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分享行政复议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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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解疑:拆迁当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难以立案,其合法权益也因此难以通过诉讼途径得以救济。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的经验总结,这一批复对于缓解拆迁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包括因对颁发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异议的、不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对认定违章建筑不服的,还包括对拆迁公告等有异议的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上述均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有上述争议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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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的几个疑问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的几个疑问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从一宗房屋拆迁案件产生
的几个疑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作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已一年有余。

经过实践检验的《裁决规程》,到底表现如何呢,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拟结合最近代理的一宗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就《裁决规程》在实施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部分问题与各位同仁作一探讨,以期对《裁决规程》的正确实施有所助益。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代理的案件案情如下:
甲单位租用乙公司所有之房屋开办旅店,在租赁期限内,遇房屋拆迁。

因拆迁人、乙公司与甲单位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甲单位依法向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该局以甲单位不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为由拒绝受理,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

在法定期间内,甲单位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具状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受理甲单位的裁决申请。

该院经审理,以房管局已电话通知甲单位,应视为其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情,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提出三个问题,即:一、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二、拆迁当事人应当以何种方式提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拆迁当事人提起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首先应当为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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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复议的行为。

它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有效地把国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联系起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是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公正处理,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

二是客观原则。

行政复议的客观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由客观事实说话,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行政行为事实。

三是公平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平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便利原则。

行政复议的便利原则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和费用,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有效的行政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是一种民主的、便捷的、经济的社会关系调解机制,它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以上原则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解说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民事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但也有个别案例存在。

因此,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在此有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进行简单分析。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裁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而且并不要求必须适用陪审制度;对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二者的比例未作限制规定,实际中大都因法官数量有限,往往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中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律未作限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当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合议庭形成不了一致意见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制度。

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出而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

在回避的决定方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5)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设立,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又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选民资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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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地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的一项原则。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受理公开。

2.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公开。

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及时原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除可以当场补正的情形之外,不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是否应予受理,都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的时间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但从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来看,鉴于拆迁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他们往往通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利用这一条款,在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时,以各种所谓的理由不予受理,从而逼迫被拆迁人等走行政诉讼途径,毋庸讳言,拆迁人对法院裁判的影响同样是强大的,最后被拆迁人或不堪忍受诉讼之苦,不得已与拆迁人签订低补偿标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只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即可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言,实际上无形中给了他们违法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底气。

因而,找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认为,对这一规定的操作,除上述四项不予受理情形之外的,应当规定上报省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不予受理,以便在制度上防止或减少在房屋拆迁裁决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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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概述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民事诉讼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数量较少,表现形式多为因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所引起的纠纷、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产权纠纷等,对于拆迁当事人而言,此中的民事诉讼亦相当重要,往往决定其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因此,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1.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2.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内涵,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具体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独立审判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

3.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管辖(1)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各个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应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2)民事诉讼管辖的划分。

依据规定,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称为诉。

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诉权。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仅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不是诉讼参与人,不是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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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裁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裁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中的
裁定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总结在行政诉讼一审中,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予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停止执行的裁定。

在实践当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执行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④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⑤中止、终结审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在行政诉讼期间,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必须停止诉讼的和因为产生了特殊情况而原告要求撤诉的等,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而需终结诉讼的,都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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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介绍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介绍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介绍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终结时,依照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头,对行政案件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

它是人民法院就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简述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方式主要有如下:①维持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也即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撤销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判决:判决全部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履行判决。

即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

”④变更判决。

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有失公正,利用国家审判权直接进行改变的判决。

⑤赔偿判决。

即人民法院作出令被告作出行政赔偿的判决。

赔偿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

赔偿判决的作出是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

⑥驳回判决。

即人民法院基于下列理由,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⑦确认判决。

即法院经审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被诉对象的合法、有效、无效、违法的判决方式。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引言行政复议是指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独立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重审的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法治化的要求,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政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制度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规则程序,合理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和保护。

独立、公正、及时、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进行独立的审查和重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行政复议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复议决定,合理利用职权和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复议决定的及时性。

程序合法、简易适度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简易适度是我国行政复议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进行审查,对不法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正与稳定。

同时,行政复议程序也应简明、适度,使公民及其代理人便于理解和操作。

保障公开透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与透明,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程序和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等有关情况,为公众信任行政复议机关奠定坚实基础。

接受行政复议决定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复议决定,将其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严格执行。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北京行政复议规范标准前言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决定的一种程序。

在现代社会,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手段。

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各地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使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北京市的行政复议规范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北京市行政复议办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直接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发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复议申请受理和审查1.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审查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3.如申请书不合法或者不完整,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4.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特点1.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公开化;2.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3.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1.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3.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进行改正或者履行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也不得无故拒绝执行;3.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程序,对于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整。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介绍2015全国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最新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介绍2015全国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最新标准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介绍2015全国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最新标准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拆迁征用也是越来越多。

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在进行拆迁工作。

在拆迁的过程中避不开的问题就是拆迁补偿款的发放。

很多时候,一笔拆迁补偿款能够改变一个人的一生。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时候也是每年都在变化才能适应这个社会。

接下来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2015年全国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最新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郑州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郑州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得以解决

