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学校大局稳定,特制定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总则、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未聘人员的管理和附则四部分共20条。

第三条未聘用人员是指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得到学校聘用或者是拒绝学校聘用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未聘用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内部消化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

第二章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学校内部安置第五条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服从学校安排、有责任心的教师,可安排到工勤岗位。

第六条实行转岗培训,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转岗培训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安排转岗培训,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进行专业培训。

转岗培训的时间是1学期到1学年,培训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进行学习提高,就是教师脱产进行专业知识的进修或第二专业的学习。

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进行自我学习提高的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统一联系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

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进修时间、学习费用以及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离岗退养、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和其他原因落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明确离岗退养后的责任、义务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对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研究安置处理:(一)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且不服从学校内部安置;(二)拒绝参加学校竞争上岗或拒绝聘任;(三)经学校同意愿意到其他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办法,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研究具体安置处理办法,可以采取城区学校分流、乡镇学校支教或者签订留职停薪协议等方式进行安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

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____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____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____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____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____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成人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人发〔2003〕62号)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六日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管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代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会人事服务管理制度。

托管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未聘人员。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承办托管的具体事宜。

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未聘人员的托管工作。

第二章托管对象第五条托管对象指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的与本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但未被单位聘用且在本单位待聘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由原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

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

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市、区)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

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

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乌党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7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经乌海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未聘用的国家正式职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鼓励未聘人员充实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择业,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内部安置第四条鼓励地区、行业、单位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

《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颁布施行

《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颁布施行

作者: 刘水全
作者机构:
出版物刊名: 人力资源
页码: 15-NULL页
主题词: NULL
摘要:推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对未聘人员的就业安置则是确保聘用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暂行办法>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提出了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坚持先开渠后分流,为未聘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强化学习培训,鼓励竞争择业;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基本生活;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潜能和优势等6项基本原则,为落聘人员就业安置指明了方向.。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湾水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的;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17]116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XX〕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无岗人员安置规定

无岗人员安置规定

无岗人员离岗及安置规定总则:为满足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需要,保证企业劳动用工的合理需求,力求实现“人岗匹配”、优胜劣汰的良性用工管理,现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员工个人要求及员工岗位绩效考核等情况,特制定无岗人员离岗及安置规定。

一、 管理部门1. 归口管理:行政人事部2. 协助管理:各部门、各车间、班组 二、 适用范围 1.绩效考核淘汰人员:1)因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无改进措施或无改进成果者; 2)经部门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3)生产车间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排名为后10%的人员; 4)管理部门人员月绩效考核年度内累计三个月不足70分者。

2.公司编制调整后无岗位人员: 1)原岗位减编后无岗位人员; 2)编制调整后竞聘落选人员。

3.本人申请调离原岗、暂无岗位安排人员:1)本人申请调离原岗,经公司同意交接后无岗位安置人员; 2)本人申请调离原岗,与原岗位人员竞聘落选后无岗位安置人员。

三、 无岗人员离岗流程员工所在部门行政人事部行政总监总经理否 是否 是否 是四、 无岗人员离岗移交要求及安置原则:部门提出编外人员或绩效考核需淘汰或员工本人提出调离原岗名单 是否同意 是否同意 是否同意安排岗位交接人员 做好交接衔接及监交准备交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政部报到1.经上级批准同意交接的无岗人员,须根据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者,将视为旷工;2.无岗人员工作交接中不可私自销毁、隐匿、丢失、外泄公司资料,一经发现,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

对于泄漏公司重要资料,公司将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3.无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岗位工作交接后(与公司资产管理有关的岗位需做离岗审计),次日前持《工作移交单》到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各部门岗位需求情况(与公司资产管理有关的岗位需财务部提供审计通过的报告)统一安排工作岗位;4.无岗人员须根据行政人事报下达的员工上岗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岗报到。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人事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人才与岗位的匹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人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首先,对于未聘人员的处理,企业单位应该本着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为每一位未聘人员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对于那些未能通过面试或选拔的人员,企业单位应该制定明确的安置办法,帮助他们顺利地转岗或者重新就业。

企业单位不应该一味地强调自身利益,而是应该在人员安置工作中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其次,企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时,应该注重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未聘人员是企业单位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在岗位匹配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调整和适应期。

因此,企业单位应该为未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他们快速融入新的工作环境,增强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企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时,还应该充分考虑人员安置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同企业单位的规模、性质、行业都有所不同,人事制度的难度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时,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避免盲目跟风,导致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最后,企业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时,还应该注重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协助。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开展人事制度工作,保障未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是企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单位应该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未聘人员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切实做到面向社会、面向未来,推动人事制度向着更加科学、规范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_精选精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_精选精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本文简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改革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__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本文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改革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__为指导, 深入贯彻国家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 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促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 加强队伍建设。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 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规范操作程序, 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和谐稳定。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20__年10月31日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实施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中产生的未聘人员。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

未聘人员安置通知函尊敬的各位员工:您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

近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了调整,现就未聘人员安置事宜通知如下:一、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人尽其才、合理配置;3. 注重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提升机会。

二、安置对象本次安置对象为本次岗位调整中受影响的未聘人员。

三、安置方式1. 内部调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员工个人意愿,进行内部岗位调整,优先考虑内部招聘;2. 培训提升: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公司将为未聘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员工重新就业;3. 离职安置:对于自愿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安置流程1. 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安置通知,明确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相关要求;2. 安置对象根据个人意愿填写《岗位调整申请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3.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表进行初步筛选,与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安置方案;4. 人力资源部门将安置方案通知安置对象,征求其意见;5.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岗位调整协议书》;6.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置对象进入新岗位。

五、相关说明1. 公司承诺在安置过程中,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2. 员工在安置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安置工作;3.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能力,为个人职业发展奠定基础;4. 员工在安置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六、时间安排1. 通知发布:自即日起;2. 岗位调整申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3. 安置方案确定:____年__月__日前;4. 签订岗位调整协议:____年__月__日前;5. 完成安置:____年__月__日前。

请各位员工予以关注,并按照时间安排积极配合公司完成本次安置工作。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安置工作将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川人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政办〔〕116号)精神,为了妥善做好我州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改革试点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分流安置范围第二条未聘分流安置人员是改革试点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年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在试点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基本原则第三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竞争择业,优化人员结构;3、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4、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的潜能和优势。

第四章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第四条转岗聘用。

首次竞聘结束后,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时,结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员的实际,在系统、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调整。

到新岗位后,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

试用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允许提前退休。

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年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条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组织留任人员外,应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远口中学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
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
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4、病退。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

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5、辞职。

未聘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州府办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金。

本人与单位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

6、本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其3个月的自动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未受聘人员中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聘。

在待聘期间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内部待聘时间、生活费、一次性解聘费等按州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暂行办法由天柱县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