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刑法思维中的主观主义倾向研究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主观主义理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主观主义理论强调罪犯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法责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罪犯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强调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以及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进行论证。
主观主义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其合理性成为了学术和实务领域的讨论焦点。
本文将着重探讨主观主义理论在刑法中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及内涵1. 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主观主义理论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罪犯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这既是对罪犯主观意愿和主观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的一种尊重。
刑法是对个体行为的一种规范,而主观主义理论正是试图通过对罪犯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的保护,来保障个体的法治权利和自由意志,使个体在法律规范下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这符合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保护的趋势,也是对社会民主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2. 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追求主观主义理论在强调保护罪犯的主观意愿的也试图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追求来提升刑法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主观主义理论认为,刑法不应当过于依赖于客观的结果,而应当更多地关注罪犯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从而避免对罪犯过度的惩罚和侵犯人权。
这种观点也符合人道主义的立场,强调刑法惩罚应当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依据,避免对罪犯的过度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
3. 促进刑法适用的公平和公正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旨在促进刑法适用的公平和公正,使刑法的规范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的具体条件。
主观主义理论认为,不同的罪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刑法对于罪犯的责任承担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的实际情况,避免对罪犯的过度处罚和不公正对待。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其犯罪与刑罚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尊重法律、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显示出一定的人文关怀和审慎思考。
一、犯罪与刑种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十大类,并分别对应相应的刑罚。
这些刑种包括了死罪、徒刑、徒役、流贼、度支、禁锢、幽囚、追捕、杖扑和笞。
1. 死罪死罪是明代最严厉的刑罚形式,适用于重大犯罪,如谋反、杀人、纵火等。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死罪分为一百刑法、梟首、斩首等不同形式。
2. 徒刑徒刑是明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可用于惩罚盗窃、抢劫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被判徒刑的犯人需要到指定地点服劳役,一般为期数年。
3. 徒役徒役与徒刑相似,但比徒刑更为繁重,适用于犯有财产犯罪、胁迫、诽谤等罪行的犯人。
被判徒役的犯人不仅需要服劳役,还需进行公共建设等重体力劳动。
4. 流贼流贼是指官府对逃犯的追捕行动,而非一种刑种。
流贼制度主要适用于重罪逃犯,表明政府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5. 度支度支制度是指将某些犯罪分子流放到边疆地区,以惩罚其罪行和维护当地安定。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微恶性犯罪如伤害、骗取财物等,被判度支的犯人被剥夺了回到家乡的机会。
6. 禁锢禁锢制度是指将犯人关押在固定场所,进行长期监禁的刑罚。
禁锢适用于某些严重犯罪如盗窃皇家财物、恶意泄密等,被判禁锢的犯人在监禁期间无法离开。
7. 幽囚幽囚制度是指将犯人囚禁在地牢或密室中,进行长时间的监禁和拷打。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政治犯、异端分子等,是一种严苛的监禁方式。
8. 追捕追捕是指政府组织力量追捕脱逃的犯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追捕通常适用于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犯罪。
9. 杖扑杖扑是指对轻微犯罪者进行体罚的刑罚,主要是通过嫌犯的背部进行鞭打。
杖扑主要适用于盗窃、妨碍公务等轻罪。
10. 笞笞是指用竹杆或细鞭抽打犯人的刑罚,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
笞刑通常对应于扰乱秩序、偷盗、伤人等轻罪。
浅谈中国古代的犯罪主观方面
浅谈中国古代的犯罪主观方面作者:孙远来源:《商情》2013年第20期【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课题。
在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系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和刑事责任能力共同构成有责性要件,成为犯罪的三要素之一:在中国大陆现代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
中国古代刑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探究古代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精神和沿革,有助于准确认识和完善现代刑法之立法体系。
再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仅就刑法的发展沿革过程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以古揆今,更能见当前刑事立法之不足,并对其进行理性批判和增益。
【关键词】中国刑法史犯罪主观方面亲亲相隐综览中国刑法史之广博,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极为关注,其在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和规范,相当细致而周密。
