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0]5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14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12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的工作部署,现决定从10月18日至27日,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一是了解和掌握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况。
二是在广州“亚运会”召开前,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工作情况。
二、督查内容(一)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情况1. 8月下旬以来,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在管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建市函〔2023〕432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重点是因违反工程发承包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注册执业规定以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等问题被投诉举报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涉水工程、涉隧道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整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承包违法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等。
(三)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为:未依法落实劳动合同、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
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供参考
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供参考某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供参考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持续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字〔2022〕19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自律,依法依规运用联合惩戒手段,推动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推进企业廉洁制度、廉洁文化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纳入管理的诚信信息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纳入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
包括:1.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2.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3.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4.应急管理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要求(一)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股(队)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
外地企业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督部门信息采集范围。
(二)采集主体。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各股(队)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负责全区范围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并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采集完成后统一交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粤建质函[2011]34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34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安全检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组织方式、最低频次、范围和主要内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资料归档要求、总结通报等方面。
三、加强安全检查层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体现层级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分支机构应侧重于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对直管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应侧重于检查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安全问题。
分支机构的安全检查应按企业对直管项目的检查侧重点进行。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29•【字号】粤建城函〔2023〕210号•【施行日期】202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指导意见粤建城函〔2023〕210号各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市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多措并举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稳定,存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后仍出现晴天新增排污口,雨天水质恶化的情况。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一)开展建成区范围内水体常态化排查。
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水体要做到底数清、数据实,根据建成区范围的变化,动态更新建成区范围内水体基本信息,每年向省级城市黑臭水体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黑臭水体要及时纳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原有城市黑臭水体出现返黑返臭现象要科学分析黑臭成因,限期完成治理。
严禁各地市瞒报漏报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一经发现将进行问责追究。
(二)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线排污口排查。
对城市黑臭水体沿线排污口进行再排查,重点加强对河道常水位以下及暗涵段的排污口排查。
对发现新增排污口要进行溯源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情况等信息。
(三)开展排水管网拓扑结构及运行效能排查。
对黑臭水体所在区域实施排水管网调查。
排查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点位、污水直排等情况,摸清排水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流水性质、材质、缺陷、水位及淤积情况等。
关注雨水、海水、山水、河涌水、地下水、施工降水等外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粤建质〔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27日(联系人:沈思远,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广东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聚焦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施工企业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我省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形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关爱氛围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将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六强化)通知如下:一、强化建设各方安全责任清单制2017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2017〕21号,见附件1),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局依照该规定梳理了各方安全责任清单(见附件2),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严格执行。
二、强化充实项目安全管理架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架构,各单位要依法配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要按项目配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按项目配置的专职安全员数量分别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见附件3)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项目安全管理自控能力,扩大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的覆盖面,各项目要以作业班组为单元配置安全组长,每个班组至少配置1名安全组长。
安全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每天检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向专职安全员报告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安全组长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通过实名制系统对建设各方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到位情况进行管理,对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管理架构到位履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安委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黑名单”管理工作,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后,2017年5月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范。
一年来,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并落实专人(110余名)负责,初步建立起从信息报送、会审、报批、推送(公告)、成效反馈、异议处理到移出的全过程工作机制。
二是“黑名单”报送数量大幅上升。
2017年5月以来,各单位共计报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281家,是之前两年总和(34家)的8.3倍,其中,数量排名前6位的广东、贵州、山西、河北、辽宁和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共计报送137家,占总数的49%。
三是非事故类“黑名单”构成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从“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类型看,2017年5月及之前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100%为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类,之后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仅49%为事故类,违法失信行为类型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说明各单位逐步注重从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并报送“黑名单”企业。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
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正,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报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如实记录并纳人数据库;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粤建质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9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09〕6号)的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一月七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我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督促有关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粤建许函〔2020〕110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
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
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粤建质函[2010]418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0〕10号)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迅速组织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重点内容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三)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四)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五)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落实整改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工党广东省委: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第20170166号提案对我省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分析到位,提出的问题准确具体,有关建议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黄晗同志直接领办,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和局内处室召开调研座谈会,深入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调研,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建议意见。
一、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设计(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单位存在职责不明、边界不清、责任不实的情况”的问题,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共性难题,导致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模糊、交叉、脱节,行业部门互相推诱、监管真空时有发生。
为此,我省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为契机,制定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的内涵外延,进一步强调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角色定位。
在此基础上,我局配合省编办对我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结合部门职责,形成了《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和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目前,《工作职责》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研究通过。
市县各级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广州、佛山等市率先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获得国家和省的充分肯定,我局已将这种做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宣传倡导。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4.24•【文号】建办厅〔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24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
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5月9日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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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5
•【字号】粤应急〔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
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
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省民政厅按规定职责负责)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
(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或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
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除外。
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六、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
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应当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部门负责)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
民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
资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