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穗价[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77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期间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1.学杂费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1.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杂费、住宿费的90%。
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
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穗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具体征收标准根据经营面积、行业特点等因素有所不同,如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每月15元至2.0元/m2·月标准征收;饮食业经营性门店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每月2.0元/m2·月标准征收。
2. 清洁卫生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一并收取,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清洁卫生费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总之,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
如有疑虑,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201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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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7〕11号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
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
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穗府办[2008]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8]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二、市政府工作部门(40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卖局、市酒类专卖管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委、市食盐专理局)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广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府研究室)(广州市监察局与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垃圾费收取标准
广州垃圾费收取标准
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大都市,人口众多,城市垃圾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
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垃圾并保护环境,广州市制定了相应的垃圾费收取标准,以便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垃圾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家庭垃圾费按照每户每月20元的
标准收取。
对于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垃圾费的收取标准则根据其产生的垃圾量进行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属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其次,广州市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对于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将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即将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收取费用降低,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对于未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将按照一定的加收比例进行垃圾费的收取,以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此外,广州市还鼓励居民利用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将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
对于通过回收设施进行回收的可回收物,将按照一定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以激励居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最后,广州市政府将对垃圾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存
在违规收费和使用垃圾费不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以保障垃圾费的公平合理收取和使用。
综上所述,广州市垃圾费收取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差别
化收费政策和奖惩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广州。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为城市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
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卫收费管理,规范环卫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穗城管〔〕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号)、《广州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穗城管〔〕号)、《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穗价函〔〕号)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白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环卫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穗价函〔〕号文,居民清洁卫生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是指我区辖内从事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按规定由其负责提供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建筑废弃物、工业固废、粪便、危险废弃物、大型绿化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依照相关法规施行收费工作。
第四条目前,我区各镇街市政管理所(城市管理与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负责开展环卫收费工作,并从事辖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下的环卫保洁单位、垃圾运输单位暂不开展环卫收费工作。
说明:根据《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开征问题解答
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开征问题解答垃圾处理费明年1月1日起征收,市城管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垃圾处理费管理将实行专款专用居民住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企事业单位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收取核心提示垃圾处理费明年1月1日起就要开征了。
为什么要征收这一费用?征收标准是否合理?征收采取何种方式?征收这些费用对百姓生活带来什么好处?·····昨日,记者带着与诸多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城管局负责人。
垃圾收费合理合法问:现在,百姓日常生活要交电费、水费等诸多费用。
明年起,又要开征垃圾处理收费。
不少百姓质疑这一收费的合理、合法性,是否为现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所允许?答:垃圾处理收费合法、合理,也是大势所趋。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费”。
2002年6月,国家计委、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2002年12月,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四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深圳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城市垃圾实行收费管理制度。
垃圾处理费不等于卫生保洁费问:有些住户表示,目前在交给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中,已收取了卫生保洁费,再收取垃圾处理费,似有重复收费之嫌。
卫生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究竟有何不同?答:尽管都是收费,都与垃圾有关,但两者之间其实有很大差别。
首先是用途不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组成。
卫生保洁费用于前面三个环节,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管理的最末端环节,即在垃圾处理厂(场)内对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粤价[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穗价[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穗价〔2009〕19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穗价〔2009〕25号),并结合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中适当拉开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修订项目中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公布的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0%执行,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详见附件)。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托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修订项目中“除外内容”及“说明”等规定允许加收的项目,除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外,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浮动比例加收。
即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所规定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加收;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10%加收;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20%加收。
