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殴打他人入罪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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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

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标准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标准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标准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也称为殴打他人情节量刑轻,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形式,被定义为殴打他人行为的量刑轿轻的情形。在我国,根据有关的法律措施,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量刑轻,实施时要求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行为并不构成任何重大刑事犯罪。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判断标准为:(1)行为未造成他人重伤;(2)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未达到判定重伤的程度;(3)殴打他人人的目的不在于谋取利益;(4)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短期内已得到解决;(5)行为未引起较大的社会恐慌。

在定义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标准时,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上有所区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性为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一种是定性为过失致伤罪犯罪行为。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或者监管处罚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管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行为,既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机制处罚,也可以按照法院判决的形式,依法从轻处罚。按照行政处罚,可以运用没收财物、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按照依法从轻处罚,可以以缓刑或者判处拘役等形式处罚,同时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行为改正指导。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是一种刑事处罚,它既要求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行为并不构成任何重大刑事犯罪,又要求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依法而行。只有当上述条件均满足时,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才能够依

法给予处理,而且处理必须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及结果。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定罪后处罚时,必须考虑实践中的若干情况:(1)殴打他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可以胜任服刑;(2)被害人的自觉性,是否有撤销报警的意愿;(3)行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是否有赔偿的动机;(4)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害人的生命财产是否遭受损失等。

打人立案标准

打人立案标准

打人立案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打人行为,如果致人轻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打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打人行为,立案的标准首先是要看打人行为的后果,是否造成了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其次,打人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如果打人行为是出于意图,明知是违法行为而仍然进行了打人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如果打人行为是由于意外或者无心之过,那么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打人行为,立案的标准之一是要考察打人行为的主观故意。

另外,打人行为的情节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打人行为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会被视为轻微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如果打人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打人行为,立案的标准之一是要考察打人行为的情节。

最后,对于打人行为,被害人的报案意愿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

因素。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报案或者撤回报案,那么可能会影响立案

的决定。因此,对于打人行为,立案的标准之一是要考察被害人的

报案意愿。

综上所述,打人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打人行为的后果、主观故意、情节和被害人的报案意愿。只有在这些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刑事犯罪,从而依法立案追究责任。希望广大市民能够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打人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

稳定。

殴打他人立案标准

殴打他人立案标准

殴打他⼈⽴案标准

殴打他⼈导致对⽅⾝体受伤,对⽅或是附近的⼈会打电话报警,等警⽅来到了现场后殴打⼯作也早已经停⽌了,在这种情况下,殴打他⼈是否能够⽴案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殴打他⼈⽴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标准是造成被害⼈轻伤,达不到⽴案标准,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的;

(⼆)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殴打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是会⽴案处理,殴打他⼈的⾏为⼈也需要为⾃⼰的⾏为承担⼀定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辽宁高院关于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案例

辽宁高院关于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案例

辽宁高院关于殴打他人给予警告案例

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酒吧内发生争执,张某突然动手殴打李某,造成李某脸部多处骨折。李某报警后,辽宁高院判决张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2.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突然动手殴打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受伤。赵某向警方报案后,辽宁高院判决王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3. 案例三:杨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发生争执,杨某失控情绪下动手殴打刘某,导致刘某鼻梁骨折。刘某报案后,辽宁高院判决杨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4. 案例四:陈某与林某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陈某突然动手殴打林某,导致林某面部受伤。林某报警后,辽宁高院判决陈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5. 案例五:李某与王某因停车位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情绪激动下动手殴打王某,导致王某手臂骨折。王某报警后,辽宁高院判决李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6. 案例六:张某与刘某在夜店内发生矛盾,张某突然动手殴打刘某,导致刘某牙齿松动。刘某报案后,辽宁高院判决张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7. 案例七:王某与杨某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王某失控情绪下动手殴打杨某,导致杨某面部受伤。杨某报警后,辽宁高院判决王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8. 案例八:刘某与赵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刘某突然动手殴打赵某,导致赵某眼部受伤。赵某报案后,辽宁高院判决刘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9. 案例九:李某与陈某在学校内发生争执,李某情绪失控下动手殴打陈某,导致陈某手指骨折。陈某报警后,辽宁高院判决李某犯有殴打他人罪,给予其警告处罚。

