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处罚和追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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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处罚条例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现场各项管理,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制定如下违章处罚条例,请乙方严格执行,如有违章行为按本条例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条例如下一、工程现场管理、进度管理处罚条例:1、对于甲方、监理单位要求上报的所有报表、方案、计划及文字资料,乙方应及时上报。

未能按期、按要求上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人民币元/次。

2、乙方须保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稳定,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所约定的人员予以落实,如有更换需提前3天书面致函监理及甲方工程部,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更换;若甲方或监理单位人员发现乙方现场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施工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换完成;否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

3、乙方人员要严格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沟通交流要有礼貌,不得对监理或甲方人员有过激的言语冲撞或威吓甚至动武等现象,违者甲方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

4、乙方须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料具码放规整,有相应的宣传标语及现场标识,并按“廊坊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管理与落实;违者一经发现(甲方及监理单位认可即可)将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若在各项重大活动或联合检查中予以发现,将予以加重处罚。

5、乙方须做好现场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包括甲方分包单位),不得有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人民币元的罚款,并由其承担后续全部责任。

6、乙方须在工程施工中及时完成各项变更及洽商的办理工作,并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立即进行施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延误,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予以每次不少于人民币元的罚款处罚,此项费用按累计数额从工程款总额中自动扣除。

7、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发现并确认乙方在后续的工作中根本无法按双方合同内容所约定的施工质量或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完工时间予以交工时,甲方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安排其他乙方进场施工,且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后续所有剩余工程款;同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自动撤出现场,如有拖延或破坏等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按损失所折合金额的双倍数额向乙方予以追偿。

公司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公司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公司质量奖惩办法1、目的为了完善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公司产品的信誉,创“**”名牌,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3、基本原则3.1、充分理解顾客要求,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确保用户满意。

3.2、本办法的宗旨是:要求全体员工自我暴露缺陷,自我分析缺陷,自我纠正缺陷,自我杜绝缺陷;防止质量问题重复发生。

3.3、公司实施自检为主,专检、互检为辅的检验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依据工艺文件认真检查本道工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道工序的质量,互检抽查加工质量。

每位操作者做到不接收缺陷、不制造缺陷、不传递缺陷。

如有产品缺陷,有义务进行隔离。

凡自己检验出来并隔离的不合格品,公司将不予考核。

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及市场后,公司将加倍处罚。

3.4、公司对由于出现系统问题而引起的顾客投诉及质量问题,只考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核操作人员。

3.5、生产部门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因为检验人员的失误和技术人员评审处置失误,而减轻制造部门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失误亦根据失误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3.6、尊重客观事实,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加倍赔偿和作出行政处罚。

3.7、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应对部门质量工作负责。

各部门质量工作的情况将纳入考核,并直接作为其任免、晋升的重要考评依据。

3.8、对本公司范围内生产的及供应商供应的并经判定的废品实行谁的责任(包括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谁负责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赔偿的原则。

3.9、公司建立《质量基金台帐》,用于奖励在质量工作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10、所有赔偿从责任单位的工资中扣除。

质量部要建立台帐,将各部门的各类奖励及赔偿情况进行登记。

4、奖励4.1、质量奖励范围与要求4.1.1、奖励在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大的质量隐患,从而减少了质量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所在部门书面报告(要有真实有效的数据)报质量部,由质量部主任工程师现场核实后,签署奖励建议,质量部部长召集公司评审小组核定。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对外购、外协配套件及原材料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谁造成的损失谁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公司《质量手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因外购、外协配套件及原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产品回用”费用索赔、“让步接收”的折价索赔及因退货造成的停工索赔和产品售后服务费用的索赔。

3职责:3.1质检部负责各类外购、外协配套件及原材料的入库检验工作,并总体负责因外购、外协配套件及原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向供货商开展的各类索赔活动(外购底盘除外);3.2售后服务部负责因外购底盘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相关索赔工作;3.3供应部负责提供各类相关信息,协助质检部和售后服务部开展各类索赔活动;3.4财务部对索赔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并贯彻落实;3.5企管部对出现的各类索赔处理结果进行总体监督、考核。

4程序:4.1外协配套件回用索赔:4.1.1质检部负责外购、外协件的入库检验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或全检),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质量、装配性能或整机性能,降低产品的可靠性,则应判质量不合格;不合格的外协配套产品由供应部负责退货不准回用;若抽检样品的实测结果基本符合技术要求,仅有个别尺寸、个别部位不符合技术要求,但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影响产品的装配性能和整机性能、不降低产品的可靠性,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补救的,在生产急需的情况下,由我公司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可办理回用审批手续作回用处理。

