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是评判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复议证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行政复议证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行政复议机关。
3. 主要内容3.1 证据收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行政档案、调取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材料等方式,综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2 证据登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登记,包括证据名称、来源、收集时间等信息。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记录证据的存储位置、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证据标识系统,对每一份证据进行唯一标识,并将其与案件相关联。
3.3 证据保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证据存储库,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妥善保存。
证据存储库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制定相关的证据保存期限和销毁规则,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确定其保存时间,并将其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3.4 证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
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要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受到非法篡改等。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行政复议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特制定以下审理规则。
一、受理范围司法局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
(二)受理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程序(一)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证据规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行政复议课件
2024/3/24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复议概述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的程序 •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 •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与监督
2
2024/3/24
01
行政复议概述
3
行政复议的定义与性质
2024/3/24
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 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2024/3/24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 决等。
8
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2024/3/24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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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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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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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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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2024/3/24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 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03
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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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什么规定
⾏政复议有什么规定⾏政复议具有⼀定司法性因素,是⾏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实施的⼀种监督和纠错⾏为,是国家⾏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审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追究制度。
1、⼀级复议⼀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可以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政主体的具体⾏政⾏为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政终级决定,⾏政相对⼈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级复议制度是中国确⽴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最后救济⼿段,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政诉讼,仍可以得到⼈民法院两极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政系统内实⾏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政争议在⾏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不利影响,⽽且影响⾏政效率的提⾼。
合议庭制度适⽤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审、中都可能⽤到。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听证制度⾏政听证是⾏政机关在作出影响⾏政相对⼈或者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或者利害关系⼈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质辩以及⾏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项法律制度。
⾏政听证是保障⾏政相对⼈申辩权利的⼀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政程序法的⼀项核⼼制度。
4、委员会模式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作。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该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并根据本法规定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复议中,取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确保了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行政复议取证方法的目的是获取与复议案件相关的真实、客观的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从而支持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行政复议取证方法:1. 书面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与复议案件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这些材料应当与复议事项有直接关联,并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2. 证人证言:申请人可以邀请与复议案件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证言,描述他们的亲身经历或了解的事实。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背景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流等证据。
3. 物证:申请人可以提供与复议案件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这些物证应当与复议事项直接相关,并能够清晰地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存在问题。
4. 专家鉴定:申请人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文件、材料的分析评估,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在进行行政复议取证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取证材料应当具备真实、合法、可信的特点,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其次,申请人需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以充分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并支持复议请求的合理性。
最后,申请人要注意合理使用证据,在法律、程序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取得的证据,避免使用非法、伪造或无效的证据,以免影响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复议取证是确保申请人权益得到维护的重要环节。
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选择并运用合适的取证方法,以支持复议请求并争取公正的复议结果。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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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反证。
证明标准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审查和认定
• 审查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司法机关有权对复议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复议活动的合法性 。
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
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相互配 合、协作,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复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复议机构设置
复议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行 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 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人员职责
复议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客观地审查行政 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 的合法性、公正性。
强化复议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复议 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 复议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方便
当事人参与和监督。
06
行政复议法修订动态 及展望
最新修订内容解读
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01
将更多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加强对公民、法人和
复议决定作出程序及效力认定
复议决定作出程序
书面审理、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合 议、作出决定。
效力认定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可依法强制执 行。
复议监督制度完善建议
加强复议机构建设
提高复议机构独立性、专业性 、权威性。
完善复议程序
规范复议申请、受理、审理、 决定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2、指导性。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证据是诉讼案件的根本,一份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关键,可以最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分类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
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行政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1、取证规则。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2、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配置规则就是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证据问题
的, 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行政 活 动都是 在一 定 的时间 、 空间和 条件 下进 行 的, 都要 引起 周 围环 境 的 变 化 , 者 在 进 或 行 行 政 活 动 时被 人 们 所 感 知 , 或者 留下 某 种 痕 迹 , 些 都 是 客观 存 在 并 能据 以查 明 这 案件真实情况 的证据 。 复议机关在进行复 议 活 动过 程 时 , 就是 要 发 现 和 收 集 这 些 客
识, 会 上 树 立 良好 形 象 。 在社 52 岗位 技 能 培 训 . 随着 公路 改革 的发展, 公路管理 随着 机 制 的转 换 , 岗位 人 员 要 上 岗 、 岗 , 使 转 要 整体素质 和专业技 能达到 岗位 规范 的要 求 , 要 不 断地 参 加 岗位 培 训 , 而适 应 岗 就 从 位 新 的 要 求 。 同样 , 位 人 员 上 岗后 要 不 岗 断 地 进 步 、 高 , 加 更 高 层 次 的 技 术 升 提 参 级和 职 务 晋升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各 自 的专 使 业知 识 、 技术 能力 达 到 岗位 规 范 的高 一 层 标 准 , 应 未 来 岗位 的 需 要 。 如 : 行 新 以适 执 制 度 , 进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设 备 , 行 引 上 新 推 新工艺, 决公路养 护生产 中的热点、 解 难点 问题 时要 组 织 培 V; 工 上 岗前 、 I新职 I 岗位变 动 、 务提 升 时要 组织 培 il 职 ); 推 出改 革 l企业 新举 措要组 织培 训等等 。 岗位培 训除 了使职 工精通 于 岗位 业 务技 能、 适应 于现 代生 产手
件相关联的事实 , 但证据本身又要求绝对 真 实 可 靠② 法 律 规 定 , 据 由复 议 机 关 依 。 证 照 法律 规 定 的形 式和 程 序 ,进 行 收 集 、 固 定 、 全 和 审 查 认 定 , 就 是 证 据 的合 法 保 这 性 。 法 性 是 从 证 据 的 外 部 特 征 是 否 合 法 合
行政复议证据保密制度范本
行政复议证据保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条保密义务1.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复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2.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复议案件中涉及的未经公开的证据材料。
