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瞩目。
下面就以此为主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和强迫认罪的现象,防止审判失公正。
同时,在审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尤其是对于无力雇佣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设立司法援助机制,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辩护。
其次,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在审判中,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民主和权威的北斗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在合议制度中实行主审人员和陪审员的分工,让专业性更强的主审人员担任审案主角,采用专家参考意见、司法鉴定结果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判决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确保陪审员的公正、独立和秉公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应以合法、规范、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以帮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各类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是极为必要的。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核、督办和评查机制,对于质量不达标的案件进行归档和整改,以确保审判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规范审判工作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违法和不当判决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刑事诉讼法 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最近,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备受关注,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国家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效率。
作为一名正义的公民,我们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这个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目标。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因此,我认为修改法律应该强调以下几点:1.简化程序和加强法律保护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和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太久,过度侵犯了其个人自由和隐私权利。
鉴于此,通过简化程序可以提高司法速度,减少逮捕和拘留时间。
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比如让他们有机会辩护、获得修改律师和进行接触。
同时,应当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支持制度。
2.确保公正和透明发扬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很多公民信任了某些部门却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司法机构公正。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设立依据证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司法机构。
审判的情况应当迅速公开,通过官方平台为大众所知。
此外,对这些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惩罚等方面应该进行透明化改革。
3.开放式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不应该被视为对公众保密,而应该是一种开放式程序。
这意味着有些审判可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合适的平台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证明的疑点,律师或被告人可以邀请证人或其他证明人提供证据,证明的结果可以公开。
这将有助于降低受perpetrators persecution 在无证据区域。
4.提高司法效率由于司法复杂性和法不明确,案件的处理周期太长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未来的信心降低。
将适当的更新技术,应用跨境审判技术,提高信息技术化的司法流程。
这将有助于减少司法费用、加快处理周期和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我们应该强调的点,合理、简化性、透明度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希望这样有声有色的建议能够引起关注、积极采纳,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司法机构的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三次修改
《通知》强调 ,各级检察机 关民行部 门要 注重 协 同 ,形成 保护合 力 。加 强与相 关主 体联 系.建 立 完善 的常 态化沟通协 调机 制 与 公安 、民政 、 文化等 负责英 雄烈 士保护 工作 的部 门建立 日常 联 络 、信 息共享机 制 。发挥好检 察一 体化优 势 , 充分运用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平 台、行政执 法与行政 检察衔 接平 台等 工作机 制。 主动与 法 院 、司 法行 政 机 关 建 立联 席 会 议 机 制 ,实 时 协 调 法律 适 用 、诉 讼 程 序 、司 法 援 助 等 问题 ,提 高 办理 相 关案 件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关于 全面加强 乡村小规模学校 和乡镇 寄宿制 学校 建设 的指 导意见》印发
日前 ,国务 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加强 乡村 小规模 学校和 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 导意见》
《意 见》指 出.要 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 大精神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高度 重 视 乡村 义 务 教 育 ,全 面加 强 乡村 小 规 模 学校 和 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 ,到 2o2t)年 .基 本补 齐两类学校短板 ,进 一步振 兴 乡村教 育,基本 实现县域 内城 乡义务教育一 体化发展 ,为 乡村 学 生提供公平而 有质量的教育
(于 子 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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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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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一、和解制度的修改意见(一)关于和解的范围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可能实施刑事和解的全部范围,过于宽泛。
而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者间的事,公诉案件则是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案件的三方关系变成和解的两方关系,和解的范围不应当过于宽泛。
在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尚不成熟且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时,更应该对和解的范围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将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约束操作空间,确保司法公正。
(二)关于和解启动的问题1、启动模式草案中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和解都是在司法机关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2、启动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启动主体。
公安机关最接近人民群众,其作为和解主体的好处是明显的--效率。
但是在和解制度建立初期,更应当考虑公正问题。
在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制度不完善时,极易出现滥用和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初期,个人不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和解启动的主体,和解启动的阶段也应当从起诉而非侦查阶段开始,从而防止因和解而疏于侦查的情况出现。
(三)关于操作过程1、具体操作过程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刑事和解的可操作空间太大。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如赔偿的标准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如何避免和解制度成为富人的专属,都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①。
2、和解协议首先,和解协议本身的性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具有强制力?和解之后反悔怎么处理?如果依据和解协议被从宽处理后,又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
(四)关于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建议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限制不起诉制度,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情况、是否具有和解协议等作为考察条件,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若干问题研究