4.1.2采取回用处理的产品,外协配套厂应承担该批外购件补救过程中的劳务费、材料费及误工费。

4.1.3外协配套产品回用,由供应部提出申请,填写《外协配套产品回用审批报告单》(编号:ZJ020101-2005/A/1),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工序。

《外协配套产品回用审批报告单》一式六联,供货方、供应部、技术中心、财务部、质检部、生产部各一联,157以便互相监督执行。

质量事故及处罚细则

质量事故及处罚细则

第1 页,共6页注:1.本流程/制度负责部门为总经办,主要对目前存在的质量事故的等级进行划分,及制定相关处理制度,确保公司各环节的产品质量.2.运行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

文件更改一览表版本更改内容更改日期更改人编制:审核批准:第2 页,共6页1.0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品质管理工作,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品质监控,有效地追溯和处理品质问题及质量事故,特制定此细则.2.0范围适用于设计/生产来料/五金生产/装配/出货/售后过程所出现的所有质量事故,事故责任人适用于全公司.3.0职责3.1 品质部主管:负责了解相关质量事故,分析相关质量事故原因。

3.2 技术开发部副总:对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进行复核;3.3生产副总:根据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进行责任比例划分,确认事故处理责任,并向总经理汇报4.0质量事故的定义凡因管理疏漏、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造成成品或原材料报废、返修、不能正常使用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被追偿等,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统称质量事故,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 产品设计失误8 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 ERP清单错误9 检验员漏检错检3 违反工艺操作;10 运输保管不善;4 材料混杂或发错11 操作不认真负责;5 生产指挥错误;12 生产订单下单错误6 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器失准;13 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7 采购错误/延误14 其它第3 页,共6页5.0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按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质量事故划分成以下五个等级:●较轻事故,损失金额:>100元~≤200元●一般事故,损失金额:>200元~≤1000元●较大事故,损失金额:>1000元~≤5000元;●重大事故,损失金额:>5000元~≤10000元;●特大事故,损失金额:>10000元;6.0质量事故责任划分(一)下列质量事故为品质部责任范围:1、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且评审未获同意发货,而开据出厂合格证予以销售该产品行为;2、因错检、漏检而批准不合格原辅料入库影响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行为;3、因检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和方法不当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影响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或导致退换货行为发生的;4、按《产品检验标准规范》规定,漏检、错检产生不合格品行为;5、上道工序的检验的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不合格品;6、未按技术开发部提供的工作参数,监测、控制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实际参数,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1. 质量事故的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设计、生产、质检等环节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质量检测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的产品问题;-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2. 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追究主体:质量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员。

- 追究标准: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后果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判定。

- 追究措施: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追究措施。

- 划定追究责任界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界限,以确定不同责任方的追究范围。

3. 惩处措施针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警告:对轻微责任的追究可以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督促指导。

- 罚款: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责任较重的追究可以给予罚款,并根据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 停产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以给予停产整改的措施,要求其消除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 吊销许可证: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严禁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4. 公示与曝光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公示和曝光的方式对质量事故责任方进行监督和警示。

公示和曝光的内容可以包括质量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追究结果以及相关的惩处措施等信息。

5. 救济与赔偿对于因质量事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维权等途径获得损害的赔偿或者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责任方应当遵守规定,增强质量意识,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

(新版)关于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版)关于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没有质量的工作不仅仅是无效劳动,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因此,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同时也为能及时查明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的各类人员。

适用于在设计、开发、采购、生产检验和储运等过程中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3、术语3.1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在制造、装配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格项较为轻微对使用后果无影响,或经济损失较小的质量缺陷。

3.2产品质量事故: 在设计、采购、生产到销售、服务等过程中, 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或者失职、失误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存在质量缺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失,或给顾客造成不满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等。

3.3索赔追偿:因产品质量事故损失引起的索赔,向责任单位追回等额补偿。

3.4考核分值:当月工资总额的1%=1分。

3.5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质量奖励4.1 公司设立质量奖励,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每半年或每年设立质量单项奖励,重点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工作质量优异的部门和职工。

