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还对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并维护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几个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和相关的法律应对措施。
案例一:工业废水排放污染案在一座制药厂中,生产过程产生了大量的工业废水。
由于该厂忽视了环保法规,他们将这些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进周边的江河,导致江河水质污染严重。
这种工业废水排放污染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对水生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经过调查与取证,该制药厂的法人代表被依法判刑,同时该厂被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案例二:电子垃圾非法倾倒案近年来,电子垃圾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在某城市的偏远山区,一家电子垃圾回收企业非法倾倒大量的电子垃圾。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使得周边的土地和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还对当地居民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经过相关环保部门的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企业需支付高额赔偿并承担整改措施。
案例三:空气污染排放案在某工业城市,一家钢铁公司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生产,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严重超过国家的环境标准。
这种空气污染排放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的健康,还对城市的大气质量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经过环保部门的持续监测和取证,该钢铁公司被勒令停产整改,并被罚款。
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
这些案例只是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冰山一角。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得到了曝光和打击。
针对这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各国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惩治和防范。
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环境执法工作。
这些执法部门与环境保护机构紧密合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测工作,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各国还加强了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监督意识,鼓励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06 14:46:4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篇一:环境污染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
环境违法案例分析
环境违法案例分析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呼吁更加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措施来保护环境。
案例一:水污染事件某地区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污染,造成陆生和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还有数百名居民因水污染而患上不同程度的疾病,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对这起事件的调查发现,化工厂长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故意隐藏废水排放行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罚。
此案例显示了环境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影响。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企业自查和社会监督,确保所有企业都能遵守环境法规。
案例二:大气污染事件某城市近年来空气质量严重恶化,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通过调查发现,该城市大量汽车尾气排放、工业废气排放以及燃煤电厂等行为是污染的主要原因。
相关企业和机构没有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部门监测和执法不力。
这个案例突显了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影响了居民的健康和城市的形象。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政府应加强监管,推动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此外,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和防治的认识,鼓励居民参与到减排行动中。
案例三:土壤污染事件某地农田的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含有严重超标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使得农作物质量下降,农民收入减少。
调查发现,附近工厂和农业企业长期未经处理地排放有害物质,导致土壤受污染。
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此案例揭示了土壤污染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影响。
为了改善土壤质量,政府应加强土壤监测,严格控制工厂和农业企业废物的排放。
同时,也需要倡导有机农业,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保护土壤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环境违法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的严重危害。
环境犯罪案例
环境犯罪案例环境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违法行为。
环境犯罪不仅损害了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介绍几起典型的环境犯罪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关注。
第一起案例是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的事件。
该化工厂为了降低成本,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河水被大量污染,周边居民的生活饮水受到了严重威胁。
经过调查,该化工厂被依法关闭,并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也提醒我们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
第二起案例是某矿山非法开采的事件。
该矿山未经审批,擅自在山区进行采矿活动,导致大片森林被破坏,土地沙化严重,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相关部门对该矿山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开采,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自然资源。
第三起案例是某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事件。
该企业为了减少处理成本,将大量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郊区的荒地上,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
经过调查,该企业被责令清理污染物,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危险废物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展示了环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呼吁每个人都要关注环境保护,共同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我们应当加强环境监管,严惩环境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企业应当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投入,推动绿色发展。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为美丽的地球添砖加瓦。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房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房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法院的审判尤为重要。
在房山法院,有许多典型案例,展现了法官们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惩。
本文将对房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并探讨这些案例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启示。
一、案例一:XX企业非法排污案这是一起涉及工业企业非法排污的案件。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房山法院判决认定该企业违法排放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展现了法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案例二:XX村废物倾倒案在这起案件中,村民擅自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倾倒在村庄周边的山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房山法院依法对涉案村民进行了惩罚,并要求其进行环境清理。
这一案例彰显了法院对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也提醒了广大村民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三、案例三:XX公司非法采矿案该案件涉及一家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导致资源浪费和地质环境损害。
房山法院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制裁,并责令其停止采矿活动。
这一案例凸显了法院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案例四:XX河水体污染案这起案件涉及一家工业企业非法将废水直排到附近的河流中,造成了严重的水体污染。
房山法院在审理中认真查明了事实,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进行环境修复。
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水体环境保护的重视,也提醒了企业要加强废水处理和排放的管理。
五、案例五:XX林地砍伐案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擅自对森林进行砍伐和烧毁,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房山法院对这一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并要求其进行生态修复。
这一案例突显了法院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决心,也警示了公众要珍惜森林资源,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例及细节未必属实)六、案例六:XX工厂违法噪音污染案这起案件涉及一家工业企业存在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解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解析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健康和生态危害。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为例,进行深入的解析和讨论。
案例一:某地区水源污染事件某城市A地区的居民近期陆续出现肠胃疾病,调查发现其饮用水源遭到了污染。
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污染源是一家化工厂。
该厂违规排放废水,含有高浓度的有毒物质,直接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水源。
经过媒体曝光、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该化工厂被追究责任,并对环境污染进行了整改。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污染事件的成因主要是企业违规排放废水。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同时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二:某地大气污染事件某都市B地区在冬季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PM2.5指数持续飙升。
