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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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加强安全监管,推出诸多措施。

其中,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旨在约束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意义1.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安全生产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增强企业形象和竞争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行为关系到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进而影响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公示其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2. 多方参与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需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3. 先进可行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确保制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4. 惩罚与激励并重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不仅要重罚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加大对守法守规行为的奖励和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制度规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原则,规范相关程序和管理细则。

2. 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收集和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包括事故统计、企业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措施等。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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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惩戒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1.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4.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玩忽职守等行为的;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惩戒措施1.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2. 对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包括限制融资、限制取得荣誉、限制评优评先等;4. 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警示效应;5.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惩戒程序1. 惩戒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2. 惩戒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惩戒意见;3. 惩戒部门将惩戒意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4. 惩戒部门根据批准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惩戒。

六、监督与保障1.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2.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3. 惩戒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三、失信主体认定(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失信主体: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 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 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5. 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期间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的;8. 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四、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一)列入程序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2. 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3. 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要求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 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三)信用修复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2. 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安全生产失信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罚制度

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一些企业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减少事故发生。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度内容(一)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认定1.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 伪造、篡改、销毁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

3.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特种作业的。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5.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措施1. 责令改正: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

2. 罚款: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3. 限制生产经营: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限制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4. 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限制招投标: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参与。

6. 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限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任职。

7. 公示曝光: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曝光。

8.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三)惩戒程序1. 发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我国许多企业和个人中,存在着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的漠视和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着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引入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主要措施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台是建立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高度认识和深刻体会之上的。

我国是人口大国,经济发展快,工业化进程加快,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以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为例,虽然国家多次加大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法规和制度,但是依然存在大量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

因此,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种有力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联合惩戒措施。

具体来说,惩戒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名单公示、取消优惠和限制处罚。

首先,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名单公示,通过公开违法行为和惩罚结果,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压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取消失信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金融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动力。

最后,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处罚,如限制开展相关业务、暂停或撤销行业许可证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力地惩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效果评估,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方面,从制度执行角度来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能够更好地推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形成合力以应对安全隐患。

企业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鄂安监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以下简称《办法》)从联合惩戒的目的依据、纳入情形、管理时限、工作责任和程序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识。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是准确把握联合惩戒范围。

《办法》规定了十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十种行为之一的,必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四种严重失信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1、如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来。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自——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百。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问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答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2、如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抄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有哪几个部委?4、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2016年于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而言,具有特殊意义。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解读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解读
守信的社会风 尚。
( 以下简称 《 实 施 办 法》 ), 从 目的 依 据 、 纳人情形、 管理时 限、 工 作 责 任 和 程 序 及相 关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这 是 安全 生 产领 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央 、 国务 院 关 于 加 强社 会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制、 有 效 落 实 企 业 安全 生 产 主体 责 任 的重 要 举 措 来 认 识 和 推 动 在 组 织领 导 方 面 , 总 局 率 先 申请 成 为部际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 , 并将 诚 信 建 设 的相 关
规 定 首 次 纳 入 新 安全 生 产 法 和 安 全 生 产 巡 查 、 考 核 的 重 要 内容 。 成 立 了总 局 安全 诚 信 体 系建 设 工
设 的总体 要求 、 制度框架 、 机 制 保 障 和 基 础 支 撑
经 营 过 程 管 理 再 到 发 生 事 故 后 等 环 节 的 失 信 行
为 ,重 点 突 出 存 在 “ 欺骗” “ 瞒报 ” “ 伪造” “ 阻碍”
“ 对抗” 等 主观故 意行 为 , 即使未 造成严 重后果 , 也应 纳 入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管 理 。
作 领 导 小 组 ,建 立 了 由 办 公 厅 具 体 牵 头 抓 总 、 相 关司局分工协作 、 有 关单 位 强化 技 术 支 撑 的 责 任 保 障体 系 , 统 筹 强 化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推 进 。在 顶 层设 计 和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 将 安全 生 产 诚信 体 系 建
力现代化水平 的有效途径 , 作 为 创 新 安全 监 管机
失“ 里子” , 又 通 过 向全 社 会 公 告和 公 开 曝 光 等 让 其失 “ 面 子 ”, 有效 督 促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和 技 术 服 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类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十类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危害 严重 超标 , 不 及 时整 改 , 仍 组织 从业 人员 冒
险作业 的;
( 四) 采取隐蔽 、 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 、 对抗
安全监管监察的 ; ( 五) 被 责令停 产停 业整顿 , 仍然从 事生产 经 营建 设活动的 ; ( 六) 瞒报 、 谎报、 迟报 生产安 全事故 的 ; ( 七) 矿山、 危 险化学 品 、 金属 冶炼等 高危行业 建设 项 目安 全设 施未 经验 收合 格 即投人 生 产 和 使用 的 ;
行为之一 的 , 纳入联合惩戒 对象 :
产安 全责任事故 , 或1 年 内累计发生 2 起较大 生产 安全 责任事故 , 或发 生性质 恶劣 、 危 害性严重 、 社 会影响大 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联合惩
戒对象 , 纳入安全生产不 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 。
( 一) 发生较大及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 或1
十类失信行为纳入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国家安监 总局 日前 印发《 对安全生 产领域 失 信行为 开展 联合惩戒 的实施 办法 》 ,明确对 十类 安全生产失信 行为进 行联合惩 戒 , 督促 生产经 营
以探代采行 为的 ; ( 九) 发生事故后 ,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 伪造有
关证 据资料 , 妨碍 、 对抗事 故调查 , 或主要 负责人