奖励的额度和细则由质量部单独起草文件,报公司审议通过后执行。

4.2 公司年终评先选模工作中设立质量信得过班组和质量标兵,质量信得过班组和质量标兵的评选条件在公司年终的有关文件中明确。

4.3 公司拟设立“质量流动红旗”:公司开展“质量流动红旗”评比活动,每月评选出一个优胜班组和部门,对获得“质量流动红旗”的班组和部门给予奖励。

“质量流动红旗”的评比及奖励办法另行出台文件执行。

5、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级查处及考核5.1 产品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产品质量事故的性质及产生原因,将产品质量事故分为以下类别:5.1.1 设计、工艺、施工类产品质量事故:因设计、工艺、施工工作质量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

员工质量管理奖惩制度(通用21篇)

员工质量管理奖惩制度(通用21篇)

员工质量管理奖惩制度(通用21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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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

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

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某种设备时都会非常关心它的保期以及之后的售后服务工作,他们常常会通过这些来考量一个设备的质量然而对它做出相应的评价,对一些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服务是非常看重的,好的设备维修的售后服务会使自己的品牌走得更长远,那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的,那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开发企业如何应对该情况?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

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一、进度类违约处罚管理要求1、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计划(包含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承包人出现进度滞后,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对于其中影响销售节点达成、项目竣工的关键工期节点“楼栋出正负零”、“达到预售条件”、“竣工备案”,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50000元处罚;(2)其他关键节点工期,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20000元处罚;(3)承包人配合完成的关键节点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未按时完成,工期每延长一天,处承包人10000元处罚。

2、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函件后,承包人仍不能达到发包人的关键节点要求(即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目前的施工状态预判关键节点达成有风险时),发包人有权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的抢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3、因承包人整改不到位导致分户验收销项及承接查验节点滞后,处以每天2000元处罚,并承担公区能耗费用分摊。

4、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承包人在提出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后,若发现需要补充或调整上月的材料设备月度计划,应提前向监理及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承包人每月只能提出一次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因承包人原因多次提出材料设备零星(调整)计划,发包人处承包人1000~5000元/次的处罚,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不落实,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零星(调整)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甲指乙供及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因承包人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且该行为影响了发包人社会信誉或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承包人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全额扣回,同时收取发包人为承包人代交纳费用额的20%的手续费。

售后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售后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售后质量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服务质量,强化售后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售后服务工作,包括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售后服务工作要以用户满意度为核心,不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建立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售后人员,保证售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制度,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

第二章处罚责任第六条公司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工作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小组,由公司领导任命,负责制定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人员库,储备一批具有较强处理能力的售后服务人员,以便随时调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售后服务质量处罚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售后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表现不佳的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罚内容第十一条公司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开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较轻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停职、降职、开除等较重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分类处罚,分为严重问题、一般问题和轻微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工作问题处罚记录档案,对每起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和汇报。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对售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接到投诉→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审批批准→执行处罚→跟踪监督。

售后产品质量损失追偿管理办法

售后产品质量损失追偿管理办法

售后产品质量损失追偿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质量损失追偿工作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减少质量损失,提高公司产品质量。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售后产品质量损失的追责管理。

3职责3.1销售科负责当月质量损失的统计工作,包括客户质量索赔、售后人员维修材料费(含辅料)、运费等。

3.2品保科负责客户质量索赔的确认,负责组织“产品质量问题鉴定小组”及相关人员分析质量问题原因,落实质量责任,并对责任方予以追偿。

3.3采购仓储科负责外协责任供方质量索赔的实施。

3.4综合办、财务科负责质量损失追责索赔的结算。

4 工作程序4.1销售科售后服务人员记录、汇总日常维修的质量问题内容(问题模式照片)及费用,月底反馈给品保科。

4.2对客户质量索赔,销售科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通知品保科组织技术、生产等相关部门对质量责任与索赔金额予以确认。

4.3品保科每月10日前,组织销售、技术、生产等部门对当月发生的质量问题及费用(含客户索赔)逐项分析,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依据责任大小报主管副总批准后,对责任方予以追偿。

4.3.1原则上客户装配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损失全部由责任方依据责任大小分担。

4.3.2客户售后反馈的质量问题,不能明确责任的,“产品质量责任鉴定小组”出具追偿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3.3为保证考核时效性,对已经确认客户索赔金额但未收到索赔发票的,可先行追偿。

4.3质量损失属外协、外购件原因时,品保科对责任供应商开具《质量索赔单》,索赔单一式三联,转采购仓储科、财务科各一联,由采购仓储科通知责任供方并办理手续,财务科将索赔款从供方账款中扣除。

