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同业竞争操作实务 IPO企业竞业限制操作实务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二〇一七年七月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同业竞争的涵义
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尚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已于
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
“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笔者注:
“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同业竞争是指所从事的业务与其(包括与,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分散,该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及其所控制的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的考察仅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范围比原来缩小了。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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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
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注册制的实施给投行IPO业务
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从规则解读和实务操作两方面来探讨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的相关内容。
一、规则解读
1. 全面注册制的背景和意义
全面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改变原有的审批制度,提高市场化程度,降低发行门槛,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机会,促进资
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 IPO业务新规解读
全面注册制下,IPO发行的审核程序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给予更多的市场约束和自由裁量权,同时在信息
披露、审计、律师意见等方面有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
3. 客观评价全面注册制对投行业务的影响
全面注册制的实施对投行业务带来了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要求投行在评估企业资质、风险把控、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更高的专业精准度和责任意识,也促使投行更加注重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二、实务操作
1. 报会资料准备
在全面注册制下,投行在协助企业准备上市材料时要更加注重信息真实性和充分性,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架构等方面都要做到全面、规范、清晰,避免造假和不实信息对企业上市造成影响。
2. 投行尽调和评估
投行在进行企业的尽调和评估时,要更加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充分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行业竞争优劣势等,同时要对潜在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3. 信息披露和市场沟通
投行在全面注册制下要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沟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与企业和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披露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保护投资者权益。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引言
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
概述
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
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
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
ipo实务手册
ipo实务手册
IPO实务手册是指关于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操作指南和规定。IPO,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公司选择承销商、制定发行计划、提交招股书、路演、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程序。IPO实务手册是为了帮助公司顺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而编写的指导手册。
首先,IPO实务手册会详细说明公司进行IPO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比如,公司需要满足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股东结构等方面的要求才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另外,公司也需要选择合适的承销商,确保整个IPO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IPO实务手册会介绍如何制定发行计划。发行计划包括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内容。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发行计划,确保发行成功的同时能够最大化公司的利益。
另外,IPO实务手册还会详细介绍招股书的编写和提交流程。招股书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情况和发行计划的重要文件,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核才能提交。IPO 实务手册会告诉公司如何编写招股书、准备相关材料,并指导公司如何与承销商和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确保招股书符合法规要求。
除此之外,IPO实务手册还会介绍路演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路演是公司向投资者推介自身情况和发行计划的重要环节,可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IPO实务手册会告诉公司如何准备路演材料、演讲内容,如何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确保路演取得最佳效果。
最后,IPO实务手册还会介绍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公司需要确定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价格等内容,确保发行股票后能够顺利上市交易。IPO 实务手册会告诉公司如何与证券交易所、承销商、投资者等各方进行协调,确保发行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竞争是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企业之间进行同业竞争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利于市场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自身利益,有必要对同业竞争进行限制,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不仅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内幕人员在未公开信息公开前不得进行任何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
二、限制与竞争公司的合作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对合作事宜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在与竞争公司进行合作之前,上市公司应明确合作的目的和范围,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合作关系不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三、禁止利用关联公司牟取利益
关联公司是指与上市公司具有财务、管理或经营上的关系的其
他实体。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规定,可能会将同业竞争的业务转移至关联公司。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上市公司应明确规定其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转移必须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自身及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四、限制高管离职后的竞业行为
高管离职后转投同业竞争对手,有可能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原有的商业关系资源。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上市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定,禁止高管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活动。同时,上市公司也应与离职高管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其在离职后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实务IPO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实务
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实务IPO独立性上市辅导
操作实务
首先,上市辅导申请是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的第一步。企业需要
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包括提交财务报表、业绩数据、发行计划、内
部运营管理情况等信息,以证明自身符合上市条件。同时,企业还需要提
交上市辅导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协议,说明双方的合作内容和费用安排。
其次,资产重组是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中的重要环节。IPO
企业为了满足上市要求,可能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包括资产注入、债务清
理等。企业需要明确重组目的、展开尽职调查、制定重组方案,并征求相
关监管机构和股东的意见。
第三,财务会计是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保证其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为此,企业需要进行财务会计审核、会计政策调整、会计档案整理等工作,确保财务报表符合上市要求和审计标准。
此外,内部控制也是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中必须关注的内容。企业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信息化控制、风险管理等。
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完善,确保内部控制具有充分的适应
性和有效性。
最后,监管合规是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中的关键环节。企业
需要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遵守
