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通过争议解决达成双方共识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调解的定义、原则、流程、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行政复议调解的定义是一种特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涉及的具体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让双方达成共识,对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
行政复议调解是一种非诉讼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密原则、及时原则和法定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没有强制参与的情况;公平原则是指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各方在调解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保密原则是指调解过程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解决争议;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行政复议调解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调解、接受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履行调解协议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调解,提出相关的申请材料;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调解申请后,将调解责任人进行指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协议予以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达成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命题。
其次,行政复议调解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在解决劳动争议、社会事务争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行政复议调解侧重当事人的自主性,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复议调解强调公共利益的综合考虑,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缓解行政复议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双方达成调解的意愿;二是调解过程必须保障公正、公平和公开;三是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取得多方面的成效。
首先,它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使行政复议流程更加简便高效。
其次,它可以节省社会成本,避免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长期诉讼纠纷,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
最后,它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
在实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调解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因为不公正的调解结果而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复议纠纷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不断完善其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正司法作出积极贡献。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论述题,2.5分] 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和规范。
行政复议的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行政复议的原则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合法履行职责、复议决定应当合法有效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复议。
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具有合法效力。
只有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得到合法的确认和执行。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复议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确保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理程序原则包括合理时间、合理程序、合理调查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查,确保复议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效能原则效能原则是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在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复议决定应当具有效力,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权利。
五、程序主义原则程序主义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程序主义原则包括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等内容。
行政复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六、积极性原则积极性原则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及时、有效地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维护行政正义,保障社会公平。
浅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浅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明跃陈健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实施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渠道。
XX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作出了深刻调整,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条例第五十条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调解制度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此,本文就这一制度作一探析。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一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其理由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
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
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进行调解,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是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论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论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自己或者上级进行重新审核,对其合法性和适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变更或者撤销的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保障公民权益、优化行政管理等作用,其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行使合法、正当、适当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只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获得法律效力。
二、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独立地位和行政复议程序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同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和影响,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民主决策、公众参与的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当事人公开审查材料、证据和调查报告等信息,使当事人能够对其权益的维护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充分的防范和监督。
四、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相对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取公正的姿态,客观地审查行政决定和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同时保持独立性和公开性,做到双方都有机会表达意见。
以上四点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其实现需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律、法治和专业能力,需要依赖于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只有在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才能真正成为行政管理的有效补充,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发挥积极作用。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
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比较笼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作用的发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
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
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
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
简述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独立、中立的调解人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或寻求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行政领域,调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本文将简要介绍行政调解的条件和原则,并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存在的挑战。
一、行政调解的条件1. 双方对调解的意愿:行政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不强制执行。
2. 对争议的可调解性:争议必须是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
纯粹法律问题或道德问题可能不适合调解。
3. 调解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调解人需具备独立、中立的身份,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关系。
4. 调解人的专业素质:调解人应具备专业素养和相关背景知识,能够运用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调解。
5.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调解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调解的结果能得到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能够得到双方的履行,并能够被法律、制度或其他机构有效监督和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 自愿性原则:行政调解是自愿参与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终止调解。
2.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人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3. 机密性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保密,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受侵犯。
4. 灵活性原则:调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5. 执行力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能够得到双方的履行,并能够被法律、制度或其他机构有效监督和强制执行。
三、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调解可以降低争议的成本,避免长时间和复杂的诉讼程序。
调解可以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调解还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避免进一步恶化。
然而,行政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调解人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的行政争议。
另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等问题,调解人需要致力于协调双方的利益,确保公正和平等。
简述行政调解的原则