多次殴打他人怎样认定

多次殴打他人怎样认定

多次殴打他⼈怎样认定

多次殴打他⼈,结果受害者去报警后,就希望追究之前被对⽅殴打了的经历,希望对⽅能够为之前殴打⾃⼰的⾏为负责。⾯对这种多次殴打他⼈的⾏为警⽅需要先认定之后才能够去处罚对⽅,多次殴打他⼈属于情节较重或恶劣。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多次殴打他⼈怎样认定

(1)多次殴打他⼈属于情节较重或恶劣。

(2)多次殴打他⼈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多次殴打他⼈的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

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的;

(⼆)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以上轻伤或者⼆⼈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多次殴打他⼈后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是存在着疑问,但是不知道⾃⼰怎么样处理它的话,最好是能够在之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进⾏维权。关于多次殴打他⼈的认定跟具体多次殴打他⼈的要求是什么,建议你直接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寻衅滋事解释》第2-4条的“多次”如何理解?

《寻衅滋事解释》第2-4条的“多次”如何理解?

《寻衅滋事解释》第2-4条的“多次”如何理解?

——赵恒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下简称《解释》)在对四类寻衅滋事行为类型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时,出现了三个“多次”,即: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多次”作如下阐释:

《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意见》中的“二年内三次”很好理解,而“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比较好理解,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反向解释得出“不

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因为如果将“已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二年内三次”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重复评价。唯一难以理解的是——

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怎么处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500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次殴打、伤

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关于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我国法律规定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1、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500元以下罚款;

3、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伤害多人等情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

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打架斗殴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公安机关接警后,会迅速出警;

2、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置;

(1)继续打架斗殴的,且现有警力无法处置的,立即呼叫支援,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口头警告、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要做好取证工作。制止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当场调解,不能调解的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有伤者的,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治)。

殴打他人案件办理经验总结

殴打他人案件办理经验总结

殴打他人案件办理经验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要件:(一)双方存在矛盾;(二)被殴打人有过错,有一定悔改表现;(三)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四)受过刑事处罚;(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介绍如何办理行政拘留决定案件:李某因其儿子没打好,因此对邻居的儿子产生不满,在邻居家和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殴打。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从构成要件着手,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主观恶性、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及过错程度等。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形即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当然实践中还存在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而不予办理此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村民李某家的邻居,陈某是李某家的邻居,两家相邻。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受害人陈某(女,49岁)正在家里休息,被邻居李某叫到了家中质问为何在自己家吃饭不让别人吃饭,因为自己家只有4个人住,而且只有陈某和李哥两个人住在李某家。陈某看到李某在自家门口抽烟觉得不对便上前理论,但李某不理会陈某的理论却拿着扫把朝陈某的头部和脸部乱打,还在地上打了一通后又将其扔到院子里。陈某觉得李某在家里抽烟自己不在家又回了房间继续睡觉就报警了。事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受伤构成轻微伤。

二、办案思路及成效

办案过程中,首先从本案发生原因入手,了解李某对陈某的儿子的不满情绪,经过与陈某本人沟通及多次联系李某家人对李某进行劝说工作,后结合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最后经过梳理涉案证据、询问笔录,综合判断李某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两种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了承办人的认可,并被公安机关采纳。本案从犯罪嫌疑人到案到被提起公诉一直经过侦查取证程序,全程顺利。本案从定性上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殴打他人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等认定标准。

动手打人法律

动手打人法律

动手打人法律

动手打人违法行为的法律意义与司法解释

动手打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动手打人分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追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动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动手打人造成轻微伤害,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动手打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或者死亡,将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编制进行追究。

故意伤害罪之间的追究是指主动采取暴力手段动手打人后悔并告知被害人愿意赔偿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并且同时告知被害人愿意赔偿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践中,为了减少动手打人的行为并保护公民身体权益,司法机关和相关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确定故意伤害刑事责任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动手打人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伤害程度、行为过错、报复动机、自首情节以及赔偿结果等因素,并严格依法判决。