四、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
附件: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项目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0]2363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文规定执行
按现行标准执行
9
卫计委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粤价函[2012]1061号
根据监测检测方式和检验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2]1061号文规定执行
我市于2010年起停征
4
海洋渔业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5
卫生
卫生监测费
我市于2013-2015年停征
6
食品药品监督
GSP认证费
我市于2013-2015同文本费
我市于2003年7月起停征
附件3
继续征收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执收部门
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函[2011]245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5]67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文规定执行
按现行标准执行
13
质监
计量收费
粤价[2009]87号,粤价[2008]61号,粤价[2004]43号,
根据计量项目收费,具体按粤价[2009]87号,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
按现行标准执行
10
卫计委
医疗事故鉴定费
粤价函[2004]423号
省级4500元/例,地市级3500元/例
按现行标准执行
11
卫计委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粤价函[2003]46号
按现行标准执行
(1)职业病诊断费
每例1500元
(2)职业病鉴定费
我国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研究
作用较小 [11] ꎮ
2 2 计量征收
餐厨垃圾处理费缴纳额的多少与产00 元 / tꎻ上海市
单位和饮食业的餐厨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
础ꎬ基数内外采取不同收费标准ꎬ餐厨垃圾按容量
240 L / 桶ꎬ基 数 内 最 高 60 元 / 桶、基 数 外 最 高 120
部队、学校、医院( 医疗废物除外)110 元 / t
计价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
定额征收 «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 2005 年 3 月
计量征收 征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的 通 知 » ( 成 价 费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 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 计量征收 〔2005〕31 号)
外餐厨垃圾的处理措施到位ꎬ并且具有完整的环保
1 国内外餐厨垃圾管理现状
餐厨垃圾ꎬ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
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ꎬ产生的食物残渣、
产业链 [7] ꎮ
我国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起步较晚ꎬ在“ 十二
五” 期间ꎬ国家及地方关于餐厨垃圾规范管理的政
ꎮ 随着经济和
策和文件才相继出台ꎮ 2005 年ꎬ上海市出台了« 上
重的危害性
[5ꎬ6]
ꎬ其产生量的不断增加给餐厨垃圾
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ꎮ
在国外ꎬ尤其是发达国家ꎬ高度重视餐厨垃圾的
处理和利用问题ꎮ 相关国家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
起ꎬ就已经开始进行餐厨垃圾处理的研究ꎬ并且规定
餐饮单位不得倾倒和出售餐厨垃圾ꎬ必须配备餐厨
垃圾回收容器ꎮ 在英国ꎬ由餐饮单位设置专门的收
2021ꎬ3(7) ꎬ77 ~ 80.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Chinaꎬthe generation of food waste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A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穗价[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2〕8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单位是指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治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单位为满足患者在医疗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见附件1、2、3)标价方式,分别标明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300种,《医疗服务价目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200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15•【字号】穗价[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0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118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118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我市养老机构依照出资来源、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
二、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寄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
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兴建、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
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向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保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作用。
广州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标准(精品)
元/米 2
10.00
按文件 3.00
同上
同上 穗价便[1998]178 号
每增加一条直粪管 的
暂不开展
四 居民清洁卫生费:
元/月/户 4.00
穗价[1996]57 号
未上门收垃圾
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居民
元/月/户 5.00
2 暂住人员
元/月/人 1.00
3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
户
穗容环[2008]53 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面积 30 米 2
同上 小学
元/月/米 2 0.70 元/月/米 2 0.60
同上 同上
超过面积 30 米 2 部分
机团、事业单位、企业办公生产场所按以上非小学标准计费:
2 个体户垃圾代运费
按垃圾量计费
元/百公斤 7.50
同上
按户计算
元/月/户 15.00
同上
具体说明按文件
3 垃圾容器占用费:
单位自购装车垃圾桶并自 免收
行清洁保养
垃圾代运费按户计算
免收
具 体 说 明 按 垃 圾 代 运 费 按 户 计 免收
文件
算
每天垃圾量 0.1 米 3 及以下 元/月/户 7.00
穗价函【2000】268 号
每天垃圾量 0.1-0.2 米 3 元/月/户 14.00
穗价函【2000】268
号
每天垃圾量 0.2-0.3 米 3 元/月/户 21.00
同上
每天垃圾量 0.33 以上
按以上类
同上
推
收运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 元/月/户
同上
(上门收垃圾)
二 代理清运机团厂企业、商店/居民粪便费、化粪池、粪 穗价便[1987]019 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穗价[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价〔2013〕96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村卫生站: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5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村卫生站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各区、县级市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区、县级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70%。
四、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政策从6月15日起执行。
各村卫生站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29日联系电话:83228815附件。
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
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
说明:
《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由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审定汇编。
一、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注射费类项目标准本书暂未作调整,仍按1 9 9 3年
1月广州市卫生局、物价局汇编《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中的标准执行。
二、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牌的个体医,在医疗中开展的诊疗项目允许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三、各级医疗单位在医疗中的处方用药的作价办法,按医药公司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
护理费
体格检查
般检查治疗
说明:
1•使用一次性用品,如注射用器、输液管、输血管(器)、尿布及头皮针等, 按进货价加批零差价收费。
但在注射时或注射过程中因漏水、堵塞等原因需要重换新的注射用品,只能收一付注射用品的费用,不能另向病人加收。
2 •反复使用的玻璃注射器、硅胶输液管(包括头皮针),不准另加收损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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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容环[2002]12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容环[2002]1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28号通告,现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5元。
以一个门牌号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也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桶)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