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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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保监会《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 成的通知》 保监发 [ 0 6 4 ( 2 0 ] 8号) 的规 定, 险营 保
销 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 , 对佣金 中的展业成本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劳务报酬部分 ,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 险营销 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 4 % 0。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 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 , 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 用范围、 口径
总 ( 并 ) 税范围。 合 纳
三、 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 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应对 辖区内的 非独 立核算的加油站 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 的资产 投资关 系进行 核查 , 发现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认的名 单中有属于非全资 、 承包、 租赁 或其 他合作经营方 式的分支机构 , 应逐级 报省级 国家税务 局。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 四、 各汇总 ( 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加 强对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及其他所 属全 资分支机构 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可直接或者委托非独 立核算加油 站及其他 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入 、 资产 、 员工资等 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 目进行 审核、 人 检查 , 建立 信息
维普资讯
沟通和协查机制。
五 、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各 大 区 和 省 级 石 油 公 司 2 0 中 0 5年 度 新 增 汇总 ( 并 ) 税 非 合 纳
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 分支机构 的名 单确认和有关管理问题 。 按上述原则处理。
名 单 时 必须 严 格把 关 ,只 有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油 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投 % 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国税函[2004]1071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腈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

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0-04-1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09•【文号】国税函[2000]77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云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面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家,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员企业,按15%的税率在当地预缴,按33%的税率集中清算;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

汉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由滇黔桂油田分公司集中在云南省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所得税。

2000年度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我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石油分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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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中石化四川云南公司,所属加油站,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6﹞172号
【发文日期】2006-07-12
【实施时间】2006-07-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申报缴纳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6]第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由该分公司统一向你局申报缴纳。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税函[2008]3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西南油气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留抵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理和确认,继续从该单位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原南方勘探分公司重组划转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对上述单位此前超缴的增值税款进行清理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超缴的增值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退库或抵减应纳税额。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分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西南油气分公司所属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南油气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财税〔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金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国税函[2003]131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国税函[2003]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从2003年度起,以下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该公司下属的长城润滑油分公司、重庆一坪润滑油分公司、润滑油上海分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润滑油荆门分公司、润滑油武汉分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石油商品应用研究所及其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四)原由新星油气分公司管理,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南分公司、东北分公司、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宁夏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青海分公司,从2003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完善消费税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6﹞33号【发文日期】2006-03-20【实施时间】2006-04-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消费税 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 (3)润滑油1吨=1126升; (4)燃料油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57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1.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
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
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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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函﹝2000﹞459号【发文日期】2000-11-30【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应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391号)文件规定实行就地监管。

并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管理原则实行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比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分别按各成员企业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各成员企业年度预缴数额之和达不到该公司全省应纳所得税70的部份,由省公司在第四季度预缴时补足。

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公司统一在昆明预缴。

二、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的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集中在云南省(昆明市)汇总申报,并按70的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具体办法比照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就地预缴办法办理。

