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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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正文:---------------------------------------------------------------------------------------------------------------------------------------------------- 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的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资质审批1. 申请条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

(3) 有较好的信誉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4) 具有一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2. 审批程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料准备与递交: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并递交给有关部门。

(2) 初审:有关部门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现场核查: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4) 综合评定: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批准资质。

(5) 发证:批准资质的企业将获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等级划分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能力较强的评价,通常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一般能力的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有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财务实力。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主要是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初级能力进行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少量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资质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二、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有国家一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等级最高,可以承接大型重要工程的监理任务。

2.二级资质:具有国家二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高于三级,可以承接中小型工程的监理任务。

3.三级资质:具有国家三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最低,主要承接普通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资质管理要求1.资格审核: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经过资格审核机构审核确认。

2.资质维护: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登记更新和证明文件的维护,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3.核心人员:工程监理企业需配备具有监理工程师职称的核心人员,确保项目的优质实施和监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4.监理经验:工程监理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实际项目监理经验,有成功案例和良好业绩的记录。

四、资质管理机构1.国家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认定,对资质申请、更新和变更进行监管。

2.行业协会: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监理水平。

五、资质管理效益1.提升监理质量:规范的资质管理机制可以促使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建立诚信体系:资质管理规定有助于建立工程监理企业的良好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3.保障工程安全:严格的资质管理可以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监理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提升自身实力,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在资质认证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资质管理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1. 资质等级: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方向、资质等级等要素。

2. 资质认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专业测试和考核,取得监理资质认证证书。

3. 资质备案: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范围。

4. 资质管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确保管理流程科学、规范、有效。

二、资质认证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

2. 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3. 熟悉工程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诚信规范。

4. 拥有相应的监理技术、管理和组织资质,并具备与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 向申请者发出通知书: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企业发出资质认证通知书。

4. 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5. 评审: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审。

6. 发放资质证书: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申请者发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制度1.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业务、运营、质量、服务和合规等方面。

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执行标准。

3. 确立合适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经常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察和巡视,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五、落实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

2. 确保对工程监理业务全面的技术储备和专业能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在资格许可、日常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二、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A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或风险较大项目的监理服务。

2. B级资质: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中小型项目的监理服务。

3. C级资质:具备基本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主要承担小型项目或者为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供协助性监理服务。

三、资质认定条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注册资金:A级资质不低于500万元,B级资质不低于100万元,C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2. 主要负责人资质:A级资质要求主要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B级资质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C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3.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4. 业绩要求: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大型项目监理成功案例,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5. 设备设施条件:A级资质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先进监理设备,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四、资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各地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质认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资质监管: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3. 资质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4. 资质挂靠:针对某些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但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依法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监理企业执业资格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两个层次。

监理企业执业资格采取等级制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采取评定制度,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第四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资质评审、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监理企业规范执业,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认定、监督和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企业资质评审、获批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和管理第七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是指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的审核、评定和认定的活动。

第八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按照一级、二级和三级进行分类。

第九条监理企业取得执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三)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条件;(四)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五)具备监理工作所必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程序为: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和发证。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基于以下指标:(一)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架构;(二)从业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专业能力;(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监理工作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标准细化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制定和调整,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定标准细化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等级的不同,分别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资质申报和监管流程,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资质管理规定。

一、资质申报和审核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2、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国家注册编号;(3)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履历和职称证明;(4)近三年内所参与的工程监理业绩情况;(5)企业组织架构及财务状况证明。

3、资质审核流程:(1)监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2)初审合格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3)审核通过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4、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如审核不通过,工程监理企业将被注销资质。

二、资质管理:1、工程监理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监理,并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

2、工程监理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合格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符合国家监理人员的规定。

3、工程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内部评审,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工程监理企业收到委托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做好工程的备案和归档。

5、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6、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注销其资质。

2、建设单位可向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投诉工程监理企业,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追责。

3、工程监理企业应接受行业组织的考核和评价,成为工程监理行业的优秀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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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和吊销资质证书得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得机关规定; 其她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依 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
第三章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得县
中央管理得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资质,其所属得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得,由中央管理得企业 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得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得甲级资质得工程监理企业名 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 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得,予以审批,并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得,实行即时审批或 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得资质和申请条件和
第十二 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得,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1次。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 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得,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 程监理企业得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得工程 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 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专业类别分为若干等级。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资质。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资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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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 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 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 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 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 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 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
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 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 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 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 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 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初审意见审
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 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 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
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 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 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 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
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 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
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
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
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 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 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 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
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 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
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 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
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
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 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 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 为基本合格。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造、出借、 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 关、予以注销。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申请条件和
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 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 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 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申请资质,经审查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
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 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 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 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
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 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 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
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 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予批准: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 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 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
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第八条
资质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 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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