简述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受理纠纷案件,对有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以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行政行为。
它的出台,解决了基层民众纠纷无法解决的困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行政调解是行政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依法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应当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
第一、以和解为目的。
行政调解的宗旨是以和解为目的,以解决有关纠纷问题为出发点,倡导双方形成和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秉持正义公正态度。
调解机关应当以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在判断案件是否适用调解时,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参照客观事实,不徇私情、不受影响,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正义的态度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重视当事人意志。
调解机关应当重视当事人的意志,采取柔性措施,促使双方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自行拟定调解协议,而调解机关只负责审核和确认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第四、尊重宪法和法律。
调解机关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应当遵守调解机关所有的法定程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不能任意变更调解内容,而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注重全面性。
调解机关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注重全面性,要全面考量有关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不能片面准则,不能只追求局部利益,要认真考虑全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双赢。
第六、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是行政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依法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涉及到关系民众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问题,因此必须树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把调解活动带入更高的层次。
总之,行政调解机关必须遵守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公平正义,以和解为目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行政复议调解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政复议调解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政复议调解是由当事⼈在⾏政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协商,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通过对其拥有权利的让步,⾃愿达成协议。
为确保⾏政复议调解过程正确顺利的进展,必须遵循什么原则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复议调解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⑴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书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是⾏政复议机关得以进⾏调解的基础。
所谓处分权,指当事⼈就复议申请标的,事实上有处分的可能,法律上有处分之权限,对于调解标的,有权作成有拘束⼒之声明。
⼀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不存在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
在⾏政复议过程中,⾏政机关为与申请⼈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有条件地⾏使实体处分权,但必须限定在⾏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法定职权。
⑵合法性原则调解案件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还要考虑合理性。
双⽅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政⾏为和不同类型的⾏政案件使⾏政复议的调解受到限制。
法律中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协商,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调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
羁束⾏政⾏为⼀般不宜适⽤调解,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为要求,⾏政机关不存在⾃由选择的可能,⾃然也⽆处分权。
⼀旦调解,将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如有固定标准的⾏政征收⾏为引发的复议,则不宜调解。
⾏政复议的根本⽬的,是通过监督⾏政机关依法⾏政来保护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监督功能和保护功能应是统⼀的。
⾏政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利益。
⾏政复议调解中,当事⼈⾏使处分权必须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利益为前提,否则调解协议⽆效。
如果调解协议涉及到第三⼈的利益,应当通知第三⼈参加到调解中来,告知第三⼈与其权益相关的内容,充分听取第三⼈的意见。
论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利害关系原则、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法定性原则行政复议的核心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定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限。
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权力,任何超出法定权限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行使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仍然受到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限制。
利害关系原则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必须与行政行为直接存在利害关系,即只有当事人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或侵害,才有权进行行政复议。
利害关系原则的存在,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复议滥用和滞后。
公开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权力。
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可以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监督,有助于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核心要求,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合法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申请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申请理由等。
步骤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步骤三: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应当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
步骤四:裁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决定人必须执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或者行政部门活动的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价值观念,它们对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分析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并探讨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这包括复议申请的递交、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地位和职权。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职权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不能有偏袒、歧视任何一方的倾向,不能受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使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复议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及时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复议过程的不必要延误。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统筹资源、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复议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必须依法、合理地行使其职权。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视各方的利益和权利,确保复议决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论行政复议原则
论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或请求进行再审查、再考虑、再决定的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如:
1.合法性原则:行政复议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2.自愿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或请求,当事人有权选
择是否申请复议。
3.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使独立
的复议职能。
5.充分听证原则: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并有权参与复议过程,包括提交
证据、陈述意见等。
6.及时性原则:行政复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不能拖延,尽快作出
复议决定。
7.便利性原则: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简便、便利,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复议
的权利。
8.效力原则: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执行。
以上原则是行政复议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具体实施可能存在一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应用。
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调解是指在行政纠纷发生后,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案件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概述行政案件调解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约束力行政案件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表明,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具有执行力行政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说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3. 具有不可撤销性行政案件调解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得反悔。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表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
4. 具有溯及力行政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溯及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这说明,调解协议具有溯及力,即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行政案件调解法律效力的实现途径1. 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案件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这是实现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最基本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调解
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 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 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
任务8:行政复议的调解
行政机关的救济
学习内容 Learning content