这一立法技术上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所无法望其项背的,甚至在有些方面已经达到了可以与当代刑法相媲美的程度,成为展现中国古代法律成就和特色的一个重要侧面。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罚轻刑化、个别化的大趋势面前,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和辨析,仍具有珍贵的借鉴价值。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对犯罪主观方面规定的有关内容据现存文献资料记载,中国古代刑法早在初步形成之时,就注意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区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衡量标准。
据说远在距今4500年前的唐虞时代已萌发了“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适用原则,《尚书·虞书·大禹谟》甚至提出了“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口号。
西周时期对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责任能力、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已经相当重视。
《尚书·周书·康诰》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
此外,西周时期还注意到了以私力救济为目的的正当防卫、复仇等行为在主观动因方面的特殊性,对之进行了专门规范,以利于划清其罪与非罪的界限。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刑法理论,主张刑罚的适用应重点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
它认为,刑法目的在于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而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
刑法主观主义认为,只有当犯罪者有了恶意、故意等主观因素时,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可以得到一定的支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主观主义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的忽视。
刑法的本质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更加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而不应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状态。
刑法主观主义偏重于犯罪者的恶意、故意等主观因素,容易忽视行为造成的实际伤害和社会影响。
刑法主观主义容易导致刑罚量刑的主观化。
刑法处罚既有一定的预防和威慑作用,也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而刑法主观主义过分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恶意,对于量刑的影响可能会变得不够客观和公正。
有些犯罪行为可能在主观上做出了恶意的考虑,但其实在社会影响和危害上并不突出,过分以主观因素为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破坏了刑罚的公正性。
刑法主观主义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是很难直接得知和证明的,刑法主观主义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上的实践困难。
虽然法庭可以通过事实证据和逻辑推理对犯罪者的主观意图进行推定和判断,但这种推定和判断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和争端。
刑法主观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一部分犯罪行为,但其合理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评价,量刑应当更加客观和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容易引发争议和争端。
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性质,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有效。
《明代法律思想研究》即将出版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88-88页
主题词: 思想研究;明代;法律系;法律思想史;法律史;思想发展;立法思想;演变过程;学术论著;
山西人
摘要: <正> 由北京大学法律系饶鑫贤教授主编的《明代法律思想研究》一书,即将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该书是就明代法律史,主要是法律思想史进行重点研究的一部专门性学术论著。
全书收集专论十二篇,共二十三万余字,是比较全面地反映明代法律思想发展与演变过程的一部提要性著作。
书中关于《大明律》、《明大诰》等几部法典立法思想的研究,。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朝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还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探索。
一、法律制度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明朝在法律制度刑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主要以《大明律》为基础,逐渐形成了健全的刑法体系。
其中,《大明律》被誉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和系统的一部刑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明律》涵盖了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刑罚的种类、判决的程序、犯罪的界定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刑罚的规定,明朝的刑罚较为严厉,凌迟、斩首、鞭笞等手段被广泛采用。
同时,《大明律》还对判决的程序和犯罪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二、司法改革的探索除了刑法的完善,明朝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是推行“提刑按察使制度”和实行“靖难之后的大赦”。
明朝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
该制度将行省、巡按等地方官员与江南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提刑官相结合,使得司法权力更为分散化,并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这一制度使得各级官员对地方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加密切的关注,有效地提高了刑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在明代,每逢政权更迭后都会进行一次大赦,即靖难之后的大赦。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宽恕成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明朝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意义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明代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完备,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以及大赦制度的实行,为后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此外,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明代是一个人口众多、犯罪活跃的时期,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司法制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对重刑主义之思考_以明朝朱元璋时期为视角
