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安监总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粤应急〔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汇报
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汇报近年来,失信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我单位对失信联合惩戒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概述。
自去年以来,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通报,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成果。
1.建立失信黑名单。
我单位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和通报,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
2.加强失信宣传教育。
我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失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失信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使失信主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3.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针对失信主体,我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有效遏制了失信行为的蔓延。
三、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单位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具体表现在:1.失信黑名单建设仍有待完善。
目前建立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尽管开展了一定的失信宣传教育工作,但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对失信问题认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3.联合惩戒措施执行不严格。
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不严格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联合惩戒措施的有效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失信黑名单建设。
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数据支持。
2.加大失信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失信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失信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3.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联合惩戒措施的严格执行,切实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安委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黑名单”管理工作,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后,2017年5月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范。
一年来,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并落实专人(110余名)负责,初步建立起从信息报送、会审、报批、推送(公告)、成效反馈、异议处理到移出的全过程工作机制。
二是“黑名单”报送数量大幅上升。
2017年5月以来,各单位共计报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281家,是之前两年总和(34家)的8.3倍,其中,数量排名前6位的广东、贵州、山西、河北、辽宁和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共计报送137家,占总数的49%。
三是非事故类“黑名单”构成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从“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类型看,2017年5月及之前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100%为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类,之后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仅49%为事故类,违法失信行为类型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说明各单位逐步注重从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并报送“黑名单”企业。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
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正,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报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如实记录并纳人数据库;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汉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诚信汉中”建设,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3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6〕14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5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9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7月全面启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及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到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1. 完善信用记录体系。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2020年4月15日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1、如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来。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自——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百。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问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答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2、如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抄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有哪几个部委?4、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2016年于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而言,具有特殊意义。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一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依据。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专门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二是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对列入省级“黑名单”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对列入“黑名单”的期限进行了细化。
三是2011年我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印发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与标准化创建融合推进,诚信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而信用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有关文件虽然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和要求,但当时考虑到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上级文件也无明确和细化的标准,故未从全市层面出台专门的文件,目前亟需从市级层面进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四是创新和丰富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现实需求,随着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安全生产领域审批项目大幅被取消或下放,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逐步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如何准确确定检查重点对象,有效跟踪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公布黑名单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监管力度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
二、《办法》主要制度说明一是关于安全生产黑名单工作部门的问题。
钢铁企业典型事故案列
贵州首钢水钢公司发生煤气中毒,致9人死亡,这些知识员工必备!2018-02-02 18:02技术2018年1月31日19时30分左右,贵州六盘水市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万千瓦发电机组锅炉检修过程中,11人煤气中毒窒息。
目前中毒人员抢救已结束,共造成9人死亡,2人已脱离生命危险。
事件发生后,六盘水市相关部门即赶赴现场和医院,会同首钢水钢公司相关人员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及伤员救治。
目前,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如何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煤气中毒的抢救和急救固然非常重要,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生命的重大措施。
但是,解决煤气中毒事故的根本途径还是预防煤气中毒。
1、企业应定期检修设备、排查隐患,防止煤气发生炉及管线泄漏。
2、加强设备密闭和作业场所通风,在易产生一氧化碳的车间配备相关报警设备。
3、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组织作业,在一氧化碳高浓度区域,要落实监护措施。
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需动火作业,则应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由专业人员监测一氧化碳含量,确保在安全的范围内作业。
4、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普及自救和互救知识。
5、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作业时,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6、有明显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和严重贫血的人员及年龄较大的人员,不要在易产生一氧化碳的岗位上作业。
7、采用煤炉取暖的作业场所值班人员,需警惕一氧化碳聚积引发中毒,夜间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取暖。
8、救援人员进入一氧化碳浓度较高的作业场所时,应使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携带一氧化碳报警器,穿上防护服。
9. 发现作业人员中毒后,应将其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松开其衣领,使其保持呼吸畅通,并注意保暖。
有条件的应尽早给予吸氧。
经现场急救处理后,应将中毒人员迅速转送至有高压氧治疗条件的医院。
煤气中毒的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环境浓度高、设备原因和煤气泄漏。
煤气中毒事故的产生原因概括如下:1、为防风防寒,一些企业紧闭门窗作业。
2、一些企业处于生产淡季,订单量少,车间未启动通风排风设施,导致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升高。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什么机制近日,为有效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
“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根据《规定》,凡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
对于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
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
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