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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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 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 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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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Interim Provisions on accounta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 nment leading cadr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处级干部考试练习题-多选1

处级干部考试练习题-多选1

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正确答案:(A,B,C,D)2、我国现阶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面临的新形势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包括()。

正确答案:(A,B,C)4、依法治国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制度,其形成标志包括()。

正确答案:(A,B,C,D)5、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扎实推进的工作包括()。

正确答案:(A,B,C,D)6、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

正确答案:(A,B,C,D)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

正确答案:(A,B,C)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8、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包括()。

正确答案:(A,C,D)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9、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三个至上”,“三个至上”包括()。

正确答案:(A,B,C)党的事业至上B、人民利益至上C、宪法法律至上10、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实行依法行政,需要做到()。

正确答案:(A,B,C,D)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目的是()。

正确答案:(A,B,C)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B、维护公共利益C、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3、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的讲话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是()。

正确答案:(A,B,C)A、模范地遵守宪法B、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C、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创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业绩4、宪法的核心功能体现在()。

正确答案:(B,C)B、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运行C、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5、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是()。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公信度,财政厅党组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适当时候将对各单位明确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用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问责范围第四条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一)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三)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五)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六)违反规定决定科教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的;(七)发生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应当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八)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

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

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

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

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

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

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引言在大学的组织架构中,处级干部属于中层管理者,对于大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处级干部存在工作不力、失职甚至渎职等不当行为,对大学工作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处级干部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大学应该建立科级干部问责办法,以便有效地对处级干部进行问责。

一、问责对象科级干部是大学中层管理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岗位属于中级管理岗位,具有较大的决策权和管理责任。

因此,科级干部应成为问责的对象。

二、问责标准1.工作失职:指科级干部未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效果不佳或无法完成任务的情况。

2.违反纪律行为:指科级干部违反大学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纪律、泄露机密等。

3.工作不当行为:指科级干部在工作中不恰当的言行举止,甚至涉及职务侵权、权力寻租等不当行为。

4.绩效不达标:指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无法达到工作目标、工作成果不符合预期要求或者在工作评估中绩效不达标。

1.事前警示:当发现科级干部存在失职、违纪、不当行为或绩效问题时,应首先进行事前警示。

警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科级干部进行整改。

科级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执行。

2.决定问责:如果科级干部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做到整改或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应由问责主体决定问责事项、形式和程度。

问责主体可以是由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

3.问责决定通知: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科级干部,明确问责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违纪事实、违纪性质、问责形式、问责依据以及有关权益保障等内容。

4.追责过程:科级干部可以对问责决定提出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对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本次问责、维持本次问责或者调整本次问责的决定。

5.问责结果公布:对于被问责的科级干部,应在大学内部进行问责结果的通报,并将问责决定牵扯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学校对校属各单位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单位或分管的工作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领导干部举止不端,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的对象为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重点是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2、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5、不积极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5、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市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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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

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位权限,明确其权力责任关系,防止处罚偏轻偏重。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5、实事求是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职责为标准,严格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责任法人主要目标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落实的。

第十条党政正职(部门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按照公司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应当向上级请示汇报的事项而未及时请示汇报的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3、本单位、本部门生产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干部管理、行业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通报批评的。

4、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5、由于缺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本单位本部门制订的有关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存在重大缺陷和漏洞,导致执行中发生偏差的或对基层指导服务不及时、不到位而影响工作的。

6、对二级单位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上报的问题不及时报告而贻误工作的。

7、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8、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党政副职(部门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直接分管工作或业务出现失误的。

2、应当向正职请示汇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分管科室、区队、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4、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5、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前征求公司意见的。

2、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公司汇报的。

3、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4、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涉及多方责任时,应当实行相关问责、附加问责和连带问责。

第五章问责渠道及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问责信息收集渠道
1、职工群众的举报、控告或署名材料。

2、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3、企管、财务、审计、安监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4、二级单位、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5、公司领导、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6、控(参)股公司监督协调领导组及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7、法律、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9、其他。

第十五条问责程序
1、问责领导组办公室接到问责信息或建议后,组织召开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提出是否问责的意见和建议,向问责领导组报告。

2、问责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问责领导组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3、问责领导组办公室反馈处理意见,指出领导班子及个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4、问责领导组办公室定期督促检查,促使问责对象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局面,减少不良影响。

5、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认定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看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

2、看是否把好决策关,判断其是否失误。

3、看是否把好执行落实关,判断其是否失职和渎职。

4、看是否把好监督管理关,判断其是否失管。

5、看是否把好所管辖单位和干部的廉政关,判断其是否失察。

6、看是否把好发现问题查处关,判断其是否失究。

第十八条组织处理方式
1、党政领导班子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5)责令负主要责任的领导辞职
(6)整顿调整
2、领导干部
(1)问责谈话
(2)批评教育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取消评优评先评模资格
(6)诫勉
(7)调离领导岗位
(8)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撤职
第十九条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

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目标,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规范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工作程序和业务
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程序严密、有效制衡,用权规范、协调有序。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反映汇报,对知情不报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联合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问责实施细则,并报公司问责领导组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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