3.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复议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保密措施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证据保密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进行保管。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证据领取、归还制度,明确证据的保管责任人。
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确保证据安全。
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证据的传递、查阅、复制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证据不被泄露。
第五条保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后,可以解除保密措施。
第六条保密例外1.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的,可以查阅、复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密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第七条法律责任1.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制度,泄露证据材料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
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示例1: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在撰写复议申请书时,清晰列出相关证据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可以支持你的立场,并使你的申请更加有说服力。
以下是一个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的示例,帮助你整理和准备需要提交的证据。
1. 违规行为证据:- 罚单、警告信等相关违规通知- 监控录像或照片证据- 相关目击证人的证明2. 解释或辩护证据:- 合同、协议或规章制度的副本- 书面证明信件或邮件- 被告方的陈述或声明3. 证人证言:- 相关目击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陈述- 证人陈述或证词的录音或书面记录4. 专家证据:- 专家意见或评估报告- 相关行业知识或专业资质证明5. 反驳证据:- 矛盾证词或证据- 被告方的错误陈述或不一致之处6. 经济损失证据:- 发票、收据或财务文件- 造成经济损失的报告或专家意见7. 其他相关证据:- 必要的法律条款、规定、裁决或模板- 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或其他材料确保在每个证据条目旁边写下一个简短的说明,解释证据与申请的关联。
这将有助于评估人员更好地理解每个证据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准备证据时,还要确保它们是真实和可信的。
如果需要,可以提供其他支持文件、照片或其他相关证明物。
最后,将整个证据清单按照逻辑和清晰的顺序排列,以确保申请人或评审人在阅读申请书时能够方便地查阅和理解提供的证据。
通过准备完整和有力的证据清单,你将能够更有效地提出复议申请,并增加其成功的可能性。
示例2: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引言:复议申请书是一种行政法律文书,用于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先的行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为了确保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清晰明确的证据清单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的编写要点。
一、个人信息1. 申请人姓名、id号码等基本个人信息。
二、行政决定1. 被申请复议的行政决定的相关信息,包括决定文号、制定机关、制定日期等。
三、复议请求1. 明确陈述申请人对行政决定的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
当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今天,小编带着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有哪些?▲(一)客观性规则行政纠纷的产生一定是基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它必然会留下痕迹,引起一些变化。
如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即是书证等。
那么存于外界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其本质属性应是客观性,这也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一条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客观事实多种多样,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特定行政案件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被采用。
法官应从客观的角度,认识、把握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明确证据的方向,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三)合法性规则指法官采用某一证据,该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该证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该证据的取得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四)传来证据采用规则以案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则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
传来证据在转述、复制的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增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传来证据进行认证时,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审查其在辗转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无法确定其来源,则不能采用。
传来证据虽相对原始证据不太可靠,但其对案件事实仍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某某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某某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某某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权利的不断要求,行政复议成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证据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某某省政府出台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行政复议证据的种类根据某某省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证据分为如下几类:1.书证:包括公文、合同、票据、单据、证照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包括实物、场所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实物或者场所。
3.证人证言:包括勘验笔录、书面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包括专家意见、技术鉴定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数据、照片、录像等可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二、行政复议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行政机关还有责任收集证据以查明有关事实。
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提供证据。
但是,必须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必须与申请内容有关。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可以通过勘验、调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遵照法律规定,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证据的审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证据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以确保认定有关事实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补充证据或者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也应当经过认真审查。
如果证据有缺陷或者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就必须在复议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证据的效力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证据的效力是关键问题。
关于证据的效力,应当依照以下原则: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欺诈、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的情况。
最新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一个较薄弱阶段,《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非常原则,而且极不成系统,我国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
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建议一、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
在某些案件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将会因为难以举证加以证明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和救济,有失公正。
从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相对人行使的是私权,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中,私权无疑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对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行政复议法中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借鉴其合理的成分,象民事诉讼那样建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理由是:一是一些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证据之间冲突多,如果集中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听证时间冗长,影响审查判断证据质量。
二是在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具有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权能,要求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决定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必将长期在行政机关内循环,形成上访案件或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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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一、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
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
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
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
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
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
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
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行政复议法证据规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证据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规范。
行政复议法提到证据方面的内容的共有五处,第一处是第3条第2项规定了复议机构的取证权;第二处是第23条第1款、第36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处是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的规定;第四处是第23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阅卷权;最后是第28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的原则规定。
然而作为一种证据体系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缺少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实际,考虑到行政程序中证据的特殊要求而作出的。
审查对象同样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种类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二)缺少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
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
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
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
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未作规定。
(三)第三人举证的规则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复议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为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由复议机关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在第一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负有哪些举证责任、如何举证等法律均无规定。
在第二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如何证明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查阅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无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四)如何质证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只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法对质证未作规定,只规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而行政
诉讼中对证据的质证都作了明确规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如果进行质证,质证程序如何进行,行政复议法应作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