑战。
调查取证和提交证据特别要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律师三类证据的调查取证权 ,其中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如果是言词 证据,一定要慎重。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而且 证人避重就轻、受感情因素掺杂等不确定因素甚 多。其他证据,务必核实证据的来源、形式、效 力。 提交证据要注意保全,前述三类证据,根据新刑 诉法的规定,有义务提交办案机关。为避免证据 丢失,是否提交原件,当面提交还是公证提交, 必须有所考虑。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根据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这部法律,我对其中的一些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刑诉法》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根据新法,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听证权以及证据保护权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强化。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平衡了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新刑诉法对取证过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新法明确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并规定了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一改进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了不当手段的使用,确保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优化。

其中包括增加了庭审质证程序的时间限制,加强了对违规活动的惩处以及规定了
严禁任意拖延庭审的行为。

通过这些改进,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和规范。

总之,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该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这部法律的修订强化了被告人权利保护、规范了取证过程,优化了审判程序。

我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新刑诉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调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判的法律效力和依法审判原则,强调对审判机关判决的必须执行,确保法律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证据规则和排除非法证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不合法获取的证据,应当及时排除和取证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包括被告人的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辩护权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四、创立了涉案财物保全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制度,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增加了刑事赔偿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将刑事赔偿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保护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了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和制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强制措施的限制和监督,包括对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严格审查和限制,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七、规范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取证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对指控材料的披露、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辩论等程序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了对证据规则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增加了对涉案财物和刑事赔偿的保护等内容,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是如何规定的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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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律师参与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

下列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三)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但系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四条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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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张青松 一、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 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申请,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新刑诉增加了“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以及回避复议”权利,使辩护人要求司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权得 以明确。 二、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 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 将参与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不仅是名称的改 变,重要的是,新刑诉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期间两项体现辩护人地位的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 况,而现行刑诉法中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不能向 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只能了解涉嫌的罪名。 这一规定显然是扩大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案件 知情权,但是,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辩护人与侦查人员之间就知情内容的争议,这 种争议在极端案件中有可能形成侦辩双方的剧烈冲突, 而这种冲突由于没有中立第三方 的裁决,有可能成为“敏感事件”。 2、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新刑诉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 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当然也 可以算是一项明显的进步,毕竟为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实体辩护增加了空间。但是,由于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不能阅卷,侦辩双方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提出的意见的说服力 相对较弱。 三、会见权的变化,最终进一步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权的变化,最终进一步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 新刑诉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 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 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 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 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 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 但是看守所 “四十八小时” 的宽限, 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 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但是增加了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 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 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四、辩护律师阅卷问题有望彻底解决,但卷宗移送主义的复辟可能会损害庭审改革 辩护律师阅卷问题有望彻底解决, 成果。 成果。 1、与律师法衔接,确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 卷材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律师阅卷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规定。 2、吸收司法解释中已经确立的律师申请调取未提交的有利证据的权利。即“辩护人 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最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卷宗移送。 新刑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 这一规定能够将律师的阅卷问题彻底解决。但同时也可能会有些负面的影响。卷宗移送 主义是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纠问式审判方式下的必要条件,法官全面阅卷之后对案件已 经有未审先判的概念,必将导致庭审活动的过场化,使十几年来各界努力的控辩对抗式 的庭审改革土崩瓦解。 五、调查权的变化:明确侦查期间律师调查举证的权利,同时也为律师增加了提交 调查权的变化:明确侦查期间律师调查举证的权利, 义务。 义务。 新刑诉增加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自行收集无罪证据的权利,即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 不再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 但是,收集到的上述证据辩护人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一方面弥补了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期间是否可以收集证据以及收集证据 的具体范围的空白,但是,证据提交义务,有可能会给律师带来新的风险:一方面,律 师不履行提交义务是否会成为被追诉的新借口?另一方面: 律师如何防止有利证据告知 侦查机关后的灭失风险? 六、聊胜于无的救济程序 1、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新刑诉增加了律师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即,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遗憾的是这一救济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只是规定人民检察 院可以对申诉或控告应当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但没有规定具 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的效力、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复议程序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人身强制措施不当、财产强制措施 不当、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辩护人可以向具有不当行为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控 告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时,辩护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样,这一救 济程序也是缺乏操作性,实践中可能无法落实,尤其是向侵权机关投诉侵权行为,这样 的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大公无私了。 条的特别追诉程序, 七、律师涉嫌 306 条的特别追诉程序,有望一定程度减少律师的风险 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新刑事 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 1、侦查回避。案件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特别告知程序。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 协会。这一规定是吸收了律师法已有的规定。 新刑诉没有采纳律师界所提出的另外两项建议: 追诉程序应当经人民法院依法确 1、 认涉案证据是伪证之后启动;2、追诉程序启动前应先由律师所在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 职业操守调查。 尽管如此, 这一变化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律师被恶意追诉的危险。 八、增加了律师在强制措施程序中的参与空间 1、 新刑诉子吸收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 定》中设立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建议权。 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提出要求的,应 当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是,由于新刑诉中没有规定案件进入批捕程序的检察机关的告知 义务,可能在实践中会削弱该权利的操作性。 2、新刑诉增设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羁押继续审查的职权,相应地,自然会在实 践中形成辩护律师建议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建议权。 3、细化了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 请后应于三日内决定,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九、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法,改变不了难以参与的现实。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法,改变不了难以参与的现实。 新刑诉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 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同样,因为没有最高法院的程序告知 联系的困难,这一程序仍 然难以落实。 十、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庭审中的矛盾和冲突 规定庭前会议制度, 新刑诉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 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庭审程序听取意见,为开庭做准备。这是一项非常 有意义的举措,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小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 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 十一、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的出庭,挑战辩护律师的法庭询问技能 十一、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的出庭,挑战辩护律师的法庭询问技能 新刑诉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 人出庭补偿制度,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不出庭都后果等。这些制度虽然不能实现直接 言辞证据的效果,但是,必然会大幅度提高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几率。这些 言辞证据的效果优劣取决于法庭询问技术的高低。 而过去的刑事辩护实践中, 由于证人、 鉴定人几乎不出庭,刑辩律师普遍缺乏法庭询问技术的锻炼和培养,这对未来新的辩护 实践,显然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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