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得以解决

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得以解决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拥有多年处理拆迁纠纷的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说到,曾经代理的多起拆迁纠纷案件,最终都是通过行政裁决得以解决的。

那么在拆迁纠纷中,行政裁决是如何发挥它的作用的呢?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予以行政裁决。

随后,便有一些对裁决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

此类案件因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影响较大,因此成为当前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故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行政裁决之后允许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会产生法院的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决不一致的矛盾,对同一纠纷存在两个不同结果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拿着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便可以拿着已生效的行政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将使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行政审判有权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裁判无权审查。

最后,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抢到,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其立法本意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权力不能随意处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允许不服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实质是通过民事判决否定行政裁决,民事审判行使了司法审查权,这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部分工规定相矛盾。

同时,出于正当程序、诉讼经济、法治统一的考虑,也不宜将不服行政裁决的诉讼作为民事诉讼。

文章来源:/mlist2666/55984/。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简述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的特点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简述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的特点

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简述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的特点根据北京拆迁律师的理解,所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拆迁当事人发生争议,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由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
(1)行政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只能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职权性。

拆迁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不可超过其法定的职权范围。

(3)监督性。

拆迁行政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拆迁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

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

(4)救济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是基于对行政失误而设置的补救措施。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拆迁律师王兴华。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讲解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讲解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讲解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那么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呢,下面我们跟随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的脚步,来详细了解下:第一,房屋拆迁申请。

对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受理机关,一般是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其需准备拆迁申请必备资料,包括(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二,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讲到那便是房屋拆迁公告,对于房屋拆迁公告的时间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进行。

第三,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必须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第四,便是实施拆迁。

依法成立的补偿安置拆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后,对于房屋拆迁后,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兴华认为,当进行房产拆迁补偿以及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口诀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口诀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口诀一、合法性: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复议的前提。

合法性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复议的前提。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性:行政复议要公正审理。

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的核心原则,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要公正、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三、适时性:行政复议要及时进行。

适时性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及时进行复议审查,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量缩短复议期限,加快办理速度,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四、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性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复议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利益团体的干扰。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复议决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公开性:行政复议要公开透明。

公开性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开受理申请的事项、受理结果、复议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复议工作的公开透明。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复议的相关信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合理性:行政复议要合理决策。

合理性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合理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便利性:行政复议要便民办理。

便利性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复议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复议渠道和办理方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是行政复议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行政复议的核心。

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方可维持;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予以撤销。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不能有任何偏见或歧视。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便民利民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和时间。

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办公地点设置服务窗口或在线申请系统,方便当事人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四、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一级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

一级复议机关通常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多级复议造成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五、书面审查为主原则书面审查为主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样做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繁琐程序和时间成本,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书面审查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避免因公开审理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

六、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缓解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之中,体现行政复议活动的内在要求,反映行政复议的特点,对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在解决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必须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

合法原则的主要要求是:1、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合法。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的程序必须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活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步骤。

步骤是程序的组成要件之一,进行行政复议不能缺少必经的步骤。

二是顺序。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一定的顺序性,行政复议必须按顺序进行。

三是形式。

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是书面的,不能是口头的。

四是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事项,超过法定期限,也是程序违法。

3、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效力等级低的依据不能与效力等级高的依据相抵触,否则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二、公正原则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及处理的事项公正适当,不能有所偏袒。

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回避规则。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与合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与合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与合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归责原则是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权力公正合法、责任明确。

一、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1.过错归责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由违法行为主体承担,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应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律师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律师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归责共同归责原则是指对于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多个律师共同参与违法行为,根据共同归责原则,应对参与者按照其参与程度分别追究责任。

3.上位归责上位归责原则是指对于违法行为的指示者、命令者,应对其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律师是受他人指示或命令进行违法行为的,根据上位归责原则,应对指示者、命令者追究主要责任,律师承担从属责任。

二、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合1.确保行政处罚公正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与合,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依照违法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分别追究责任,既能维护违法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对于指示者、命令者承担主要责任,有助于遏制权力滥用行为,维护权力公正合法。

2.清晰责任界限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合理运用,能够清晰划定不同行为主体的责任界限。

对于违法行为主体,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责任追究,有助于确保处罚的公平合理。

对于指示者、命令者承担主要责任,有助于维护违法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受到不应承担的责任。

3.促进社会规范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合理运用,能够促进社会规范的建立和维护。

对于违法行为主体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有助于提高其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的意识,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三、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问题与改进1.归责原则的界定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对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界定模糊不清,难以准确判断责任的界限。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Successfully tried since ancient tim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有:1、独立复议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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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分享行政复议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遵守的准则作出了有明确规定。

这是法律对我国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规定,当然亦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领域。

具体包括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王兴华进行如下分述:
(1)合法准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裁决过程中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拆迁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必须合法;③复议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④审理复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必须合法。

(2)公正准则
公正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①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②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正当、合理。

(3)公开准则
公开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应当向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受理公开;②行政复议的程序公开;③行政复议的决定公开。

公开原则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前提,同时也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制约机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及时准则
及时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
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该原则对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主要表现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行为,不得拖延。

(5)便民准则
便民原则是指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同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必须尽力为复议申请人等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便利,优化复议程序,以节约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以快速实现当事人复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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