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教自由观念之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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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2013—04—15

〔作者简介〕程群(1972~),男,安徽省肥东县人,闽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系副教授。

论道教自由观念之两重性

程群

(闽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系,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道教具有“入世”与“出世”的双重品格,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道教的自由观念同时具有“现世人生自

由”与“出世神仙自由”两个维度。一方面,道教中人深入社会现实生活,在社会生活领域之中苦苦探寻如何实现

人生自由的问题。另一方面,道教人士始终积极致力于身体的修炼,试图使当下沉重之肉身摆脱死亡的羁绊,与

轻盈之精神一道,共同迈向永恒自由与逍遥之境。然而,对于出世自由的追求映射出的恰恰是道教人士对于现

世理想生活的强烈渴望与诉求。道教的自由观对于现代人生、生活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现世;出世;自由;两重性;道教

中图分类号:B9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8X (2013)02-18-07

“在没有星光的夜晚,人类将倍受黑暗的煎熬,痛苦期待着黎明曙光的到来。在没有自由的时代,生命之花将收敛灿烂的华光,热切期盼着自由春风的洗礼。”[1](P 19)追求自由的生命状态是人类永恒的梦想,人们只有保持着自由的状态才可能津津有味、诗意盎然的栖居于世,才可能发挥出巨大的创造能力,为整个社会与人类的进步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关于什么是“自由”,人类思想史上的前贤大哲们各持己见,胡适先生曾说:“‘自由’在中国古文里的意思是‘由于自己’,就是‘不由于外力’。在欧洲文字里,‘自由’含有‘解放’之意,是从外力制裁之下解放出来。中国禅宗和尚说‘治病解缚’,自由在历史上意义是‘解缚’。解除了束缚,方才可以自由自在。”[2](P 694)中国道教思想家们对于什么是“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等问题,也曾展开过全面而深刻的思考。道教人士在宣扬出世精神的同时,对于今生现世也怀抱着炽热的情感。可以讲,道教具有“入世”与“出世”的双重品格,这种“入世”与“出世”的双重品格决定着道教自由观念也具有“现世人生自由”与“出世神仙自由”两个维度。

一、对于现世之自由状态的追求

西方哲学家伯林曾说:“自由的基本含义就是免受束缚、免受限制和免受他人的奴役,其他的含义都是这个含义的扩展或比喻。”[3](P 189)也就是说,所谓“自由”的首要含义是人天生的摆脱奴役、不受羁绊、不受制约的倾向。免受奴役与羁绊理所当然应当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可以这样讲,人生在世可能遭受的“奴役”、“束缚”或“限制”大致来自两个方面:第一,自然界。第二,社会与他人。如果,人类能够积极地面对人生的种种困境与难题,妥善的处理好人与自然、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化解掉自然、社会、他人给个体生命带来的羁绊,那么他们就能够在今生现世享有充分的自由与逍遥。道门高道关注社会人生,重视现世生活。他们曾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他人等两个层面,积极思考如何突破种种现世的障碍与奴役,实现人生自由的问题。

“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与自然和谐相处。”[4](P 4)人的“终极意义也许可以界定为与自然和谐统一地生活,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

JOURNAL OF Z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No.2.2013(总第89期)(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General No.89

