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9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国际贸易}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国际贸易}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管理,促进我国铁路机车车辆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许可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且在中国境内注册。
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能够保证设计、制造和维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履行合同和提供售后服务。
4.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产品的相关要求,包括国家质量认证和检验标准等。
三、许可审核程序1.申请人提交《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审核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包括申请人的资质和信誉情况、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市场经验等。
3.审核单位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4.审核单位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许可管理1.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
2.申请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进行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4.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状况和技术改进情况,并允许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违规处理1.许可证持有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如涉及违反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3.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通告相关部门。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国铁路机车车辆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关于发布《机车用铸铁闸瓦》等7项铁道行业标准修改单的通知
试, 共测试 2 次。 5 每次测试用精度不低于 1 %的扭矩测试仪测试机动扳手, 连续测 3 个输出扭矩值 , 个输出 3 扭矩值的平均值作为当次测试值 , 各测试值与 2 次测试平均值的最大相对误差应符合 41 规定 。 5 . 8 三、 . 42 0条更 改为 : 4 0调节机动扳手的扭矩 , . 2 分别到 8 m、 0N・ 10N・ 0 N・ 1 m、5 m三个扭矩值并锁定 . 2 用精度不低于 1 %的
o l) 0 0 I ( .4 ±
O 1± . . l O0 4 O1 ± . . 3 00 4 01x . .6' 0 -4 O
高磷铸铁闸瓦
O1± . . 3 00 4
O1x . . 5' 0 -4 O O1± . . 7 00 4 O1± . .9 0 0 4
合 金铸铁 闸瓦
ol ± 1 I0 o 0 4
O 1 ± .4 . l O0 O 1 + .4 .3 00 O 1 x .4 . 8' 0 - O
T 厂 14 — o4 电动捣固镐通用技术条件》 1 BI 37 2o ( ’ 第 号修改单 修 改 内 容
一
、
47条 中原 条文 :镐 头材质 性能 不低 于 4 号 钢 , 应局 部淬 火处 理 。其硬 度应 在 4 R ~ 5H C . “ 5 并 0H C 4 R
一
、
5 5 HRC。
T / 6 3 19( B]22 - 9 5钢轨低接头平轨机通用技术条件》 1 r 第 号修改单 修 改 内 容 61 条中原条文“ . 4 液压系统 中应设有溢流阀 , 系统的额定压力± P 时 , 3 a 溢流阀应开启。, M ’ 修改为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16)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16)【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国铁设备监[2016]42号【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6〕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安全意识和适应能力。
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3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产。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并不能转让。
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
第五条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2),报中国民航局。
第八条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3.技术说明书;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5.使用、维修说明书;6.试验、试用报告;7.标准化审查报告;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11.试生产工作总结;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
铁道行业标准《机车用粉末冶金闸瓦》修订介绍
摘
参考 。
要: 介绍 了 T t 0 机 车用 粉末冶金闸瓦》 B 3 5《 T 0 修订 的原则 和主要内容 , 为全面准确理解该标准 提供
关键词 :机车 ; 闸瓦 ; 行业标准
中 图分 类 号 : 203 16 U 6 .5 — 5
文献标识码 : B
文 章 编 号 :10 ~ 18 20 )2 0O — 3 0 6 9 7 (0 8 1— 0 7 0
其摩 擦系数 下 限值 的 准确性 , 对 D 型机车 用 闸 又 F。 瓦进行 了实测 , 最终确 定 了平 均摩擦 系数 的范 围, 见 表 2其 变化规律见 图 1 , 。
表 2 2型闸瓦的平均摩擦 系数变化范围 L
制动初始速度 / n h ( J) k
6 0
8 0 10 0
瓦分 为 3类 : 低摩 擦 系数 闸瓦 ( 简称 L 型 闸 瓦和 L l 2 型 闸瓦 )标 准摩 擦 系数 闸瓦 ( ; 简称 M型 闸瓦 )高摩 ;
2 标 准 修 订 原 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标准对促进 技术进步 、 提高产品质量 、 扩大对外开放 。 加快与国 际惯例接轨起到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国家和铁道部 均加大了采标工作 的力度 ,对制修订的标准尽量采 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为此 , 对标准 修订时 , 起草单位也在积极寻求采标 的途径 , 先后查 阅了 国际铁路 联盟规 程 、 北美铁 道协 会标 准 、 国标 法 准等与机车用闸瓦有关的内容 。没有找到可以等同 或修 改采用 的国际标 准 和 国外 先进标 准 。而 目前瑞 典、加拿大等国的高速列车和大功率机车以及法国 TV G 高速动车均使用这种粉末冶金闸瓦 。起草单位 根据国际现状 , 参照国内有关粉末冶金摩擦材料 的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文:----------------------------------------------------------------------------------------------------------------------------------------------------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2008年12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的1001蒸汽机车、1002内燃机车、1003电力机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机车,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机车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的机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生产的机车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二)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机车相类似的铁路机车生产资质。
新设立的机车生产企业主要投资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铁路机车经历;(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且具有其合法使用权;(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六)整车和主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七)整车和主要零、部件通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八)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九)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批量制造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十)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持续批量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十一)具有能够验证机车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正文:----------------------------------------------------------------------------------------------------------------------------------------------------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国家铁路局2014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附件1)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促进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段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细则》中“使用单位”系指特种设备所在车站、段属公司在车站使用的特种设备为所属公司(以下统称各站);“业务主管部门”系指装卸生产管理部、客运营销科及有特种设备的段属公司。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段管内特种设备的购置、使用、检验、检测、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站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各站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站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第五条段特种设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督促和支持,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严重隐患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总公司、集团公司要求,加大推进实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电梯、载客电梯的安全责任险。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使用单位全面负责,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主管安全副段长是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履行职责如下: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段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规定;3.组织制定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4.组织制定车务段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段级应急演练;5.对车务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6.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段主要负责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机车车辆技术的不断更新,在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和维修领域,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
2. 目的和范围本文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进口机车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所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和机构。