js c h udb a ec a, h e t nhpw t o e n t nl e a met sol es e g e e , ut eso l em d l r terl i si i t r ai a dp r ns h udb t n t nd i e ao h h o t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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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资源在内的程序资源配置所进行 的必要 的 年 、99年 、04年先 后 四次 修 正宪 法 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 留这 一 19 20 调整。笔者认为 , 本次《 刑事诉 讼法》 再修 改中, 应 原则 的规 定 , 之成 为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 度 使 当针 对 主要 方 面 , 针 对 性 地解 决 我 国司法 实 践 中 的重 要组成 部 分 。近 年来 , 有 随着 刑 事 诉讼 法 学 研 究
卜开 明
( 司法部 司法研究所 , 北京 102 ) 0 0 0
摘
要 :刑 事诉讼法》 《 再修 改的过程 中应 当明确 司法行政机 关在 刑事诉讼 中的地位 , 强化其 与其他 国家机关 之
间的分工负责、 相互制约 的关 系。进一步改革刑事执行程序 , 建立 由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 的一体化 刑罚执行体 系。 以加强诉讼 民主 、 强化公 民合法权利保 障、 促进社会和谐 为 目标 , 整和 改革现有刑 事诉讼 法律制度 , 调 完善和 统
一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1. 引入调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安全。
调解可以降低涉案双方的冲突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2. 合并审前程序建议整合审前程序,精简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审前程序包括起诉前和立案前的程序,整合后可以减少重复性程序和诉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审判周期。
3. 增加庭审公正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庭审公正性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庭审程序的规范、加强庭外干扰的监管、强化证据质量控制、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庭审公正性得到实现。
4.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应在所有环节中得到实际保障,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5. 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任何司法制度的基础,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
分类证明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6. 规范赔偿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范赔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应当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屈指可数的一点赔偿。
必须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建议采用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调度、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智能化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8. 建立社区调解机制建议建立社区调解机制,以调解社区冲突、提高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
应当建立一套法律机制、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来促进社区调解的发展。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多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公民权益,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已经势在必行。
以下是我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1. 强化律师辩护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应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建议明确规定被告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而不受限于审判机关指定的辩护人。
应加大力度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杜绝对律师的恶意限制和打压。
2. 完善取证规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取证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收集不规范、审查手续不完善等。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取证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应加强对调查人员和法医等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证据链的可信度。
3. 加强审判公正和独立: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应加强对审判员的监督和约束。
建议建立健全的审判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员公正、廉洁的履职行为。
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加大对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4. 保障被告人权益:刑事诉讼中应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如尊重其人格尊严、禁止非法拘禁等。
建议加强对被告人的起诉权利保护,明确被告人的起诉权利和其行使程序。
应加大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限制,防止过度使用强制手段侵犯人权。
5. 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准确,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必须的。
建议完善监察机制,加大对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应提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以确保其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以上是我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纳并及时进行修订,以提高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进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完善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要建立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系统。
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外交事务和跨越多个国家的侦查等,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使涉外案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脱离单一体系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闭性和僵化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多元化的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发挥出多种力量的积极意义。
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判断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法律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多元化应用形态。
三、完善涉及证据收集与化验的配合为了提高证据反映的真实性,必须充分保证证据的公正真实性,此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方法和相关化验产品的规范以及后续处理程序。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于证据收集和化验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从制度上遏制“假证明”、混淆于对事实真相的误导。
四、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了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实现逐步公开、实事求是的口吻,使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对于多数人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程序本身也要开放、透明,通过司法公开考试等活动,让大众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司法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污染和法律矛盾往往被忽视。
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管控和解决类案问题,x以挽救潜在的司法风险和顾虑。
同时,这也可以对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召回作用。
综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份完美或完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存在的,必须不断优化。
