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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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1.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上的讲话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共资源改革,加强部委间合作,促进“竞相有为、主动作为”的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多维监管体系,加大各领域惩戒力度,全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向大家通报签署《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一、签署《备忘录》的背景(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芜人社秘〔2018〕513号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感谢你的观看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感谢你的观看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安委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黑名单”管理工作,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后,2017年5月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范。

一年来,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并落实专人(110余名)负责,初步建立起从信息报送、会审、报批、推送(公告)、成效反馈、异议处理到移出的全过程工作机制。

二是“黑名单”报送数量大幅上升。

2017年5月以来,各单位共计报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281家,是之前两年总和(34家)的8.3倍,其中,数量排名前6位的广东、贵州、山西、河北、辽宁和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共计报送137家,占总数的49%。

三是非事故类“黑名单”构成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从“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类型看,2017年5月及之前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100%为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类,之后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仅49%为事故类,违法失信行为类型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说明各单位逐步注重从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并报送“黑名单”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5月25日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

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正,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报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如实记录并纳人数据库;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1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黑应急函字〔2019〕166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黑应急函字〔2019〕16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9月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2019年第18号),将我省3户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见附件1)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

现将企业失信信息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见附件2)规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请中省直有关单位每季度末将工作中涉及对3户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的情况报送我厅。

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实施联合惩戒情况上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无安全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经营;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仍冒险作业”等重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此项工作是省安委会2019年重点工作之一,“四大行动”结束后,省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下发通报,作为对市(地)政府201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联系人及电话:王超,*************;电子邮箱:******************。

附件:1.应急管理部2019年第18号公告中我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企业及人员名单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9月20日。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公检法司、银证保监、铁路总等44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01-22 09:10:51)转载▼标签:365分类:法律法规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发改委、最高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会进行讲话。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备忘录》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2020年4月15日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1922年7月,党的二大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的民主革命纲领。

A.土地革命B.反帝反封建C.社会主义革命D.民族革命【答案】 B2、危险源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害包含()A.装置损毁B.设施损坏C.设备损害D.器材失灵【答案】 B3、下列活动不适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是()A.演唱会B.庙会C.音乐厅的日常活动D.人才招聘会【答案】 C4、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

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为根本。

A.政治安全B.国土安全C.军事安全D.文化安全【答案】 A5、()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主线,也是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兴盛的主线A.创作B.文化C.创新D.共享【答案】 C6、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A.改革B.创新C.开放D.科技【答案】 B7、以下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是()A.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出示值勤证件B.营业性演出不能申请主管部门补助C.政府部门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D.公安部门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索取演出门票【答案】 B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款。

A.10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答案】 B9、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

A.《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B.《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C.《演出活动承诺书》D.《娱乐经营许可证》【答案】 D10、《GB/T36729—2018演出安全》不适用于()。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来源:最高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有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汇总各地区报送的信息,分送各业务司局审核把关。

审核通过的,在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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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

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录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6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7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单位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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