3. 许可要求3.1 设计要求•进口机车车辆的设计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的验证和认可;•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描述机车车辆的各个部件和系统。
3.2 制造要求•制造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制造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
3.3 维修要求•维修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维修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由权威机构进行认证;•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
4. 许可流程4.1 申请•申请人必须详细填写《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关的设计和制造文件。
4.2 审核•许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设备和企业资质等;•如有需要,许可机构可进行现场检查。
4.3 许可发放•经过审核通过后,许可机构向申请人发放进口许可证书;•进口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4 监督检查•许可机构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如有违规行为,许可机构有权撤销或暂停进口许可证书。
5. 许可证书管理5.1 证书颁发•进口许可证书由许可机构颁发;•进口许可证书必须加盖许可机构的公章和签字。
5.2 证书有效期•进口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证书过期后,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
5.3 证书备案•持证企业需要按规定将进口许可证书备案;•许可机构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29•【文号】铁科技[1987]703号•【施行日期】198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铁科技(1987)703号1987年8月29日)第1条为促进铁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量大面广,生产分散、涉及安全的铁路工业产品,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实行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局提出,于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经委公布《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后,列入部年度生产许可证项目计划。
第3条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部统一审定、颁发,部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
对“许可证”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的审查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进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由部检验中心组织安排。
第4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部下达计划后三个月内,由部检验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汇集对该产品负责检测单位的报审表及其有关资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5条“许可证”实施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3、生产企业质保体系考核内容和评审方法;4、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判定及抽样方法;5、“许可证”有效期;6、生产企业申报“许可证”截止日期;7、“许可证”申请书;8、检验费用预算表;9、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报审表;10、有关“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机车用闸瓦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车用闸瓦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二类铁路工业产品,包括机车用灰铸铁、高磷铸铁、合金铸铁、粉末冶金和合成闸瓦(产品范围、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车用闸瓦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
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制造特许证的审查。
第二章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覆盖制造特许证产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4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9)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六)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的要求;(七)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15%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八)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5万块以上,具有5个以上单位的使用报告;(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9]45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正文:----------------------------------------------------------------------------------------------------------------------------------------------------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9]45号铁道部2009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关于大型养路机械架桥机组车辆铺轨机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补充纳入〈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的通知》(铁运[2007]149号)附件《新增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所列产品,详见《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汇总目录》(附件1)。
第三条凡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机车车辆(以下简称新车,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除外),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铁道部许可,取得型号合格证。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型号合格证申请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科技司负责型号合格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二)申请人应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设计人员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完备的设计手段和必要的试验手段,必备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相适应的制造工艺,产品设计制造质量、信誉良好;(三)申请人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起重机械类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四)新设计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铁路装备现代化及铁路运输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五)新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六)新车整车和关键部件通过型式试验;(七)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合格;(八)样车通过技术审查(鉴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铁道车辆闸瓦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2.5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物的生产许可证查验事情由以下单元包袱:
铁道部产物质量监视查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6324932463249334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发表与注销等有异议时,可先向审查部提出复审。复审无效,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12 附则
12.1 本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铁道部科教司卖力解释。
12.2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1992年版的《铁道车辆高磷闸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3)完整:查抄第(2)项中抽查的工艺文件,若有残损、模糊不清,每有一张扣0.1分。
(4)正确:全套工艺文件应严格按批准步伐进行审批,有一处不正确的扣0.1分,修改手续不完备的每有一处扣0.1分。
4
3
2
2
11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查抄及评分要领
尺度分数
实得分数
备注
条分
项分
条分
项分
1.5
产物查验
尺度文件
工场应有对该产物的查验尺度和要领,它们应切合专业(部标)尺度的要求
3.4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该产物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查验手段等生产技能条件。
3.5 企业拥有一支足以包管产物质量的现代企业治理干部、专业技能人员、熟练技能工人和计量查验人员步队,并能严格按图纸、生产工艺和技能尺度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6 企业已经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在产物生产历程中必须创建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产物质量稳定及格。
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国铁设备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9〕18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现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
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见附件)。
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下列材料:(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对样车技术评价相关内容可不再提供);(二)原许可条件变化情况;(三)最近一个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总结报告(内容参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自查报告)。
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过制造、维修业务的产品,不予办理相应型号的许可延期。
"二、本通知施行当日之前已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按原有效期执行,施行当日及之后新颁发或延期的维修许可证按新有效期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清单国家铁路局2019年4月28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政策文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事项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下业务项_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申请延续)实施要素