01 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 02 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 03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04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
•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 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 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
• 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 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 1、自愿性 – 2、合法合理性 – 3、调解与决定相结合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 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 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地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的一项原则。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受理公开。
2.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公开。
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及时原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调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行政复议中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在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借此机会,作为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复行政复议同行们探讨。
目前对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持反对意见的人的主要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
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同样不能适用调解。
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公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况,就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
四是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
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须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须撤销。
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
基于此,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予以更新。
特别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况且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一刀切”,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
而且XX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行政复议诉讼调解协议书
行政复议诉讼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二:(被申请机关名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一以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对当事人二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调解内容1. 当事人一同意撤回对当事人二作出的诉讼请求,放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
2. 当事人二同意重新审议并复议当事人一的行政决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重新认定。
二、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
三、协议履行方式1. 当事人二应当按照法律和程序要求,重新进行审议并复议当事人一的行政决定。
审议中,对当事人一提出的合理申诉予以审慎研究,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2. 当事人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协助当事人二尽快完成复议程序。
四、协议履行监督1. 双方同意将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进行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2.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就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如有问题需要协商解决,应当及时提出并及时处理。
五、争议解决若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解决,则可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诉请求解决。
六、特别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各执一份。
2.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当事人一对其他相关权利的追索。
当事人一:签字:日期:当事人二:签字:日期:注:本协议正本一份由当事人一保存,正本一份由当事人二保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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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原则
作者:王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首次详细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方式和视角,随着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探索运用,行政调解书在何时生效这一问题也引起广泛探讨。
本文结合民事调解制度中调解书生效原则的发展变化过程,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标准作出判断。
调解书生效原则的探讨,并非仅仅停留在厘清认识层面,它对复议机关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都有指导意义,让当事人明白在复议调解书上“落笔即有效”,毫无反悔余地。
进而慎重对待行政复议调解活动。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
作者简介:王婷,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2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而出台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制度层面上做了大力创新。
比如首次在一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和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这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在解决行政纠纷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但是围绕行政调解书生效原则而产生的争议,也伴随着行政调解制度的规定浮出水面。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在税务领域,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1号令)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上述法律规范不仅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实施的原则、适用的情形,并且特别强调了固化调解结果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书同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一样,适用送达生效原则,不以当事人签字为准。
理由是送达生效是所有行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里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很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表明了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适用送达生效的原则。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以双方当事人签字为标准,因为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认为双方当事人一旦签字,行政复议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愿签字,确认调解内容之后,法律没有给当事人留有反悔的余地。
在行政机关送达调解书之前或者送达之时申请人反悔的,不构成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内容的对抗。
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不签收调解书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留置方式来送达该调解书,而没有必要再“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笔者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站在“大法律”的视角,客观地看待调解制度沿革的结果。
较之行政而言,民商法领域的调解制度出现的更早,规定也更加完善。
1992年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民事调解制度,当时的调解书是以送达为生效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前,当事人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均可以反悔。
人民只能重新就纠纷做出裁判,而对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关于调解制度的不同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书已由过去的送达生效变化为签字生效。
而调解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的这一变化,正是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同时又充分考虑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结果。
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很多运用调解的个案,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个过程必然要耗用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
但是费时费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却常常因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而成为一纸空文,造成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又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及时对调解制度进行了重新解释,改变了民事调解书的生效原则。
将原来的送达生效转变为签字生效。
这样的转变意义非常重大,签字生效的原则表明,
只要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则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内容对其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调解书的送达与否以及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与否,已经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
虽然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的制作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义务;而在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但是不管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将调解书的生效标准规定为签字生效。
实施条例将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扩大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领域,在行政复议法制工作建设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条例又将调解书的生效规定为“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无疑是借鉴了民商领域调解制度变化沿革的优秀成果。
从调解书的送达生效到签字生效,表面上仅仅是一个生效标准的变化,但它却反映了立法过程中节约资源、科学发展的理念。
同时调解书生效标准的变化又会给我们的行政复议调解的工作方式带来变革:在适用送达生效标准时,送达文书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在适用签字生效标准时,双方当事人一经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当事人在文书送达之前反悔,也不影响调解书所确认内容的履行与执行,复议机关没有义务就行政争议作出复议决定。
因此,正确领悟和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尤其把握好调解书的生效标准,对我们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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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罗倩.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