三、企业使用的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通知》(云国税函﹝2000﹞15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滇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集中在云南昆明统一汇算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名单 企业名称 地址一、滇黔桂油田分公司机关 云南昆明二、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物探公司 云南昆明三、滇黔桂油田分公司云南石油天然气开发 云南曲靖1、陆良石油天然气销售部 云南陆良2、云南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保山站 云南保山四、滇黔桂油田分公司贵州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 贵州赤水五、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广西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 广西田东六、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油化工厂 广西北海七、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石油天然气销售总公司 云南昆明(成品油)1、滇黔桂油田云南油气销售分公司(成品油) 云南昆明(1)滇黔桂油田杨林加油站 云南嵩明(2)滇黔桂油田大板桥加油 云南昆明(3)滇黔桂油田曲靖加油站 云南曲靖(4)滇黔桂油田师宗加油站 云南师宗(5)滇黔桂油田瑞丽加油站 云南瑞丽2、滇黔桂油田贵州油气销售分公司(成品油) 贵州贵阳(1)滇黔桂油田小碧加油站 贵州贵阳(2)滇黔桂油田沙文加油站 贵州贵阳(3)滇黔桂油田安顺加油站 贵州安顺(4)滇黔桂油田安顺城西加油站 贵州安顺3、滇黔桂油田广西油气销售分公司(成品油) 广西南宁(1)滇黔桂油田伊岭加油站 广西武鸣(2)滇黔桂油田西龙加油站 广西邕宁(3)滇黔桂油田玉田加油站 广西邕宁(4)滇黔桂油田长岭加油站 广西宾阳4、滇黔桂油田田东油气销售分公司(成品油) 广西田东(1)滇黔桂油田田东城北加油站 广西田东(2)滇黔桂油田祥周加油站 广西田东(3)滇黔桂油田三雷加油站 广西田阳(4)滇黔桂油田新安加油站 广西平果5、滇黔桂油田北海油气销售分公司(成品油) 广西北海八、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云南昆明1、勘探开发研究院南宁分院 广西南宁九、滇黔桂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 云南昆明1、昆明物资供应分公司 云南昆明2、赤水物资供应分公司 贵州赤水3、南宁物资供应分公司 广西南宁4、田东物资供应分公司 广西田东十、滇黔桂油田分公司财务结算核算中心 云南昆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呈贡石油支公司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林石油支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宜良石油支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澄江石油支公司 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富民石油支公司 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晋宁石油支公司 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安宁石油支公司 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石油分公司 1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巧家石油支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镇雄石油支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彝良石油支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威信石油支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盐津石油支公司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大关石油支公司 1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永善石油支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鲁甸石油支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水富加油站 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石油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罗平石油支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会泽石油支公司 2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马龙石油支公司 2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师宗石油支公司 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寻甸石油支公司 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陆良石油支公司 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宣威石油支公司 2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富源石油支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麒麟石油支公司 3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东川石油支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嵩明石油支公司 3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石油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双柏石油支公司 3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牟定石油支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南华石油支公司 3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姚安石油支公司 3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永仁石油支公司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元谋石油支公司 3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大姚石油支公司 4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易门石油支公司 4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禄劝石油支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武定石油支公司 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禄丰石油支公司 4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石油分公司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通海石油支公司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江川石油支公司 4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新平石油支公司 4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华宁石油支公司 4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元江石油支公司 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勐海石油支公司 5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景洪石油支公司 5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勐腊石油支公司 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景东石油支公司 5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景谷石油支公司 5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墨江石油支公司 5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江城石油支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澜沧石油支公司(含孟连) 5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西盟石油支公司 5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普洱经营部 6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思茅石油支公司 6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 6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蒙自石油支公司 6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建水石油支公司 6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弥勒石油支公司 6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河口石油支公司 6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屏边石油支公司 6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金平石油支公司 6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泸西石油支公司 6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绿春石油支公司 7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屏石油支公司 7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支公司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个旧经营部(个旧加油站) 7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含砚山) 7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富宁石油支公司 7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 7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宾川石油支公司 7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洱源石油支公司 7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祥云石油支公司 7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鹤庆石油支公司 8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弥渡石油支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南涧石油支公司 8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巍山石油支公司 8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云龙石油支公司 8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剑川石油支公司 8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漾濞石油支公司 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石油分公司 8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昌宁石油支公司 8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龙陵石油支公司 8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施甸石油支公司 9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腾冲石油支公司 9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石油分公司 9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凤庆石油支公司 9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永德石油支公司 9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耿马石油支公司 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西郊联营加油站 9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双江石油支公司 9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临沧沧源石油支公司 9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德宏石油分公司 9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德宏瑞丽石油支公司 10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德宏盈江石油支公司 1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丽江石油分公司 1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丽江永胜石油支公司 1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丽江宁蒗石油支公司 10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丽江华坪石油支公司 1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怒江石油分公司 1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怒江福贡石油支公司 10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怒江兰坪金顶加油站 1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迪庆石油分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润滑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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