布之 日 起 计算 。 联合惩戒 和“ 黑名单 ” 管理期满 , 被
惩戒对象 须在期 满前3 0 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 含县级 )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提 出移 出申请 , 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审核验收 ,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 总局办公厅会 同有关 司局严格审
核, 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 以移 出, 同时通报相关部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基石,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许多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我国建立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厉打击,形成对安全生产失信者的震慑力度,促使其改正错误行为,恢复公信力,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

此制度的核心是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对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者,一方面可以通过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手段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持续多次发生事故的,还可以实施个人失信惩戒措施,如限制其从事安全生产有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禁止担任相关职务等。

这些惩戒措施既能够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又能够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此外,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还运用了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的手段。

对于被通报曝光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形成对他们的道德批判和社会责难。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建立失信行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生根和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重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惩戒,不仅能够消除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够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安全生产文化的深入人心。

同时,此制度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构建起安全生产管理的新体系,提升我国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通过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厉打击,促使失信者改正行为,恢复公信力,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A)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及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采集。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结合行业和业务监管范围,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信访受理、督办及其他渠道获取并核实的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执法监察局。

第六条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每月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察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获取准确信息)如下: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职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1. 列入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应当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3)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4)其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2. 管理措施: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
大信息保护力度。

(2)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请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为准。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1、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工作岗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并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实施抢救;二、对于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查清事故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后,最迟在24小时内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抢救和调查事故情况。

轻伤事故现场保护保留由安全管理部批准,重伤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分工,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抢救组,恢复生产组,同时开展工作;四、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会同事故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管理部;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迟于0.5小时)。

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未经安全管理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

安全管理部在搞清事故情况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由主管调查组要查清原因,死亡事故报请市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参加调查。

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最终形成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2、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废止了吗废止了,2017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2017年5月专22日起废止。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属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更改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3、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范文】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黑名单的定义和标准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的名单。

标准: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2.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或个人;3.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或个人;4.多次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或个人。

四、黑名单的范围和效力1.黑名单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

2.黑名单的效力: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并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五、制度的运行机制1.黑名单的建立和公示:相关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标准确定黑名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黑名单的解除: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整改和合规申请解除黑名单,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解除。

3.黑名单的更新:对持续违规的企业或个人,将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黑名单。

六、监督与惩处1.监督机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黑名单的实施和监督。

2.违规惩处: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

七、制度的效果评估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违反制度的处理对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制度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2)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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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是人民幸福的基石,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记录,形成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从而使其失去信用,并面临各类惩戒措施。

这种公开曝光的方式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提醒其他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交流,及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广大群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违法违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建立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联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效整合,提高惩戒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力度。

对于已经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其开展相关业务、减少政府支持、取消相关资质等。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更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或个
人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督促企业或个人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地和执行。

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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