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讨论稿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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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联合惩戒四川路桥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对象”)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及四川路桥《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路桥总部机关及下属各公司、分包单位、协作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单位和个人。
(一)联合惩戒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对象纳入《四川路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数据库》(以下简称:《四川路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四川路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个人任用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晋级等惩戒,并公开发布其违法违规信息。
(二)单位是指:四川路桥下属各公司、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等。
(三)个人是指:四川路桥所有职工、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委会职责】各单位安委会是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制定、宣贯、实施、监督及效果评估,并持续改进;
(二)具体研究、部署本单位《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联合惩戒的管理;
(三)定期通报《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职责】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本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主要职责:
(一)明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四川路桥“黑名单”》,定期或及时在本单位安委会上公布;
(三)定期检查本单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将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中;
(四)组织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联合惩戒。
第七条【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门职责】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部门)是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牵头落实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
(二)负责《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管理,及时对《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动态更新。
(三)定期向目标考核、招投标组织,物资设备、财务、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报送《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
第八条【职能部门职责】目标考核、招投标组织,人力资源、物资设备、财务、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参与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等过程管理。
(三)在相关工作中严格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联合惩戒。
第九条【工会、纪检监察】工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对象联合惩戒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和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部署,参与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制定、宣贯、执行和程序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交换、公布、移除等过程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落实《四川路桥“黑名单”》联合惩戒。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联合惩戒具体内容】联合惩戒自《四川路桥“黑名单”》信息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
(一)单位联合惩戒: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的外部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协作单位,管理期限内不得新承揽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所有生产和经营任务;
(二)个人联合惩戒:
1.四川路桥及下属各单位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协作队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管理期限内不得在四川路桥生产经营范围内任职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实施生产经营管理;
2.四川路桥下属各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管理期限内不得任用和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晋级。
第十条【联合惩戒1】存在以下严重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长期(终身):(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发生4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四川路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信等级下调2级、一定期限内限制市场准入的;
(五)12个月内第3次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
(六)经安委会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联合惩戒2】存在以下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
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产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12个月内累计产生3起(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12个月内第2次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的;
(五)其他经安委会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情形。
第十三条【实施3】存在以下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四川路桥“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产生2起(项)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含职业危害)整改不到位、不及时、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的;
(五)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瓦斯隧道、不良地质隧道、高墩大跨及特殊复杂桥梁等高风险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