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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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众安全,相关部门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建立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了建立可操作性强、精确有效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办法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

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该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公开,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警示和惩戒。

三、严肃追责和处罚制度除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制度。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激励企业主动履责为了激励企业主动履责,办法中明确了对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措施。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行政审批优先办理等,为企业提供切实的激励措施,推动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为了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办法中明确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相关部门将共享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加强监督执法,并形成合力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这种机制将大幅度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六、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为了增加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办法中规定了途径和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相关部门发现和查处违法失信行为。

公众意见和建议也将在制定政策和完善办法时得到充分的听取。

七、建议和总结针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明确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同时,也应该注重对企业的激励措施,为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奖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安全生产失信

安全生产失信

安全生产失信
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问题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有些企业和个人却对安全生产不以为然,甚至存在失信行为。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有些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定责任,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比如,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安全设备、人员未经过培训等。

2. 隐瞒事故信息:有些企业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信息进行隐瞒,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3. 伪造安全生产记录: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各种安全生产指标,采取了伪造记录的手段,对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掩盖。

4. 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有些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相关的执照、证书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并未履行或仅仅是形式主义。

对于以上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社会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严厉措施进行惩戒,防止安全生产问题进一步扩大化。

同时,对于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惩不贷,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3篇)

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第三条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安全失信行为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 依法治理:依法依规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

3. 公开透明: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鼓励进行信用修复,实现教育引导。

第二章安全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安全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其他安全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第三章安全失信行为管理第五条安全失信行为的管理包括以下环节:1. 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公检法司、银证保监、铁路总等44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01-22 09:10:51)转载▼标签:365分类:法律法规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发改委、最高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进行讲话。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备忘录》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在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格局,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解决。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惩戒为手段,构建起综合、联动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惩戒那些偷工减料、违规操作、不履职尽责的企业,更是为了警示全社会,强调安全生产责任的究竟性和连带责任的追究。

通过对违法企业的联合惩戒,不仅能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还能够引导全社会加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精准记录,形成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提高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效率。

再次,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违法行为的快速查处。

最后,加强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

在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制度执行力量,落地生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展。

总之,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宣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共同为创建具有安全保障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1、如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来。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自——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百。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问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答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2、如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抄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有哪几个部委?4、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2016年于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而言,具有特殊意义。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安全生产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而造成事故、伤亡或环境破坏等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是其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高风险行业和领域。

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是指具有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行业和领域,如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这些行业和领域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求更高,因此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应更加严厉。

三、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部门,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进行联合惩戒。

这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作风和效能,推动其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他们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果从业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联合惩戒对象外,还包括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应依法追究责任。

在实施联合惩戒时,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程序。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督导和监察机制,确保联合惩戒工作的有效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出台情况统计

各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出台情况统计

榕安监政法〔2017〕204 号
2017/8/11
2017/8/11
泉州市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泉安监〔2017〕124号 2017/9/5 2017/9/5
戒的实施方案
20
江西省
21
山东省
22
河南省
23
湖北省
省级
24
湖南省
省级
25
广东省
省级
26
海南省
省级
27
四川省
省级
28
贵州省
29
惩《戒关的于实转施发办国法家》安的全通监知管总局<对安
省级

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冀安监管函〔2017〕17号
14
河北省
沧州市

实《施沧办州法市>安的全通监知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 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沧安监〔2017〕144号
2017/9/11 2017/9/11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各行政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出台情况统计
序号 1 2 3
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地市级
国家级
北京市
直辖市级
是否出台办法
实施办法名称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 惩戒实施细则》
文号 安监总办〔2017〕49号
天津市
直辖市级
2017/9/12

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贵安监发〔2017〕55号 2017/9/5
度《》柳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A)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及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采集。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结合行业和业务监管范围,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信访受理、督办及其他渠道获取并核实的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执法监察局。

第六条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每月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察局。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1、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工作岗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并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实施抢救;二、对于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查清事故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后,最迟在24小时内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抢救和调查事故情况。

轻伤事故现场保护保留由安全管理部批准,重伤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分工,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抢救组,恢复生产组,同时开展工作;四、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会同事故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管理部;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迟于0.5小时)。

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未经安全管理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

安全管理部在搞清事故情况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由主管调查组要查清原因,死亡事故报请市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参加调查。

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最终形成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2、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废止了吗废止了,2017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2017年5月专22日起废止。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lt;对安全属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gt;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更改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3、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5•【文号】安监总厅〔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2017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诚信制度规范和机构队伍建设得到有效强化,诚信信息化建设正式启动并有序推进,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重要贡献。

但也存在一些单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要充分认识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建立安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及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细落实责任,确保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效。

将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跟踪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水平。

二、加快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两个实施办法,规范细化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把信用信息嵌入信息化系统平台和监管业务流程之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机制的规范高效运行。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学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学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四、《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是什么?
《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 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20〕49号)要求,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办法》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 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 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 要求,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信用 修复、权益保障等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健全完 善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有利 于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 管新格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六、《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四是规范公示信息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 和商业秘密保护。五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 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 可申请提前移出。六是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 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来源于应急管理部网站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序号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认定部门
备注
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考核评分标准要求的“应推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类别数量”为此11类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3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4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5
旅游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6
科研领域惩戒对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7
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省、市级税务部门
15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县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9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财政部门
10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
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11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12
失信被执行人
各级执行法院
无需推送省信用平台
13
严重质量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失信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罚制度