4.4质量损失确认属公司内部原因时,品保科依据质量责任,开出质量罚款单,统计汇总后每月15日前通知综合办,综合办和财务科负责从责任部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5 记录品保科将公司质量索赔及追偿处理结果记入质量损失台账,并于质量例会时发布。

6.1质量索赔追偿款设立“质量整改奖励基金”,由财务科专项管理,用于每月质量改进项目的奖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知识点: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3、建设工程经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知识点: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____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我处工作人员违法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处机关各科室和阳朔船舶检验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各科室、所负责本部门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与自查。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向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反映我处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工科负责投诉、____、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处各部门及个人的行政责任,由处领导班子负责追究、政工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效能低下,影响全处整体工作部署的:1.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2.对本处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累计____次未及时办理、累计____次未办理或不认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3.对本处所下达的年度目标,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4、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5、违反管理规章,经多次提醒教育未改的;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未改的。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

售后产品质量索赔追偿管理办法

售后产品质量索赔追偿管理办法

售后产品质量索赔追偿管理办法1目的落实质量责任~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减少质量损失~加强质量索赔、追偿工作的管理.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售后产品质量索赔的追偿管理.3 职责3.1 销售部负责售后不合格品实物的接收、保管~质量索赔单据的接收、传递。

3.2采购部负责公司外协责任供方质量索赔单据的传递及协调。

3.3 质量部负责组织分析产品故障原因~落实质量责任~以及到索赔方进行质量索赔的确认。

3。

4技术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参与质量责任的分析、确认。

3.5财务部负责公司外协责任供方质量索赔、追偿的财务结算。

4 管理内容及要求4.1 售后产品在顾客方出厂前的质量索赔4.1。

1 销售部在接到索赔方售后产品质量索赔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索赔原始凭证及所列不合格品一并取回~通知质量管理部.4.1.2质量部接到质量索赔原始凭证及单据后~登入公司外部质量索赔处理台帐。

4。

1。

3对由于在顾客方办理回用而造成的质量索赔~由质量部根据其不合格特征~确定质量责任部门。

4.1。

4对在顾客方装试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索赔~原则上由零部件生产部门承担~有异议时~由质量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确定质量责任部门。

4.1。

5售后产品质量索赔由质量责任部门全额承担.4。

1。

6质量索赔属外协件原因时~由质量部开具收款收据一式3联~转采购部、财务部各1联~由采购部通知责任供方~财务部将质量索赔从责任供方账款中1扣除.4。

1。

7质量索赔属公司内部原因时~由质量部统计、汇总后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从责任部门工资中直接扣除.4.2 售后产品在顾客方“三包”时出现的质量索赔4。

2.1销售部在接到索赔方售后产品质量索赔通知后~会同质量部技术人员到顾客方市场部门确认质量索赔事宜~如有异议及时与顾客方协商。

4。

2。

2销售部于接到质量索赔单据的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索赔单据中所列不合格品从顾客方取回~通知质量管理部。

4。

2。

3质量部组织技术开发部、零部件生产车间及采购部有关人员对退回的零部件进行分析~确定质量责任部门.4.2。

质量责任告知书

质量责任告知书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你单位建设的(注册号)工程,监督注册申请已完成,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建设期间: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义务:1、负责工程开工前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2、负责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

4、负责对工程重大变更的报送审查批准。

5、负责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6、负责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违规的质量行为督促整改。

7、在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应先行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住宅工程应先公告),并提供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8、商品住宅房负责向购房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9、负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

10、发生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11、工程竣工后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并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12、负责保修期间质量缺陷处理后的质量验收。

13、负责商品房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并向责任方追偿。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义务。

二、你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将受到禁止,否则可能受到处罚或被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指令施工。

2、在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强行肢解发包部分工程。

3、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取消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内容,指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构配件)。

5、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7、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8、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处注:1、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不良记录依据建质[2003]1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监理单位处罚依据

监理单位处罚依据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

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

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

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

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3)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

那么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市政工程包括一些水管道以及道路的建设等内容,和其他的工程一样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监督验收才行。

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

那么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市政工程包括一些水管道以及道路的建设等内容,和其他的工程一样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监督验收才行。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查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督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商检、劳动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应当按产品质量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对其所售出的产品质量负责,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为主与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经同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协调后,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