金字塔型的刚性结构,提高了组织管理者信息传递的效率、工作效 的小规模的内核,他们为组织提供持久的核心能力,以及和其他合
率和组织对外部环境的整体反应能力,从而使组织管理者能够更 作者的全部伙伴关系。管理结构的网络化使组织管理者具有了在
迅速地抓住环境中的机会和避开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管理结 构扁平化。管理结构扁平化是在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使决策权尽可
妨害社会管理方面的犯罪;既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军职罪,也
对他们本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輥 輯 訛重刑化的做法早已不能
有普通刑事犯罪。这些种类繁多的死刑罪名就是重刑主义思想在 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正如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才
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根据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结合起来考察刑罚正当性的并合
参考文献:
[1]孙黎.变革家:当代管理大师新思维.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2](英)奈杰尔.金,尼尔.安德森.组织创新与变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甘华鸣.管理创新速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 [4]哈默,钱皮.改革公司:企业革命的宣言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应随时作好调整战略战术的准备。为
再说,近期评论较多的许霆案,虽然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
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社会实现了全面发展,犯罪问题才能从 根本上得到解决。
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 好。因为,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使 犯罪人承受一定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内在属 性。没有痛苦内容的措施,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成为刑罚;任何被 刑法规定为刑罚的措施,首先都要具有惩罚性质,否则,就不成其 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无从体现国家对犯罪以及其行为的谴 责与否定评价。輥 輰 訛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刑法与刑罚 亦应当随着历史的车轮向前发展,向文明、人道与有效性发展。有 人说刑罚本身具有“双刃性”。这种“双刃性”决定了刑法在运用 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时,必须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谨慎地进 行理性选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輥 輱 訛社会的发展是在人类的不断反 思与校正的过程中实现的,刑法也不例外,重刑主义思想在刑法中 从出现、发展到鼎盛,再到逐步纠正,刑法中的这一思想将最终得 到改善,使刑法完成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的使命。
张居正与谦的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明代法制建设的探索
张居正与谦的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明代法制建设的探索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之一。
在明朝的统治下,法律观念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张居正和谦作为明朝重要的政治家和法律学家,在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着突出贡献。
本文将从张居正与谦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究,以揭示明代法制建设的探索。
一、张居正的法律观念张居正是明朝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对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张居正注重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他主张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张居正的法律观念影响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改革。
二、张居正的司法实践张居正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他推动了明代司法制度的改革,致力于减少司法腐败和不公平现象,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张居正重视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合理性,倡导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为原则来处理案件。
他还重视司法体系的建设和法官队伍的培养,致力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谦的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谦是明朝的著名法学家和政治家,他与张居正一样,对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贡献。
谦主张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开为原则,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他强调法律应该与道德伦理相结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谦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观点和做法。
他主张以事实为依据来审理案件,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评估,注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谦还重视案件的调解和解决,主张通过调解和和解来维护社会和谐。
他强调司法公正和公平,反对滥用司法权力和腐败现象。