通过环保部门的监测和分析,发现主要污染源是机动车尾气和工业排放。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限行政策、推广新能源汽车等。
此外,也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放监管和重点行业的治理。
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大气污染问题是由机动车尾气和工业排放引起的。
由于这些污染源的分布广泛,政府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除了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入和推广,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案例三:某地土壤污染事件某农村地区C发生了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
经调查发现,这是由于多年来农药和化肥的过度使用所导致的。
为了恢复土壤生态,政府组织了专家进行了土壤修复工作,并对农民进行了环境教育和科学耕作指导。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业活动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科学种植、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修复受损的土壤。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农民的环境教育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事件案例的解析给我们揭示了环境污染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
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
首先,2011年,江苏省无锡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水污染案。
当地一家化工企业非法排放有毒废水,导致周边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鱼类死亡,居民饮用水受到威胁。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最终,企业主因为违法排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
其次,2015年,河北省廊坊市发生了一起大气污染案。
一家煤矿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违规排放工业废气,导致周边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居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被认定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最终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另外,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土壤污染案。
一家电子废物回收企业为了谋取暴利,私自倾倒大量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居民健康受到了威胁。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非法倾倒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企业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清理污染物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最近,2020年,山西省太原市发生了一起噪音污染案。
一家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无视周边居民的生活权益,长期超标排放噪音,导致附近居民夜晚难以入眠,白天无法正常休息。
经过调查,该工厂的噪音污染行为被认定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工厂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中,违法排放废水、工业废气、有毒废物以及超标排放噪音等行为都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污染环境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维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环境卫生案例
环境卫生案例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18年以来,鄂尔多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天然气井场接收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转包给他人,非法转移倾倒至乌审旗3处地方,给当地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2、四川省广安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污染环境案。
2022年3月期间,邻水县一养猪场将应急池内的猪粪水直接抽取倾倒至山林中,导致粪水渗入地下,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到周边村镇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3、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公安机关组织侦破阳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2年3至6月,犯罪嫌疑人阳某等人在承包汪清县某水库清淤筛沙项目期间,非法使用汞提炼黄金,并将含汞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4、湖南省醴陵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一起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下半年以来,湖南某生物医药公司安环部经理张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袁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危险废物交由袁某进行处置。
袁某纠集他人多次将医疗废物倾倒至醴陵市某山岭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5、江西省丰城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一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邦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陆续从曾某某等人处收购废弃针管等医疗废物,进行清洗、分类、破碎后非法对外销售。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6、江苏省泰兴市公安机关组织侦破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从泰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收集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倾倒至泰州市某村一农田内,造成25亩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
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处涉案公司4家。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背景该案发生在中国某省会城市,涉及一家化工公司对环境进行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
该化工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不合规的生产方式,导致大量有毒物质排放到周围的土壤、水源和空气中,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该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舆论对该化工公司呼吁严惩不贷。
过程1.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派员前往化工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与环保部门合作收集证据。
2.取证证据:通过取证和环境监测,确定化工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造成了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并对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3.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4.认罪认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侦查阶段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书。
5.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
6.审判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听取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陈述、答辩,充分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7.量刑决定: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合理关系。
8.判决结果: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果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审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最终依法判处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案成为了中国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更大关注和意识,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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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
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
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
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
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
王秋为和被告人李伟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秋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
被告人刘红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洋应刘红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
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秋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
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
经评估,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红海、韩洋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秋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红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
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
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被告人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晓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
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
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家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淑琴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淑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被告人白家林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
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