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7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为筹集住房资金,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职工个人存储及单位按同等金额为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各级政府必须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3.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4.除国务院批准的房改单列部门按本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二、范围和对象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6.上述范围内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三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7.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8.现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5%,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率分别不得低于10%。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上年12月份工资额。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来源:北京二手房 - 链家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可以领到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房补如何计算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无房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为界,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退休后停发。

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目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同上。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目前,年度基准补贴额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县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模板】

县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模板】

XX县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居住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___号)、市府办《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______〔2009〕___号)和县府办《关于印发XX县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______〔2014〕___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按职工不同职级或职务,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第三条没有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以后,单位不得再购、建住房分配给职工。

第四条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随工资供给渠道筹集。

第五条各乡镇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在编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一)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二)未享受优惠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三)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已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但未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

(四)未领取过单位发放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

享受过县政府为鼓励在县城购房而临时出台的旺城工程财政补贴和购买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第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双方均可分别按各自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已享受过第六条其中一项住房优惠政策的离婚人员不能再申请住房补贴,该离婚人员再婚后,如新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新配偶可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2000年__月__日以后按照《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__号)规定,从部队转业、复员并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复员人员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其配偶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云政发〔2000〕171号目录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三章住房补贴的申报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昆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实施〈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请示》(昆政请(2000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住房补贴。

昆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省市住房补贴政策的统一。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鉴于住房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所有职工都能知晓和正确理解住房补贴政策,所有住房补贴实施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在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要重视单位和职工反映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2000年12月18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市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2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例____中心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____中心作为全省____系统的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任务非常繁重。

中心仅有的____台车辆基本上长期在各市州基层单位运行,市内办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车和公交车。

特别是去年上级主管部门搬迁到郊外后,中心离总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难问题,经常不得不征用职工的私人车辆为单位服务。

为了确保中心安全值班、技术故障紧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中心党委研究决定,对职工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给予适当补贴,以此缓解车辆安排压力。

为加强交通费的管理,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正式在编员工,计划外用工和借调到中心服务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依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自备车或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一)中心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二)中心副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三)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四)部门正职:1、自备车元,2、市内公共交通元;(五)一般职工:市内公共交通元;(六)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七)二线处级、高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八)二线科级、中级职称:市内公共交通元;(九)二线其它人员:市内公共交通元;四、相关规定(一)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职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次月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

(二)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1、自备车由所属职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单位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2、自备车由所属职工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

3、自备车所产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费用用职工本人负担,中心不予报销。

(五)享受交通补贴的职工,日常外出到市内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中心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车辆管理部门需严格把关,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提高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住房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住房补贴福利,其目的是帮助工作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房价水平、人口密度、就业压力和公务员收入等因素,确保补贴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保障,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特殊住房补贴两部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含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单位经费或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住房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工作人员享有住房补贴的权益。

第二章基本住房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基本住房补贴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二)已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三)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齐全。

第十条基本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实际情况与住房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公示。

第十一条基本住房补贴发放的频次为每月一次,发放金额计入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基本住房补贴按照享受人数的不同,分为单身人员补贴和家庭人员补贴。

第十三条单身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四条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工资总额的30%。

第十五条家庭人员补贴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员数量计算,每增加一人,增加10%的补贴额。

第十六条若工作人员有多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收入,其住房补贴金额以主要工作单位为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如需调整基本住房补贴的申请,应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单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期间,如其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单位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特殊住房补贴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遇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特殊住房补贴:(一)单身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在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或离单位工作地较远,每年交通费用达到一定标准;(二)家庭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家庭所在地无固定住房且交通不便,每年交通费用达到一定标准;(三)工作人员因服务需要临时调配到其他地区工作,在外地租房居住,每年租房费用达到一定标准。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员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住房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申请住房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二)未享受过单位提供的住房福利;(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三章津贴标准与发放第五条住房津贴的标准根据员工的职级、工作年限和家庭住房情况确定。

第六条住房津贴按月发放,与工资一同支付。

第七条员工在享受住房津贴期间,如遇职级变动、家庭情况变化等,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以便调整津贴金额。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员工申请住房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家庭成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九条申请住房津贴的审批流程如下:(一)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格;(三)人力资源部门复审并核算津贴金额;(四)单位领导审批;(五)公示审批结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住房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住房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住房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津贴发放的合规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员工的需求。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房改办字[2000]06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房改办、财政局: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现将《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六日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无职工”);(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精)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2008-9-4 人力资源专业搜索发表评论打印本页作者:字体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景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景政发〔2006〕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7月10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各乡(镇)、各单位实际,制订相关规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公开政府、诚信政府和法制政府进程。

第三条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景政办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经2008年11月19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景东彝族自治县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及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

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稳步推行,发展势头良好。

但是,当前的政务公开工作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随意性较大。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文件内房〔2013〕1号关于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掌握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情况,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现就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摸底调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的摸底调查对象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的摸底调查对象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区直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区直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属地办法与标准执行。

无房在职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在职人员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助私建、个人自建住房的均视同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所参加的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助私建、个人自建面积全部计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内。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办法》、《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中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等标准执行。

三、调查摸底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为了全面掌握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合理地确定和分配年度财政补贴资金,请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并组织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一)、《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新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调查表》(表三),于2013年11月15日前按单位统一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景东彝族自治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
行)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东彝族自治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l54号),为加强县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县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房改办审核,经县房改办核准后报
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也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县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县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县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职工生前参加福利分房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住房补贴;
4.参加房改后去世的离退干部,生前必需购买过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住房补贴。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工龄在25年以下的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工龄在25年以上的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8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住房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2.90元。

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 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

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住房补贴发放顺序为:①离休:离休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离休干部;②退休:退休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退休干部;③在职:在职无房职工和在职不达标职工。

第七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

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补助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1)200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部份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县财政局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

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其住房补贴己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4.参加单位福利分房后辞职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第十条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贴补。

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房的,除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有差额住房补贴外,其余的不再计发;2003年9月30日前退房的,按居住年限以2000年房改住房租金标准扣除租金后计发住房补贴。

租金标准如下:㎡/年租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