四、明代法制建设的探索张居正和谦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是明代法制建设的重要探索。
他们通过推动法律的正规化和立法的严密化,完善了明代的法律体系。
他们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合理性,提高了明代的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关于刑法学中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的局限,由于刑法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贯穿整个刑法学理论的始终,所以再此仅以罪数的判断标准为例,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触犯的是用最还是数罪的问题上,刑法学界就有主观主义说和客观主义说,其中主观主义说包括犯意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和目的标准说(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的个数来决定罪数)。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法学理论,主张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该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动机。
主观主义主张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且应该以其主观上的有罪性和过错来进行评价。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主体是刑罚的主体,其主观上的意志和动机应该是刑罚的考量因素。
主观主义也主张对犯罪行为中的情节和动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公正合理地对待犯罪行为。
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了对犯罪主体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
它主张在处理犯罪行为时,要注重犯罪主体的内在动机和主观意愿,这是对犯罪主体人格尊严的尊重。
刑法主观主义也强调了对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状态的理解和关怀,发掘犯罪背后的真正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这种观点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完整性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主观主义能够促进刑法的公正和人道化。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状态进行考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犯罪行为,更合理地确定刑罚的大小和性质。
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对待,减少刑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进而提升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化程度。
刑法主观主义还有助于预防错误刑事定罪,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维护司法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
在法治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要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考量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行为结果作为刑罚的依据。
刑法主观主义鼓励对犯罪行为的背后因素进行深入挖掘,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
这与法治社会追求的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是一致的,使刑法更具现代化和人性化的特征。
但刑法主观主义也存在一些合理性的质疑。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会导致对过错行为的轻视,犯罪主体可能通过宣扬自己的主观感受和动机来减轻刑罚,从而破坏了刑法的惩罚效应。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犯罪主体可能会因为主观动机而变相地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抱怨,由此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公。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刑法理论,强调罪犯的主观意识和犯罪动机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重要性。
该理论认为,只有罪犯的主观故意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犯意、恶意、故意等,是刑事责任的核心。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选择。
该理论认为,罪犯有能力自主选择行为,具备犯罪的自由意志,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刑法主观主义认为,犯罪行为与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密切相关,只有在罪犯具备明确的犯意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这一观点有助于激励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刑法主观主义有利于保护人权和避免司法滥用。
刑法主观主义要求在追究犯罪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意识。
这样做可以避免司法滥用,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关注犯罪事实,还要研究罪犯的主观心理,了解罪犯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这样的考虑可以确保法律对罪犯的应有惩罚,同时也能防止对无辜人员的不当惩罚,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有利于积极塑造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念。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认为人的主观意识是人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这样的观点对社会塑造个体积极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会进一步强调人们对于自身行为后果的自觉认识和主动约束,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刑法主观主义也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罪犯主观意识的重要性,可能容易忽视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和诱因。
有时候,罪犯的主观意识可能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贫困、社会歧视、家庭环境不良等。
如果完全忽视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对罪犯的刑事追责过重或过轻。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难以界定罪犯的主观意识。