IPO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企业需要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和督促,确保企业上市过程符合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IPO企业独立性上市辅导操作实务包括上市辅导申请、资产重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管合规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和安排这些环节,以确保IPO上市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
相关规定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同业竞争是指所从事的业务与其(包括与,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分散,该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及其所控制的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的考察仅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范围比原来缩小了。
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探讨合法性与影响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避免同业竞争。其中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在公司上市前签订同业竞争协议。然而,这种协议的合法性和对市场的影响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探讨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合法性
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是指公司在上市前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协议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态度。
在一些国家,同业竞争协议被视为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这是因为这种协议可能导致市场减少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损害市场效率。在这些国家,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往往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这是因为这种协议可以帮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地位,促进产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在这些国家,监管机构通常对此类协议持开放态度,只要不涉及明显的垄断行为。
二、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影响
尽管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在一些国家被视为合法行为,但它们可能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是几个可能的影响:
1. 市场竞争减少:
公司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当多个竞争对手在同一
市场上签订了这种协议时,他们之间的竞争将减弱,从而限制了市场的效率和创新。
2. 消费者选择权受限:
IPO中与参股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法律备忘录
同业竞争法律备忘
一、同业竞争的定义
同业竟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竟争关系。如果竟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竟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竟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同业竞争核心的法规及适用情况如下:
备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将独立性(含同业竞争)相关内容删除,调整到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实际要求未变。
备注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已废止,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意义。
三、情况分析
企业对该参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30%,且为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权较为分散。可能会被视为达到控制情况,至少也存在重大影响,但过会的通过率和持股比例并无太大关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一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IPO中是禁止同业竞争的存在,故原则上应当消除同业竞争。但考虑到企业的国资属性,以及同业竞争的重合度问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同业竞争情况不严重,经过合理解释及其他途径,有过会的可能,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案例分析
(一)数据分析
2010年以来,上市公司参股企业IPO上会共有100个,其中90个过会,6个被否,2个取消审核,2个暂缓表决,整体过会率达90%。对比而言,2010年至2018年间共2366个IPO上会案例,总体过会率为79.59%。上市公司参股企业IPO的过会率更高。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然而,IPO过程中的同业竞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监管部门。同业竞争不仅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还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为此,本文选取了两个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
(1)公司基本情况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等业务。在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
IPO前,A公司和B公司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领域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此外,三家公司在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3)处理措施及效果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在IPO前采取了以下措施:
a.资产剥离:将A公司和B公司的部分业务剥离,减少与母公司的竞争领域。
b.业务调整:对剩余业务进行整合,明确三家公司的业务边界,实现差异化发展。
c.引入战略投资者:在IPO过程中,引入具有行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经过处理,公司成功避免了同业竞争问题,提高了市场价值。
2.案例二:某医药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
(1)公司基本情况
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
IPO前,C公司和D公司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等方面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此外,三家公司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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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
2.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
3.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
4.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
正文
一、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企业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从而募集资金并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在我国,IPO 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因此,IPO 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
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而进行的竞争。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企业间的价格战、技术战等,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估值降低,甚至影响 IPO 的顺利进行。
三、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
1.案例一:企业 A 与企业 B 均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二者在市场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在企业 A 进行 IPO 过程中,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企业 A 通过收购企业 B 的股权,使企业 B 成为其子公司,从而将二者的业务整合,消除了同业竞争问题。
2.案例二:企业 C 与企业 D 均从事医药研发,企业 C 在 IPO 过
程中,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与企业 D 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不同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从而实现了业务的差异化,降低了竞争压力。
四、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
1.企业间并购: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权,将双方业务整合,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企业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常见的法律争议与实务建议
企业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常见的法律争议与实务建议“在社会高速运转、人才流动迅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竞业限制制度,如何在保证人才合理流动的同时保护好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便成了法律面临的一道难题。本文梳理了科创型企业使用竞业限制制度的裁判观点并提出建议,以供实务参考。”
在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中,竞业限制补偿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在社会高速运转、人才流动迅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竞业限制制度,如何在保证人才合理流动的同时保护好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便成了法律面临的一道难题。
一、名词释义
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
竞业限制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作为劳动者放弃自由择业权的对价。
二、有关竞业限制补偿常见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及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基本确认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方式、适用范围。