除以上建议外,更要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文明水平,作为规范和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好伙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为社会稳定建设做出贡献。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最新《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将第⼆条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将第⼗四条第⼀款修改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款。
三、将第⼆⼗条修改为:“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的,本⼈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刑诉法再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几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原则1.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许多原则,如程序法定、保障辩护权等。
但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和讨论,只有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之下,各种不同的观点、意见才有交流和对话的基础,才能最终达成共识。
这个基本的前提原则、框架即是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宪政制度。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上述基本原则,是修改法律时必须坚持的。
如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又确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表明,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行使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行政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法律监督权力。
因此,必须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情况出发,遵循宪法原则来分析和确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关于检察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这一条文是对宪法原则的贯彻。
根据宪法,我国的检察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它不同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同时,它是具体的法律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同于人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意见第一编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增加)辩护人”。
修改理由:刑事诉讼中,囿于当事人可能被羁押而无法充分掌握是否存在回避事由,且其对回避制度往往不了解,难以正确行使回避权利,因此建议赋予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删除“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修改理由: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往往被未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非正规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利用,破坏正常有序的刑事辩护制度,也给律师行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草案》第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删去“后”字)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亲友及所在单位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两名以上辩护人的,辩护人均可履行辩护职责,但出庭辩护人的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的委托后,可以(将“应当”修改为“可以”)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增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十五条建议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审判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七、明确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大前提下,难以真正落实。只有赋予当事人沉默权,这将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行不悖。(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政府提供免费律师。”
十一、构建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只有风险、没有合法收益,而国家理应予以保护,以确保证言的可靠性。(将草案第十四条部分修改为“审判机关应当制定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证人及其家属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照执行。”)
十二、反对通知有碍侦查条款。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不容变相剥夺;如果人人都可能神秘失踪,则人心惶惶。(删除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通知有碍侦查”条款)
十五、增强公诉机关的案件掌控能力。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重大,侦查机关并无终极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全面掌控刑事案件而公诉机关只能后台处理,不仅权责不对等,而且内耗资源。立法者也有意调整,在草案第四十四条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软约束条款很难落实。(将草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参加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对于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接管侦查取证活动,有权调配、指挥侦查人员,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2021年3月1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有关条款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本人就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
首先,我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新法规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如
对证据的采信、对嫌疑人的取证、对辩护律师的保障等。
这些规定有
助于保证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
新法规定了较为详
细的证据收集程序,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新法还规
定了律师在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辩护律师在参与案件时提
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再次,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更多的审判程序和规则。
新法对审
判程序和合议庭的组成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增加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这有助于保证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最后,我认为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
由于新法对诉讼程序和流程做了大量的修改,需要通过广泛宣传
来确保各方能够正确了解并遵守新法规定。
并且,需要加强实践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保护人民权益、规范司法程序、确保法律公正等多重意义。
在实施时需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实践操作,使其真正起到实际效果。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精)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颁行以来,时光已匆匆跨过九个春秋。
九年的时间,虽然人们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尚处于逐渐接纳但并未完全消化,甚至还时有抵触的状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新的诉讼理念,却实实在在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执法观念,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学术研究氛围,给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少有的民主和自由的空气。
人们在抵触中、争议中、鼓吹中、思辨中逐渐深入地认识了诉讼的原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定位,由此也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包括理念上、技术上的立法问题,以及与法制现代化要求的差距和与当下现实执法环境与基础的脱离问题。
所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准备、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讲,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囿于水平和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几个具体的立法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3条之规定(一)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职能和职权的界定。
