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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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范围。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明确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原则,促进港口建设和维护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港口建设规划由中国人民政府港口处根据国家港口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按照先后顺序开展。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立足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港口建设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全国统一规划的统筹安排,综合考虑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海上风险投资与防洪防汛、防海洋污染等重大工程要求,突出港口发展、建设方向,加强港口建设质量,降低港口建设成本,提高港口发展效益。

第四条港口建设-------
(以下省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通行港口法及实施细则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有关事项,未尽事宜,由港口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港口工程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一、港口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港口工程建设规划,包括港口的规模、功能、布局等,确保港口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港口选址:对于新建或扩建的港口工程,应进行合理的选址,考虑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在满足港口功能和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程设计:港口工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布局,考虑港湾水域、码头岸线、机电设施、陆续连接等方面的要求。

四、工程施工:港口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环境和陆域环境的污染。

五、工程监理: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六、质量安全:港口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环境保护:港口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和陆地环境的保护。

八、工程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港口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九、运营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建立运营管理体制,进行港口物流和航运业务的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十、监督检查: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港口建设的合法合规。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推动港口工程建设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进行,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港口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理节约、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进行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和准备,确保施工所需资源齐全、合理。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安全例会、质量例会和施工进度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进行管理决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作业、超高作业及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工程总图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港口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堆场、仓库等各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程立项1. 港口工程项目由港口管理机构立项,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2. 立项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方案及实施计划。

3. 立项需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设计1. 工程设计由专业设计机构完成,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设计方案需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审定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3. 设计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港口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港口发展规划和需求。

五、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合法渠道选定承包商。

2. 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费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损害港口利益。

六、施工管理1. 施工前需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2. 施工过程中需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 施工过程中需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七、工程验收1. 工程建设完成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

2.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验收。

八、工程管理制度的执行1. 港口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的工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管理机构需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

3. 港口管理机构需建立工程建设档案,记录工程建设全过程,为后续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九、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港口管理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2. 对于因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3. 港口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行为,保障港口运作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港口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化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功能。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功能定位和工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采取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论证方法,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保护港口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港口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水平。

第九条港口建设应注重节约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功能需求、工艺、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港口运营顺畅。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积极创造美观的港口环境。

第三章港口建设审批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涉及国土利用、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参与社会公众的听证和征求意见。

第四章港口建设施工与监管第二十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介绍本文档旨在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的相关内容。

该条文是对港口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设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标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囊括了以下方面的要求:1. 港口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求:包括承载力要求、抗震要求、抗风要求等,以确保港口建筑在各种外部力力作用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2. 港口建筑的材料选用和施工要求:规定了港口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类型、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以保证港口建筑的质量和耐久性。

3. 港口建筑的设备和设施要求:涵盖了港口建筑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和设施要求,如起重机械、堆场设备、停泊设施等,以适应不同的港口功能和需求。

4. 港口建筑的安全防护要求:包括港口周边道路、围栏、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要求,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运营和保障。

实施和应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适用于所有涉及港口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

在港口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应依据该条文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以确保建设过程和运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相关认证和监管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的实施和监管由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监控机构负责。

他们将负责审核、认证和监督港口建筑工程的合规性,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结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是对港口建筑工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遵守该标准,能够确保港口建筑的结构安全、材料质量和设备设施的合理性,从而提高港口建筑的质量和运营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港口行业发展的规律,建设合理、安全、经济可行的港口工程。

其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再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责,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顺畅有序。

此外,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施工管理等,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做到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明确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港口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港口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保障港口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并适用于港口工程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公正、协调的原则,切实保障港口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效益,努力提升港口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港口工程管理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强化工程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港口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港口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港口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港口工程管理队伍,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港口工程管理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打造绿色、智能、可持续的港口工程管理体系。

第七条港口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保证港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对于违反港口工程管理规范和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

第二章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九条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应制定港口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类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应加强与政府、港口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港口工程管理档案和资料管理体系,对港口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

第三章港口工程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港口工程管理流程应包括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实施、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是指对港口的规划和管理进行相关指导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常见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规划:制定港口发展和布局规划,包括港口功能分区规划、码头设施布局、航道规划等,确保港口的合理、协调发展。

2.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的程序、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监管等,确保港口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要求,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权授予、港口收费、港口服务质量监管等,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4. 港口安全管理:制定港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设施建设、港口安全检查、危险品运输安全等,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5.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包括港口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生态保护等,确保港口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综上所述,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是为了指导和监督港口的规划和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是指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规范、科学、有效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港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内容1. 港口建设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港口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要求,确保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项目进度计划、项目成本控制、项目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 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验收标准、质量检测方法、质量责任和追究措施等内容,确保港口建设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5. 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港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港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约监督、变更管理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7. 港口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定港口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8. 港口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制定港口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 制定:由港口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制定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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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根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四)组织工程实施;(五)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前的专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等。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1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1份;(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

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

项目单位在第一次申请施工图文件审批时,应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

(二)核查工程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核查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国家标准情况。

(六)核查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七)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为一阶段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主动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开工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条件的,应按其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发生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

审批部门在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时,可委托不低于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防波堤顶面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禁止一切随意变更设计建设内容,或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任何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申请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1份;(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该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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