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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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无需抢装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了新政策《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2月27日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予以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条例》和《办法》和老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比较,做了四个方面大的调整:安置模式转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补偿方式改变了、程序规范透明了。

“这次新政策补偿标准综合提高幅度约为20%,新政策出台后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将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文-雄副局长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安置模式转变了新政策取消了留地安置,采取“两转变一纳入”的安置模式,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由区(县)人民政府可市场自由流通的经济住房,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免费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长沙市辖的五个行政区域(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补偿方式改变了新的《条例》和《办法》提高了5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使我市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30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同时,新的《条例》和《办法》规定,房屋补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生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室外生产生活设施按栋包干补偿,生产用房按户包干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各类补偿标准均高于原标准。

新政策的实施将彻底制止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等不良现象。

程序规范透明了新的《条例》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征地补偿程序,坚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规定:在要求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可以申请听证;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内,可以就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申请复查,可以就补偿标准及金额申请裁决;等等。

同时,新的《条例》新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国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部门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都是我们国家和农民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当国家征收我们的土地时,会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征地的人。

作为一个长沙市被征地人民,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条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长县政发〔2008〕16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16
【实施日期】2000.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16日)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过实行土地公有制,但是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此时,若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将此使用权征收的。

各地的征收补偿条款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长政办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一)成新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

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103号令_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亩最高补偿7.6万,最低3.8万。

政府在进行征地的时候,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仅是为了能够处理好人民的利益问题,而且还能够规范好政府在进行征地时候的工作方式。

避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导致人民的利益受损。

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细则是什么?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103文件

103文件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60号令)的遗留问题,实现新旧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市政府第10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第103号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统一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标准。

对各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操作规程要严格标准,统一政策,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被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快保障安置住房建设。

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联合会审制度,加快有关报建手续审批。

在完善相关资料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局提出定点安置小区选址方案,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对于与控规不相符的保障住房用地,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保障安置住房技术指标,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在完善规划报建资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表1-1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0.47
≥0.47~<0.69
≥0.69~<1.17
≥1.17
备注
土地
种类


补偿倍数补偿金额(元)(倍)
征地年产值(元/亩)
10
9
8
7
6
水田

2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地类
类别
计算基数
补偿标准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1700
人造用材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1700
非人造林木

20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至100%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企业建设用地(沙石场、预制地、砖场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表3-1
单位:元/亩
地类
类别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表2-1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长沙市政府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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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表1-1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表1-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表2-1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表2-2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表3-1
单位:元/亩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表3-2
单位:元/亩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表3-3
表4-1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4-2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4-3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表4-4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表5-1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表5-2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表5-3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表6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表7
其他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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