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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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 •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从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不可否认,推行问责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 的理念,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实规范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如果没 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而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和条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也很难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国、依法问责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问责制,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 善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实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其中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 行规定》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 ,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建设。但必须看到,它 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29](P86)除此之外, 这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 一性和科学性。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 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内容上: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还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范围不具 体、责任形式不全面以及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等明显的缺陷。
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 一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增强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 情的责任意识。 • 二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使领导干部拍板定案持慎 重态度。 • 三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促使各级领导励精图治, 在出质量、出效益的决策上下功夫。 • 四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增强领导干部抓落实的紧 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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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现状
• • 当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推行有如下特点: 1、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中央和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包 括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等,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 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2、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相继追究了在重大安 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 开展了行政问责。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失火案、浙江海宁特大火灾案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及湖南嘉禾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拆迁案等案件中,有关事故责任人都纷纷因“问责 ”而“下课”。 3、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的《长沙市 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重庆市政府部门 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则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首长问责方面的规章,此后,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深圳、海南 等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 4、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虽然,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 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 推行行政问责制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 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同年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 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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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看: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 (二)从行政文化看:行政观念落后
• (三)从管理模式看:政务信息不对称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
• • 一是强化决策评价监督机制。 二是完善决策民意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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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健全决策公正公开机制。
四是建立决策利益奖惩机制。 五是构建决策失误纠错机制。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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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机制
什么是问责机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 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 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 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 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 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 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 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 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 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 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 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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