在某些情况下,罪犯可能故意掩饰自己的罪行,使得法庭难以准确判断其主观意识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刑法主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它强调了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重要性,有利于保护人权和避免司法滥用,并且有助于积极塑造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念。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内容提要】主客观统一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却颇为混乱。
本文从理论层面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本概念、框架结构及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是近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同时也是当代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分歧,作为不同的思维方式,表露出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内在矛盾,而作为两种互为补充的基本理论,则共同揭示了刑罚的社会功能。
文章指出,刑法中的主客观统一,聚焦于……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论刑法中的主观主义的开题报告
论刑法中的主观主义的开题报告主题:论刑法中的主观主义摘要:自古以来,刑法一直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即罪犯行为的刑罚应该基于其罪犯的主观意愿和态度。
相比之下,客观主义认为罪犯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
本文将探讨主观主义的历史、法理基础和现实应用,以及反对主观主义的观点。
关键词:刑法,主观主义,罪犯,法理基础,现实应用引言:刑法是政府应对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控制犯罪的发生并制订适当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应该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这是主观主义的核心原则。
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
本文将从历史、法理基础和现实应用等方面探讨主观主义的原则和反对主观主义的观点。
一、主观主义的历史:主观主义的概念在罪刑理论中早已存在。
在十九世纪初期,威廉·冯·黑格尔提出“自由意志”概念,强调了罪犯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来行事。
此后,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成为现代刑法制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主观主义的法理基础:主观主义的法理基础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罪犯因自己的主观态度和意愿犯罪,因此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惩罚的重点在行为中,将难以公正地反映罪犯的主观因素,因此需要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
三、主观主义的现实应用:主观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处理等。
法律不能太过严厉地打击罪犯,应该更加关注罪犯的个人情况,以便更好地制定合适的惩罚措施。
四、反主观主义观点:反主观主义观点则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
罪犯行为的必然后果应由罪犯承担责任,无论罪犯的主观态度和动机如何。
因此,不应该在判定罪行时考虑罪犯的主观因素。
结论:无论主观主义或反主观主义是有效的判定方法,刑法必须正确认识罪犯的主观因素,从而采取更加合适的惩罚措施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客观和主观最早是在哲学上加以使用的,我们更多的了解的是其哲学意义。
哲学中所谓的“主观”(subject)是指人的意识、精神,与“客观”相对,将主观归结为精神世界。
而“客观”(object)则是主体所认识的事物或现象,其属于物质世界的范畴。
而通常我们所说的客观是指真实、实在,如客观现象,而主观是指以个人为出发点,从意识上猜测,如反对主观臆断。
似乎,客观的就全然是正确的、全面的,而主观的则是武断的、不正确的,所以我们常说的是要客观的看问题,而反对主观的看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刑法中的“客观”和“主观”到底是指什么,并与刑法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容易混淆的两组概念加以区分,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好的研究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走出理论上的误区。
1客观说与主观说首先要加以区分的是刑法中在分析具体问题时经常提到的“客观说”与“主观说”。
刑法理论通常所讲的“客观说”与“主观说”大致包括:判断过失的标准,采一般人标准或者行为人标准;因果关系中相当因果关系有主观说、客观说之分;着手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未遂犯处罚理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中止犯中任意中止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不能未遂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有平均人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等等。
总而言之,“客观说”是指以社会上的一般人,大多数人的行为或者认识作为行为判断标准,并不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而“主观说”是指以行为人的行为和认识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并不按照一般人的行为和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换言之,“客观说”就是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主观说”则以行为人为判断标准。
然而,通常情况下,刑法客观主义者往往遵循“主观说”,即认为以行为人的行为和认识作为判断标准;而刑法主观主义者往往采取的是“客观说”,即以大多数人的认识和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如,在危险的的认定上,一部分刑法主观主义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危险的有无;而有的刑法客观主义者则认为应当将行为人的认识作为事实资料来判断危险是否存在。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展开论述。
一、法律制度1.1 法律的形成明朝在法律制度上的基础是《大明律》。
它是明成祖朱棣亲自制定编订的一部全面规范刑法的法典。
《大明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为主的刑法典,奠定了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2 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知行合一的思想,法律的实施强调实际操作,并注重平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
