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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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
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对弄虚作假
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
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从西方国家看来,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
(一)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
在中国,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从时代背景上而言,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
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
(二)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力度和范围逐级增大。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1.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
当前,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
2.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各民主党派,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很难真正落实。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中,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同时,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
3.权责界定不明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权限或重叠或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4.缺少法律细则支撑
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
5.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
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
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