动手打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动手打人侵犯了公民身体权益,并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无论是轻微伤害还是严重伤害,都会对受害人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动手打人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并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如果不能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将会在社会上形成模仿的恶性循环,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再次,动手打人也有可能导致受害人对法律和正义的产生怀疑,并丧失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感。这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

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

殴打他⼈的⾏为认定

殴打他⼈如果导致对⽅受到伤害,殴打者可能会被处以刑事处罚,但需要对殴打他⼈的⾏为进⾏认定,很多⼈并不是很清楚具体⾏为认定的标准,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殴打他⼈的⾏为认定

殴打他⼈致使轻微伤害的⾏为,是指⼀⽅的⼀⼈或数⼈⽆故殴打另⼀⽅的⼀⼈或数⼈,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为。这种⾏为属于侵犯⼈⾝权利的⾏为,不仅损害他⼈健康,侮辱他⼈⼈格,⽽且妨害社会秩序。是⼀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如:卖⾐⼈殴打挑⾐服不买⾐服的顾客;因碰车殴打他⼈;因争⼀张报纸抓破他⼈⼿;⽆照强卖劣质品;蛮横⽆理殴打顾客的等等,只是造成轻微伤害的。

殴打他⼈不同于结伙⽃殴,结伙⽃殴是双⽅都有过错,对双⽅都应追究责任,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为。殴打他⼈⼀般只是⼀⽅的过错,只追究打⼈⼀⽅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规定,对殴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以下拘留、⼆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伤害的程度已经超过了轻微的界限,则构成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殴打他⼈导致对⽅受到伤害,特别是轻伤等级别的伤害,当事⼈也能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并不是简单的当做治安管理案件来处理。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杜某殴打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获缓刑

杜某殴打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获缓刑

杜某殴打他⼈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获缓刑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南充市顺庆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20⽇15时许,被告⼈杜某因为在顺庆区⾦鱼岭街192号4楼2号出租房的房门钥匙丢失,就叫同租住在该房⼦的被害⼈周某把钥匙交给他,周某没有同意,杜江就和周某发⽣⼝⾓,之后⼜开始打架。期间,杜某的朋友杜某成(另案处理)也前去帮忙殴打周某,杜某⼿持茶⼏上的⼀个玻璃酒瓶连续砸打受害⼈周某的头部,并且将⼿中的酒瓶砸碎对周某殴打,杜某成也⼿持⼀个电⽔壶砸打受害⼈周某的背部,造成受害⼈周某左⾯部,背部受伤。然后,杜某、杜某成逃离现场。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周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级。杜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辩护⼯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即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了杜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嗣后,辩护⼈通知被告⼈杜某的家属联系被害⼈周某对其作出补偿,并取得其书⾯谅解谅解书、收条、⼀次性补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审判结算,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杜某⾃愿认罪悔罪,也是初犯、偶犯,且得到被害⼈谅解,请求对其轻判,并最终使杜某获得了缓刑。

【案件结果】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12⽇、2018年2⽉1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最终判处被告⼈杜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打架斗殴处罚规定有哪些

2024打架斗殴处罚规定有哪些

2024打架斗殴处罚规定有哪些

打架斗殴会涉及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斗殴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参加打架斗殴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刑,管制或者是拘役,对于多次参与聚众斗殴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规模大的斗殴人员,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斗殴,持械斗殴的犯罪分子处十年以下有期刑。

一、打架斗殴法律怎么处理

法律常识:

法律规定打架斗殴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行为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2、受害人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才能够作为有效法律赔偿依据;

4、致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和拘留的治安处罚;

5、致人轻伤及以上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打架斗殴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什么意思

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什么意思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什么意思

随意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按照普通正常人的标准难以认定其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就不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那么,如果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二、寻衅滋事罪会判多少年

寻衅滋事罪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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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规范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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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咨询

