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质量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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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质量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1]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质量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1]109号)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72站:
你站《汽车维修质量鉴定收费标准物价申请报告》收悉。

依据国家《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鉴定管理办法》,你站经市技术监督局授权开展汽车维修质量鉴定工作,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承担汽车质量鉴定工作。

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在接受汽车质量鉴定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鉴于汽车质量鉴定工作技术难度较大,且复杂,标准的大小不一以及涉及专业学科较
广等情况,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届时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请你站见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此复。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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