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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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其具体为: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制,例如通知,告诫和组织调整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实践中“问下不问上”“板子打偏了”等问题,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强调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突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细化领导责任的区分,明确“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使得问责的“板子”打得更准,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职担责。错责相当,就是根据失职失责情形的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问责方式,两者之间轻重合理、平衡,不能错重责轻或者错轻责重。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要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历史原因、工作过程和当事人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防止简单机械搞“一刀切”。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这是党的问责工作中摆在第一位的原则。问责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只有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才能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牢固树立纪法思维和程序意识,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问责情形、问责对象、问责权限、问责程序、处理依据等方面,都要依据党章、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问责工作中,“实事”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求是”就应当准确认定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反对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盲动情绪,避免人为因素对问责决策的影响。

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有四种方式,包括通知,警告,组织调整或处理以及纪律处分。其中,训诫不仅包括口头训诫,还包括书面训诫。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中止检查,责任调整,辞职,降职,解雇等。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有两种方式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等方式,其具体为: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干部问责的建议

对干部问责的建议

对干部问责的建议

在社会治理中,对干部的问责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可以促使干部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以下是对干部问责的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应该明确干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同时,建立评估干部工作绩效的标准和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其次,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对干部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行为、决策和工作结果的监督。同时,建立及时反馈机制,让干部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三,注重问责方式的公正和合理。在问责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公正,避免滥用问责权力和恶意诋毁。问责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引导的手段,帮助干部反思和改进,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和打压。

第四,加强问责结果的公开透明。问责的结果应该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向公众解释问责的理由和过程,让人们了解到干部问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加强培训和教育。对干部进行问责前,应该加强对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问责不仅仅是惩罚,更应该是一种引导和教育,帮助干部认识到问题所在,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方案。

总之,对干部问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促进干部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监督和反馈、公正合理的问责方式、公开透明的问责结果以及加强培训和教育都是实现有效问责的关键。只有通过正确的问责措施,才能推动干部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质量,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严肃追责问责精准执纪强传导

严肃追责问责精准执纪强传导

严肃追责问责精准执纪强传导

严肃追责问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是保持党的

纪律性和执行力的有效手段。精准执纪强传导是指在追责问责过程中,要注重把握问题的本质,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问责措施能够有效传导

到相关人员。本文将从严肃追责问责的重要性、精准执纪强传导的原

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严肃追责问责的重要性

1. 维护党的纪律性和执行力:严肃追责问责可以有效地维护党的纪律

性和执行力,通过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惩处,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

醒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忠诚敬业的态度。

2. 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严肃追责问责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进行惩处,能够使人民群众感受

到公平正义,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

3.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追责问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之一,通过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能够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

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二、精准执纪强传导的原则

1. 问题导向原则:精准执纪强传导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问题的性质、情况和责任主体。只有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才能制定出相应的问责

措施,确保问责措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2. 公正公平原则:精准执纪强传导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在追责问责

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相关人员。同

时要确保问责决定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知晓真相。

3. 个案分析原则:精准执纪强传导要注重个案分析,在确定问责措施

时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个人表现。不能一刀切地对待所有问题,而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精)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精)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暂行规定》)。此举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各地运用问责手段监管干部、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成为今年党政工作的一大特点.但是,不恰当、不科学的问责,不但达不到惩教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为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于实行问责需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一点粗浅思考,以期成为科学问责大道上的一颗铺路石。