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申请延续)【000165101002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000165101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000165101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申请延续)(00016510100202)4.设定依据(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一条5.实施依据(1)《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修改)(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一条(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4)《国家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5)《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4〕27号)6.监管依据(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一条(2)《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9号)第三十条(4)《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4〕27号)7.实施机关:国家铁路局8.审批层级:国家级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国家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机车车辆生产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3)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4)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5)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6)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7)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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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机车用闸瓦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车用闸瓦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二类铁路工业产品,包括机车用灰铸铁、高磷铸铁、合金铸铁、粉末冶金和合成闸瓦(产品范围、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车用闸瓦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
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制造特许证的审查。
第二章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覆盖制造特许证产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4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9)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六)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的要求;(七)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15%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八)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5万块以上,具有5个以上单位的使用报告;(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程序第六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三)《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四)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六)发证产品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见附件5,一式二份);(七)发证产品用主要检测设备、量器具明细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八)发证产品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见附件7,一式二份);(九)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一式二份);(十)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发证产品有关的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十一)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十二)换证应附原制造特许证证书(复印件二份);(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一式二份)。
第七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技司。
经审查,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连续2次审查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被撤销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九条专业检验机构组织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核查;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进行封样;抽、封样品应至少有2名核查组人员参加。
所抽样品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第十条专业检验机构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和产品检验后,提出核查和检验报告报铁道部科技司。
专业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的时间不应超过120天。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为4年,从制造特许证批准之日算起。
获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效期满要继续生产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换证企业领取新证时应交回旧证原件。
第十三条制造特许证标记与编号:TTX –101 0000企业编号产品编号制造特许证标记第十四条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制造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十五条在制造特许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认等情况时,企业可向铁道部提出补办申请并说明原因。
铁道部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企业在取得制造特许证后,应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制造特许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铁道部组织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十九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撤销其制造特许证:(一)擅自涂改、转让制造特许证;(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三)在制造特许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四)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五)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设备瘫痪并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七)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制造特许证:(一)企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四)该产品不再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专业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特许证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制造特许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对违反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验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制造特许证检验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按照《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的规定处理。
举报受理单位:铁道部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当的,可以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行政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等职能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
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造特许证申请、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铁道部受理申请、审查资料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专业检验机构所做的检验收费参照《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计算办法》(科技技函〔2002〕14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5〕153号)同时废止。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必备设备、工装及检测设备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办公室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填表说明:1.审查表用计算机填写;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按相应的标准名称与品种分别填写;4.年销售量、年产值、年销售额按上年度填写;5.铁路局属企业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6.审查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附件5:14 / 49附件6:15 / 49附件7:附件8: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发证产品有关的技术人员一览表17 / 49附件9: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1.本考核办法根据铁科技[2005]50号《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2.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3.在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与申证产品有关的生产线必须是正在运行的,否则立即结束审查。
4. 表中注▲的条款为关键项条(共14项)。
5.本考核表具体按质量管理、生产资源、技术文件、采购控制、过程控制、质量检验、安全文明生产七个部分进行审查评价,七个部分中的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可按合格、基本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四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严重不合格是指该项缺项或差距在50%及其以上,轻微不合格指该项差距在50%-20%之间,基本合格指该项差距在20%以下;同时轻微不合格项超过该部分全部项目的50%以上、或有两项及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有一项及以上关键项严重不合格时,判该部分不合格;只要有一个部分不合格或注▲的条款严重不合格,则综合判定该次考核不通过。
6.审查后,审查组在末次会议上说明审查情况,宣布不符合项、整改要求(若存在)和审查结论。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表被考核单位:负责考核单位:产品型号名称:考核日期:考核结论:参加考核人员:考核组负责人:考核单位盖章附件10:机车用灰铸铁闸瓦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1 检验依据机车用灰铸铁闸瓦检验参照下列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