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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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物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涉及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业主参与,维护业主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登记,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财务管理等,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如清洁卫生、保安巡逻、维修维护、绿化养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投诉和建议,建立业主意见箱,并定期公开处理的结果。

第七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决策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有权知悉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物业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制定详细的物业服务计划,并将其公告于小区内。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专业的维修维护队伍,负责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

维修维护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备、电梯、门禁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并定期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绿化养护,保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景观的优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的安全巡逻,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小区内的建筑面积和规划用途,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公告于小区内。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应在业主购房时依法约定,并在房屋交付时进行支付。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宿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价格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种类和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政府性基金特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特指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项目各类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应当严格规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国家、省、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收费优惠第六条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免收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2.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现将《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宿迁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实施办法》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月10日全市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全面规范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行为,切实解决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经营性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各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2001年4月28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区已建、在建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7日期间内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同时予以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用地审批及建设情况1、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尚未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2、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正在建设的项目用地情况;3、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已办好,工程已竣工,商品房已销售、未销售、以及出租或自营的项目用地情况。

(二)土地出让金交纳、减免、返还情况三、清理的依据和原则此次清理工作要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省政府15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宿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集中组织建设,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管专业的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行业管理及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市代建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制度。

本规定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是指经市代建办依据《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目录库管理办法》遴选,并报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过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独立的事业或国有企业法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0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40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管理责任,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4〕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市城管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分组考核。

(一)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组(7个):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

(二)市直部门组(21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邮政公司、市广电总台、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市供电公司、市通信行业协会。

二、考核内容(一)《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二)《市政府关于成立宿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明确的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相关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四)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六)各类交办督办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问题落实情况;(七)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处置情况;(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552”行动开展情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宿政办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9日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巩固“五城同创”阶段性成果,计划到2014年末,完成市区部分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为确保如期完成改造整治提升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推进中心城市“五城同创”为目标,以建立长效管理的新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工作成效与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按照“区级政府(管委会)负总责,街道社区抓落实”的要求组织实施,遵循试点整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重点改造与全面整治相结合、整治提升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然后纳入常态实施,逐步实现市区老旧小区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出行方便、整洁美观、安全有序的目标。

三、整治任务根据小区建成使用年限长短、破旧破损程度、配套设施状况以及业主改造意愿等因素,经过推荐公示、现场踏勘、集体研究确定改造整治任务。

此次改造整治小区共20个(2013年完成5个,2014年完成15个),其中:宿豫区5个,宿城区10个,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市湖滨新城1个。

从2015年起,各区(开发区、新城)应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改造整治列入长期工作,推进实施。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宿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环境监管执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1.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

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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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4〕5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区范围内物业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或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收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和调整市区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指导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收费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监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和日常考核,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其他物业管理人负责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施工管理和验收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绿地的各种地下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宿迁市市区物业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应明确,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小区环境维护:包括楼道、公共区域清洁保洁、花草绿化养护等。

2.安全管理:包括小区进出口的安全控制、监控设备的维护等。

3.设施设备维护:包括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备等的定期检查维护。

4.秩序管理:包括停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内容根据物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进行细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及权益保障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物业服务内容的制定和定价,监督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章物业费及收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楼栋及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维修资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收费方式应当公平合理,具体收费标准和周期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种类和程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可随后查阅相关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宿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宿迁市“一区多园”协同发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开发区支撑引领作用,构建开发区与乡镇特色园“一区多园”(以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为主体,即“一区”;乡镇特色园为辅助,即“多园”)协同共赢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关于推进“一区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宿办发〔2020〕56号)、《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产业集聚、资源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原则,探索县域开发区、乡镇特色园区域联动、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新机制。

到2025年,“一区多园”产业特色更加鲜明、集聚效应不断显现、区域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成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

二、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一)创新管理体制1. 健全管理体制。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特色园管理机构,科学合理配置职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宿政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预拨程序第三章一般使用程序第四章紧急使用程序第五章附则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足额归集并存入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定期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及扶手、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管网、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共用落水管、单元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8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第二节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服务用房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宿政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目录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特殊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和景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消防、城管、安监、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宿政发〔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六章备案与监督第七章评估与清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与监督、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宿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制定规程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制定规程作如下规定:一、提出议题(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一般应为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创新性、敏感性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文件,不包括一般工作部署性文件、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等文件。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必须履行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建立模型、合规审查、修改完善和会议审议等7个必经程序。

(三)承办部门拟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必须在起草前即将文件名称和起草背景、计划、目的等事项向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由相关处室把关初核,分管秘书长复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扎口审核把关,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承办部门应在履行其他必经程序后,将修改成熟的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四)承办部门已起草好文件,市政府领导要求将文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应对文件起草是否履行必经程序进行审核。

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别墅等国家规定的高档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六个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责任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含其他费用)。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强化宿迁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住户委员会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提供全面细致的服务,维护住户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共同的财产。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保养、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宿迁区设立由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民有权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

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督促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者。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并参与小区规划、维修和改造工作。

2.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

3.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

4.制定和执行小区内的安防措施。

5.向业主及住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尊重业主和住户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2.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治安秩序。

4.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住户会议,及时向业主和住户公布相关信息。

5.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6.做好小区内各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7.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九条业主每年应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主要包括:1.日常管理费:用于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事务。

2.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4.06
•【字号】宿政办发〔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吕德明副市长
副组长:刘金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房庆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孙继标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超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董峰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XXX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沈素青市规划局副局长
郑卫兵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王吉伟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周建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叶晓晨市民防局副局长
赵晓莉市质监局副局长
毛善明市气象局副局长
XXX 市邮政局副局长
李荣勇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江苏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孙树东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成勇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
曹卫峰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张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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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
工作水平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2号 2009年5月26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一)市区各街道(乡镇政府、科级社区办)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所在区(开发
区)建设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市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对随意改变房屋规划使用功能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责令业主限期整改;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所在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对辖区物服企业的入驻、退出、评优、考核评级及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签署意见,并作为物服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评级、维修资金使用及资质升级转正的依据之一。

(二)市区各街道要建立投诉调解工作站,物管投诉由街道设立的物管投诉调解工作站属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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