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一些企业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减少事故发生。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度内容(一)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认定1.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 伪造、篡改、销毁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特种作业的。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5.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措施1. 责令改正: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

2. 罚款: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3. 限制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限制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4. 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限制招投标: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

6. 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任职。

7. 公示曝光: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曝光。

8.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三)惩戒程序1. 发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德应急〔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德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应急〔2021〕69号各区(市、县)应急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支队、中心):《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种类及管理第三章信用的分类、分级第四章普通信用主体管理第五章联合激励或“红名单”信用主体管理第六章联合惩戒或“黑名单”信用主体管理第七章信息的披露、公示第八章其他第九章附则德阳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从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川安办〔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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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类 安 全 生产 领 域 失信 行 为 将被 联 合 惩 戒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日前 印 发 了 对 安 全 生产 领 域 失 信 行 为 开展 联 合 惩 戒 的 实施 办 法 通 知 , 明确 对 1 O类 安全 生 产 失 信 行 为进 行联 合 惩 戒 。 这1 O类 行 为 是 :发 生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或
决 策 探 索 2 0 1 7 6 1 - 0 5
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 出规定。 该 司法解释 明确 非法获取、出售 或者提供公 民个人信息,
具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认 定 为刑 法 第 二 百 五十 三 条 之 一规 定 的 情节 严 重 ” : 出售 或 者提 供 行 踪 轨 迹信 息 , 被 他 人 用 于犯 罪 的 ; 知 道 或 者应 当 知 道 他 人 利 用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实施 犯 罪 , 向 其 出售
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修 订 后 的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也 于 6月 起 正 式 施 行 。条 例 明确 ,
使 用者不得超范 围、超剂量 用药,禁 止将剧毒 、高毒农 药用于
食 用农 产 品 。0

次 中国一 线城市共 享汽车 出行 分析报
l 。 J 亿件
活动 的: 发现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或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超 标 ,务机构 出具虚假报 告
或 证 明 , 违 规 转 让 或 出借 资 质 的 。
不及 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 员冒险作业的 ;采取 隐蔽 、欺 骗或
阻碍等方式逃避 、对抗 安全 监管监察的 ; 被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 仍然从事 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的 ;瞒报 、谎报 、迟报 生产安全事
故的 ; 矿 山 、 危 险 化 学 品 、金 属 冶炼 等 高 危 行 业 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即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 ;矿 山生产经营 单位 存

 ̄ L I : 新规 6月起施行 加强保护公 民个人信 息
非 法 向他 人提 供 个 人 信 息 将 受惩 处 互 联 网新 闻信 息服 务
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 、通信 内容 、
征 信 信 息 、财 产 信 息 五 十 条 以上 的 ;非 法 获 取 、 出售 或 者 提 供 住 宿 信 息 、通 信 记 录 、健 康 生 理 信 息 、 交 易 信 息 等 其他 可 能 影
下至少 有 1 . 7亿件太空垃圾正 高速 绕
地 飞 行 , 很 可 能 引发 “ 灾 难 性 的 大 量 撞击 事件 ” , 从 而 危 及 人 造 卫 星 、 宇
晓,郑 州今年榜上有名,排第 1 2名。
共 享 汽 车 平 均 每 天 使 用频 次 达 到 5 . 1次 。
宙飞船 乃至 国际空间站。
活 动进一 步规 范,农药 管理条例 保障 “ 舌尖上 的安全 ” ……6
月 1日起 , 一 批 新 规 落 地 施 行 。 我 国 网络 领 域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响人身 、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
新 修 订 的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6月 起 施 行 。 规 定 明 确 ,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应 用 程 序 、论 坛 、 博 客 、 微 博 客 、 公 众 账 号 、 即 时通 信 工 具 、 网络 直 播 等 形 式 向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应 当 取 得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 禁 止 未 经 许 可 或 超越 许 可 范 围 开 展 互 联 网新 闻信 息 服 务活 动 。 此外 , 规定 要 求互 联 网新 闻信 息服 务提 供 者转 载新 闻信息 时 ,
在太空 “ 乱 丢垃圾”的现象, 日 益 引发 关 注 。 多 国科 研 人 员 提 醒 , 眼
5月 2 5日, 新 一 线 城 市 研 究 所 在 上 海 发
3 布了 < < 2 0 1 7中国城市商业魅 力排行榜 ,除了 告 显 示 , 分 享 1辆 汽 车 相 当 于 减 少 1 北 京 、上 海 、 广 州 、深 圳 四 个 一 线 城 市 地 位 辆 汽 车 的 购 买 行 为 , 而 在 ~ 线 城 市 中 , 北 不 动 摇 外 新 一 年 的 1 5个 “ 新一 线 ”城 市 揭 京是 共享汽车使 用频次最高 的城市,每 辆
在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 以 探 代 采 行 为 的 ;发 生 事 故 后 ,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伪 造 有 关 证 据 资 料 , 妨 碍 、 对 抗 事 故 调 查 , 或 主 要 负
1年 内累计发生 3起及 以上造成 人员死亡 的一 般生产安全 责任 事故 的 ;未按规定取得 安全 生产许可,擅 自开展生产 经营建设
6月 1日起 施行 。法律 规定, 网络运营者 不得泄 露、篡改 、毁
损其 收集的个人信息 ; 未经 被收集者 同意 ,不得向他人提供 个
人信息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办理 侵 犯公 民个人 信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6月 1日起 施 行 , 对 侵犯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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