关于职能与职权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述。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
对于刑事诉讼职能,学界也有不同的表述,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又如,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再如,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具有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尽管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职能更强调的是某一特定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而职权则是在法定的范围对职能最大化实现的方式、手段。
因此,从立法结构和体系上看,第3条的位置仅次于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不适于具体划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点建议
于 公检 法 机关 的权 力 配 置与 惩 罚犯 罪 和保 障人 权之
间的关 系协 调 。
建 议 之 一 :刑 事 诉 讼 法的 修 改应 兼 顾对 被 告 人
和 被 害人 两方 的权 利保 障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的 人 权 保 障 是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和 被 害人 、证 人 在 内 的所有 诉 讼 参 与人 的人 权 保 障 。诚 然 , 由于 现行 刑 事诉 讼 法在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权 利 保 障领 域存 在一 些 不 足 。与 联 合 国 国际 刑 事 司法 准 则 的要 求还 有相 当 的差 距 。这 次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 订 毫 无 疑 问 应 重 点加 强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谈. 涵盖证 据制 度 、 强制措 施 、 护制 度 、 查措 施 以及 特 别程序 等各 个 方面 , 辩 侦 以期 深入探 讨和研 究刑 事诉讼 法的修 改 与完善 。
刑事诉讼 法修 改的 一 ’ . 三占建 三
江 西警察 学院 院长、 教授 程小白
刑 事诉 讼法 的第二 次 大 修 改引 起 了社 会 各界 的 广 泛关 注 ,这 是 由刑 事 诉 讼 法 本 身 的特 殊 性 所决 定
动 。刑 事 诉讼 法 的历 史 清楚 地 反 映 出 国家 观念 从 封 建 国家 经 过专 制 国 家 ,直到 宪 政 国家 的 发展 转 变过 程 。” 目前 来看 , 国刑事 诉 讼法 的修 改 的难 点在 从 我
及其 家 人境 遇 悲惨 、 活 困难 . 生 因被 害人权 益 得不 到
展 客 观情 势 的必 然要 求 , 国社会 已进人 工业 化 、 我 市
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问题背景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正在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以期使新修订的《刑诉法》更加完善。
一、适度增加对辩护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以下规定:1.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包括在所有关键环节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且不能受到打压或限制。
2.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要加强辩护人的参与和监督,避免任意扩大逮捕范围或滥用拘留权限的情况发生。
二、强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要求为了避免非法证据的滥用和误判,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证据收集的规定和要求:1.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明文规定警察和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权限和程序,严禁非法侦查手段的使用。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求其可靠性经过严格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加强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保障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以下规定:1.加大对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护,明确禁止法官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预、利益输送或压力。
2.提高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审判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素质和能力符合审判要求。
四、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完善以下机制:1.完善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保护责任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2.加大对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防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伤害或感受到恐惧。
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议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加强对判决结果的复核机制:1.加强对刑事判决的复核程序和权威性,确保刑事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对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再审制度,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纠正冤错案件,恢复被告人的名誉和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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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意见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
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
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
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
但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存在两虎相争的格局。
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方面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虽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不管如何修订,都不能出现同宪法明显矛盾的条款。
三、再次修改应考虑周全,条文数量应该有所增加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考虑到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不是全面大改,只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非改不可的地方进行修改:凡是可改可不改的都暂时不做改动。
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虽然修改了一百四十多条,但原来的体例和框架仍被保留。
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比较准确的提法可算作“中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文太少,许多程序规定的相当简单,许多情况下出现容易产生歧义。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较少,不便于操作,于是公检法三大机关又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主要有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三家的内部规定分别是468条,367条和355条,加起来共有1190条,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条文的四倍。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刑事诉讼
法修改的研讨过程中,类似“屁股指挥脑袋”的意见,并未被立法部门采纳。
但在修改后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竟又通过制定部门规则,把一些己经被否决了的意见强加进了本部门的规定之中。
三大机关故意绕过最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的内部“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考虑周全。
在征求各方意见和起草、研讨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涉及各方面的影响都要考虑在类,才能够保证立法之后能够得到公检法三大部门的执行支持,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修改立法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立足于当前的现实。
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方面,设计要科学合理,条文内容要严谨具体,保证产生任何歧义,特别要注意增强实际操作性。
要大大增加条文,建议修改到500条左右比较合适。
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即应树立起极大的权威,不能允许三机关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非法变相的自己给自己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