一、问责的对象要准确

该问责的问责,不该问责的不问责,是《问责暂行规定》设定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也是我们从事问责工作最起码而理所当然的要求。这看似简单的命题,现实中却有可能偏离。当前对问责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题越严重,工作越没抓好,对上级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严,对工作越重视。因此,对于如何落实问责,一种倾向表现在对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采取能不问责就不问责的态度,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也是搞冷处理、急刹车、到此为止、下不为例,对于问责对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弃卒保车”的办法搞“浓缩版”,造成该问责的不问责;另一种倾向表现在对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过分强调政治效果、“群众满意”,把一些没有责任的人员或者责任很轻微够不上问责情形的人员拿出来问责,造成不该问责的又问了责.这两种倾向均不可取.前一种倾向容易导致三个后果:一个后果是被问责的干部认为自己为组织为领导挑了担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而且理直气壮要求组织给予官复原职之类的“补偿",这也许就是不少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第二个后果是应该被问责而没有被问责的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出了问题可以躲避责任,或者可以让人“顶缸",从而不认真吸取教训.第三个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警示意义。显然,缩小问责对象的范围,降低问责对象的层级,是老百姓对于当前干部问责工作最大意见之一。后一种倾向也容易带来不良后果: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微小的干部被问责必然内心不服,对其本人起不到惩戒教育作用,还可能为将来该干部申诉、上访埋下隐患;同时,这种扩大化、升级式的问责,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需要”,名为问责,实为推责,降低问责公信度。可见,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从事问责工作第一重要的问题。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问责制是处理党务政务、沟通群众、监督干部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是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积极推动问责制走向规范化,是当前必须认真对待和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责制的概念

所谓问责制,是指上级机关对所管辖的下级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党务政务处理,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当领导干部的下级、亲属子女、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问责制因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依据、问责的方式、问责的效果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种类。例如,由党组织出面,依据党纪,迫使违背党纪的党员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政党问责制”;由国家机关出面,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纪等,迫使违法违纪的国家干部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国家问责制”。

二、当前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不愿问”。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问责制度,但推行的步伐和力度不一样。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问责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存在着“不愿问”的现象。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是指针对公职人员或管理者不作为、懈怠、违法、失职等不当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或纪律约束措施的机制。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廉洁、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问责主要机制包括责任追究、纪律处分、行政监察、审计监察等多种形式。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

一、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问责主要机制的核心。它是指监察机关在发现公职人员或管理者不作为、懈怠、违法、失职等不当行为后,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和处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的追究方式和力度根据情节和后果而定。

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是对内部管理者的一种处罚方式。它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机关内部的纪委根据党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该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处分的方式有记过、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不同

的纪律处分对干部职级和政治前途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或管理者

进行监察、检查和调查的行政活动。它是保障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

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重要措施。行政监察的方式有日常监察、专项

检查、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

四、审计监察

审计监察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进行

账务审计和监察的行政活动。它是通过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文件、记录、账簿进行专项审计监察,发现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财

产安全,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规范运作。

以上是中国问责主要机制的主要形式和特征。虽然问责主要机制不同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工作心得体会:问责工作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工作心得体会:问责工作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工作心得体会:问责工作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运用该条例严肃责任追究,查处并通报曝光了一大批问责典型问题,产生了强大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也还存在问责工作力度不一、问责对象和问责事项泛化等问题,需要引起各级问责主体重视并加以把握。

一、问责需共同发力

不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习惯性地认为,问责是纪委的事情。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的主要职能,但问责并非是纪委所独有的事情。《问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并进一步规定“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有问责权限外,党的工作部门也有问责权限。问责工作,除了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扛起分内之责,党的工作部门也要肩负起问责工作重担。

问责工作,是一项需要共同发力的工作,它既是上下纵向的,也是左右横向的。党的办公厅(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以及机关工委等工作部门,必须同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一道并肩作战,积极担负起问责工作主体责任,问责工作才能全面推开,全面落地。

二、问责要问准“人”

问责对象不同于党的纪律处分对象,并非针对全体党员,而是针对党的领导干部。

实践中,一些问责主体把问责对象扩大化,将不该采取问责方式的问责对象也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工作在对象上出现泛化现象。

《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问责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问责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问责工作是指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推动问题的解决。具体的做法和成效如下:

1. 确定责任范围: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明确责任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2. 制定问责方案: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适的问责方式和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晋升或福利等。

3. 公正公平:问责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4. 高层支持:问责工作需要得到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构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执政环境。

5. 效果评估:问责工作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了解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有改善。

问责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正确认识和落实问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的提高,都是提高问责工作成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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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问责权。政府要为公民提供良好的问责法制环境,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信息公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通过制度化手段确保公民问责的途径和方式。三是要赋予人大、政协问责的权力。在发挥新闻媒体更多的监督权力的同时,要赋予人大、政协三个方面的问责权力:1、获取信息的权力。2、质询权力。3、调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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