寻衅滋事罪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打人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追究。而打人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种,因此打人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如果打人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例如骨折、器官损伤等,则可能会构成轻伤二级或者轻伤一级甚至重伤二级的伤害罪,会受到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其次,如果打人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失去生命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例如颅脑损伤等,则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死)罪,会受到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另外,如果打人者殴打他人具有黑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的性质,则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刑罚。同时,如果打人者还具有其他犯罪情节,例如酒后驾车、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则可能会受到数罪并罚的刑罚。

综上所述,打人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刑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鉴定结果对施暴者处罚和受害人权益的影响。若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实施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若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因此,若发生被打事件,受害人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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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殴打他人可否入罪

--以郑某伤人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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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犯罪嫌疑人郑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对骂、互相推打,在此过程殴打其他两人身体,致对方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伤。但因犯罪嫌疑人郑某曾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且在本次涉案殴打行为之前的两年内先后四次因小故殴打他人,其中两次致人轻微伤,另两次不构成轻微伤,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由于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多次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对其行为是否能够入罪有不同理解,有的主张将该次行为与已受行政处罚的其他次殴打行为评价为寻衅滋事罪的“多次殴打”并追究刑事责任,而笔者从罪刑法定、避免重复评价、刑法谦抑性原则等角度分析认为在该案例中不宜将已处理的殴打行为与本次轻微殴打行为捆绑评价作为犯罪处理。

【关键词】殴打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入罪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被害人郑某某所经营的鱼池附近路段,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对骂、后两人互相推打,郑某在此过程中殴打到郑某某胸部、脸部等身体部位,郑某某的员工王某上前劝架,郑某打了王某的脸部一下。周围群众上前劝阻拉开后郑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经法医鉴定,郑某某、郑某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伤。

2006年7月、2009年4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曾先后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又先后四次因小故殴打他人,其中两次致人轻微伤,另两次不构成轻微伤,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离2012年9月28日最近的两次是2012年1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殴打郑某丰致其轻微伤);2012年8月31日因殴打他人(未达轻微伤)被行政拘留10日。

由于犯罪嫌疑人郑某多次殴打他人,先后被依法判处刑罚及处以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殴打他人,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歧意见】

对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①犯罪嫌疑人郑某因多次殴打他人被处以刑罚及行政处罚

后,还在一年以内多次殴打他人(计入2013年9月这次即2013年有三次),社会影响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②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先后四次殴打他人的事实,虽然已被行政处罚,仍可作为情节考量,则犯罪情节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在将上述事实纳入刑法范畴,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科处刑罚后,对其前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酌情处罚,不影响定罪,只是影响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①犯罪嫌疑人郑某于2012年9月28日因小故殴打被害人郑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郑某并没持械作案,并非手段残忍,也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②犯罪嫌疑人郑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先后四次殴打他人,并分别已被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郑某每次打人行为的情形、造成的后果,对照相关行政法规,判定其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依法有据,没有错误,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再将上述四次行为纳入犯罪行为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③从“罪刑法定”层面,刑法分则对走私罪等特定犯罪明文规定此前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作为后续行为定罪情节考量,但寻衅滋事罪并非上述特定犯罪范畴,如将犯罪嫌疑人郑某前科劣迹作为定罪情节

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分析。试以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等角度来分析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确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该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程度?这是考察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之一。主流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但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不构成犯罪。即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就是犯罪,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可以经由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的违法行为,也不作为犯罪追究。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上述案例中,在普通人的观念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确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就现有情形,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评判惩处还是基本适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显然对于多次殴打他人仍然可以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惩处。首先,对2013年9月28日的这个行为单独评价,两人发生互相推打,在此过程郑某造成对方身体的伤害后果未达轻伤以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现有查明的事实也未能证实郑某是无事生非,且不构成轻微伤的结果显然是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甚至能否认定“情节较重的”还有较大争议。其次,对于两次刑事前科,一般不能纳入犯罪评价,只能作为一旦认定犯罪后是否需认定为累犯、前科的一个量刑情节。

第二,将此前四次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评价,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该规定是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细化。但仍然应该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藐视法纪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不是把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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