第七条对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等少数产品实行售前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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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处罚和追偿条例1.0总则1.1为了加强对公司运作质量的管理,保证货物安全及时的送达,以及规范公司运作体系,根据公司质量手册、员工手册以及相关文件,参考国家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条例。

1.2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在从事物流相关作业活动时,以及对此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的品质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一般以满足要求的程度来衡量质量的好坏,如果满足了要求,质量就被评价为比较好;如果不满足要求,则称质量比较差。

就我司而言,质量就是指满足客户对服务要求的程度。

1.3公司各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运作服务质量负责,品质部对公司整体运作服务质量负责。

1.4公司经理级别以上领导应当加强对相应部门运作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1.5公司所有员工在进行物流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质量手册》中相应的操作流程,坚持原则,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制止一切违规操作行为。

公司总经理以下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改动或缩减与货物操作相关的操作流程;如需更改流程需上报品质部审批,再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公布后方可实施。

1.6公司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司的运作服务质量。

2.0质量责任和义务2.1公司各部必须遵循公司的质量方针,每年制定部门的质量目标以及实施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同时上报品质部备案存档。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质量意识。

2.2品质部对公司整体运作质量负责,负责处理公司运作中的一切质量异常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投诉、货损异常、违规操作、以及内部投诉等,同时开展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协助制定质量异常情况的改进预防措施。

品质部应该确保质量意识在公司的传达和宣贯。

督促各部门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并监督工作完成的质量。

2.3普件运输部对提货环节货物安全如数、完好无损到达相应操作部门负责,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提货的时效,在保证车辆保养条件下通过合理调配来提高部门车辆的使用率。

2.4操作中心对货物到达操作中心后迅速卸货、分拣、打包、贴标签、开单、发货、加货等环节的按章操作负责,以最快的速度将货物操作完毕,安全、如数、完好的发送出港。

2.5客服部负责货物的跟单工作,应当实时掌握货物信息,确保客户的货物及时到达,并按客户要求给予反馈,在客户查询时确保以优质的服务态度取得客户的满意。

在货物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给予客户反馈和解释,消除客户的不满情绪,在无法协调处理时报告上级领导和品质部,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协调处理。

客服部应定期汇总签收回单,及时跟进回单情况,确保签收单合格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向客户收款。

2.6财务部必须按照公司制度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对账单以合理的方式送达客户,以便及时与客户对账回收货款。

财务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司与客户对接的一个窗口,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尽客户所想,要求对账准确快捷。

2.7财务部应当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以及应当及时与合作伙伴对账结款。

2.8人力资源部应确保各部门申请的人力资源按时到位,协调员工关系,并控制员工的离职率。

2.9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培训工作,合理制定公司培训计划,按时完成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工作技能。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调解员工关系。

2.10行政部负责采购办公用品、其他物资,确保公司对外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采购活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评估、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或分包方并进行连续的监控;采购文件清楚完整地表达采购要求。

2.11行政部对测量设备进行管理,明确规定测量器具的分类管理要求和管理责任的分配,定期巡查,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2.12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公司走货渠道,并配合客服部对走货渠道进行管理。

2.13信息部负责公司IT事宜的管理,包括如公司电脑硬件软件的维护、E3系统的管理维护、OA办公系统的管理维护等。

2.14进港部负责公司返程货物的操作,应当及时提取返程货物并安全如数的派送到收货人,同时负责广东区域公路支线有效运作。

2.15快件部负责公司公路快件货物的扫描出库、装车作业等按章操作,强调货物的装车规范合理,同时确保快件车辆的及时发车。

2.16快件车辆管理部对快件车辆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的年审,以及快件车辆的维修保养等。

快件车辆管理部对快件车辆的在途安全负责,对快件车辆的在途时效负责。

2.17所有经营部门均必须遵守公司的交接制度。

货物交接制度要点:1、当场当面交接,书面签字为凭,任何口头交接无效。

2、交接物品包括货物、单据等。

3、交接内容:货物数量与交接单是否相符、货物是否完好4、由于没有形成交接记录的,造成损失由交出方负责5、接入方不得无故拖延交接。

6、交接单必须清晰明朗,不得无故涂改。

修改交接单时需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

3.0监督管理3.1公司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品质部门对公司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部门总监对下属各部门运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经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部门运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2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故、运作缺陷都有权检举、投诉。