第2期

程群:论道教自由观念之两重性

或者,换句话说,即我们人类与整个宇宙和谐统一地生活,所有的行为都不违背自然万物间的普遍法律。”[5](P77)人是自然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当生命个体与整个自然和谐相处的时候,人之生活才能变得诗意盎然、津津有味,人生才可能自由的栖居于世。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道门高道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珍惜一切有生之物,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对于人生自由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道教看来,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自然就是一个骨骼健壮、肢体俱全、筋肉丰满、血脉畅通的和谐生命,就是人类自己的生身父母。人类如果不加节制的过度开发、利用,那么,就是对这个健康生命的摧残,就像不肖子孙对父母的忤逆,必将受到自然这—人类父母的制裁。从而陷入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破裂之窘境,导致人生之自由状态难以伸张。《太平经》记载:“人乃甚无状,共穿凿地,大兴起土功,不用道理,其深者下著黄泉,浅者数丈。母内独愁恚,诸子大不谨孝,常苦忿忿捆悒,而无从得通其言。古者圣人时运未得及其道之,遂使人民妄为,谓地不疾痛也。地内独疾痛无訾,乃上感天,而人不得知之。愁困其子不能制,上诉人于父,诉之积久,复久积数,故父怒不止,灾变怪万端并起,母复不说,常怒不肯力养人民万物。父母俱不喜,万物人民死,不用道理,咎在此。……天地,人之父母也,子反共害其父母而贼伤病之,非小罪也。”[6](P119)又说:“今天不恶人有室庐也,乃其穿凿地大深,皆为疮疡,或得地骨,或得地血,何谓也?泉者,地之血;石者,地之骨也;良土,地之肉也。洞泉为得血,破石为破骨,良土深凿之,投瓦石坚木于中为地壮,地内独病之,非一人甚剧,今当云何乎?地者,万物之母也,……妄穿凿其母而往求生,其母病之矣。”[6](P120)道门人士强烈批判大肆塞渎掘沟、穿土凿地、洞泉破石、大兴土木之恶行,指出这些行为都是对自然父母的“不孝不顺”,甚至是一种巨大的罪过,而“非小罪也”。这会导致自然父母的怨怒。照此下去,自然父母必然会对人类严惩不怠,出现“灾变并起”,人“虽有疾,临死啼呼,天地父母不复救之”[6](P119)之恶果,人与自然之和谐关系不复存在,人之自由的生命状态也难以伸张。

基于以上原因,道教高道要求人类保护环境、热爱自然、善待一切有生之物,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以便人类能够自由的栖居于自然之怀抱。例如,道教对于人类开发自然、使用土地之行为作出了种种严格的限定,“凡动土入地,不过三尺,提其上,何止以三尺为法?然一尺者,阳所照,气属天;二尺者,物所生,气属中和;三尺者,属及地身,气为阴。过此而下者,伤地形。”[6](P120)道教高道又定出全面的戒律,对自然资源予以全力维护,例如戒律记载:“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不得妄凿地、毁山川”、“不得妄轻入江河中浴”、“不得在平地燃火”、“不得妄开决陂湖”、“不得竭水泽”、“不得塞池井”等等。[7](P850-859)同时,道教人士呼吁人们不要滥杀生物,要对一切生灵充满悲悯之情,“慈爱一切,不异己身。……,一切含气,草木壤灰,皆如己身,念之如子,不生轻慢意,不起伤彼心。心恒念之与己同存。”[7](P850-859)具体来讲,就是要求人们珍爱一切有生之物。在保护植物方面,道经规定:“不得妄摘草华”、“不得妄伐树木”、“不得便溺生草上”、“不得烧野田山林”[7](P849-857)等等。在保护动物方面,道经规定:“不得鞭打六畜”、“不得有心践踏虫蚁”、“不得啖食众生血肉”、“不得便溺虫蚁上”、“不得冬月发掘地中蛰藏”、“不得笼罩鸟兽”[8](P815-818)等等。道教中关于保护自然、生物的戒律多得不胜枚举。总而言之,在道门人士看来,人是首先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人的生存质量与自然生态的优劣密不可分,在良性的生态自然中,人之身心将会变得轻快愉悦,情感丰富炽热,生活充实安详。那么,人们只要自觉地保护自然,就可以达成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就能够在宇宙自然的广阔天地中充分呼吸自由清新的气息。

我们通常讲,每个人自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进入了社会与人际关系之网,成为社会与人际关系之网的一个重要结点,任何人都不可能游离于整个社会人际关系之外而独立存在,人们的自由也势必要受到种种社会与人际关系的制约。那么,在社会领域中,人们要想达到自由状态,就必须要妥善处理好与社会、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积极建立起良性的人际生态环境。道教的思想家们曾面对世俗红尘、社会人生,在经济生活、社会政治、两性关系等等层面上,从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关系的角度,深刻思考如何使生命个体在社会领域获得充分自由的问题。

在社会生活之中,经济自由是人生自由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没有基本的物质条件,没有经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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