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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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是待。

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

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关于请求解决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谭振修改稿)

关于请求解决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谭振修改稿)

关于请求将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开福区人民政府:秀峰街道鹅羊山村103号令政策腾地户(腾地户指土地被征收但房屋未征收的农户)以该村老屋村民组群众为代表多次向村、街道、征地办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长政发【2008】30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文)的要求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鹅羊山村土地面积4100亩,其中耕地面积1271亩,农业人口1769人。

自该村进行土地开发以来, 60号令(含60号令实施前的5号令、21号文等政策)政策征收土地1804亩,其中耕地面积672亩,拆迁人口754人;103号令政策征收土地1163亩,其中耕地面积433亩,拆迁人口270人。

该村现余土地1133亩,其中耕地166亩,余有745人未拆迁,其人均剩余土地面积1.52亩,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22亩。

目前按照103号令政策拆迁后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拆迁户是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腾地户并未将其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按照3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鹅羊山村大部分土地已征收,耕地更是所剩无几,无法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

腾地户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群众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策水平的不断提高,腾地户要求纳入货币安置的呼声日渐高涨。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本源,将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后,腾地户按照政策将转变户口性质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失城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诸多待遇,这为他们失地后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考虑到该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22亩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该村目前基本已不具备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条件,如果只是单纯以启动的项目为依托来解决部分腾地户的问题,恐怕难以在整体上处理好当前的问题。

邹录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录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录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审理法官】熊晓震刘青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录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邹录虎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当事人-个人】邹录虎【当事人-公司】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红盼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卫若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红盼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卫若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红盼卫若楠周建辉【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邹录虎【被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而应被认定无效。

一方面,涉案协议签订主体适格,浏阳市征拆所作为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基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

涉案协议签订时间无法得出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胁迫的结论,在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协议签订主体适格,浏阳市征拆所作为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基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

王某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陈蔚宇廖国娟【审理法官】彭杨陈蔚宇廖国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王某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晏明科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晏明科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娜晏明科【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本院观点】一、关于被诉限期腾地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经二审询问,王某某母亲已于2016年5月4日去世,后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1日才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王某某母亲依法不属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经二审询问,涉案房屋系由王某某父亲王庆怡申请建设,王庆怡系涉案房屋原户主。

征地审批材料是否合法、案涉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是用地审批程序中应予审查的内容。

经审查,对上诉人王某某户的房屋补偿系按照涉案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时有效的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已依法保障该户的征收补偿利益。

经审查,涉案《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依法告知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3、6均不属于行政案件二审新的证据范畴,依法均不予接纳;证据4、5因上诉人未提交原件核对或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印件,不予采信;证据7不属于证据的范畴。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岳麓区是湖南省省会长沙市的一个市辖区,位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的西北部,是长沙市的重要城市发展区域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介绍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安置补助和其他补偿。

其中,经济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助和搬迁补助等。

安置补助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助。

其他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偿,主要包括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物资补助等。

其次,长沙市政府规定,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补助,政府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

再次,对于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政府还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过渡期租金补助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人搬迁前,政府给予的租金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搬迁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岳麓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政府的文件精神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违规操作。

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总之,长沙岳麓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政府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我国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据规定,征收使用权属于公民的土地,为体现公平,在征地之后,需要支付征地补偿。

我们知道,征地补偿的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

长沙市立法机关为了能更好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补偿行为,制定了长沙征地补偿条例。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相关条例:按照《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但是对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了相应调整。

据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解释: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亩最高补偿7.6万,最低3.8万。

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长沙市征地时将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平方米;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20元/平方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某1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某1【当事人-公司】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欣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赖宁宁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欣赖宁宁周建辉【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违法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听证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谢某1请求对漏算的14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撤销涉案协议中对333.17平方米的厂房认定为违建的决定,并请求对该部分进行依法依规补偿、变更涉案协议中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并按照周边同等属性房屋市场价进行拆迁补偿,其诉请实质系对涉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结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协议》是否遗漏应予补偿的合法面积;二、涉案《协议》将上诉人所有的333.17平方米厂房面积作为违法建筑进行补偿是否具备合法性;三、上诉人所有的位于浏阳市××街道××社区××街××号占地面积为166.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郭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元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何伟【当事人】郭元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何伟【当事人-个人】郭元珍何伟【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肖光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晏鑫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光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晏鑫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光廷晏鑫【代理律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元珍【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何伟【本院观点】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

首先,在上诉人1993年7月15日的《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上,村委会审查人颜学光签署意见为“改建后房屋坐东朝西向,北与王某某共墙…”,而事实上在原祖屋的继承分配中,上诉人与王某某的房屋之间,还有王元华继承的房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天心区自规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有权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关于被诉限期腾地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政国土字第7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的被征土地范围内。

征地补偿协议书模板(通用6篇)

征地补偿协议书模板(通用6篇)

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书模板(通用6篇)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以南,。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征地补偿协议书篇2甲方:xx市土地管理局乙方:xx村村委会因建设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xx村集体所有土地1000亩。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xx厂东边,东至xx,西至xx 厂,南至xx,北至xx面积约1000亩〔以实测结果为准)。

2、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x万元/亩。

3、地上的种植物按庄稼xxx元/亩,果树xx元/棵作价补偿。

4、以上两项由双方派人联合组成测量组进行实地测量统计,根据实际测量统计结果计算总价款。

5、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6、乙方应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协议签订后两月内将该土地上之所有的集体、私人财物清理干净,将土地交与甲方处理。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长县政发〔2008〕16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根据长沙市相关规定,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给予被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2、根据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价格的,其装修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按照长沙国有土地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决定,最高参照补偿标准为630元/平方。

3、市区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月,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超出部分为8元/平方。

选择过户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费。

4、成新奖励标准为将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果房屋提供成新后不足六成新,可以按照房屋六成新计算补偿;上浮奖励为在提高房屋成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是上浮比例不能超过15%;提前搬迁奖励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的补偿奖励等等。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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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表1-1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表1-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表2-1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表2-2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表3-1
单位:元/亩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表3-2
单位:元/亩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表3-3
表4-1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4-2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4-3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表4-4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表5-1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表5-2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表5-3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表6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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