3.3品质部应当加强对有关质量的规定、通知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4品质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查部门的现场进行检查;2.要求被查的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3.发现有影响运作质量的问题时,向责任部门发整改通知;3.5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品质部应当尽可能的到达现场调查了解,迅速作出补救处理,事后快速落实责任部门整改。

3.6品质部在落实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时,应当充分调查了解事情经过,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

3.7事故责任部门收到整改通知后,必须在品质部要求的时间内给予品质部回复。

回复内容必须包括详细的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

3.8品质部有权否决事故责任部门不恰当的整改措施,要求重新制定整改措施。

3.9品质部应当监督整改措施实施的过程及效果。

3.10公司采取互相监督机制,品质部属公司质量监督主导部门,品质部处理事情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4.0追偿条例4.1本追偿原则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定为准则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4.2质量事故处理的追偿权限:品质部负责质量事故处罚具体处理方案的制定,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可由品质部经理直接签发;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处罚方案,由品质部提议,经总经理审核后签发。

处理结果必须知会当事人或其上级领导,并在OA系统中公布通报。

4.3质量事故处理的处罚申诉:因质量事故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单十天内向品质部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的事项,原因以及相关的证物。

品质部在接到申诉书后一周内给予员工答复,此答复经总经理批准后为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再次申诉。

4.4质量事故划分以下等级:一类:○1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事故;○2客户处罚我司1万元以上的事故;○3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投诉事故;二类:○1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含1万)—5万元(不含5万)的货损事故;○2当月三次以上的人为造成的客户重复投诉;三类:○1造成公司损失1千元-1万元的事故;○2一月内两次人为造成的客户重复投诉;四类:○1造成公司损失500元-1千元的事故;○2一次客户投诉五类:○1造成公司损失500元以下的事故;○2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和客户投诉,但违反了公司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4.5公司实行追究2-4级责任人领导责任制度,最高追究公司总经理责任。

4.6在丢货、少货、错货等造成公司损失事故中,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并且丢失的货物是手机、电脑、电子、服装等消费品,按照如下表格比例承担责任。

4.7在丢货、少货、错货等造成公司损失事故中,如丢失的货物是海报物料、工控机仪器等无个人确切利用价值的货物,按照如下表格比例承担责任。

4.8车辆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承担金额外的承担比例如下。

4.9.1原则上4、5类事故部门经理和总监不承担责任。

4.9.2、三类事故总监不承担追偿责任。

4.9.3、四类以上事故必须追偿部门经理责任,如表上未体现比例的,则按最低标准执行。

4.9.4、三类以上事故,部门总监(副总经理)必须承担损失。

原则同上。

4.9.5、正副职负同等责任。

4.10员工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数额太大,员工难以承受的,经过中心向公司申请,可以减除部分金额。

发生丢货事故后,责任部门无法落实具体责任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部门的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共同承担货损的80%(对应4.6)或60%(对应4.7)。

已经承担损失金额后,不再执行处罚条例。

5.0处罚条例5.1品质部:5.1.1客户的投诉、以及货物异常事故处理的,应当全部集中到品质部处理。

普通投诉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回复。

否则处罚品质部处理人员50元。

受理货损事故后二周时间内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否则对品质部处理人员处罚50元。

品质部经理负同等连带责任。

5.1.2品质部在处理质量事故时必须按时完成处理,如由此造成公司财务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罚其上一级领导200元。

5.2财务部:5.2.1财务部必须按照公司制度在每月15日前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月对账单以合理的方式送达给客户,如未按时送达的,处罚责任人50元,造成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罚其上一级领导200元。

5.3客服部:5.3.1客服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务部门上交货物签收回单,以免影响财务部与客户的结帐工作,非客观原因造成没有按时提交的,按照每一票处罚责任人30元,部门领导连带每票处罚20元。

造成应收款不能及时回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罚其上一级领导200元。

客户投诉的,每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200元。

上一级领导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跟单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客户投诉,货物延误的,每单罚款50元,产生损失的承担一定的损失金额。

与客户争执吵架的,每次罚款100元。

5.4运输管理中心:5.4.1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公司所有外租车辆必须按照《外租车辆管理规范》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司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并且和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车协议,未按规定操作的,对部门领导处罚500元,如果由此造成损失,由租车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

5.4.2为了加强我司卡车航班货物操作的规范管理,各卸车部门在卸车时发现车内货物装车不规范时,应当拍照片通过OA系统发到品质部,并与司机做好交接工作;不按此操作的部门,可对卸车部门经理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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