IPO同业竞争操作实务
IPO同业竞争操作实务
一、同业竞争
1、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最常见的表述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是集团化的产物,其形成多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从集团公司的战略层面考虑,多点布局可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和竞争优势,但从集团成员的角度来考量,成员间的个体差异性往往决定了其与集团整体意志的不一致性,但集团成员由于受控于集团,只能听命和服从集团意志,从而受限于集团。此种情形之下,集团成员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不应有之损害。从保护集团成员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消除同业竞争,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杜绝或者限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集团成员的利益(包括占用集团成员资源、篡夺集团成员交易及投资机会、限制集团成员经营行为),有其合理性;但就竞争性而言,同业竞争的存在,只是可能产生竞争(损害),而非一定,如强行规制同业竞争,似乎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1. 案例一:2014年,中国某电商平台A公司在A股市场上市,引起了竞争对手B公司的不满。B公司向监管机构投诉A公司存在虚假申报和不当竞争行为,要求对A公司进行调查。监管机构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确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这一案例表明,在IPO过程中,同业竞争对手之间存在着严峻的竞争关系,一方可能会利用监管机构来打击对手。
2. 案例二:某国际航空公司X计划在A股市场上市,但同业竞争对手Y公司对此表示反对,并在媒体上公开质疑X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商业模式。X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Y公司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判决支持X公司上市的决定。这个案例揭示了IPO过程中同业竞争对手之间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
3. 案例三:2016年,某生物科技公司申请在A股市场上市,但同行竞争对手提出异议,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存在抄袭行为。监管机构对此展开调查,经过专家评审认定,该公司的技术确实存在抄袭行为,因此终止了其上市申请。这一案例说明,在IPO过程中,同业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提出异议来阻止竞争对手的上市。
4. 案例四: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申请在A股市场上市,但同业竞争对
手提出质疑,称该公司存在违规融资和虚假宣传行为。监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这个案例揭示了在IPO过程中,同业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揭露对手的违规行为来削弱其竞争力。
5. 案例五:某新能源汽车制造公司申请在A股市场上市,但同业竞争对手提出异议,称该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监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测,并要求其整改。经过整改后,该公司最终成功上市。这一案例说明,在IPO过程中,同业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质量问题来质疑对手的产品,进而影响其上市进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摘要:
1.IPO 的含义与重要性
2.同业竞争的概念与影响
3.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
4.处理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正文:
一、IPO 的含义与重要性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企业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并扩大企业规模。在我国,IPO 是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具有极高的关注度。企业通过IPO 可以获取大量资金,以实现业务拓展、技术研发、市场份额提升等目标。同时,IPO 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同业竞争的概念与影响
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而展开的竞争。同业竞争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2.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同业竞争会导致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加大,但竞争激烈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受限。
3.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同业竞争使得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愈发激烈,企业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
4.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企业的品牌形象受损,影响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三、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
在IPO 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两个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1.案例一:企业在IPO 过程中,未充分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同业竞争问题未被发现。在监管部门的审查过程中,企业被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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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竞业限制操作实务
一、同业竞争
1、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最常见的表述
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是集团化的产物,其形成多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从集团公司的战略层面考虑,多点布局可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和竞争优势,但从集团成员的角度来考量,成员间的个体差异性往往决定了其与集团整体意志的不一致性,但集团成员由于受控于集团,只能听命和服从集团意志,从而受限于集团。此种情形之下,集团成员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不应有之损害。从保护集团成员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消除同业竞争,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杜绝或者限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集团成员的利益(包括占用集团成员资源、篡夺集团成员交易及投资机会、限制集团成员经营行为),有其合理性;但就竞争性而言,同业竞争的存在,只是可能产生竞争(损害),而非一定,如强行规制同业竞争,似乎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
2、同业竞争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
2、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3、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在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一般不允许〕
在采取以上方式后,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申请能够顺利地得到通过,证券商与律师往往帮助企业制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以承诺函的形式来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问题的提出
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诊断试剂的研发及销售。该公司的创始人为留美归国人员,公司具有较为强大的研发队伍和比较完整的研发体系,但其市场和销售相对较弱。该公司有较强的上市
意愿,但目前的经营业绩尚无法满足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为解决公司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在众多的投资人中选择了一家制药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该企业的出价相较其他潜在投资人并不高),并根据其投资额拟给予该制药企业18%的股权(第二大股东)和一个董事席位。客户之所以选择该制药企业,主要是因为该企业具有较为发达和成熟的销售网络,公司可借助该制药企业的销售网络来销售自己的诊断产品,增加其销售收入。对制药企业来说,入股该诊断试剂公司,不仅为其长远发展培育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对自己的研发有比较大的帮助(该制药企业的产品多为普药,研发较弱)。但这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却因诊断试剂公司存有上市安排而面临终止之虞,原因是,制药企业的入股,将会使自己面临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困境,尤其是同业竞争的存在,将有可能葬送诊断试剂公司上市的梦想。
在上述情况下,诊断试剂公司该如何抉择:是接受制药企业的投资,放弃上市的梦想,还是为了上市而放弃制药企业的入股?
三、我国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同业竞争的明令禁止规定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里,具体如下:
(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工作报告应对发行人与持有其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
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性质及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进行披露和说明。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2002):
第四章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应避免在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公司还应订立未来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协议,或取得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并应在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避免同业竞争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
(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三)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主要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