此外,明朝的法律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权益,对人的刑罚力求温和,注重罚当其罪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2.1 刑罚的分类明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三类:重刑、赎刑和轻刑。
重刑包括死刑、杖刑和削发,其中死刑具有极高的威慑力,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杖刑则针对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对犯罪者进行体罚;削发则是对一些轻微的罪行采取的惩罚手段,其目的是使罪犯失去社会地位。
赎刑是对部分犯罪行为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罚款等方式进行赎罪。
轻刑则主要包括笞刑、徒刑和罚金等,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相较于重刑而言刑罚较为轻缓。
2.2 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在明朝的刑罚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应受的法定最高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这体现了刑罚的量刑原则。
三、司法体系3.1 审判机构明朝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户部、工部、兵部、刑部以及大理寺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3.2 司法程序明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慎和公正。
一般而言,司法案件由地方官员先行审理,若有争议,可上诉至最高审判机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享有申诉、辩护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3.3 司法改革明朝实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包括推行赴约考察制度、建立案卷制、注重判决公正等。
这些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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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I n n e r Mo n g o l i a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P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出现 , 社 会上 以及 想界 出现 了对 国家 和社 会 立 场 的呼唤 。与此 同时 , 随着资 本主 义 的发展 , 社会 犯罪 开始 增 多 , 尤 其是 青 少 年犯 罪 以及 累 犯 等 能反 映犯
了启 蒙运 动 , 其 中关 于 社 会 、 政治、 法 律 的新 的 理论
体 系 和阐述 非 常 多 。尤 其 是 在 法 律 领 域 , 出 现 了全 新 的 面貌 和体 系 。天赋 人权 、 三 权分 立 、 人 人 生而平 等 这些 当时的启 蒙 思 想 家 们 倡 导 的重 要原 则 , 在 法
法 实践 中体 现得 非 常 明 显 , 在 民问的群体思维 中, 也 有广泛的存在基础 , 基 于 这 一 文 化特 质 , 在 两种 立 场 对 立 的 过
程 中, 我 们 必 须 注 意 中 国传 统 刑 法 与 主观 主 义 的 这 种 天 然亲 和 性 , 对 这 种 现 象加 以重 视 , 本 文 以 明代 为例 , 通 过 时
我 国从 清 末 修 律 开 始 逐 渐 引 进 国 外 的刑 法 理 论, 尤 其是 近几 十 年 , 成果非常丰硕 , 而 在 引 进 的理
于 天赋 人权 和刑 法 面前 人 人 平 等 的思 想 , 主 张罪 刑
法定 、 区分法 律 和道德 。认 为人 除非受 到 刑法惩 罚 ,
论 当中 , 最 具 根本性 和 最具 争议 的 , 就是 客观 主义 与 主观 主义 的争 议 , 但任 何一 种理 论 的引进 , 都 要考 虑
律 领域 都 有 体 现 。在 事 关 人 民生 死 和 自由 的刑 法
自由资本 主义 发展 到 1 9 世 纪 中期 , 其 弊端 开始 显现, 由于 自由资本 主 义 对个 人 自由பைடு நூலகம் 及 私权 过 度
强调, 使 得资 本 主义市 场缺 乏约 束 , 资 本 主义开 始 由
自由资 本主 义 向垄 断 资本 主义 发 展 , 国家 资本 主义
责, 客观 主义 主 张行 为 主 义 、 主 张 道义 责任 论 、 心 里 强 制论 、 报应 刑 。
1 5世纪 , 在 西欧 , 随着 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 资 本 主 义 萌 芽产 生 。随着 新 兴 资 产 阶级 不 断 壮 大 , 开 始 在
意 识形 态 方面 提 出 自己的 主张 , 在 1 8世 纪 中期 出现
本 土 的文化 特 质 , 并 对 其 加 以 重视 , 只 有 这样 , 才能
更 有 针对 性 的运 用 新 的 理 论 来 解 决 本 土 的实 际 问
任何 人 不能对 其 定 罪处 刑 , 定罪 标 准 必 须 同 法律 的
规定 保 持一致 , 且 罪 行 的 轻 重 和行 为 造 成 的 结果 的
J u L 2 O 1 7
Vo 1 . 46 No. 4
第4 6卷 第 4期
明代 刑 法 思维 中 的 主观 主 义倾 向研 究
冯 志伟
( 秦 安 县人 民 法 院 , 甘肃 秦安7 4 1 6 9 9 )
[ 摘 要 ] 当代 刑 法 理 论 中的 最 主 要 的 两 个对 立 立 场是 1 8世 纪 以 来兴 起 的主 观 主 义 与客 观 主 义 的 对 立 , 近
主 义 的 。本文 试 图以 明代 为例来 分 析之 。
一
、
客 观 主 义 与主 观 主 义 的 产 生 历 史 背 景 及 其 主 张
架 构下 所预设 的人 , 是 一 种基 于绝 对 的 自 由意 志 的 存 在物 , 是 可 以依 据 自己的理 性 规 制 自 己行 动 的 自 由人” ] , 犯罪 的本 质是 行 为人基 于 自由意 志实施 的 犯 罪行 为 以及 其 危 害后 果 , 客观 主 义 基 于 人人 生 而 平 等这 一基本 理 念 , 认 为 所 以必 须 对 自己的行 为负
轻 重应 当对 称 , 主张这 些立 场 的学派 , 被称 为刑 事古 典学派, 他们的一系列 主张, 后 来 被 归 纳 为 客 观 主 义 。其 所持 的立 场 被称 为客 观 主 义立 场 , 其 基本 主
张是 , 人 是抽 象 、 理性 的 自由人 , “ 刑 法客观 主义 理论
题, 而 我 国本 土 的刑 法 理论 和思 维 中 , 是倾 向于主 观
明代 的 法律 、 案 例 以及 文 学作 品 中所 反 映 的 刑 法 思 想 来分 析 中 国封 建 社会 中存 在 的 主 观 主 叉 倾 向 。
[ 关 键 词 ] 刑 法 学 基 本 立 场 ;主观 主 义 ; 客 观 主 义 ;明 代 刑 法思 维
[ 中图分类号] : D9 2 0 . 0
十 几年 来 , 我 国刑 法 理 论 界 也 引进 了这 两 种 立 场 , 并在 学 界 产 生 了一 定 的 争 论 。 众 所 周 知 , 在 引进 一 种 理 论 的 时 候, 必 须 考 虑 本 土 的 传 统 文化 , 正如孟德斯鸩所说 : “ 法律 是 与 一 个 国家 的 特 定 的 风 土 人 情 , 气候 环 境 , 人 的 思 维 等 连在一起 的 。我 国 传 统 历 史 中的 刑 法 学 , 其 立 场 是 倾 向 于主 观 的 , 这种倾 向 , 在封建社 会的刑 法条 文以及 司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 :l O O l ~ 7 6 2 3 ( 2 0 1 7 ) 0 4 — 0 0 8 8 —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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