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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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2.17

•【字号】

•【施行日期】1991.1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

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长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5〕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保障合法权益⽆需抢装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了新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2⽉27⽇以长沙市⼈民政府令第103号予以发布,⾃2008年4⽉1⽇起施⾏。新的《条例》和《办法》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较,做了四个⽅⾯⼤的调整:安置模式转变了、补偿⽅式改变了、补偿⽅式改变了、程序规范透明了。

“这次新政策补偿标准综合提⾼幅度约为20%,新政策出台后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将处于全国领先⽔平。”长沙市国⼟资源局⽂-雄副局长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安置模式转变了

新政策取消了留地安置,采取“两转变⼀纳⼊”的安置模式,即转变⼟地性质,转变农民⾝份,将被征地农民纳⼊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由区(县)⼈民政府提供可市场⾃由流通的经济住房,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以及免费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系列保障措施。长沙市辖的五个⾏政区域(芙蓉、天⼼、岳麓、开福、⾬花)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律实⾏货币安置并纳⼊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补偿⽅式改变了

新的《条例》和《办法》提⾼了5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使我市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可以达到30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同时,新的《条例》和《办法》规定,房屋补偿按照合法建筑⾯积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积包⼲补偿,室外⽣产⽣活设施按栋包⼲补偿,⽣产⽤房按户包⼲补偿,违法建筑⼀律不予补偿。各类补偿标准均⾼于原标准。新政策的实施将彻底制⽌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等不良现象。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11

•【字号】长规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规发〔2010〕46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妥善处理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经2010年4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明确了长沙市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意只要该类村民生活安置房用地手续基本合法无矛盾,建筑质量安全,无消防隐患且未压占城市主次干道,在村委会出具承诺,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各分局为主予以办理。

遗留问题的处理事关政府公信、社会稳定、村民利益,请各分局按市政府要求尽快组织落实,务必在2010年9月底基本完成,2010年12月底全部完成该类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将具体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地问题

用地未占基本农田的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应以村为单位,统一安置标准,经村委会2/3以上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对生活安置用地挤占生产安置用地的,应取得村委会2/3以上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出具承诺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

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

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

根据2008年4月1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关于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内容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偿。征收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三)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

(四)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水库用地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五)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果园、茶园及其他经济林地,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助;征收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助;

(三)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助。征收水库用地,按照征收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整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整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与实施机构】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区、县(市)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门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住房保障、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问题初探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

城中村改造问题初探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

第1期城中村改造问题初探

———以长沙市岳麓区为例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13)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作为“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先导区,承担着探索两型社会建设发展道路的重任。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是城市发展不可回避的,对“城中村”进行合理的改造是提升城市整体品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因此,很有必要对城中村改造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寻求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对策。[关键词]岳麓区;城中村;改造;建议[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12)01-0033-03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12-03-04

刘洋(1970-),男,湖南澧县人,长沙市岳麓区委党校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政府公共管理。

2010年3月10日长沙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方案》,方案指出:“‘城中村’改造以实现被拆

迁地区村民与城市居民生活和社会管理无缝对接为目标”。要在三年内从国土、房产、社保等政策上寻求突破,建设新型城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因此,很有必要对城中村改造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寻求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对策。

一、岳麓区城中村的现状及其改造的必要性1、岳麓区城中村现状

岳麓区城中村的形成是由发展资金短缺、发展经验不足等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了“绕开村落”的空间拓展思路,根据长沙市政府1998年2月17日颁布的5号令和2000年3月16日颁布的60号令进行拆迁建设后,使部分村落被城市建成区所包围,呈镶嵌状散布在城市新建职能区内甚至城市中心周边地区。随着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即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在城市化的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一次性征地、统一安置等办法,避免了城中村数量继续增加。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第五条 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

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

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长沙两安用地项目,开发商在拿地环节如何规范有效做到七步成诗?

长沙两安用地项目,开发商在拿地环节如何规范有效做到七步成诗?

长沙两安用地项目,开发商在拿地环节如何规范有效做到七步成诗?

来源:罗乾波地产观察

作者:罗乾波

一、长沙两安用地释义

“两安用地”是一个有湖南特色的名词,在省外其他城市叫“集体用地”或“城中村用地”,湖南人民更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并把此类土地直抒胸臆为“两安”——生产安置+生活安置,直截了当,霸气侧漏,让人难忘!

长沙两安用地,是指按市政府第《60号令》和《103号令》规定,核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的用地。其中,生活主要指住宅;生产主要指商铺、公寓和写字楼等商业物业,可以拿来持续出租运营而受益的资产,其产权属性基本为集体所有,个别已分到私人名下。

政府关于两安用地法律文件的变化说明

2005年前,主要为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如金帆小区、德馨园、德政园和新星小区等;

长沙第一个两安用地项目是哪一个,目前也不太清楚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打听下。历史及法律文件的变化:

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即《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于2000年3月16日,由当时市长谭仲池签发,其中重要内容为:“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的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2、《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即《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当时市长张剑飞签发,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示例,如:“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初中语文 文摘(社会)探究高尔夫黑洞——长沙青竹湖高尔夫项目违规建设调查

初中语文 文摘(社会)探究高尔夫黑洞——长沙青竹湖高尔夫项目违规建设调查

探究高尔夫黑洞—-长沙青竹湖高尔夫项目违规建设调查

探究高尔夫黑洞——长沙青竹湖高尔夫项目违规建设调查

探究高尔夫黑洞——长沙青竹湖高尔夫项目违规建设调查

▲800名村民因为青竹湖高尔夫扩建项目失去土地,至今仍没获得应有的补偿;

▲开发商征用农地花费的拆迁成本仅为5000万元,但这里一幢别墅能卖到5000万元;

▲2004年高尔夫建设禁令下达后,全国违规新建球场高达400余家……

近日,记者接读者投诉,湖南长沙近郊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对200多户居民实施了强制拆迁,数百亩良田损毁……8月初,记者来到这里调查.

强行拆迁

2005年,青竹湖高尔夫二期项目——9洞灯光球场开始建设。就在这一年的夏天,长沙市青竹湖镇天井村村民谢颜信(化名)和村子里的160户村民搬离了祖祖辈辈生活的小村庄。

在一张白纸上,村民马筱山(化名)给记者绘制了一幅简图。“我们村,两边曾经是两座高坡,中间夹着村子里的400多亩田地”,他说:“没想到的是,山被削低了,农田也被填埋,建成了现在的高尔夫球场.”

“当时上面告诉我们,土地要用来建驾校。”谢颜信拿出征地拆迁的有关文件--长沙市政府颁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上面规定,应当给村民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同时给村民每人2分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103号令)规定,由留地补偿改为货币补偿,即每平方米应给村民补偿款2250元。

“但到头来,我们既没拿到应得的两分地,也没有得到2250元每平方米的拆迁补偿,而仅仅收到了20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谢颜信说。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根本,很多村民都仅能依靠捡垃圾来获取一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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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

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

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附件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可编辑修改-

注: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附件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m2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m2

注:1、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建的,按本表补偿单价的10%和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掌握使用。

2、已进入本标准内的装修和设施不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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